民企,你的“驰名商标”安全吗/林竹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23:14   浏览:83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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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民企,你的“驰名商标”安全吗

作者:林竹静 单位:浙南律师事务所 E-MAIL:linlawyers@hotmail.com PH:13917618048


对于李逵来说,最感愤怒的莫过于“李鬼”作祟,插葱装象败坏自己名声了,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也一样。民营企业创业艰难,拥有“驰名商标”何等不易,怎能在商标保护上疏忽大意,让“李鬼”们有空可钻?以下通俗介绍“驰名商标”保护基础知识,希有裨益于企业家们在商标保护领域和不法分子的斗争。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几个基本问答
一、怎样才算“驰名商标”?简单讲,“驰名商标”就是知名度很高或较高的商标。这个“高”的标准是有弹性的,主要是通过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广告发布的范围和力度、商标使用的时间等来衡量和认定。指商标被全社会众所周知,如“可口可乐”、“全聚德” ;也包括为特定人群和相关公众所知晓的行业性、区域性驰名商标。
二、“驰名”到什么程度才有资格得到保护?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一般而言,“驰名商标”的会界定会采用如下标准: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这些认定标准的拿捏是行政、司法部门的事,对企业而言,需要做好的只是在企业运营中时刻注意商标自我保护,配备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法务对商标进行跟踪监控、实时保护。因为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上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政策,所以,企业必须在商标保护上积极主动,及时发现存在的商标侵权事实,并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加以处理,切不可养痈成患,人为扩大损失,丧失最佳维权时机。
三、向什么机构申请“驰名商标”保护?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机构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这三家机构视不同情况,履行各自的职能义务,在此不赘述。
“李鬼”们侵害“驰名商标”的惯用伎俩和我们作为“李逵”的对策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我们有必要了解驰名商标侵权的常态,进而采取相应措施保护“驰名商标”。
最常态的驰名商标侵权现象可形象称之为“傍名牌”。包括1、同类产品之间的傍名牌和2、异类产品之间的傍名牌、以及3、商标和商号之间的傍名牌;4、网络域名傍名牌;同类产品之间对他人商标的侵权为法律严格禁止勿庸置疑。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驰名商标也采用了跨类保护的原则。即如有人在皮鞋上使用可口可乐商标, 肯定会遭到商标局的禁止。所以,企业在商标监控中不但眼光要远且视野要宽,在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对商标进行有效保护。
特别提醒的是, 驰名商标可以得到包括“跨类保护”在内的特殊保护, 而非驰名商标在达到一定的知名度后, 也可以得到相应的保护。由于不同的执法人员对相关商标的影响度、知名度的理解并不一致, 非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因此,为企业长远发展计,在商标培育到一定阶段之后应在专业人员的协助下尽快主动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如果侵权行为已经发生, 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只有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后, 相关商标才可以得到稳定的特殊保护。
此外,企业商号侵害“驰名商标”也为法律禁止。《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 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的, 且可能引起公众误会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已经登记的, 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该暂行规定还规定认定上述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 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
最后,随着“李鬼”傍名牌手段日益花样翻新,近来“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延伸到网络领域。随着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 计算机网络成为经济生活副中心,近年来涉及驰名商标与域名注册纠纷、网上驰名商标侵权的情况不断发生, 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延伸到互联网,这一定也有必要为广大驰名商标所有者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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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同意设立中国企业产权交易所的批复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同意设立中国企业产权交易所的批复
国有资产管理局



华通国际招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中国就业信息中心:
你们提交的《关于申请组建中国企业产权交易所的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同意设立中国企业产权交易所,请在接到本批复后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登记注册手续完毕后到国家国有资
产管理局领取“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机构资格证书”。在领取资格证书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有关文件: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机构资格申请书;
3.公司章程;
4.法定代表人简历;
5.专业人员名单,应注明各类专业人员所占比例,专职和外聘兼职情况,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1994年1月8日

关于转发市建设局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建设局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9〕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制订的《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坚持精致建设,推进特色城市化进程,提升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质建设工程是指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金杯奖、国家市政示范工程奖)、省优质工程(扬子杯、省市政示范工程奖)、市优质工程(翔宇杯)和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的组织领导工作,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工作委员会、市建筑业协会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创优工作日常指导和跟踪服务。
第五条 鼓励符合优质建设工程条件的工程项目争创优质精品工程,提倡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开展创优工作。
第六条 设立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用于优质工程的奖励。资金来源为:
(一)社会赞助和捐赠;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8〕14号)规定予以适当安排。
第二章 各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创优职责
第七条 对于符合创优条件的工程项目,其质量责任单位及相关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图审等)要组建创优工作的组织机构,制定创优措施,落实创优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按照市、县(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工程类别和工期要求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施工工期。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达到图纸设计深度要求,采用“四新”成果和建设部十项新技术,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提高勘察设计水平,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条 施工企业要挑选优秀项目经理组建项目部,在人员、组织机构、技术保障、工程款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严格规范施工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四新”成果。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挑选优秀总监组建现场监理部,在人员、组织机构、技术保障、监理服务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项目监理部要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项目创优的具体措施,严格按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把好监理关。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严格把关,保证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质量达到国家规定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要规范管理,使用先进检测手段,保证工程检测工作“科学、准确、真实、公正”,为工程质量评价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三章 评选范围、条件、组织程序和纪律
第十四条 优质建设工程评选范围、条件按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金杯奖、国家市政示范工程奖)、省优质工程(扬子杯、省市政示范工程奖)、市优质工程(翔宇杯)和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要求、范围、条件确定。所申报的工程必须是施工企业在淮安市区域范围内承建的工程或本市建筑企业在外地承建的工程(分包工程或劳务除外)。对于规模达到市优质工程住宅小区评审标准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须将50%以上的单体工程列为创优范围;对于规模达到市优质工程评审标准和具有特定意义的公共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须列为创优范围;工业厂房项目及其他项目,鼓励列为创优范围。
第十五条 市优质建设工程由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自愿申请、独立申报。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只确定一个主要施工单位、两个参建单位和一个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市建设局成立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程创优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六至七名,分别由市建设局、有关行业局、市建筑业协会负责人担任。市工程创优委员会设办公室及评审专家库,负责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申报工程须按要求将申报资料统一报送至市工程创优委员会,由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程创优办)进行资料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工程报市工程创优委员会,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织专业复查组进行复查工作。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依据初审通过的申报资料、各专业复查组所作的书面评价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进行审定公布。
第十八条获得市优质建设工程的项目,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将积极配合该项目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继续申报省、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创建、评审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单位,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优质建设工程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实行优质优价制度和优质工程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将此规定纳入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对于获得优质工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奖励施工单位一定比例的优质工程经费。国家级、省级、市优、优质结构工程优质工程经费分别为该项目中标总价的2.0%、1.5%、1.0%、0.5%(价款不累计)。建设单位要对获得优质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实行优质工程招投标加分制度。投标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投标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凡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当采用综合评分(百分制)评标办法时,按创优业绩进行加分(具体办法另定)。
第二十三条 各质量责任单位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质工程项目的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市建设局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奖金从优质工程奖励资金中支取,具体标准另定。对符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08〕14号)的工程项目,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质工程项目的有关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给予良好行为记录;对创优业绩突出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授予“淮安市创优质工程示范企业”称号,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项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人予以嘉奖。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应执行而未执行优质优价制度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均不予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建设局根据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监理企业和总监的创优情况实施差别化管理,将创优业绩差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重点跟踪、督查和服务对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