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了什么?/潘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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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了什么?
??刑法修正案(六)的介绍及点评

潘志国


2006年6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并由胡锦涛主席签发第五十一号主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案,是自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新刑法以来的第六次修正,也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注:刑法修正案计9条,刑法修正案(二)计1条,刑法修正案(三)计9条,刑法修正案(四)计9条,刑法修正案(五)计4条,刑法修正案(六)计20条)。
刑法修正案(六)的修改内容及点评:
一、本次修改是针对刑法分则部分,共涉及19个法律条文,22个罪名。其中涉及到修改刑法修正案部分的5个法律条文,5个罪名(刑法修正案3条,刑法修正案(三)1条,刑法修正案(四)1条,涉及到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九条)。
二、本次修改涉及到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3条)、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2条)、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条)、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条)、第八章贪污贿赂罪(1条)。
三、本次修改涉及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的,共3条4处,包括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1、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是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部分,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同时将原条文中并列规定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单列一项进行规定,在将“工人”改为“他人”的同时调高量刑幅度,由“三年”调整为“五年”。
【点评】
A、原条文是采取列举性的方式规定了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而修正案则采用对经营活动的宏观性描述“在生产、作业中”,并明确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旨在扩大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B、修正案加重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量刑幅度,最高刑由7年提高到15年,体现了刑法打击主观犯意恶性的倾向。
2、刑法修正案(六)第二条,是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同时将“直接责任人员”,修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点评】
A、修正案将原条文的列举式规定,直接简化为本罪的本质性构成要件的描述--“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严谨性。
B、修正案将实践中亦混淆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确规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于追究责任,且与刑法的其他条款相协调。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雇主和法定代表人。
3、刑法修正案(六)第三条,是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之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的第二款,规定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点评】
A、针对实践中群众文化与体育活动的丰富和蓬勃发展,适时对容易引发的公共事件做出针对性规定,旨在强化组织者和管理者的安全责任意识,将有力保障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安全开展。
B、对于本条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笔者认为可考虑定为“公共安全事故罪”,具体的罪名还有待于最高院和最高检联合对该罪名做出统一认定的补充规定,应该是补充规定(三)了吧。
C、本条采取列举式规定犯罪客体和环境,再一次犯了以前立法上的错误,且是仅列明了一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情形,未采取兜底性条款的规定方式,显示了立法上的不成熟。
4、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条,是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之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的第二款,规定了“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点评】
A、本条的修改,完善了原条文规定的事故发生后容易出现的种种隐瞒、瞒报致贻误事故抢救情形,对于保证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将极大地威慑事故发生后违法犯罪的情形。
B、本条的修改,仅规定了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形,而对故意拖延或过失拖延致贻误事故抢救情形未做出规定,使得本条的执行出现了莫大的纰漏,真是遗憾的很,只能指望下次再修正了。
C、修正案将本条置于第一百三十九条中,而未能将本条犯罪独立一条规定,并适用于所有安全事故的情形,亦是本修正案的一大遗憾。
四、涉及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部分的,共12条。
其中,涉及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计5条,涉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计7条。其包括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刑法修正案第一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第一百八十二条(刑法修正案第六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第一百八十五条(刑法修正案第七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一百八十七条(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一百八十八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一百九十一条(刑法修正案(三)第七条)(洗钱罪)。
1、刑法修正案(六)第五条,是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公司”限定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并增加兜底条款,规定了“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信息披露犯罪行为样态,同时,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后果。
【点评】
A、修正案对本条犯罪的主体添加了限制词,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而不是原来的“公司”,实际上缩小了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
B、修正案增加了本条的行为样态“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实际上扩大了犯罪行为的范围,也是为了与新《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相协调。
C、修正案增加了本条行为后果的兜底性规定,将有力地打击信息披露犯罪,保护股东和社会公众利益。
2、刑法修正案(六)第六条,是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刑法修正案第一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之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的第四款,规定了“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点评】
A、修正案新增了虚假破产罪,将其与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并列作为一条规定,是将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和投资者利益的三种典型手法归类定罪,将有力打击恶意逃废债务、实施虚假破产的犯罪。
B、本条犯罪的罪名,笔者认为可考虑定为“虚假破产罪”,这将有待于最高院和最高检联合对该罪名做出统一认定的补充规定。
3、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是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增加了“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延伸至本条第二款,同时将“其他国有单位”引入第三款。
【点评】
A、修正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将有力打击和遏止医疗、金融、建筑、电力、电信、环保等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
B、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犯罪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来?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其既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造成了破坏,又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得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妨碍了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段作用的发挥,使得商业环境扭曲成为了关系网配置资源的环境。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循私舞弊、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亦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C、修正案扩大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修改,正是国家重拳整治商业环境的信号,这也为时下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行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与保障。
D、修正案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商业贿赂犯罪进行扩大化规定,彰显了极强的公益性,其将我国反商业贿赂的立法层次大大提高,也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一道成为打击商业贿赂的钢墙铁臂。
E、本条犯罪的罪名,也因“其他单位”的界入,而有必要做出调整,笔者认为可考虑将罪名修改为“单位人员受贿罪”,这将有待于最高院和最高检联合对该罪名做出统一认定的补充规定。
4、刑法修正案(六)第八条,是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增加了“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扩大了行贿对象的范围。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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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有的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发现了使用全国统一普通发票防伪品制售的假发票。这种假发票的出现,影响了正常的发票管理秩序,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普通发票防伪品的管理是发票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地税务机关、防伪品生产厂家、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要高度重视普通发票防伪品的管理,从源头上加强控管,杜绝防伪品的流失,维持正常的税收秩序。为此,现就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建立健全严格的防伪品管理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严格的普通发票防伪品管理制度;要督促普通发票防伪品定点生产厂家和普通发票承印厂家制定并严格遵守防伪品生产、运输、仓储、印制、保管等各项规定,特别是加强生产车间、仓库、运输等环节的防盗安全措施,防止内外勾结,将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环节、岗位和具体人员。
  二、严格防伪品生产计划和销售的管理
  防伪品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防伪品订货计划的确认和发货工作。要单独建立防伪品的订货、发放台帐。订货要凭省税务机关出具的订货通知单加以确认,并按订货通知单中注明的数量、时间、供货单位及地点发货。发票承印厂家和原纸再加工企业,不得私自订购防伪品。
  三、对防伪品生产厂家和发票承印厂家实施专项检查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对防伪品生产厂家和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进行一次防伪品的全面清查,重点检查防伪品的生产(包括残次品的处置)、订货、发货、加工、印制、仓储、运输、防火、防盗情况。
  (二)税务总局定点的防伪品生产厂家江苏省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城步南山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海门市复写纸厂、北京中标国安防伪技术公司、天津戈德思创防伪技术有限公司由其所在地省(市)国家税务局实施检查。各省定点的防伪品再加工厂家由定点省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三)检查工作应在2008年1月31日前结束。具体实施时间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和其他问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汇报。检查情况于2008年2月15日前报税务总局(征管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10月30日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粮发[2003]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中规定的“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的要求,为切实做好中央储备粮油质量的检验工作,规范扦样行为,我局制订了《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粮食局
(2003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储备粮油(以下简称“中央储备粮”)质量监督活动,使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扦样检验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或由国家粮食局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被扦样的库点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和代储库。
第四条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办”)负责组织实施抽查的扦样与检验工作,向承检机构下发委托扦样及检验任务通知,安排复检任务等。
第五条 扦样检验内容包括对中央储备粮被检验品的采集,品质检验及检验报告。
第六条 扦样检验须扦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所扦取的样品能够反映被抽查库点中央储备粮的总体质量情况和粮食安全储藏情况。
第七条 扦样库点随机选取。选定库点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的,对库存粮食实行全部扦样检查质量,同时核查数量;选定库点为中央储备粮代储库的,只对库存的中央储备粮扦样检查质量。
第八条 样品的扦取与检验工作,可委托被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的省级或地级粮油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承担。承检机构在检验工作结束后,需编写“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扦样检验报告(包括编制检验结果汇总表)”(以下简称“检验汇总报告”)。
承检机构对扦样、检验报告负责。
第九条 承检机构接到质量办的通知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抽查的技术性文件,掌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技术规定,并按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以确保扦样与检验任务按质、按时完成。
第十条 承检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二)具备完成检验任务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检测仪器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
(三)参加质量办组织的比对检验,并符合规定要求;
(四)扦样及检验的技术人员应持有《粮油质量(监督)检验员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人员数量应满足完成扦样及检验工作的需要;
(五)备有必要的扦样工具,包括扦样器(含深层扦样器)、合格的样品装具(具塑牛皮纸袋或布袋,塑料筒等)、大包装箱、封条等;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工作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扦样、检验要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扦样及检验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或其他渠道解决,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
第十三条 凡经国家扦样检验的库点,自抽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验。


第二章 扦 样


第十四条 承检机构应派专人到现场扦样,被抽查粮库应派员协助扦样工作。
扦样人员扦样时,应遵守被抽查粮库的有关规章制度,确保人身安全,并注意保护密封薄膜、测温电缆等储粮设施。
第十五条 扦样要求。每份样品代表数量一般为2000-3000吨。
(一)散装粮食:扦样、分样按GB 5491执行。
1.对于储粮数量较大的仓房,一般以2000-3000吨作为一个检验单位(即以200吨为1个扦样单位,扦取的样品混合后形成一个原始样品,全部原始样品混合后形成检验样品)。每增加3000吨增加一个检验单位。
2.扦样点的布置,见附件1。
(二)包装粮食:扦样、分样按GB 5491执行。
1.对于同种类、同批次、同货位、同储存条件下,以2000-3000吨作为一个检验单位(即以1个货位为1个扦样单位,以整个货位作为一个检验单位;每个货位扦取的样品混合后形成一个原始样品,全部原始样品混合后形成检验样品)。
2.包装粮扦样点的布置,在确保扦样人员的安全、不破坏原有储粮形态的前提下合理设置扦样点。根据包装库储存的实际情况,在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层的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难以实施时,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扦样,每个点扦取样品量应基本保持一致。
(三)植物油:扦样、分样按GB/T 5524执行。
(四)粮食安全储藏情况的扦样: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单独扦样、单独存放、单独记录、单独评定,其中,粮温需现场测定并详细记录。
对于储粮安全的扦样,扦样点应重点设在粮仓边缘、底部、表面。
第十六条 正在熏蒸仓房的粮食,可不扦样。
第十七条 扦取的检验样品(不含对粮食安全储藏检查的抽样)经混合分样后形成一式三份平均样品,每份不少于1公斤(小麦不少于2公斤),其中2份送承检机构用于检验和备用,1份由被抽查粮库留存。备用、留存样品应在低温、干燥(油脂样品应避光)的环境中妥善保存,确保样品不生虫、不生霉、不变质、不损坏、不丢失。抽查工作全部结束后继续保留2个月。
平均样品须经承检机构和被抽查粮库双方确认后,方可封样、编号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加盖被抽查粮库印章并由双方代表签字)。
第十八条 扦样人应如实填写《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样品登记表》(以下简称《样品登记表》,见附件2),表中无填写内容之处以“斜杠”填充。被抽查粮库需在该表上加盖公章,主管质量工作的负责人须在该表上签字。
被抽查粮库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十九条 《样品登记表》一式六份(打印),一份留存被抽查粮库,一份留存承检机构,其余四份附在质量汇总报告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扦取样品数量较多,承检机构不能全部带走时,由被抽查粮库负责及时寄、送至承检机构。


第三章 检 验


第二十一条 质量办将从承检机构的备用样品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样品,送国家粮油检测中心或指定的粮油检测机构进行平行检验,以消除系统误差,保证检验结果的公证性、可靠性。两个检验结果差异较大的,以平行检验结果为准进行修正。
第二十二条 承检机构对样品的接收、登记、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接收样品应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性状、封条有无破损及其它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样品登记表》上的记录是否相符,将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存入样品库。
第二十四条 样品的领用、传递、处理要严格执行相应的程序,全部过程应有详细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 检验项目为粮油国家标准和《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所列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以及根据质量抽查工作需要确定的其它检验指标。具体的检验项目按质量抽查方案执行。
第二十六条 检验结果综合判定:
(一)质量指标
1.A类项目:水分,黄粒米,谷外糙米,小麦赤霉病粒,小麦矿物质,玉米生霉粒,酸价,出糙率,容重,纯粮率,色泽、气味、滋味;抽查方案中规定的卫生检验和植物检验检疫指标。
2.B类项目:整精米率,不完善粒,杂质总量(杂质),互混,水分及挥发物,加热试验,含皂量。
3.判定规则:A类项目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超过标准中规定的数值)即判定为不合格;B类项目中有二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
(二)储存品质控制指标
储存品质控制指标按《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判定。
(三)储藏安全情况的检验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检查有无色泽、气味不正常,有无生霉、生虫、受潮、结块、发热等情况,以及虫粮的严重等级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二十八条 承检机构保留的备用样品到期后,应按规定自行销毁,但要有记录备查。
第二十九条 样品到达承检机构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的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数据汇总和质量汇总报告的编写等工作。
第三十条 检验工作完成后,承检机构应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至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设在该省的中储粮分公司或联络处;中储粮分公司或联络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知被抽查粮库。承检机构送出检验报告应做好记录,并有签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 检验报告应包括:概况(组织情况、扦样库点数量、扦样数量和分种类情况及其代表数量)、质量状况(分种类、分性质、分年限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的分析)、结果分析及建议等内容。报告应规范、清晰、准确。
第三十二条 检验报告以电子版(只报国家粮食局)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上报。书面报告一式四份,加盖承检机构印章后报国家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二份。


第四章 复 检


第三十三条 被抽查粮库对扦样检验结果有异议,应自接到承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中储粮分公司或联络处向国家粮食局提出要求复检的书面报告(可传真),并抄送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承检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四条 国家粮食局收到要求复检的书面报告后,确认需要复检时,由质量办指定粮油质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样品调用原承检机构留存的备用样品,不重新扦样。
第三十五条 粮油质检机构接受复检任务后,应在10日内完成检验、结果汇总等工作,并将复检结果上报国家粮食局。
第三十六条 质量办负责汇总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通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复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
第三十七条 复检所需检验费纳入中央储备粮监督检查总费用中。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八条 参与扦样检验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廉洁,认真负责,如实反映粮油的质量情况。对在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检验员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参加扦样与检验工作。
第四十条 扦样人员应按规定要求认真扦样,如实记录,并对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承检机构在扦样检验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四十二条 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保证检验结果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四十三条 承检机构对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判定时,不得对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的判定指标随意修改。
第四十四条 承检机构应当如实上报验检结果,不得弄虚作假。在承担扦样检验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单位同种类粮油的委托检验任务。
第四十五条 承检机构要对抽查结果保密,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社会、企业、个人提供.不得利用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四十六条 承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质量办负责令其限期整改纠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承担国家粮食局抽查质量检验任务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责成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省粮食局组织地方储备粮的抽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粮仓扦样布点工作规范

根据国家标准(GB 5491—85)《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建高大平方仓、浅圆仓等新型仓房条件好、储粮数量大的特点,考虑到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时间紧、任务重的特殊情况,为统一扦样规程,解决按GB 5491国家标准扦样工作量大、可操作性差的问题,现对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中散装原粮扦样布点约定如下:
一、扦样原则
(一)质量、储存品质扦样
对于同种类、同批次、同等级、同货位、同储存条件下的粮食,一般按200吨扦取1份原始样品,混合后以整个货位作为1个检验样品,每个检验样品代表数量一般为2000—3000吨。
(二)储藏安全情况的扦样: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单独扦样、单独存放、单独记录、单独评定,其中,粮温需现场测定并详细记录。
二、平房仓。分区分层设点扦样。
1.分区设点:对于粮面面积较大的仓房,按350m2左右面积分区,各区设中心、四角5个点。区数在两个和两个以上的,两区界线上的两个点为共有点。粮堆边缘的点设在距边缘约1米处。
2.分层:对堆高在5米(含)以下的平房仓,扦样层数按GB 5491有关规定执行。对堆高在5米以上的平房仓,扦样层数设5层,第1层距底部30cm左右,第2层为堆高的1/3处,第3层为堆高的1/2处,第4层为堆高的3/4处,第5层距粮面20cm左右。
3.按区、按层、按点,先上后下逐层扦样,各点扦样数量一致。
三、圆仓(浅圆仓、砖圆仓、立筒仓):原则上按圆仓高度分层,逐层设点扦样。
1.设点:对于直径在8米(含)以下的圆仓按GB 5491有关规定执行;对直径在8米以上的圆仓,每层按内(中心)、中(半径的一半)、外(距仓边1—1.5米)分别设1,4,8个点共13个点。
2.分层:对装粮高度在5米(含)以下的,按GB 5491有关规定执行;装粮高度在5米以上的,原则上分五层扦样,第一层距粮面20cm,其余各层等距离分布;对于装粮较高,现有的扦样设备达不到深度的圆仓,第一层距粮面20cm,其余各层以扦样器能达到的深度等距离分布。
3.按层按点,先上后下逐层扦样,各点扦样数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