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做好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杨正求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5:33:17   浏览:90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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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作者:湖南省靖州县司法局局长杨正求

近年来,靖州县司法局在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怀化监狱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开展“奔新生、奔富裕、促和谐”活动,不断探索在狱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新路子,取得明显成效。使在狱服刑人员提前得到帮助教育,刑释解教人员得到帮助和安置。2005年来,我局到怀化监狱对靖州藉服刑人员上法制课六堂,与监狱共同开展帮教活动9次。如服刑人员李昌寿的妻子在我们的帮助下,从瘫痪的床上站起来了,金朝友的女儿上“北京邮电大学”和儿子上“陕西科技大学”的学费由怀化监狱全额出资等帮教事例,对服刑人员的感化改造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安置帮教工作紧紧围绕综合治理、平安创建目标,寻找安置渠道,创新帮教形式,积极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努力构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安置帮教工作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现就如何做好服刑人员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阐述如下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领导重视不够。党委、政府个别领导工作上支持不力,对帮教安置工作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有的领导和部门甚至是一无所知,也不闻不问,仅靠司法行政机关“孤军作战”,很难抓出实效。二是政策法规不明。目前尚未立法或出台全省乃至全国统一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缺乏工商、税务、就业、培训、低保等“硬性”优惠政策依据。安置帮教基地享受不到政策性的优惠,严重影响了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就业。三是没有专项经费。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原本就严重不足,对安置帮教工作经费支持力度明显受限,严重制约了帮教安置工作的开展。近几年全县刑释解教人员仍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但这一特殊群体又千万不能忽视,主要表现在:一是他们心理脆弱,尽管大多数人有诚心悔改,重新做人的愿望,但回归社会后,如果得不到妥善安置和帮教,则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大。何况他们一般具有所谓的“本事大”、“见过世面”,恶性程度高等特点,一旦对他们失去控管,其违法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将是十分严重的。二是家庭的安定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否。所以,将他们安置好,帮教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他们早日致富,不仅体现社会的人道、公正与文明,而且事关千家万户,也是综合治理、平安创建的迫切需要。
帮教安置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的活动。对他们进行安置和帮助教育,使他们顺利走上新生之路,是党的一贯方针、政策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监狱法》第37条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近几年,各级党委、政府把安置帮教工作列入综合治理目标管理。2004年2月,中央八部委联合下发《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为他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服务和指导。为此,我们应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安置帮教工作。
二、帮教举措
1、提高认识,齐抓共管。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领导和部门应把安置帮教工作摆上位置,提高认识,达成共识,将安帮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和社会管理中,特别是工商、税务、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及工、青、妇等单位,要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共同做好安帮工作,力争给他们更多的优惠,扶持特别困难的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给接纳的单位、场矿、企业按有关的政策优惠到位。
2、加强管理,创新帮教形式。要坚持走社会化道路,依靠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参与帮教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使帮教工作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一是提前向监狱延伸。根据近几年到监狱上法制课,带领家属进行座谈实施帮教,以及和监狱领导一起对表现好且家庭有特殊情况的进行帮扶等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提前进行帮扶教育,鼓励服刑在教人员迷途知返,重新做人。进一步完善监所与接收地的信息互通制度,严格交接手续,确保刑释解教人员出监所后不脱不漏、可帮可控。同时动员或带领刑释解教人员的亲友及时去监所接人,以减少出了监所门就游荡社会的现象。二是多措并举,感化教育。依托村支两委和社区居委会的力量,通过上门走访、座谈、发慰问信等形式,教育、感化和挽救他们。在方式方法上,坚持正面教育为主,满腔热情地引导他们把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变为自觉行为。三是排忧解难,依法维权。避免单纯和空洞说教。将思想教育和普法宣传与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实施法律援助,并为确实有困难的人员解决就业、复学、养老等生产、生活难题。
3、强化就业指导,拓展安置渠道。各级政府部门要鼓励和接纳他们在社区服务业的岗位就业,特别是政府开发的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司法行政机关、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为他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服务。城市籍有特殊困难的应视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逐步纳入下岗再就业扶助工程;农村籍的,乡、村、组应落实其承包田、林、地以及宅基地。并提供必要的农业技术服务,帮助他们发展多种经营,解决生活困难。也可以引导他们参与集体外出务工,使其自食其力,安居乐业。同时,要按照中央八部委《意见》,为他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便利条件。特别是对过渡性安置实体或基地按政策给予优惠到位。
4、加大管控力度,防止重新犯罪。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要对他们,特别是“三无”(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处可去)和“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人员、未成年人、外出务工及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重点人员实施跟踪帮教,尽量把他们稳定在基层,强化纠纷排查和调处力度,努力把矛盾消化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5、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按照中央八部委联合下发的《意见》,各级党委政府应在年度财政预算上安排专项经费,相关部门也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同时,监狱也应考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实际和经费困难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从而,确保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文章来源:靖州司法行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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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全文)



为保障海峡两岸人民权益,维护两岸交流秩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与联系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一、合作事项


双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领域相互提供以下协助:


(一)共同打击犯罪;


(二)送达文书;


(三)调查取证;


(四)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


(五)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


(六)双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项。


二、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业务主管部门人员进行定期工作会晤、人员互访与业务培训合作,交流双方制度规范、裁判文书及其他相关资讯。


三、联系主体


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各方主管部门指定之联络人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第二章 共同打击犯罪


四、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采取措施共同打击双方均认为涉嫌犯罪的行为。


双方同意着重打击下列犯罪:


(一)涉及杀人、抢劫、绑架、走私、枪械、毒品、人口贩运、组织偷渡及跨境有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


(二)侵占、背信、诈骗、洗钱、伪造或变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等经济犯罪;


(三)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


(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动等犯罪;


(五)其他刑事犯罪。


一方认为涉嫌犯罪,另一方认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会危害,得经双方同意个案协助。


五、协助侦查


双方同意交换涉及犯罪有关情资,协助缉捕、遣返刑事犯与刑事嫌疑犯,并于必要时合作协查、侦办。


六、人员遣返


双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则,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海运或空运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并于交接时移交有关证据(卷证)、签署交接书。


受请求方已对遣返对象进行司法程序者,得于程序终结后遣返。


受请求方认为有重大关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视情决定遣返。


非经受请求方同意,请求方不得对遣返对象追诉遣返请求以外的行为。


第三章 司法互助


七、送达文书


双方同意依己方规定,尽最大努力,相互协助送达司法文书。


受请求方应于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及时协助送达。


受请求方应将执行请求之结果通知请求方,并及时寄回证明送达与否的证明资料;无法完成请求事项者,应说明理由并送还相关资料。


八、调查取证


双方同意依己方规定相互协助调查取证,包括取得证言及陈述;提供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确定关系人所在或确认其身分;勘验、鉴定、检查、访视、调查;搜索及扣押等。


受请求方在不违反己方规定前提下,应尽量依请求方要求之形式提供协助。


受请求方协助取得相关证据资料,应及时移交请求方。但受请求方已进行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者,不在此限。


九、罪赃移交


双方同意在不违反己方规定范围内,就犯罪所得移交或变价移交事宜给予协助。


十、裁判认可


双方同意基于互惠原则,于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情况下,相互认可及执行民事确定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


十一、罪犯移管(接返)


双方同意基于人道、互惠原则,在请求方、受请求方及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


十二、人道探视


双方同意及时通报对方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非病死或可疑为非病死等重要讯息,并依己方规定为家属探视提供便利。


第四章 请求程序


十三、提出请求


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助请求。但紧急情况下,经受请求方同意,得以其他形式提出,并于十日内以书面确认。


请求书应包含以下内容:请求部门、请求目的、事项说明、案情摘要及执行请求所需其他资料等。


如因请求书内容欠缺致无法执行请求,可要求请求方补充资料。


十四、执行请求


双方同意依本协议及己方规定,协助执行对方请求,并及时通报执行情况。


若执行请求将妨碍正在进行之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可暂缓提供协助,并及时向对方说明理由。


如无法完成请求事项,应向对方说明并送还相关资料。


十五、不予协助


双方同意因请求内容不符合己方规定或执行请求将损害己方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等情形,得不予协助,并向对方说明。


十六、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对请求协助与执行请求的相关资料予以保密。但依请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七、限制用途


双方同意仅依请求书所载目的事项,使用对方协助提供之资料。但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十八、互免证明


双方同意依本协议请求及协助提供之证据资料、司法文书及其他资料,不要求任何形式之证明。


十九、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就提出请求、答复请求、结果通报等文书,使用双方商定之文书格式。


二十、协助费用


双方同意相互免除执行请求所生费用。但请求方应负担下列费用:


(一)鉴定费用;


(二)笔译、口译及誊写费用;


(三)为请求方提供协助之证人、鉴定人,因前往、停留、离开请求方所生之费用;


(四)其他双方约定之费用。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一、协议履行与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十二、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二十三、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二十四、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六十日。


本协议于四月二十六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中央手工业管理总局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中央手工业管理总局的决议

(1961年10月5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设立中央手工业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