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氧化铝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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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氧化铝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氧化铝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资统进函[2003]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氧化铝进口管理工作,简化审核程序,减少审核环节,现将非铝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氧化铝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权授权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审核发证,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原则。

  (一)申请企业须经依法批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导向政策的要求,联合年检合格。

  (二)申请企业持续进行生产且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生产、加工产品不以氧化铝作为主要原料(非铝业加工企业),单张《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氧化铝进口数量不超过1000吨。

  (三)申请企业进口氧化铝仅限于在本企业加工生产产品,不得进口氧化铝后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或以任何方式转让。

  二、申请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包括联合年检合格记录)
  (三)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提供章程)。
  (五)验资报告。
  (六)企业经营实绩,包括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氧化铝进口实绩(新设立企业除外)
  (七)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包括年用量、生产进度、对原材料需求量要求等)。

  三、发证规范。

  各地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上述审核原则办理非铝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氧化铝自动进口手续,并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网络管理系统”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各发证部门应严格按上述原则及要求审核企业申请,严防进口倒卖现象的发生。

  批准的经营范围包括“铝业加工生产”的铝加工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口氧化铝作为生产主要原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氧化铝单张《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数量超过1000吨的,由各省市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外经贸部外资司办理有关审核发证手续。

  四、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用进口氧化铝,海关凭外经贸部或经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自动进口许可发证机构签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五、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氧化铝,仍按《关于加强氧化铝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567号)办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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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2004年生态建设先进区县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2004年生态建设先进区县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山市2004年生态建设先进区县考核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6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黄山市2004年生态建设先进区县考核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443”行动计划,全力推进生态大市建设,依据黄办〔2004〕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
二、考核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重点考核生态建设工作过程及进展情况,突出生态保护和建设内容。
三、考核主要内容:
各区县主要考核五个方面工作。一是生态建设的领导及组织机构;二是生态建设规划编制;三是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进展;四是工业污染防治及城市环境建设。五是项目、基地建设及生态县区建设试点争取。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主要考核四方面工作。一是领导及组织机构;二是生态保护规划编制;三是生态保护及建设;四是重点工作及项目完成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四、组织领导:
生态建设目标考核在黄山建设生态大市领导组领导下,由市生态办牵头,市环保、林业、水利、农业、城建等部门参加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
五、考核办法和时间安排:
元月12—17日各区县及黄山管委会对照考核办法进行自查和自评,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和自评结果上报市生态建设考评小组。
元月18—20日市考评小组审核各地上报材料,分二组赴各地进行现场重点检查和复核。市环保局和市林业局领导分别担任考评组组长,每个考评组由环保、林业、水利、农业、城建抽调人员参加。检查和复核采取看资料、看现场、重点核实的方法进行。在检查和复核的基础上,形成初步考核结果,上报市建设生态大市领导组审定。
六、考核表彰:
考评最终结果取前三名由市综合目标考核领导组汇总,统一向全市通报,并授予2004年度生态建设先进区县的称号。

附件1.2004年生态建设先进区县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区县部分)
附件2.2004年生态建设先进区县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黄山风景区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莱索托王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莱索托工作的议定书(1997年)

中国政府 莱索托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莱索托王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莱索托工作的议定书


(1997年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莱索托王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莱索托王国政府(以下简称莱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11名具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的医疗队赴莱索托工作(见附件)。他们将受莱索托卫生和社会福利部的领导。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莱索托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医疗队的具体工作地点是伊丽沙白女王二世医院。工作期限为两年。在需要的时候可能要请医疗队或某个队员到其他医疗机构处理急诊或会诊。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莱索托工作期间中方负担:
  1、医疗队员的工资及生活费;
  2、交通用车(含油料、维修费);
  3、医疗队员从中国至莱索托的国际旅费;
  4、医疗队所需要的部分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中国至医疗队工作地点的运费。上述药品和器械由中国医疗队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在莱索托工作期间莱方负担:
  1、医疗队员在莱索托工作期满后,由莱索托至中国的旅费;
  2、免费提供医疗队员的住房(包括水电和必要的家具、卧具、灶具);
  3、在莱索托工作所需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4、医疗队员的安全(含保安和看守人员)和意外事故的赔偿、车辆保险和司机;
  5、免除医疗队员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和其他税款以及由中国运至莱索托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它生活物品的报关、提货并免收各种税款。

  第六条 本议定书第四条规定的中方负担的各项无偿援助总额约肆佰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除中方为医疗队供应的药品外,如莱方还需要中方提供药品时,可采取下列办法办理:
  1、由莱方提供所需药品的清单,交中国医疗队报中方;
  2、由中方向莱方提供所需药品的总价格;
  3、莱方及时向中方付款。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享受中方和莱方规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莱索托的法律和莱索托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工作期满之日止。本议定书在期满前六个月,如签约的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其有效期将自动顺延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五日在马塞卢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莱索托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林廷海          克勒波列 A·茂甫

 附件:        中国医疗队人数分配单

  医疗队科别、人数如下:
  放射科       2人
  普外科       1人
  妇产科       1人
  内科(普通)    2人
  麻醉师       1人
  骨科        1人
  小儿外科      1人
  牙科        1人
  翻译        1人
  以上专业人员必需具有基本学历,有3-4年的专科训练,至少有5年的临床经验。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莱索托工作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莱索托王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莱索托工作的议定书,已于1996年11月5日由我驻莱索托大使林廷海和莱索托王国外交大臣克勒波列A.茂甫(KELEBONE A.MAOPE)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马塞卢签字。
  现将议定书的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的正本(中、英文)已送外交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