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张?┮?/title>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34:32   浏览:91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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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我国学者认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通说认为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于本罪的客体理论界有一定争议,笔者把盗窃罪的客体认为是所有权有局限性,违背我国定罪四大要件(构成犯罪的四大条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但不能解释是“一个物品租给别人使用,但是所有权人将该物品窃取过来”现实实践中该所有权人一般也是按照盗窃罪论处的,但是中国刑法中,所有权人不能侵犯自己的所有权,并非构成盗劫罪,如果所有权人想故意隐瞒承租人物品被自己盗走的事实,反而请求承租人还返原物,笔者认为构成第266条诈骗罪,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有部分学者主张所有权及本权说的,但是也不能解释违法占有,甲偷一辆汽车,未登记,并占有使用,按照民法理论,汽车物权变动登记对抗第三人。乙之后将汽车再盗劫,不符合客体所有权及占有说。日本二战以前判例主要采取本权说小野清一郎,二战后为占有说([日]法曹同人法学研究室)。这个主要与社会中的情况而变的,二战以后日本国内不太稳定,出现侵害他人财物比较常见。目前日本有新生一种学说 (平野说——是由平野龙一提出的一种修正说, 又称为“平稳占有说”)。 认为盗窃罪无疑是占有,但是将租赁给他人东西,未到期秘密取回,就属于侵犯平稳占有,我觉得平稳占有说值得大家商榷 。

诈骗罪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但是例如“妇女早上到菜市场买鱼,左边的鱼6元一斤,右边鱼5元一斤,妇女打算买了一斤5元的鱼,但是妇女趁卖家不注意,将价格为6元鱼几条放在袋子了,然后让卖家来计算价格”。这个案例我们从性质上分析,到底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笔者认为构成诈骗比较合宜,虽然妇女是趁其不备,但是主观方面即有告知购买鱼种的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部分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性质是符合诈骗罪。例如“ 张三有一个真宝石,李四刚好是一个鉴宝专家,一天张三拿这个宝石拿去李四那里鉴别,李四对张三说这个宝石是假的,市场上到处都有,很不值钱,张三一听以为真的,立刻将该宝石抛弃了。之后张三走后,李四高兴将宝石拿起”。有部分学者认为构成侵占罪,笔者认为,该行为是符合我国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目前几个问题学界比较有争议,一个是取走死者身上的财物如何定型,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持盗窃罪认为死者可以占有身上的财物,另一种观点认为死者不能占有身上财物,构成侵占。笔者认同盗窃罪,因为死者财物不是代为保管物,也不是遗忘物,更不是埋藏物。死者只是一种消极占有,死后被继承人发现,继承人合法占有。“魏某系河南省某县城区信用社营业部储蓄会计,刚过而立之年。2005年9月4日上午,储户贾某同其女儿李某到城区信用社营业部存款,李某将所存5000元现金和一个活期存折交给储蓄专柜出纳王某,存折内夹有两张定期存单,金额分别是5000元、2000元;户名为贾某、李某。王某接到存折后,将存折连同存单交给会计魏某。魏某办完业务后,将发生业务的存折交还贾某,将两张定期存单留下。贾某、李某走后,魏用电话通知其弟,让他找人到城区信用社营业部取款,其弟找到其女友刘某,2005年9月4日10点44分,刘某在不知存款单真正来源的情况下,持魏某拿来的存单,以贾某的名义将款取走,本息共计5089.12元,所取款交与魏某。另一张定期2000元存单因未到期需凭本人身份证支取,被魏某撕毁扔掉。魏某得款后,还以其子名义将5000元存入本营业部储蓄专柜。当日下午3点,李某等到该营业部挂失两张定期存单,魏某明知而未向李某等退还(钱物)。9月28日检察院以涉嫌侵占罪将魏某批准逮捕”。有人认为构成诈骗,有人认为构成盗窃,我认为银行类与用户之间有一种安全保管合同,只要未离在营业柜台上,银行应该保管好相关的凭证,符合侵占罪。代为保管物人应当理解为质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受托人、承运人较为合宜。遗失物在理论界也有相当大的争议,笔者认为遗忘物和遗失物应当区别对待,无论我国的之前立法草案上看,还是特征上看,遗忘物较容易被权利人找到,遗失物则不然。遗失物应该用民法调整,一般为不当得利。

实际中的案例往往表面是兼多中罪名,但是应当从立法角度,罪名的构成要件,保护社会中的关系角度上分析,到底是维护什么,这个刑法才是所要讨论的。侵占罪是我国适应社会发展所设立的一个罪名,在实务的还往往会造成拒不交在时间上问题的争议,这个笔者认为应具体在一审审判起诉前交上全部才合宜,部分交上,只要自诉人撤去自诉,不应当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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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指南(试行)》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指南(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指南(试行)》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指南(试行)》的通知

农办牧[2011]21号


  为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性评价和有效性试验工作,保证试验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委托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制定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指南(试行)》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指南(试行)》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指南(试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指南(试行)

1 适用范围
1.1本指南规定了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的基本原则、试验方案、试验方法和试验报告等要求。
1.2本指南适用于为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报以及已经批准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再评价而进行的畜禽靶动物体内有效性评价试验。
1.3 畜禽饲料产品的靶动物体内有效性评价试验可参照本指南的要求进行。
2 基本原则
2.1应根据我国的养殖业生产实际开展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以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
2.2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应对受试物所适用的每一种靶动物分别进行评价,本指南4.2.2以及其他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2.3 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应由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试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适宜的试验场所、使用适宜的设备设施、按照规范的操作程序进行,并且由试验机构指定的负责人负责。用于产品申报的,评价机构和人员的要求另行规定。
2.4试验动物应健康并且具有相似的遗传背景;饲养环境不应对试验结果造成影响;受试物和试验日粮不得受到污染。
2.5在符合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可与靶动物耐受性试验合并进行。
2.6试验应证明受试物最低推荐用量的有效性,一般通过设定负对照和选择敏感靶指标进行。必要时设正对照。
2.7当有效性评价试验的目的是证明受试物能为靶动物提供营养素时,应设置一个该营养素水平低于动物需求、但又不至严重缺乏的对照日粮。
2.8 应采用梯度剂量设计,为推荐用量或用量范围的确定提供依据。
有效性评价试验的梯度水平不得少于3个;但作为产品申报的,奶牛试验的梯度水平不得少于4个,其他动物不得少于5个。
2.9 由于试验条件和受试物特性的限制,可以进行多个有效性评价试验以证明受试物的有效性。当试验次数超过3次时,建议采用整合分析法(meta-analysis)进行数据统计,但每次试验应采用相似的设计,以保证试验数据的可比性。
3 试验方案
试验开始前,应根据受试物和靶动物的特点,对试验进行系统设计,形成试验方案。试验方案应包括试验目的、试验方法、仪器设备、详细的动物品种和类别、动物数量、饲养和饲喂条件等,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字确认。具体要求如下:
3.1试验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生理阶段和一般健康状况;
3.2试验条件:动物来源和种群规模、饲养条件、饲喂方式;预饲期的条件要求;
3.3试验分组:试验组和对照组数量、每组重复数和每个重复的动物数(必须满足统计学要求)、统计方法;
3.4试验日粮:描述日粮的加工方法、日粮组成及相关的营养成分含量(实测值)和能量水平;注意根据受试物特点和使用方法配制日粮,使用的原料应符合我国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各试验处理组试验因子以外的其他因素(如:料型、粒度、加工工艺等)应一致;
3.5受试物的测定:受试物及其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家、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成分含量的测试方法及测试结果、测试机构,受试物有效成分在试验日粮中的含量;
3.6观测项目和时间:检测和观察项目名称、实施和持续的确切时间;
3.7疾病治疗和预防措施:不应干扰受试物的作用模式并逐一记录;
3.8突发状况处理:动物个体和各试验组发生的所有非预期的突发状况,都应记录其发生的时间和范围。
4、试验方法
4.1受试物
4.1.1对于申请产品审定或登记的受试物,应与拟上市(或拟进口)的产品完全一致。产品应由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并在中试车间或生产线生产,同时提供产品质量标准和使用说明。
4.1.2试验机构应将受试物样品送国家或农业部认可的质检机构对其有效成分的含量进行实际测定。
4.2 有效性评价试验的基本类型
受试物的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一般分为长期有效性评价试验和短期有效性评价试验。消化率或氮、磷减排等指征明确的指标可通过短期有效性评价试验进行测定,生长性能、饲料转化效率、产奶量、产蛋性能、胴体组成和繁殖性能等一般性指标必须通过长期有效性评价试验进行测定。
4.2.1 短期有效性评价试验
4.2.1.1生物有效性、生物等效性、消化和平衡试验均属于短期有效性评价试验。必要时,也可进行其他短期有效性评价试验。短期有效性评价试验应遵循公认的方法进行。
4.2.1.2 生物有效性是指活性物质或代谢产物被吸收、转运到靶细胞或靶组织并表现出的典型功能或效应。生物有效性应通过可观察或可测量的生物、化学或功能性特异指标进行评价。
4.2.1.3 生物等效性试验用于评价可能在靶动物体内具有相同生物学作用的两种受试物。如果两种受试物所有相关效果均相同,则可认为具有生物等效性。
4.2.1.4 消化试验可用于评价受试物对靶动物体内某种营养素消化率(如表观消化率、真消化率、回肠消化率)的影响。
4.2.1.5 平衡试验还可获得营养素在靶动物体内沉积和排出数量等额外数据。
4.2.2 长期有效性评价试验
4.2.2.1 应针对受试物适用的靶动物,按照规定的试验期、试验重复数和动物数量的要求开展长期有效性评价试验。具体要求见附录A。试验分组应遵循随机和局部控制的原则。
4.2.2.2 附录A中没有列出的其他动物品种,长期有效性评价试验应参照生理和生产阶段相似物种的要求进行。
4.2.2.3 如果受试物仅适用于动物的特定生长阶段并且短于附录A中规定的试验期,试验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少于28天,而且应考察相关的特异性指标。
4.2.2.4 长期有效性评价试验的必测指标包括:试验开始和结束体重、饲料采食量、死亡率和发病率。
其他指标根据动物品种和受试物的特殊功效确定。如果需要测定产奶或产蛋性能,则应分别提供有关奶成分和蛋品质的数据。
4.2.2.5 在评价受试物对养殖产品质量的影响时,长期有效性评价试验也可用来采集相关样品。
4.3观察与检测
4.3.1应根据受试物的作用特点和用途,增加相应的特异性观测指标和敏感性功能指标。
4.3.2应按照国家标准、国际认可方法或经确证的文献报道方法确定检测方法。如果采用文献报道方法或新建方法,应提供方法确证的数据资料,说明其合理性。
4.4 数据记录
4.4.1在试验实施过程中,试验方案所涉及的内容均应逐一记录。数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清晰,并妥善保管。
4.4.2数据的有效位数以所用仪器的精度为准,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推荐使用的单位。
4.5 统计分析
4.5.1以重复为单位,根据不同的试验设计采用相应的统计分析方法进行数据分析。
4.5.2统计显著性差异水平至少应达到P<0.05。
5试验报告
5.1试验报告应提供试验获取的所有数据,包括所有试验动物和试验重复。统计分析中未采用的数据或由于数据缺乏、数据丢失而无法评价的情况也应报告,并说明在各组别中的分布情况。
5.2每个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必须单独形成最终报告。每个试验最终报告中应包含试验概述(见附录B)和报告正文。
5.3试验报告正文至少应包括:
A、试验名称;
B、摘要;
C、试验目的;
D、受试物;
E、试验时间和地点;
F、试验材料和方法;
G、结果与讨论;
H、结论;
I、原始数据及相关的图表和照片;统计分析中未采用的数据或由于数据缺乏、数据丢失而无法评价的情况应具体说明;
J、参考文献;
K、试验机构和操作人员,包括试验机构的名称,试验操作人员、试验负责人和报告签发人的签名,报告签发时间,加盖签发机构的单位公章或专门的分析测试章;委托检测的数据应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5.4 应对试验报告每页进行编码,格式为“第 页,共 页”, 并加盖试验机构骑缝章,确保报告的完整性。
6 资料存档
最终报告、原始记录、图表和照片、试验方案、受试物样品及其检测报告等原始资料应存档备查,保存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年,作为产品申报的,保存时间至少为10年。






附录A:试验期和动物数量
表1. 猪
类 别 试验阶段*(体重或日龄) 最短试验期 最少试验重复
和动物数量
起始 结束日龄 结束体重(kg)
哺乳仔猪 出生 21~42 6~11 14天 每个处理6个有效重复,每个重复6头,性别比例相同
断奶仔猪 21~42日龄 120 35 28天
哺乳和
断奶仔猪 出生 120 35 42天
生长
育肥猪 ≤35 kg 120~250(或根据当地习惯) 80~150 (或根据当地习惯直到屠宰体重) 70天
繁殖母猪 初次受精 受精至断奶,至少两个繁殖周期 每个处理20个有效重复,每个重复1头
泌乳母猪 分娩前两周至断奶
注:
* 试验阶段:指试验用动物所处的生长阶段,最短试验期应处于所对应的试验阶段。
表2. 家禽
类 别 试验阶段(体重或日龄) 最短试验期 最少试验重复和动物数量
起始 结束日龄 结束体重(kg)
肉仔鸡 出壳 35天 1.6~2.4 35天 每个处理6个有效重复,每个重复15只,性别比例相同
蛋用雏鸡 出壳 16(20)周龄 112天*
产蛋鸡 16~21周龄 13(18)月龄 168天
肉鸭 出壳 35天 35天
产蛋鸭 25周龄 50周龄 168天
育肥用火鸡 出壳 母:4(20)周龄
公:16(24)周龄 母:7~10
公:12~20 84天
种用火鸡 开始产蛋(30周龄) 60周龄 6个月
后备
种用火鸡 出壳 30周龄 母:15
公:30 全程**
注:
* 仅当肉仔鸡的有效性评价试验数据无法提供时进行
** 仅当育肥用火鸡的有效性评价试验数据无法提供时进行
表3. 牛(包括水牛)
类 别 试验阶段(体重或日龄) 最短试验期 最少试验重复和动物数量
起始 结束日龄 结束体重(kg)
犊牛 出生或者60~80 kg 4月龄 145 56天 每个处理15个有效重复,每个重复1头,性别比例相同
生产小牛肉的肉用犊牛 出生 6月龄 180(250)或直到屠宰体重 84天
育肥牛 瘤胃发育完全(至少完全断奶) 10~36月龄 350~700 126天
泌乳奶牛 84天*
繁殖母牛 初次受精 受精至断奶,至少两个繁殖周期**
注:
* 需报告整个泌乳期情况
** 仅当需要测定繁殖指标时进行
表4. 绵羊
类 别 试验阶段(体重或日龄) 最短试验期 最少试验重复和动物数量
起始 结束日龄 结束体重(kg)
育成羔羊 出生 3月龄 15~20 56天 每个处理15个有效重复,每个重复1只,性别比例相同
育肥羔羊 出生 6月龄或以上 40或直到屠宰体重 56天
泌乳
奶绵羊 49天*
繁殖绵羊 初次受精 受精至断奶,至少两个繁殖周期**
育肥绵羊 6月龄 42天
注:
* 需报告整个泌乳期情况
** 仅当需要测定繁殖指标时进行

表5. 山羊
类 别 试验阶段(体重或日龄) 最短试验期 最少试验重复和动物数量
起始 结束日龄 结束体重(kg)
育成羔羊 出生 3月龄 15~20 56天 每个处理15个有效重复,每个重复1只,性别比例相同
育肥羔羊 出生 6月龄或以上 40或直到屠宰体重 56天
泌乳
奶山羊 84天*
繁殖山羊 初次受精 受精至断奶,至少两个繁殖周期**
育肥山羊 6月龄 42天
注:
* 需报告整个泌乳期情况
**仅当需要测定繁殖指标时进行
表6. 家兔
类 别 试验阶段(体重或日龄) 最短试验期 最少试验重复和动物数量
起始 结束日龄
哺乳和断奶兔 出生后一周 56天 每个处理6个有效重复,每个重复4只,性别比例相同
育肥兔 断奶后 8~11周 42天
繁殖母兔 从受精开始 受精至断奶,至少为两个繁殖周期*
泌乳母兔 第一次受精 分娩前2周至断奶
注:
* 仅当需要测定繁殖指标时进行

附录B:试验概述表
试验编号: 第1页,共 页


物 受试物通用名称: 有效成分:
有效成分标示值: 有效成分实测值:
产品类别: 外观性状:
生产单位: 生产日期及批号:
样品数量及包装规格: 保质期:
收(抽)样日期: 送(抽)样人:
抽样地点:(适用时) 抽样基数:(适用时)
试验
动物 试验动物品种:
性别: 生理阶段:
起始日龄: 起始体重:
健康状况:
动物来源和种群规模: 饲喂方式:
饲养条件:
时间

场所 试验起始时间: 试验持续时间:
试验场所:
设计

分组 分组设计方法:
试验组数量(含对照组): 每组重复数:
每个重复动物数: 试验动物总数:
日粮中有效成分添加量 日粮中有效成分含量
试验组1
试验组2
试验组3
……
对照物质名称:
(适用时) 对照物质在日粮中添加量 对照物质在日粮中含量

试验
日粮 日粮组成(营养素和能值)
计算值 实测值
成分1
成分2
成分3
……
日粮形态 粉料□ 颗粒□ 膨化□ 其他
检测项目

实施时间
治疗和预防措施
(原因、时间、种类、持续时间等)
数据统计
分析方法
突发状况的处理、不良后果发生的时间及发生范围:
结论
原始
记录
保管
备注

试验人员:



项目负责人:



报告签发人及签发时间:





附件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指南(试行)


1适用范围
1.1本指南规定了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的基本原则、试验方案、试验方法和试验报告等要求。
1.2本指南适用于为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报以及已经批准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再评价而进行的畜禽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
1.3 畜禽饲料产品的靶动物体内耐受性评价试验可参照本指南的要求进行。
2基本原则
2.1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的目的是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为“受试物”)对靶动物的短期毒性提供有限评价;当受试物使用剂量超出推荐用量时,也可用来确立受试物的安全范围。
2.2应根据中国的养殖业生产实际开展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以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
2.3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应对受试物所适用的每一种靶动物分别进行评价, 本指南4.3以及其他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2.4 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应由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试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适宜的试验场所、使用适宜的设备设施、按照规范的操作程序进行,并且由试验机构指定的负责人负责。用于产品申报的,评价机构和人员的要求另行规定。
2.5试验动物应健康并且具有相似的遗传背景;饲养环境不应对试验结果造成影响;受试物和试验日粮不得受到污染。
2.6在符合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可与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合并进行。
2.7 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应充分考虑实验动物毒理学研究的结果。
3 试验方案
试验开始前,应根据受试物和靶动物的特点,对试验进行系统设计,形成试验方案。试验方案应包括试验目的、试验方法、仪器设备、详细的动物品种和类别、动物数量、饲养和饲喂条件等,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字确认。具体要求如下:
3.1试验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生理阶段和一般健康状况;
3.2试验条件:动物来源和种群规模、饲养条件、饲喂方式;预饲期的条件要求;
3.3试验分组:试验组和对照组数量、每组重复数和每个重复的动物数(必须满足统计学要求)、统计方法;
3.4试验日粮:描述日粮的加工方法、日粮组成及相关的营养成分含量(实测值)和能量水平;注意根据受试物特点和使用方法配制日粮,使用的原料应符合我国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各试验处理组试验因子以外的其他因素(如:料型、粒度、加工工艺等)应一致;
3.5受试物的测定:受试物及其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家、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成分含量的测试方法及测试结果、测试机构,受试物有效成分在试验日粮中的含量;
3.6观测项目和时间:检测和观察项目名称、实施和持续的确切时间;
3.7疾病治疗和预防措施:不应干扰受试物的作用模式并逐一记录;
3.8突发状况处理:动物个体和各试验组发生的所有非预期的突发状况,都应记录其发生的时间和范围。
4.试验方法
4.1受试物
4.1.1对于申请产品审定或登记的受试物,应与拟生产(或拟进口)的产品完全一致。产品应由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并在中试车间或生产线生产,同时提供产品质量标准和使用说明。
4.1.2试验机构应将受试物样品送国家或农业部认可的质检机构对其有效成分的含量进行实际测定。
4.2剂量与分组
4.2.1试验分组: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至少要包括三个组,即对照组、有效剂量组、多倍剂量组。
4.2.2试验剂量
对照组通常不应含有受试物,但是,对于某些动物机体的必需营养素(如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等),可以添加,但添加量应维持在最低必需水平。
一般情况下,有效剂量组应该选用最高限量。如果没有最高限量,应选用最高推荐剂量。如果没有最高推荐量,应根据受试物的自身特性,选择最低推荐剂量的2-5倍作为有效剂量。
多倍剂量组一般选用上述有效剂量的10倍。
如果受试物的耐受剂量低于有效剂量的10倍,耐受性评价试验应能通过尸检、组织病理学以及其他适宜的试验方法提出反映受试物毒性的特异性指标,并计算出受试物的安全系数。
4.2.3试验重复数:各试验组和对照组的试验重复数(或动物数)必须满足数据统计分析的要求。一般情况下,每组重复数不能少于6个,其中猪、羊、牛等家畜1个动物即可为1个重复,而小动物(如家禽、兔等)则要求每个重复的动物数不能少于10只。性别比例应相同。
4.3试验期
4.3.1猪:哺乳仔猪的试验应在出生14天之后至断奶前进行,生长育肥猪试验开始体重应不大于35 kg。如果哺乳仔猪和断奶仔猪均需要进行耐受性评价试验,采用一个组合试验即可,试验期为断奶前14天到断奶后28天。如果已进行了断奶仔猪的耐受性评价试验,则不必再进行生长育肥猪的耐受性评价试验。
4.3.2家禽:肉仔鸡、蛋用雏鸡和育肥用火鸡的试验一般选用1日龄雏禽。肉仔鸡获得的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数据可以外推至蛋用和种用雏鸡,肉用火鸡的数据也可外推至蛋用和种用火鸡。产蛋家禽的试验一般选择在前1/3产蛋期进行。
4.3.3牛:生产小牛肉的肉用犊牛的试验应选用体重不超过70 kg的犊牛。如果犊牛和育肥牛均需要进行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开展一个组合试验即可,每个阶段各28天。
4.3.4家兔:如果哺乳期和断奶期的家兔都需进行耐受性评价试验,试验应自仔兔出生后1周开始,试验时间不少于49天,并且母兔应与仔兔一同饲养直至断奶。
4.3.5其他
4.3.5.1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需要的最短试验期取决于适用动物的种类和生长阶段,具体要求见附录A。对于附录A中未列出的动物,生长期动物的试验期至少为28天,成年动物至少为42天。
4.3.5.2如果受试物仅适用于动物的特定生长阶段并且短于附录A中规定的试验期,试验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少于28天,而且应考察相关的特异性指标(如:若在妊娠母猪上使用,应考察产活仔数;若在泌乳母猪上使用,则应考察断奶仔猪的体重和断奶成活率等)。
4.4观察与检测
4.4.1临床观察
试验期内应每天观察试验动物临床表现、采食和饮水情况、生长情况以及相关动物产品的产量和特性。也应详细观察和记录不良反应。对试验中出现的不明原因的死亡应进行尸检,如果可能,最好进行组织学分析。
4.4.2血液学检测
试验开始和试验结束(必要时增加试验中期)时每组随机抽检一定数量的动物,性别比例适当,分别采集血样进行血液常规、生化指标及其他与受试物相关的各种生理参数的检测。
血液常规指标主要包括白细胞计数(WBC)、红细胞计数(RBC)、血红蛋白(HGB)、红细胞压积(HCT)、血小板计数(PLT)等指标;生化指标主要指谷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基转移酶(AST)、碱性磷酸酶(ALP)、总蛋白(TPRO)、白蛋白(ALB)、尿素氮(UN)、肌酐(CRE)、血糖(GLU)、总胆红素(TBILI)等指标。
4.4.3组织病理学检查
4.4.3.1尸体解剖学检查:试验结束时,各组屠宰一定数量的试验动物(性别比例适当),进行系统尸体解剖学检查,为进一步的组织学检查提供依据。
4.4.3.2脏器系数测定:试验结束时,各组随机屠宰一定数量动物(性别比例适当),剖检取心、肝、脾、肺、肾等脏器称重,并计算各器官与体重的比值。
4.4.3.3组织病理学检查:试验结束时,对多倍剂量组及尸检异常动物的主要器官进行系统的组织病理学检查,详细检查的器官和组织包括:心、肝、脾、肺、肾、胸腺、胰腺、胃、十二指肠、回肠、直肠、淋巴结、骨髓等组织。
4.4.4其他特异性观测指标
根据受试物的作用特点和用途,增加相应的特异性观测指标和敏感性功能指标。
4.5数据记录
4.5.1在试验实施过程中,试验方案所涉及的内容均应逐一记录。数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清晰,并妥善保管。
4.5.2数据的有效位数以所用仪器的精度为准,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推荐使用的单位。
4.6统计分析
4.6.1以重复为单位,根据不同的试验设计采用相应的统计分析方法进行数据分析。
4.6.2统计显著性差异水平至少应达到P<0.05。
5试验报告
5.1试验报告应提供试验获取的所有数据,包括所有试验动物和试验重复。未纳入统计分析的数据或由于数据缺乏、数据丢失而无法评价的情况也应报告,并说明在各组别中的分布情况。
5.2每个靶动物耐受性评价试验必须单独形成最终报告。每个试验最终报告中应包含试验概述(见附录B)和报告正文。
5.3试验报告正文至少应包括:
A、试验名称;
B、摘要;
C、试验目的;
D、受试物;
E、试验时间和地点;
F、试验材料和方法;
G、结果与讨论;
H、结论;
I、原始数据及相关的图表和照片;未纳入统计分析的数据或由于数据缺乏、数据丢失而无法评价的情况应具体说明;
J、参考文献;
K、试验机构和操作人员,包括试验机构的名称,试验操作人员、试验负责人和报告签发人的签名,报告签发时间,加盖签发机构的单位公章或专门的分析测试章;委托检测的数据应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5.4 应对试验报告每页进行编码,格式为“第 页,共 页”, 并加盖骑缝章,确保报告的完整性。
6资料存档
最终报告、原始记录、图表和照片、试验方案、受试物样品及其检测报告等原始资料应存档备查,保存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年,作为产品申报的,保存时间至少为10年。

附录A:试验期
表1. 猪
类 别 试验阶段*(体重或日龄) 最短试验期
起始 结束日龄 结束体重(kg)
哺乳仔猪 14日龄 21~42 6~11 14天
断奶仔猪 21~42日龄 120 35 28天
哺乳和
断奶仔猪 14日龄 120 35 42天
生长
育肥猪 ≤35 kg 120~250(或根据当地习惯) 80~150 (或根据当地习惯) 42天**
繁殖母猪 初次受精 受精至断奶,至少一个繁殖周期
泌乳母猪 分娩前两周至断奶
注:
* 试验阶段:指试验用动物所处的生长阶段,最短试验期应处于所对应的试验阶段
**如果已有断奶仔猪的耐受性评价试验数据,则不必再进行生长育肥猪的耐受性评价试验
表2. 家禽
类 别 试验阶段(体重或日龄) 最短试验期
起始 结束日龄 结束体重(kg)
肉仔鸡 出壳 35天 1.6~2.4 35天
蛋用雏鸡 出壳 16(20)周龄 35天*
产蛋鸡 16~21周龄 13(18)月龄 56天**
育肥用火鸡 出壳 母:14(20)周龄
公:16(24)周龄 母:7~10
公:12~20 42天
种用火鸡 开始产蛋(30周龄) 60周龄 56天
后备种用火鸡 出壳 30周龄 母:15
公:30 42天***
注:
* 仅当肉仔鸡的耐受性评价试验数据无法提供时进行
**最好在开产后的前1/3产蛋期进行
***仅当育肥用火鸡的耐受性评价试验数据无法提供时进行
表3. 牛(包括水牛)
类 别 试验阶段(体重或日龄) 最短试验期
起始 结束日龄 结束体重(kg)
犊牛 出生或60-80 kg 4月龄 145 42天
生产小牛肉的肉用犊牛 <70 kg 6月龄 180(250) 28天
育肥牛 瘤胃发育完全(至少完全断奶) 10~36月龄 350~700 42天
泌乳奶牛 56天
繁殖母牛 初次受精 受精至断奶,至少一个繁殖周期
表4. 绵羊
类 别 试验阶段(体重或日龄) 最短试验期
起始 结束日龄 结束体重(kg)
育成羔羊 出生 3月龄 15~20 28天
育肥羔羊 出生 6月龄或以上 40 28天
泌乳奶绵羊 42天
繁殖绵羊 初次受精 受精至断奶,至少一个繁殖周期
表5. 山羊
类 别 试验阶段(体重或日龄) 最短试验期
起始 结束日龄 结束体重(kg)
育成羔羊 出生 3月龄 15~20 28天
育肥羔羊 出生 6月龄或以上 40 28天
泌乳奶山羊 42天
繁殖山羊 初次受精 受精至断奶,至少一个繁殖周期
表6. 家兔
类 别 试验阶段(体重或日龄) 最短试验期
开始 结束日龄
哺乳和断奶兔 出生后一周 49天
育肥兔 断奶后 8~11周 28天
繁殖母兔 从受精开始 受精至断奶,至少一个繁殖周期
泌乳母兔 第一次受精 分娩前两周至断奶

附录B:试验概述表
试验编号: 第1页,共 页


物 受试物通用名称: 有效成分:
有效成分标示值: 有效成分实测值:
产品类别: 外观性状:
生产单位: 生产日期及批号:
样品数量及包装规格: 保质期:
收(抽)样日期: 送(抽)样人:
抽样地点:(适用时) 抽样基数:(适用时)
试验
动物 试验动物品种:
性别: 生理阶段:
起始日龄: 起始体重:
健康状况:
动物来源和种群规模: 饲喂方式:
饲养条件:
时间

场所 试验起始时间: 试验持续时间:
试验场所:
设计

分组 分组设计方法:
试验组数量(含对照组): 每组重复数:
每个重复动物数: 试验动物总数:
日粮中有效成分添加量 日粮中有效成分含量
试验组1
试验组2
试验组3
……
对照物质名称:
(适用时) 对照物质在日粮中添加量 对照物质在日粮中含量

试验
日粮 日粮组成(营养素和能值)
计算值 实测值
成分1
成分2
成分3
……
日粮形态 粉料□ 颗粒□ 膨化□ 其他
检测项目

实施时间
治疗和预防措施
(原因、时间、种类、持续时间等)
数据统计
分析方法
突发状况的处理、不良后果发生的时间及发生范围:
结论
原始
记录
保管
备注

试验人员:



项目负责人:



报告签发人及签发时间:










  原告胡某芳与第三人胡某剑是同胞亲兄弟,双方原房屋紧邻,胡某剑房屋中间有一村道相隔。2008年原告、第三人在未经办理合法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旧房拆除,平整土地建新房。2009年下半年各自建成一幢主体楼房,后第三人在相邻的巷口及前面的空地上动工建厨房时,原告认为该厨房影响其房屋的通风、透光、排水及道路通行,从而引发了矛盾纠纷。原告向村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及被告反映并要求处理,2009年9月8日岑溪市国土资源局向第三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第三人收到“停建通知书”后仍继续抢建施工,建成厨房一间。2009年12月24日,胡某芳向波塘镇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确权,2011年6月30日,被告波塘镇人民政府作出波政处[2011]1号处理决定,对原告胡某芳与第三人胡某剑争议屋边相邻的通巷空地划定界址:南面原界桩与北面原界桩连成的直线为双方的分界线,该界线将第三人违章建造的厨房划入第三人的用地范围。原告不服该处理决定,向岑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岑溪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原告收到复议决定后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第三人胡某剑在相邻通巷建造的厨房是在国土局发出停建通知书后继续抢建建成的,属违章建筑,土地部门还没有对该违章建筑作出处理 ,被告却在此之前对原告与第三人由此引发的界址纠纷作出了确权的处理决定,这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呢?合议庭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有权对原告与第三人的界址纠纷作出确权处理决定,对于违章建造的厨房,国土部门虽没有作出处理,但是并不影响被告作出确权的处理决定,而且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在违章建筑未处理前不能作出确权处理决定,因此被告在国土部门未对违章厨房作出处理前作出确权处理决定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胡某芳因第三人胡某剑建厨房而与之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土地管理部门已向胡某剑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其仍然不顾土地部门的制止,继续施工建造厨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七条“在权属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山林、水利的利用现状,不得破坏地上农作物、附着物或者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的规定。原告申请土地确权处理,被告应当先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胡某剑的抢建厨房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终结后再作出确权处理。波塘镇人民政府在土地部门对违章建房行为的处理程序尚未终结的情况下,对争议用地作出确权处理,程序错误。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第三人胡某剑建造的厨房没有合法手续,并且是在双方土地争议发生后,在处罚程序期间土地部门下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建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七条有规定,争议期间应当维持现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该违章建筑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予以责令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土地部门已经对厨房的违章行为进行了制止违法行为的处理,但对抢建的违章建筑尚未进行处理,在行政处罚程序尚未终结的情况下,被告却作出了土地使用权确权处理决定,这在程序上是有问题的,镇政府受理土地确权申请后,作出实体处理决定应等到胡某剑违章建造厨房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束之后。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