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20:43   浏览:9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安、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2年2月2日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六日


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2002年2月2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经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印发的建房〔2001〕36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老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试行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试行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 拆迁人可自行择优委托在本市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 2001年10月31日以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六安市老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第九条 2001年11月1日以后申请实施房屋拆迁的项目,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本试行办法所附的标准进行评估计价。

实行产权调换的,所调换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同等建筑面积部分,按本试行办法所附的标准评估计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十条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拆迁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实行回迁安置的,对拆除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一比一的部分,也可比照六安市2001年房屋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安置建筑面积不足原拆除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安置建筑面积超过原拆除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房屋装潢补偿标准、树木补偿标准和搬家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按本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1、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3、房屋装潢补偿标准;

4、树木补偿标准;

5、搬家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

附1

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基本价格按下表执行:

类 别
价 格
结构、装修及设备情况
备 注

结构
等级
建筑面积

(元/m2)

框架
1
850
钢筋砼框架、框剪、梁柱承重,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水电俱全。


混合
1
810
钢筋砼柱、梁、砖墙共同承重,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水电俱全。


砖混结构
1
750
砖或部分钢筋砼梁(有构造柱、圈梁)承重,钢筋砼屋面、楼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水电俱全。


2
700
砖墙承重,钢筋砼地圈梁、圈梁;钢筋砼桁条;钢筋砼楼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水电俱全。


3
650
砖墙承重,钢筋砼地圈梁;平屋面、瓦屋面(钢筋砼桁条);水泥地面,钢、木门窗;水电俱全。。


砖木结构
1
600
24扁砖墙、大瓦、木桁条、水泥地坪、门窗齐备,水电齐全,檐高2.8—3.0米(含2.8米)。


2
580
24砖墙、大大瓦、木桁条、水泥地坪、门窗齐备,水电齐全,檐高2.8—3.0米(含2.8米)。


3
560
18或12砖墙,大、小瓦,门窗齐备,水电齐全,檐高2.5—2.8米(含2.5米)。


4庇房
250
半砖、半土、土墙、瓦顶


简易
1
200
泥焊小瓦或大瓦屋面,混合人字屋架、铁屋架,不规则门窗,有水、电、檐高2.5米以上(含2.5米)。


2
170
各类屋架、屋面、内粉刷,不规划木门窗、水泥地面,不正规桁条,有电。



2、成新标准系数按下表执行:

建筑年代
2年以内
2—5年
5—10年
10—18年
18年以上

成新系数
1.0
0.9
0.8
0.7
0.6


3、区位划分增减系数按下表执行:

类别
区 位
增 减系 数

一类
东至淠河总干渠,南至大别山路以北,西至解放路以东,北至皋城路以南闭合区域
+0.3

二类
东至淠河总干渠以西,南至龙河路以北,西至磨子潭路、黄大街、鼓楼街以东,北至光明路以南闭合区域
+0.2

三类
东至宁平路,华山路以西,南至佛子岭路,响洪甸路以北,西至老淠河以东,北至解放北路以南闭合区域
+0.1

四类
其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
0


4、非住宅房屋使用功能分类增减系数

性质
使 用 性 能
增 减系 数

经营用房
单位或个人经营日用百货、五金、家电、化工、颜料、糖业、烟洒、日杂、服装、布料、鞋业、餐饮、服务等房屋。
+0.5

生产用房
单位或个人用于生产、加工等房屋
+0.20

办公用房
单位或人个于办公、会议等房屋(含文、教、卫公益用房)
+0.15

仓储用房
单位或个人用于储存货物的房屋,含公厕等公益配套房屋
+0.1


说明:房屋结构分类、区位增减系数、成新标准,等同于住宅房屋。

5、非住宅房楼层增减系数按下表执行;

楼 层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七层

增减系数
+0.25
0
-0.1
-0.15
-0.2
-0.25
-0.3


6、沿街两侧经营用房增减系数按下表执行:

类别
范 围
增减

系数

主要街道
皖西路(解放路至梅山路)
+2.0

云路街、古楼街(云路街至皖西路),解放路(小东街至大别山路),黄大街(紫竹林路至皖西路)
+1.5

人民路、梅山路(大别山路至球拍路),球拍东、西路,紫竹林路、皖西路(五里墩大桥至梅山路),大别山路(梅山路至磨子潭路)
+1.0

皋城西路,梅山北路,磨子潭路(振华路至紫竹林路),解放北路(小东街至华山路),解放南路(大别山路至二水厂)
+0.6

其它街道
一类地区其它街道
+0.3

二类地区其它街道
+0.2

三类地区其它街道
+0.1

四类地区其它街道
+0


说明:沿街两侧经营用房增减系数底层按上表执行。二层以上(含二层)沿街系数均为0。

7、住宅房屋楼层增减系数按下表执行:

增 楼 层





层 数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七层


+0.08
+0.05
+0.02
0
-0.01
-0.01
-0.01



+0.03
+0.03
+0.01
+0.01
+0.01
+0.01




+0.02
+0.01
+0.03
+0.03
+0.03





0
+0.01
+0.03
+0.03






-0.02
-0.01
0







-0.03
-0.02








-0.03


8、各类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1)住宅房:

补偿金额=基本价格×(成新系数+区位系数+楼层系数)×建筑面积

(2)经营用房:

补偿金额=基本价格×(成新系数+区位系数+沿街系数+使用功能系数+楼层系数)×建筑面积

(3)生产、办公、仓储用房:

补偿金额=基本价格×(成新系数+区位系数+使用功能系数+楼层系数)×建筑面积

附2

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 称
补偿金额(单位)备注
备 注

供电
单相总表
700元/户


三相总表
600元/KW

分电表
60元/个

供水
单户总水表
1200元/户


分水表
40元/个

空调
分体式
200元/个
移装补助费

柜式
300元/个

窗式
100元/个

热水器
太阳能
50元/个

电能
50元/个

燃、煤气
50元/个

室外地坪
水泥
15元/m2


砖石
8元/m2

围墙
砖石
20元/m2


土、篱笆
8元/m2

门斗
30元/m2

炉灶
单口
60元/m2
1、移动式煤炉不补偿

2、煤气及液化气灶台按单口灶

双口
80元/m2

名 称
补偿金额(单位)
备 注

卫生设施
浴缸
100元/个


座便器
80元/个

蹲便器
30元/个

洗脸池
30元/个

通讯
电话
210元/部
移装补助费

有线电视
200元/个

其他
PVC门窗
120元/m2
补偿费

铝合金门窗
100元/m2

铁门
40元/m2
室外

不分页显示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新版《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等有关问题的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新版《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等有关问题的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各部委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国有色金属建设集团公司,福建华源国际贸易经济合作公司:
自1995年10月1日全面实行外派劳务培训以来,这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迄今为止,已有近14万劳务人员经过培训,并取得了《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从今年11月起,我部已开始使用新版《合格证》,为了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
规范培训、发证制度,根据《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1996)外经贸合发101号〕,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及我部授权的单位,负责审核、发放《合格证》,各审核单位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未经我部授权的其它单位不得发放《合格证》。
二、新版《合格证》第5页由派遣单位认真填写并加盖公章。
三、《合格证》应认真填写,不得涂改、损毁;各单位要逐步改用打印,填写各栏,有条件单位可进行塑封防伪。
四、劳务人员出国(境)后要妥善保存《合格证》。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报告,并凭办理原《合格证》时的《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人员送审表》申请补发。
五、1996年1月1日以后,没有取得《合格证》而派出的劳务人员一律不予补办《合格证》。
六、各单位所存旧版《合格证》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以上请转发所属外派劳务培训中心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合作司)。



1996年12月13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合并作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要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二、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中“造地费”修改为“开垦费”。

三、将第二十三条“确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报批,并给予补偿。每年补偿标准按该基本农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补偿至使用期满。在临时使用的耕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 应当恢复耕种条件,及时归还原使用者。”删去。

四、将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临时使用基本农田逾期不归还的。”删去。

五、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