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大政发〔2003〕2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2003年3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了使本届政府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
则。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二、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三、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副市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
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四、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和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
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会 议 制 度
六、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全体会议可根据需要,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区(市)县和对外开放先导区负责人参加;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和市委有关部委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需要时根据市长意见可扩大与会人员范围。
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扩大与会人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与会人员。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2、研究审议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请示、报告或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市政府规章。
3、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重要事
项和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决定的事项。
4、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对外开放先导区向市政府请示的涉及
全市的重要事项。
5、传达贯彻上级和市委的重要决定事项;通报市人大、市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市经济、社
会发展形势。
6、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其他需市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的任务由市长决定。
八、市政府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讨论并决定市政府重要工作或比较紧急的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请与议题有关的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县、对外开放先导区负责人参加。需要时可扩大与会人员范围。
九、市长碰头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和市委有关决策,沟通情况,研究有关重
点工作。
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长碰头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市长确定时间召开。
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部署涉及全市性的重要专项工作。
十一、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会议议题由主管副市长提出,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
后安排上会。
凡属副市长、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对外开放先导区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
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任或局长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主管副市长协调或由主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十二、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各委办局、区(市)县、对外开放先导区和市直属单位要坚决执行,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十三、切实压缩会议数量、规模和经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以文件或电视电话会议代替的则不开会或不开大会,必须召开的会议也要开短会、小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须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转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全市性大会应选择在经济适用的场所召开,一般不安排住会。
十四、改革会议形式。除重要会议和重大庆典外,原则上不设主席台,减少陪会领导,简
化会议程序,缩短会议时间;一般会议只安排一位市领导讲话。
十五、控制表彰庆典等活动。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表彰和庆典活动,经市长批准可以组织召开,其他一般性的表彰、庆典活动一律不予组织。确需表彰的,可采用文件形式进行。各类大型活动一律不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十六、严格会议纪律和请假制度。市政府各委办局、区(市)县、对外开放先导区和市直属单位接到市政府会议通知,应按时出席会议。参加市政府重要会议一律着正装。凡因出差、
出访、生病、另有会议和重要活动等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
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十七、坚持民主决策制度。凡制定涉及群众利益和影响全局工作的重大决策,都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决策前应采取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群众代表的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重大改革政策时,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企业和群众代表参加旁听或提出意见。
市政府全体会议作公开报道,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直接关系群众利益或涉
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时作公开报道。
公 文 审 批 制 度
十八、审批公文,应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文送审程
序》有关规定,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十九、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处理,按照市政府领
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
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一、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二十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经市政府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十三、各部门和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
对外开放先导区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原则上不直接报市政府领导。凡不
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文送审程序》的,退回报文单位。
二十四、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用中、英两种文字、在“中国大连”网站上用中、英、日、韩四种文字发布。不能公开的,应报市政府秘书长并经市长批准。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的公文,也应在大连网站上公开发布。
二十五、大力压缩文件和简报。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市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除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办、公安局外,政府其他部门不办综合性信息简报或专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会议已经印发的,原则上不再以文件形式印发。
市政府领导内事活动制度
二十六、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市)县政府、对外开放先导区、市直属单位邀请市政府领
导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批。经批准的重要会议或活动,一般只安排1位市政府领导出席。
二十七、控制迎来送往活动。要严格坚持“对口接待”和“一次宴请”规定,减少参与会见、宴请的领导人数。政府领导在国内出差、开会,市级领导原则上不到机场、车站迎送,有关部门也要减少迎送人员。
二十八、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市政府领导在市内检查工作等活动不配警车;到区(市)县检查工作或调研,各地干部直接到考察现场等候,不在行政区界或高速路口迎送,不组织群众迎送;需就餐时一律实行工作餐。
二十九、减少一般性事务活动。各委办局、区(市)县、对外开放先导区和市直属单位举办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以及开业、奠基、剪彩等各类活动和媒体宣传、录播晚会,各种商业性应酬等活动一般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三十、从严掌握宣传报道。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方案进行宣传报道。市政府领导的一般
性公务活动原则上不予报道。
市政府领导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一、市长出访,由一位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迎送;副市
长出访,由一位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迎送。迎送的领导和人员由市
政府办公厅协调落实。
三十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对外开放先导区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
动,需要请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出席的,均应报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统一安排。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对外开放先导区不得直接给市政府领导发送外事活动请
柬。
调 查 研 究 制 度
三十三、市政府领导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求
实的精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三十四、市政府领导每年至少有1个月的时间,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查,认真制定调研计划,选定重点课题,撰写1篇对推动全市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三十五、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要紧密结合本市实际,注意同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相结合,注重研究解决现实和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凡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督 查 工 作 制 度
三十六、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市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
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决策落实。进一步完善督查网络,建立
政府督查工作项目管理责任制,实行网络督查、联合督查等制度。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每季度
应对照任务和目标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十七、对政府各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由市人事局、机关工委、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单位,对政府每年的工作目标管理以及创新工作、依法行政、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据此奖优罚劣。
出差(出访)、公休的请假报告制度
三十八、市长离连出差(出访),应当事前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离
连出差(出访)、公休,应当事前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厅。出差(出访)、公休回连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
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
三十九、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任、局长以及各区(市)县长、先导区主任
离连出差(出访)、公休,本人应当事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市政府秘书长向市长、主
管副市长通报。经批准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厅。外出回连后,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厅。
提高对几类典型案件的诉讼调解能力
杨亚新
民(商)事案件的类型很多,所遇到的当事人也各不相同,因此,所适用的调解手段和方法也不应是相同的。调解是一项观察的艺术,应当建立在对当事人的充分观察上。首先要善于“听其言,观其行,而知其人”,在实践中,我们针对一些典型的案件可采取一定的调解方法。
(一)针对群体性纠纷的榜样示范法
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一直把模仿看做为一种先天倾向,很多人都有一种天然的冲动去照样做其他人的行为。这种心理在审理群体纠纷案件中尤为突出,很多的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于是他们常常带着从众心理参加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榜样的力量不可忽视。于是,法院先从法律角度向其中一位被告解释了诉讼时效问题,在该被告愿意协商让步的前提下,通知所有的当事人前来开庭,这不仅省去了诉讼时间、诉讼成本,而且无形中给予当事人旁听他人庭审的机会。
(二)针对婚姻家庭和相邻纠纷的舆论导向法
社会舆论在案件审理中有利有弊,群众的激烈情绪是无法压抑的,他们一旦接受了舆论,就会很快把它加以扩散,以致使舆论的形式与传播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当一个在生活受到挫折与困难不能解决的时候,其实也是她最容易接受某种舆论的时候,当舆论和个人的需要愿望相吻合,舆论的渗透力量就产生了微妙的转折作用。
(三)针对医疗纠纷的换位思考法
医患纠纷,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且近几年来,类似的纠纷越来越多。患者都是怀着对大医院的信任来就诊治疗的,但由于治疗过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当时当地的诊疗水准,医疗行为本身又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不确定性,一旦出现了病人或者病人家属无法预料的医疗事件,患者第一个想到的是医院的过错,而不是医学上不可避免的医疗意外。很多当事人甚至还出现幻觉、妄想,变得疑心重重,尤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还牵涉到医疗事故鉴定等问题,病患者对鉴定专家的公正性常常产生怀疑,从而与法院的委托鉴定也对立起来。而医院在医患纠纷发生后,为了维护医院的名誉,针对病人的起诉,也往往立场坚定,坚决不予妥协。医疗案件的调解工作可以说是难上加难,一个用语不慎就容易造成强制调解的局面,所以我们法官就将调解的出发点放在让患者和医院进行换位思考上,从谈话中引导双方都从对方的立场出发考虑问题,解决问题,这样往往会收到双方都满意的效果。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从原告自身疾病的焦急心理出发,不以案件的结案为目标,想方设法组织医院协调,解决原告的实际问题。
(四)涉老案件的倾听法
法官有时候就像医院里的大夫,要像医生那样学会耐心地倾听病人的述说,才能够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特别是在办理涉老案件的时候。作为血脉相连的双方,老人和亲属或者子女之间的矛盾往往源于沟通的缺乏。这类案件是比较特别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超越的矛盾与诉讼中所表现的争议往往又不相一致。要解决这类纠纷,法官必须有耐心从当事人的琐碎的谈话中寻找双方矛盾的真正焦点和潜在的解决方法。特别对于其中的老人,走上法庭多为其所不愿,心中自然颇多苦水。这时候,法官要善于疏导,善于倾听,并且不带任何框框,让他把心中的积郁一吐为快,才能够对症下药去解决问题。对于这类双方之间存在亲情关系的案件,当事人心情清爽了,沟通也就不再有障碍,症结也就自然容易解开。
(五)二手房买卖中的穿针引线法
在房地产市场发展繁荣的今天,二手房买卖是民事争议发生得比较集中的一个领域,这类案件往往涉及买、卖、中介三方当事人。而由于三方当事人各自不同的立场,在审理这类案件中,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往往互相牵制。法官调解就要从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中寻找突破口,听取三方当事人的意见,综合平衡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从中找到最妥善的解决方案。
(六)损害赔偿中的心理暗示法
法律是公开的,每个人的理解程度却各不相同,法官作为调解的主持者,要获得当事人双方的理解和认同,现实调解结果的双赢,不仅要善于解释法律,还要灵活利用暗示的作用,暗示得越含蓄,效果越好,最终让当事人自己开窍,自己选择,从而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互谅互让,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正义。其实,庭审中法官使用的暗示方法可以多种多样,比如,语言暗示、行为暗示,只要调解时法官的用语有分量又有分寸感,充分运用暗示技巧发挥法官的个人魅力,平等待人,法官尊重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也就自然会尊重和信任法官,法官的调解也就会被当事人真正地接受。
(七)矛盾激化案件的冷处理法
对于一些矛盾尖锐的案件,强行判决或强制调解都只能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有时甚至会造成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对于这类案件,不能急于解决,而需冷却钝化矛盾,再寻找最佳时机介入调解,案件就容易处理得多。
审判是一门科学,调解则更是一门艺术。由于每个案件细节的千差万别,上述的调解方法与针对对象之间并没有绝对地关系和关联,事实上同一个案件能适用到几种不同的调解方法这就需要我们法官用心去体会和把握,而这一点应该贯穿于我们的整个法官的职业生涯,因此,每个法官应该在实践中充分发挥自己的阅历、经验和观察能力,不断地实践、不断地探索,从而进一步提高我们法官的调解疏导能力。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杨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