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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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07〕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5月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九日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为三类:经济发展类,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区域发展资金、重大科技创新资金、旅游服务业资金等;社会事业发展类,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民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农林水、气象、扶贫、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等资金;公共事务类,主要包括工商管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统计普查、人才引进和培训、公检法司及其他公共事务管理等资金。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省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一般应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提出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属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财政部门参与审定项目和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对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审核拨款,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和调整要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速度、结构和效益的统一。

  (二)量力而行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既要综合考虑各项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又要结合财力可能,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最急需的项目。

  (三)公正透明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有的要按照规定实行专家评审,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和竞争机制。

  (四)依法监管原则。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确保专款专用。

(五)绩效考评原则。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制订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的量化指标体系,加强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



  第七条 专项资金设立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公共财政要求,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具体用途、使用范围、使用对象和起止时间。

  第八条 专项资金设立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报省政府研究确定。其中建设类专项资金综合平衡时应征询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

第九条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不同阶段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对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用途和使用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对同一使用方向的专项资金要进行归并整合,统筹安排。对专项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执行到规定期限的专项资金,及时提出调整意见。专项资金的调整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初步安排意见。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都应明确到项目,暂不能编制到项目的,根据预算控制数按项目类别编报。专项资金预算报经省政府审定后,纳入省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省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和控制指标。对编报部门预算时暂不能明确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2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财政部门一般应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有关部门、地区和项目实施单位;需要明确具体项目的,财政部门应在项目计划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年终无特殊原因仍未确定项目计划的,相关专项资金不得结转,由财政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调整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变更、终止、撤销实施项目或调整预算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定。涉及重大项目预算调整的,需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总体规划,并依据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征集下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需要公开征集的,应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实行项目管理标准文本制度。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要在每年12月底前初审完毕,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第十六条 编入部门预算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部门预算批复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库项目排序和专家评审意见,在财政部门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指标2个月内提出具体项目安排计划,其中涉及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应报分管省长或省政府审定。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使用的同类专项资金,一般应在批复控制指标3个月内,由财政部门或项目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或项目计划,报分管省长或省政府审定。

  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需要明确具体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一般应在收到中央预算文件后2个月内确定项目计划。

  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具体项目计划的,有关部门要向省政府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库中拟安排的重点项目实行评审制度,项目评审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落实配套资金,执行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制度,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文件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进度提出项目资金用款计划。

  财政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安排用于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一般应委托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或“一折通”等支付方式,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手中。对补助对象明确、用途单一的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的支付方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拨付效率,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制订具体项目实施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项目实施单位依法做好本单位项目资金账务记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编制决算、报送报表。对要求单独记账、专户管理的项目资金,要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专户储存、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和具体用途的不同,分别采取无偿补助、财政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使用方式,并依据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的不同按照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具体核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专项资金有结余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其他专项支出;对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需推迟到下年度执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对无特殊原因连续结转两年以上未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调整用于其他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和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年度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指标体系、标准值、考核工作程序等,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另行研究制订。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资金使用效果好的,可以继续支持或加大支持。资金使用效果差的,要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考核等财务活动的全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和有资金分配权的部门是否按规定分配专项资金以及履行财政资金监督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业务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实施全过程监督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对监督反映的问题,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实查处。

第三十五条 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指专项资金中,属于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或修订各分类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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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妇联


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妇联: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要求,加强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工作,卫生部与全国妇联共同决定在全国农村妇女中开展“两癌”检查项目。现将《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



为提高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提高广大农村妇女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重点工作,卫生部、财政部、全国妇联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本项目通过宣传、健康教育和为全国35~59岁农村妇女进行“两癌”检查等方式,提高“两癌”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探索建立以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全社会参与的妇女“两癌”防治模式和协作机制,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逐步提高广大农村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

(二)年度目标。

1.2009-2011年为1000万农村妇女开展宫颈癌检查,为120万人进行乳腺癌检查。2009年宫颈癌检查完成200万,乳腺癌检查完成40万,2010年和2011年每年分别完成宫颈癌检查400万和乳腺癌检查40万。

2.提高检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到2010年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到2010年项目地区妇女“两癌”防治知识知晓率在2009年基础上提高30%。

4.通过试点,总结经验,进一步探索适合基层的“两癌”检查服务模式和优化方案,逐步形成定期为农村妇女进行“两癌”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的工作机制。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在全国31个省(区、市)的221个县(区)开展宫颈癌检查,其中东部30个县(区),中部78个县(区),西部113个县(区),2009年各项目县完成应查人数的20%,2010年和2011年分别完成应查人数的40%。在全国200个县(区)开展乳腺癌检查,每县每年完成2000人。

(二)项目内容。

1.宫颈癌检查

1.1妇科检查:包括盆腔检查及阴道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染色检查。

1.2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或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VIA/VILI)。

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包括取材、涂片、固定、染色以及采用TBS描述性或巴氏分级报告对宫颈细胞进行评价。

醋酸染色检查及复方碘染色检查(VIA/VILI):仅限于资源匮乏、没有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条件(包括设备、读片人员等)的地区使用。

1.3阴道镜检查

对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或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VIA/VILI)结果可疑者或阳性者进行阴道镜检查。

1.4 组织病理学检查

对阴道镜检查结果可疑或阳性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2.乳腺癌检查

2.1乳腺临床检查

对接受检查的妇女均进行乳腺的视诊、触诊。

2.2乳腺彩超检查

对乳腺临床检查可疑者和高危人群进行乳腺彩超检查。

2.3钼靶X线检查

对乳腺彩超检查可疑或阳性者,进行钼靶X线检查。

3.人员培训

3.1管理人员培训内容

项目管理方法、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具体要求等,如项目工作计划、信息上报和相关要求,财务管理的要求等)。

3.2医疗技术人员培训内容

3.2.1宫颈癌的相关专业知识(流行病学、病理、临床检查方法及诊断标准等)。

3.2.2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涂片方法和要点、TBS分类方法、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阴道镜等检查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诊断标准及组织病理学的诊断标准、检查报告填写要求等。

3.2.3乳腺癌的相关专业知识(流行病学、病理、临床检查方法及诊断标准等)。

3.2.4乳腺钼靶X线、彩超检查、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影像标准、检查报告填写要求等。

4.开展多种形式的妇女“两癌”健康教育和社会宣传,提高健康知识知晓率。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卫生部和全国妇联共同成立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部长、副主席任组长、副组长,成员包括卫生部妇社司、规财司、疾控局、农卫司、医政司、医管司、科教司及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等相关司局,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妇社司。负责全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负责组织制定妇女“两癌”检查工作方案;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指导项目质控工作;对相关信息进行管理。其中乳腺癌检查试点项目由卫生部疾控局具体负责。

2.全国妇联配合卫生部做好项目的组织动员和宣传工作,两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的实施。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本地区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有关经费;确定妇女“两癌”检查及确诊机构,建立转诊机制;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开展人员培训;管理相关信息;对项目实施监督,定期向卫生部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通报进展情况。

(二)相关机构职责。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分别制定辖区内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工作计划和流程;负责提供健康教育、咨询和“两癌”检查技术服务;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开发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材料;组织专家进行“两癌”检查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做好阳性人员的随访。

2.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检查出的可疑病例提供相应的便捷医疗服务,并将诊断结论及时反馈至转送病人的妇幼保健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专家技术指导组职责。

各级专家技术指导组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负责对承担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指导完成质量控制工作。

(四)项目选点原则。

项目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经卫生部同意后方可开展工作。选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政府重视,部门间有良好的合作与配合;

2.“两癌”高发、人群依从性较好、贫困地区优先;

3.有工作基础,现有技术条件能满足开展“两癌”检查工作的需要;

4.相关技术单位有开展“两癌”检查的积极性,并能按照项目方案要求执行。

(五)承担“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基本要求。

1.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须经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才能开展相关项目工作。

2.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诊治能力和仪器设备。

3.从事妇女“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技术人员须具备医师资质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六)“两癌”检查工作流程。

1.人群选择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在公安、妇联、计生、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下,登记辖区内符合检查条件的适龄妇女,并动员其检查,签署“自愿免费检查知情同意书”,组织安排受检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

2.检查流程

2.1宫颈癌检查流程

2.1.1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受检妇女进行妇科盆腔检查、阴道/宫颈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染色检查和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的取材、涂片、固定(或宫颈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并填写相关个案登记表。集中将固定好的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涂片标本、宫颈细胞学检查申请单及相关联系卡送至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涂片染色及TBS描述性报告。开展宫颈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可疑者转至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阴道镜检查。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进行宫颈脱落细胞的染色和阅片。

2.1.2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进行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涂片染色及TBS描述性报告,并填写宫颈细胞学检查表格。对检查出的可疑或阳性病例进行登记,并将报告结果反馈至受检对象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其完成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的填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并通知可疑和阳性者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阴道镜检查。

2.1.3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宫颈细胞学检查及宫颈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结果为可疑或阳性的妇女提供阴道镜检查。对阴道镜检查可疑或阳性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将阴道镜和病理检查结果进行登记,同时将检查结果反馈至受检对象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其完成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的填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并督促确诊患者进行进一步治疗。

2.1.4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可疑或确诊患者进行追访,并将追访结果记录在个案登记表内。

2.2 乳腺癌检查流程

2.2.1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妇女进行初筛。由专业人员对受检对象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相关个案登记表,同时进行乳腺癌健康宣教、问卷调查及高危人群评估。由受训过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检诊医师对全部受检妇女进行乳腺的视诊和触诊,记录乳腺大小和硬度,特别应注意乳腺出现的一些不被重视的轻微异常症状和体征,由检诊医师填写“乳腺临床检查表”,判定为高危人群及手诊结果可疑或阳性者需进行下一步乳腺彩超检查。

2.2.2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高危人群及手诊结果可疑或阳性者进行彩超检查。彩超检查设备要求:高频探头数字化彩超(中档及以上)。如当地卫生院不能满足设备要求,则需将受检对象转至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超声医生负责填写《超声检查诊断报告书》。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填写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通知可疑和阳性者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乳腺钼靶X线检查。

2.2.3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超声检查结果为可疑或阳性的妇女提供乳腺钼靶X线检查。乳腺钼靶X线检查设备要求:常规乳腺X线机或数字乳腺X线机(DR)。对钼靶X线检查可疑或阳性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登记,同时将结果反馈至受检对象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其完成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的填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并督促确诊患者进行进一步的治疗。

2.2.4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可疑或确诊患者的检查、诊断和治疗情况进行追访,并将追访结果记录在个案登记表内。

(七)信息收集和管理。

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妥善保存个人检查资料,做好保密工作,将宫颈癌和乳腺癌数据按季度分别报送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半年将汇总数据分别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和中国抗癌协会,经汇总后上报卫生部。

(八)质量控制。

1.卫生部制定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技术规范。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承担“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质控,规范操作流程,复核检查结果;定期召开质控工作会议,对检查质量进行通报并提出改进措施。

3.质控标准及方法

宫颈细胞学质控:阳性涂片按20%抽查,阴性涂片按5-10%抽查,抽取涂片全部由专家复核。

妇科质控:检查现场的消毒隔离状况,观察所有妇科检查人员的操作程序及卡册填写情况,现场复核5-10%的检查妇女,诊断结果符合率达到80%。

乳腺彩超质控:观察所有超声医生的操作,专家抽取质控当日5%-10%的检查妇女现场复核,诊断结果符合率达到80%。

可疑病例追访:对检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例进行追访,追访率达到90%。

数据质控:随机抽取上月1-5%的各类表册进行检查及复核,错漏项小于5%,完整率要达到95%。

(九)经费管理。

1.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向县级卫生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测项目等情况,经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按工作量直接拨付给相应医疗卫生机构。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经卫生、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

2.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受益妇女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项目监督和评估

(一)卫生部制定督导评估方案,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的管理、资金运转、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督导和评估。

(二)省、市(地)、县(区)项目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建立例会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如期完成。

附件:1.宫颈癌检查流程图.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fybjysqwss/cmsrsdocument/doc4778.doc
2.乳腺癌检查流程图.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fybjysqwss/cmsrsdocument/doc4779.doc
3.农村妇女两癌自愿免费检查知情同意书.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fybjysqwss/cmsrsdocument/doc4780.doc
4.农村妇女两癌自愿免费检查反馈卡.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fybjysqwss/cmsrsdocument/doc4781.doc
5.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内容及成本测算表.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fybjysqwss/cmsrsdocument/doc4782.doc

  针对近两年来会东县域杀亲案件数目增多(去年4件,今年到目前为止有6件,今年于去年案件数上升了50%),作案手法触目惊心,悲情辐射范围广的现状,作为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不得不在执尺量法的严竣面孔之下,承受人性考量的波澜起伏之重,其心怜,其心悯,其心哀!几十载亲情一朝散,相煎何急为哪般?笔者对此心如堵物,欲穷尽浅薄心智,以实际案例为引,试图探出人世间如此大悲酿就的根源,藉此释怀警示,以期能免此版人伦悲剧再来。
  一、典型案例列举
  案例一:2011年8月3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会东县鲁吉乡人)与其子余某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余某某在余某家大门内的院坝上持水果刀杀伤余某后到乡人民政府投案自首。余某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鉴定,余某系锐器刺伤致肝脾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例二:2011年12月22日晚21时许,汪某某(会东县鲁吉乡人)与邹某某之妻应某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为达长期苟合之目的,二人共谋杀害邹某。汪、应二人以偷电缆为名将邹某骗至本村一小地名为“箐泥沟”的公路上等候,23日凌晨5时左右汪某某趁邹某某不备将其从摩托车上推至地上进而捡起石头猛击其头部,又将邹某某推下山崖致邹某某颅脑损伤死亡。
案例三:2012年6月7日9时许,王万某(会东县长新乡人)两兄弟因土地纠纷,在本村“周家对门”打架,王万某用刀将其兄头部砍成重伤。
案例四:2012年6月15日凌晨2时许,孟某某(15岁,在校学生,会东县洛佐乡人)因自称其父母经常吵架且打骂自己,又对自己漠不关心,趁家人熟睡之机从灶台上拿不锈钢菜刀先砍其母唐某某脖颈与下颌骨处一刀,遭母亲反抗后孟某某在连砍数刀之后将其母脖颈割断。因担心恶行被妹妹认出,孟某某遂将受惊躲避在床的妹妹孟某拖出割断其脖颈,导致唐某某、孟某失血性休克死亡。孟某某又绕到奶奶李某某厢房将其脖颈割断,截至案件提捕移送我院时李某某尚在攀枝花中心医院治疗之中。
诸多杀亲案件在此不忍赘叙……
二、亲杀案件原因分析
为探究亲杀案件的形成原因,笔者通过在审查逮捕环节对以上案件的作案动机、作案目的进行认真而仔细的提讯,还与驻所检察室的干警一道对在押疑犯以入所教育的形式进行面对面交谈找出其事前的纠结徘徊、事中的狂躁难抑、事后的追悔莫及等心态变化。通过归纳分析,案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农村社会养老救助保障机制缺位弊端凸显。
父亲杀儿子,此处并非阶级斗争时期的派系信仰对立所至,也非子犯王法之禁父为免连坐大义灭亲之举,实因一家庭琐事而起,但探其中也能反映出农村社会养老体制的空位之患。余某某只有余某一亲子,在我县农村儿子为父母养老已成定俗的情况下,余某某也由余某按时供给粮油以颐养天年。事发当日,父子俩因琐事争吵,余某气愤声称要将其父粮食拿走,余某某以为这是儿子要断自己的生路便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刺向儿子,心想给他一个教训,没想到从此父子俩天人相隔,儿子的死成了铁窗内这个七旬老父心中的永久复杂伤痛。
如果农村也有诸如城市低保之类的富有成效的保障性政策,家庭赡养不成其为唯一的活命之道,排除个案犯罪嫌疑人的极端性格所至外,与赡养有关的家庭口角断不至于上演成为提刀相向的人伦悲剧。家庭矛盾是永远的插曲,如果一旦矛盾深化,子不养的情形出现,作为年老体衰无生活来源的老人将无计可施,矛盾的程度也就演化为“斗争”甚至是“革命”,如农村有富有成效的低保制度,那会是家庭赡养断裂后老人心中的第二根救命稻草,矛盾得缓,非命可少。当然,所幸目前我国已针对农村探索性地启动了这一保障机制,相信老有所养的背后是以可行性的福利政策制度为保障。
2.个人性格偏激,法制观念淡薄。
农村仍是我国法治进程亟待加快的区域,许多人不了解法律诉求的具体渠道,“告状无门”往往诉诸私力,不计后果。从以上四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这些矛盾其实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得以解决,如果子女真不孝、夫妻反目,可诉诸法律也可由双方信得过的亲戚劝解;如是父母冷漠自己,厌倦家庭不和可与同伴谈心寻求慰藉,也可好好的与家长以真情交流……正因为其畸形的性格与法制观念的淡薄,这些悲剧的主演者方才冒道德与法律之不韪,以命相搏。
3.夫妻关系破裂,久走极端引发命案。夫妻因性格不合或婚外情,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处于破裂边缘,矛盾长期积累,又不能理智地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便容易矛盾激化,采取极端行为。
4.德育失方,孝道失常。
家庭教育是人一出生就得进行的教育,事关个人早期良好性格的形成,作为童蒙读物的《三字经》中就曾说到“苟不教,性乃迁”,可以说这家教意义深远。当下,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物质条件的提高,为人父母者均视子女为掌中宝,望子女成龙凤的心理普天皆同。这父母彻彻底底的大爱原本并无可厚非,但掌握不好家教的正确方法,溺爱也就随之出现,长此以往,孩子性格就易自私偏激,传统中国的启蒙教育第一位的孝道也就当然地岌岌可危了。父母懂“子不教,父之过“的老理,子女就未必知道“弟于长,宜先知”的篇章,更别指望今日宠儿在自己迟暮之时“孝于亲,所当执”了。
学校教育是继家庭教育之后的又一重要环节,对于修补家教中的缺失,培养博爱的心性提供了更为宽泛的社交环境。而当前的素质教育更偏向于应试,多数还是以学生的考分为升级、择校的唯一标准,道德的考试还未有专场。当然对道德进行可行而明确的考量确实难度太大,但更加注重德行元素注入的学校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是有百益而无一害的。
三、建议采取的对策
1.健全社会救助保障体制。应全社会参与全方位地建立健全社保及救助机制,主要体现为对老弱病的基本生存保障和对家庭暴力的管控调和。对于符合政策的予以发放救助款项,但受国情及实际运作等困难的影响,完全依赖国家也是不可取的,对于那些恶意不孝敬父母,不抚养子女的人可以建立孝心信用档案,限制其一定用途的贷款或其他优惠政策,对于减少全方位社保的压力应该可以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
2.加强法制宣传与打击,提高社会矛盾大调解体系的协作能力。各级司法机关应为法制宣传的主要力量,各有关组织社团及志愿者及影视传媒应以各种通俗易懂的形式宣讲法律,特别是具体的法律诉求途径,让其知问题是可以合法地得以解决的。形成公安、司法、民政、妇联及其他基层组织和基层调解员协调联动、有序衔接、反馈及时、联合化解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将家庭矛盾化解在初期。农村有家庭关系不和睦时,父母的慈爱换不来子女的孝心,邻里的劝解也改变不了其心性,师长的谆谆教导对此毫无用处,所以单独的仁爱是可怜的宣道者而法制的利剑方能激起他的畏惧心理,对杀亲案件应区分具体情况,以打击为主,使其改变原本固执而错误的观念。
3.加强家庭及学校教育,重拾传统孝道美德。面对经济社会偏重物质化追求的不良社会风气,不断反思我们应有的精神家园中的道德缺失是当务之急,诸多惊世大案正以血泪在悲哀地呐喊转述。因德行的养成是漫长而潜移默化的过程,它来源于自识自省,但孩童时代的教育正是矫正的关键所在,所以加强教育也是势在必行了。笔者建议把《三字经》等古代儿童必读书记从图书馆不起眼的角落请出,去除一些近愚的思想,佐之以现代更符合实情的解读,把它在家庭教育中予以普及,让性善的儿童知道万善首为孝的道理。此外,为人父母者也当以自己的孝行为表率,从细节处去感染孩子,让其知荣辱,明孝悌。学校是正规教育的场所,它可以弥补家庭教育的缺失,应以德为先,让其先知道“首孝悌、次见闻”方才去“知某数、识某文”。
父子相残、夫妻反目、兄弟成仇这与普通的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它突破了至亲血缘的天然亲近,越出了人性向善的伦理底线。要解决这一现象还需要德治与法制的两相配合,需要个人、家庭、社会的有机协作,总之这是一个系统而与世长存的重大工程,需群策群力,方能将上善之孝铸进世人的心里。


作者: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干警 赵宗荣
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 李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