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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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  文件

教体艺[2002]12号
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体育局:
  现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把《标准》的实施作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宣传、加强管理、认真施行。
  二、《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因此,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内容不再执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仍按照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办法,向体育主管部门报送《标准》的达标数据。
  三、凡已实施《标准》的学校,《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停止执行。
  四、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具体步聚
  (一)从2002年新学年开始,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3%左右的中小学校和2所以上的高等学校,小学从一、三、五年级开始,中学(中专)和高等学校从起始年级开始实施《标准》,以取得经验。
  (二)从2003年新学年开始,各地实施《标准》的比例扩大到50%的中小学校和所有高等学校。
  (三)从2004年新学年开始,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标准》。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的分步实施计划,并于2002年9月1日前报教育部备案。
  六、教育部将于2003年开始,对各地实施《标准》的学校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七、各地、各学校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八、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本文及相关附件转发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含部委属学校)。


  附件:1.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2.《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


二○○二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学生 健康 标准 方案 办法 通知
  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基础司、职成司、学生司


教育部办公厅 2002年7月25日印发


附件一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一、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的“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的精神,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经常锻炼身体的习惯,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体质健康水平,特制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标准》)。
  二、《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标准》按百分制记分。
  四、《标准》根据学生的生长发育规律,将测试对象划分为以下组别:小学一、二年级为一组、小学三、四年级为一组、小学五、六年级为一组;初中及以上年级每年级为一组,大学为一组。
  五、《标准》的测试项目
  (一)小学一、二年级测试项目为身高、体重、坐位体前屈三项。
  (二)小学三、四年级测试身高、体重、50米跑、立定跳远四项。
  (三)小学五、六年级测试项目为六项,其中身高、体重、肺活量为必测项目。选测项目为三项:从台阶试验、50米×8往返跑中选测一项;从50米跑、立定跳远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中选测一项、女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仰卧起坐中选测一项。
  (四)初中及以上各年级(含大学)测试项目为六项,其中身高、体重、肺活量为必测项目,选测项目为三项:从50米跑、立定跳远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台阶试验、1000米跑中选测一项,女生从台阶试验、800米跑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中选测一项,女生从坐位体前屈、仰卧起坐和握力中选测一项。
  六、测试与评分标准
  《标准》中的选测项目由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测试前随机确定。考虑到城乡的不同情况,《标准》中的台阶试验项目农村学校可选测相应项目,城市学校统一进行台阶试验的测试。
  《标准》中的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的测试方法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解读》中的有关要求进行。《标准》的各项评分标准见附表1和附表2。
  七、等级评定与登记
  各个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标准》的最后得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86分以上为优秀,76分-85分为良好,60-75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每学年评定一次成绩并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片》,小学按照组别两年评定一次,其他年级每学年平均成绩(各占50%)之和评定。
  八、本《标准》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


  一、《标准》的实施工作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行政部门指导。《标准》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各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集、汇总、上报《标准》的有关数据。
  二、本《标准》应在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科)、体育教研部(体育组)、校医院(医务室)、学生工作部、辅导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标准》的测试应与学生的健康体检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测试。各测试项目的成绩,由体育教研室(体育组)汇总,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三、学生达到《标准》良好等级及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获奖学金(高等学校);达到优秀成绩者,方可获奖学分(高等学校或实验新高中课程标准的学校)。对《标准》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则学年评定成绩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标准》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准予毕业;《标准》成绩不及格者,高等学校按肄业处理。
  四、奖励与降低分数的办法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1.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达到98%以上,并认真锻炼者;
  2.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3.参加校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
  4.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
  (二)对体育课、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锻炼无故缺勤,一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或因病、事假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1/3者,其《标准》成绩应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五、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生证明,体育教研室(体育组)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标准》,年填表格(见附表7)存入学生档案。
  六、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情况,要认真检查监督,定期抽查,并进行通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七、为使《标准》的实施更加科学、准确、简便易行,各学校选用的测试器材必须是经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检测达到测试要求的合格产品,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使用计算机,努力做到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八、各级各类学校在试行本《标准》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即不再施行,与此同时,《标准》成绩即作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成绩。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十、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表1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评价指标和得分
  附表2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评分表
   表1 小学一、二年级男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2 小学一、二年级女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3 小学一、二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4 小学一、二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5 小学三、四年级男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6 小学三、四年级女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7 小学三、四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8 小学三、四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9 小学五、六年级男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10 小学五、六年级女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11 小学五、六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12 小学五、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1 初中一年级-三年级男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2 初中一年级-三年级女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3 初中一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4 初中一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5 初中二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6 初中二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7 初中三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8 初中三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1 高中一年级-三年级男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2 高中一年级-三年级女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3 高中一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4 高中一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5 高中二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6 高中二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7 高中三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8 高中三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1 大学男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2 大学女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3 大学男生评分标准
   表4 大学女生评分标准

  附表3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登记卡(小学)
  附表4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登记卡(初级中学)
  附表5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登记卡(高级中学)
  附表6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登记卡(大学)
  附表7 免予执行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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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库[2007]1号

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各甲(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与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与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评审专家实行分级管理,由资深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组成。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各级预算单位。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和各甲(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分级使用、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本市政府采购发展的需要,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通过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招聘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入选专家库,并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条 评审专家名单定期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和“上海财税网”(http://www.csj.sh.gov.cn)、“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shzfcg.gov.cn)上公告。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和咨询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七)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可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七条 凡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且年龄不超过63周岁(含63周岁)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均可向市财政局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荐或推荐时应填写《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并交验以下材料:
  (一)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
  (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只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还应同时提供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的评荐意见,或者两名以上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以及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制造等)。
  第八条 评审专家的招聘采取随时申报、定期审批的方法。凡符合评审专家条件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可随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情况,定期组织审批。
  第九条 凡经市财政局审批通过,获得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发给《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十条 在聘用的评审专家中,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院士等技术职称(或称号)并有承担重大项目工程的经历和实绩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认定为资深评审专家。
  资深评审专家的名单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检验复审通过的可以续聘,并换发新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年龄达到65周岁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再续聘;年龄达到70周岁的资深评审专家,一律不再续聘。
  第十二条 对评审专家资格的检验复审以平时的考评记录为主。包括本人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和咨询能力、对商品市场的熟悉程度以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
  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为资格复验不合格:
  (一)私下接触竞标供应商的;
  (二)在项目评审和咨询中显失公正的;
  (三)在项目评审和咨询中未按规定回避的;
  (四)一年内参加评审和咨询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以及累计2次答应参加而无故缺席的;
  (五)因身体状况及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审和咨询工作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检验复审的。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和咨询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市财政局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和咨询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邀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和咨询工作。
  (二)回避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评审和咨询活动。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竞标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或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竞标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当被聘为某一采购项目评审(咨询)成员时,如有下列情况情形之一的,应立即主动提出回避或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求进行回避:
  1.是该采购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2.曾经参加过该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咨询工作;
  3.在竞标供应商中任职、兼职、担任顾问或者持有股份的;
  4.近亲属在竞标供应商中担任领导职务的;
  5.与竞标供应商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三)廉洁自律,不得私下接触竞标供应商,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方案咨询情况和对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按时参加项目评审或咨询。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或咨询时,应及时告知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五)保持评审或咨询现场的安静,禁止喧哗和随意走动。
  (六)关闭自身所有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在评审或咨询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与外界联系。
  (七)在评审工作中不受任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1.因对竞标供应商的个人成见而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影响评审公正性。
  2.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3.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竞标供应商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为借口,表达与其原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
  4.以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作为评审的依据。
  5.不发表独立的评审意见;或者发表与个人书面评审意见相反的言论。
  6.不按照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客观明确的评审意见。
  (八)在咨询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标准,认真听取咨询方的合理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无倾向性和排斥性的咨询方案,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九)发现竞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十)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投诉等事宜。
  (十一)当工作单位、技术职务聘任资格、通讯联络以及本条第二款所指的利害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十二)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资深评审专家主要参加对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评审,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复评以及后评估等工作。
  前款所称重大政府采购项目是指货物单项(个,件)金额或一次批量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工程单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服务单项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或市、区(县)的重点政府采购项目等。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应通过财政部门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的;或者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自行聘请专家库中的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的,评审无效,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相对分离。市财政局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评审专家抽取使用的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专职的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负责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对所掌握的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有关信息负有长期保密责任,不得向供应商和其他业务单位泄露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人员名单、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甲(乙)级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和市级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所需评审和咨询专家的选取和管理工作。
  区县财政局负责区县政府采购中心、各甲(乙)级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区县政府采购项目和区县级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所需评审和咨询专家的选取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选取以随机抽取为主。对专业人员较少的领域,或者不具备随机抽取条件的,可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
  抽取评审专家时,由财政部门的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因行业和产品特殊,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无论抽取还是直接确定评审专家,与采购人、竞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均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小组;且应尽可能避免同一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员应根据采购金额大小、项目复杂程度以及竞标供应商的多少合理安排所需评审专家人数和评审时间,并做好项目评审或咨询的组织工作。
  对于因特殊原因而无法保证所需评审专家人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调整评审或咨询的时间。
  项目评审或咨询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员应将对评审专家的考评意见反馈至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采购项目评审或咨询开始后如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的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一)如有两名(含两名)以上评审专家缺席;或资深评审专家缺席,项目评审或咨询应改期进行。
  (二)如有一名评审专家缺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提请财政部门安排替补评审专家。财政部门无法安排替补评审专家或时间不允许的,项目评审或咨询应改期进行。
  在场的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代替缺席的评审专家参加项目的咨询或评审活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诚信记录、取消评审专家资格、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的;
  (二)私下接触竞标供应商并收受其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在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或咨询中未按规定回避的;
  (四)在参加项目咨询或评审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五)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或咨询结果的;
  (六)违反规定泄露采购项目的评审或咨询情况的;
  (七)一年内参加评审或咨询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以及累计2次答应参加而无故缺席的;
  (八)故意隐瞒与从事政府采购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信息的;
  (九)以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活动的;
  (十)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检验复审的。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或咨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宣布评审或咨询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拨付采购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不按规定从专家库中选取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的;
  (二)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自行从专家库中指定项目评审专家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参加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名单的;
  (四)组织监督不力,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五)、(六)、(七)所禁止的情况,致使评审或咨询结果有违公平和公正原则而引起投诉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采购项目的评审或咨询情况的;
  (六)未按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反馈的。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入政府采购市场、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及侵权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评审专家进行商业贿赂的;
  (二)出于不正当目的申请评审专家回避的;
  (三)对评审专家进行恶意投诉的。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本办法履行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本市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依本办法履行对评审专家工作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原有的《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相应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机春耕备耕和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机春耕备耕和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市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黑龙江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今年以来,我国南方地区遭受了严重的低温、雨雪和冰冻灾害,北方部分地区旱情持续发展,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带来了较大影响。春耕生产在即,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的工作部署,组织好春季农业机械化生产和农机抗灾救灾工作,打好2008年农业生产开局第一仗,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协调,认真落实农机化扶持政策

  落实好扶持政策对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和抗灾救灾工作意义重大。各地要积极协调,抓紧工作。要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增加补贴机具种类,扩大实施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的要求,抓紧做好落实购机补贴政策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春耕前将资金落实到位,满足农业生产和抗灾救灾需要。要按照中央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机械化税费优惠政策的有关要求,积极协调财政、税务、交通等有关部门,落实对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免征养路费、对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和农机维修免征所得税,以及农机跨区作业免费通行等政策,降低农业生产成本,进一步推进农机化发展。同时要全面认真落实好灾后重建的有关政策措施。

  二、迅速行动,抓紧做好春耕备耕工作

  针对春耕农业生产特点,各地要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提前做好春耕备耕的各项准备和保障工作。积极组织广大农机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帮助和指导农民机手保养、调试和检修各类农机具,确保在作业前全面完成检修任务。特别是组织做好灾毁机具、机库棚设施修复工作,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培训,强化科技服务,实行科学救灾,提高农民机手防灾救灾和恢复生产的技术水平,及时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通过科技下乡、科技入户等形式,深入田间地头,开展保护性耕作、精量播种、机械深松、节水灌溉、机械化坐水播种和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等新技术的示范推广,指导广大农民应用农机化新技术,提升春耕备耕科技水平。协调好农机具、零配件和油料的储备供应,开展支农、惠农、便农活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春耕期间农机打假护农工作,强化价格监督检查,保护农民利益。

  三、强化组织,充分发挥农机效能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强化农机化生产调度和农机服务的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农机在农业生产和抗灾救灾中的主力军作用。在加快耕播进度、确保作业质量的同时,大力组织机械参加抗灾减灾作业,支持灾区重建。要发挥农业机械在提水、发电、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作用,服务灾区群众用水、用电、米面油加工等生活应急,保证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基本需要。北方干旱地区要积极组织开展抽水浇地和运送抗旱物资等作业,促进抗旱保春耕顺利进行。要做好跨区作业组织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农机服务组织、专业合作社的作用,组织开展跨区机耕、机播、机插等作业,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提高农机具的使用水平和效益。组织开展帮扶助困活动,为“军、烈、孤、困、寡、打工”六户和冰雪灾害重灾户实行“优先、优质、优惠”的三优作业服务,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各地要在每旬末通过“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上报春耕生产农机作业进度,做好有关农机抗灾救灾典型事迹的宣传报导,及时上报工作总结。

  四、落实责任,努力保障农机安全

  春耕大忙季节是农机事故高发期。各地要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普及冰雪天气农机安全作业常识,进一步提高农民安全意识;及早部署好春季农机年度检验工作,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检验率,促进农机安全技术状况改善。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严格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和拖拉机载人等违法行为。要针对春季农机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冰雪灾害的影响,组织开展农机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农机事故隐患,预防农机事故发生,确保春耕农机安全生产。

  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春季农机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春耕生产和灾后重建是当前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工作最迫切的任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迅速行动起来,加强对春耕备耕和抗灾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早谋划、早安排、早启动,落实责任,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扎扎实实完成春耕生产的各项工作任务。要坚持农机农艺结合,加强与农业、畜牧、渔业和农垦等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强对受灾地区的工作指导和支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资金支持、政策扶持,将灾毁机具、机库棚设施修复纳入各地灾后重建规划方案,进一步强化农机系统减灾防灾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开展农机作业补贴和对农机作业服务组织燃油补贴,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春耕生产和农业抗灾救灾工作顺利开展,为夺取灾后农业有一个好收成做出贡献。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