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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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旅游局


厦政旅〔2008〕138号

厦门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事业单位:

  现将《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习,扎实推动厦门旅游品牌建设和评定工作的开展。

                                厦门市旅游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旅游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31日印发

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厦门市旅游品牌带动工作,实现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08〕5号)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的评定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餐饮企业、旅游交通、旅游商品等相关旅游经营单位的企业品牌、服务品牌和产品品牌,以及有特殊业绩和荣誉的旅游从业人员的个人品牌。

  第三条 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工作应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社团组织、有关专家参加评定,以用户(旅游消费者)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参评品牌应在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等方面均表现优秀,且具有行业示范和表率作用的服务信誉度、品牌美誉度、社会知名度。

  第四条 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正、公平,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厦门市旅游局成立厦门市旅游局实施品牌带动工作领导小组,其设立的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的评定工作。

  第六条 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工作专家库,根据每年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的品牌范围挑选相应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制定相应的品牌评定标准和细则,共同参与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工作。

  第七条 评委会评选的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经厦门市旅游局品牌带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正式公布,享受相应的优惠措施。

  鼓励旅游企业在获得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后积极争创旅游行业的省级和国家级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提升厦门旅游企业及各类旅游产品的知名度。

  第三章 参评条件及评定程序

  第八条 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企业及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根据每年评定工作开展的具体时间,在规定日期报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参评条件:

  (一)参评企业:

  1、参评企业品牌(即企业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地必须在厦门,并且在厦门依法设立、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2、参评时企业已在厦门经营三年以上;

  3、参评前三年内企业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经旅游质监部门认定属企业自身责任的严重质量投诉。

  (二)参评个人:

  1、为厦门市旅游企(事)业单位正式员工;

  2、参评时已为该旅游企(事)业单位服务满三年;

  3、个人业绩突出,在旅游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条 评委会对自愿申请参评的企业或个人是否符合参评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进行核实,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评委会受理申请后,根据评定范围,组织评审组对申报品牌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对通过审核并符合条件的品牌进行综合评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评委会对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并确定初选名单,报厦门市旅游局品牌带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初选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三条 评委会将经过公示的初选名单以及相关反馈意见再次提交厦门市旅游局品牌带动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审议,确定本年度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名单,并以厦门市旅游局名义授予相应类别的“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称号,颁发品牌证书及奖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称号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评一次。

  第十五条 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称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及个人可以在其宣传及有关材料中使用该品牌称号,并注明有效期。

  第十六条 获得有关品牌称号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加强品牌管理和保护,自觉维护品牌称号的信誉。

  第十七条 获得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有更名、改制、变更注册商标等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对已经获得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及产品,如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企业的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个人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经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委会核实报市旅游局品牌带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暂停或者取消该企业或产品、个人的品牌称号。

  第十九条 参与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工作的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已、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定工作资格。

  第二十条 参评企业及个人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得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称号者,将予以取消称号,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个人的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工作的实施细则由评定委会员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厦门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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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规定的紧急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落实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规定的紧急通知

1995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
为了加强对国债期货交易的管理,规范市场运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财政部于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联合颁发了《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二月二十五日和三月十五日中国证监会又分别向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发出了《关于加强国债期货风险控制的紧急通知》和落实《
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交易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把向其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限期提高到交易金额的10%。但是,除了个别交易场所完全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了调整以外,大多数交易场所未认真执行,有的错误地采取了所谓的变通措施。国债期货市场是高风险市场,必须严格管理,严肃法纪,绝不允许无视国家法规和各行其事。为了维护国债期货交易的正常秩序,经研究决定:
一、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从四月六日起,对其会员新开仓国债期货合约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论自营或代理)必须提高到不低于交易金额的10%;按合约面值收取交易保证金的交易场所,要将收取的交易保证金额提高到相当于交易金额10%以上的水平。对于已在仓合约,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必须要求其会员在四月十四日之前按上述要求补足保证金。对于逾期不补足的,交易场所不得允许其再开新仓,并可按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要严格执行涨跌停板制度,每日价格波动幅度不得大于±2元。
三、对于拒不执行或者继续采取变通手法不彻底执行上述规定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从事国债期货交易的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严肃处罚。
四、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在四月二十日前,将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书面报中国证监会。
请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所在地期货监管部门督促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认真执行上述规定。


教育部关于做好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精神,做好教育系统内“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勤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是公正执法、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也是规范收费行为,加强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并深刻理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从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坚决执行中央规定,并增强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同时要把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与规范预算外教育资金的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内部制度,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抓紧布置、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要把做好这项工作当作今年的一件重要大事来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根据任务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加强执行力度,确保各阶段性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要求和部署,积极会同政府各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制度和办法。工作中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原则上所有高校、中专和城镇中、小学校及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校,对所收取的学、杂费等都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条件尚不具备,一时还无法完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农村、边远山区、牧区,可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于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健全相关制度,使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
各教育事业单位应在今年年底前,按照中央“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规范本单位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执行纪律。各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和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收费管理的规定,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校,要按规定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做到票款分离,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
教育收费收入属教育经费,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将学校上缴预算外资金专户的学杂费等教育收费资金按时足额拨还各学校,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或平调,也不得用收费资金抵顶财政预算拨款。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