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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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年11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出租、征订、附送、散发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在出版物发行过程中,不得附送、散发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其他宣传资料。”
  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三款:“禁止发行、出租、征订、附送、散发或者展示非法进口、侵犯他人著作权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行的其他情形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
  四、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第四款:“有本条规定禁止内容或者情形的出版物的鉴定由市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其所属的出版物鉴定机构可以承担具体的鉴定工作。”
  五、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十项修改为:“(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含有禁止内容或者情形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的,没收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六、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出版物,以及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内容或者情形的,当事人说明、指认来源,经查证属实的,除没收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和违法所得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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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补充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45号


《吉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补充规定》已经1996年4月18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王云坤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完善屠宰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根据我省屠宰税征收的具体情况,现对《吉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改变屠宰税只在屠宰环节征税的作法,今后凡在我省收购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收购牲畜时缴纳屠宰税。在收购时已缴纳屠宰税的,屠宰应税牲畜时不再缴纳;直接屠宰应税牲畜或在收购时未缴纳屠宰税的,仍在屠宰环节缴纳。

   购买种畜、役畜的,购买人可凭买方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证明不缴纳屠宰税。

   单位和个人购买仔畜,不缴纳屠宰税。

   二、饲养者出售应税牲畜的,饲养者为屠宰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

   三、对屠宰税的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代征。

   四、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屠宰税税源册籍档案,以村为单位建立应税牲畜存栏登记汇总卡、应税牲畜出栏核销的汇总单和屠宰税征收台帐总帐。

   五、对实行应税牲畜定点屠宰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定点屠宰单位代征代缴屠宰税。

  六、屠宰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必须依法全面履行代扣代缴和代征的义务,违反规定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的若干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1年2月22日,外经贸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的要求,对出口商品加强协调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的目的是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方针,充分发挥主营出口渠道作用,调动各类外贸企业的积极性,做到联合统一对外,建立起健康的外贸经营秩序,从而有利于扩大出口、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二、协调管理的内容包括:在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出口计划、配额的前提下,协调好出口商品的收购价格、外销价格、出口国别及地区市场的安排、客户管理、出口商标使用等,以及关于国外反倾销的应诉组织工作。
三、各专业总公司、进出口商会根据经营及工作范围不同,对不同类出口商品,采取下列协调管理形式:
(一)第一类出口商品(共21种)
1.对由一家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或联合经营、统一成交的商品,由该总公司制定统一经营方案,统一管理,并报部备案。
2.对专业总公司交叉经营的商品,由相应的进出口商会组织有关专业总公司共同研究制定经营协调方案,报经贸部审批。
(二)第二类出口商品(共72种)
1.由单一专业总公司系统经营的商品,该专业总公司负责全面协调管理并组织主要口岸成立该商品(或大类商品)的协调小组,由总公司任组长,负责日常工作。
2.对专业总公司系统交叉经营的商品,经贸部授权相应的进出口商会成立协调小组进行协调管理,制定协调方案。
协调方案须报部备案或审批下达。
(三)第三类出口商品
对第三类出口商品,各进出口商会根据行业分工进行协调管理,制定分商品(或大类商品)的协调方案。对经营单位多、交易量大、易发生混乱、国内外市场相对敏感的商品,要重点加强管理。
(四)要充分利用广交会做好各类出口商品的协调管理工作。
四、经贸部对出口协调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对协调中的重大争议实施裁决,对严重违反本规定和其它有关管理规定、不服从协调管理的单位给予处罚。
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地经贸厅委、外贸局,负责对本地区出口商品的协调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并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专业总公司和进出口商会的协调管理工作。
专业总公司、进出口商会在对有关商品的协调管理中,应本着为被协调的经营单位提供服务、秉公办事的原则,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协调方案的实施,有权要求被协调管理的各经营单位报送必要的文件、资料,有权对所协调商品的出口计划和配额分配、出口许可证发放提出建议。
五、各级各类外贸工贸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服从有关专业总公司或进出口商会的协调管理,接受检查和监督;对协调管理中的问题,有权提出不同意见,或向上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但在裁定前,须按已定的协调方案执行。
六、对拒不服从协调管理的单位,负责协调工作的有关专业总公司或商会可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报请经贸部予以缓发、停发出口许可证,减少出口计划和配额,暂停或取消出口经营权等项处罚。
七、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协调管理,由有关总公司或商会商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按国家法律、法规,具体实施。
八、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由经贸部解释。
附件:协调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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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品 |协调单位 商 品 |协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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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21种) | 煤 炭 |煤炭总公司
大 米 |粮油总公司 钨 砂 |五矿化工商会
大 豆 |粮油总公司 仲钨酸铵 |五矿化工商会
大豆碎 |粮油总公司 锑 |五矿化工商会
玉 米 |粮油总公司 氧化锑 |五矿化工商会
玉米碎 |粮油总公司 成品油 |化工总公司
豆 粕 |食品土畜商会 棉 纱 |纺织品总公司
豆 饼 |食品土畜商会 棉涤纶纱 |纺织品总公司
茶 叶 |土畜产总公司 棉坯布 |纺织品总公司
烟草(烤烟) |土畜产总公司 棉涤纶坯布 |纺织品总公司
棉 花 |纺织品总公司 蚕丝类(厂丝) |丝绸总公司
抽 纱 |工艺品总公司 坯绸(包括梭、针织的|
珍 珠 |工艺品总公司 生、练、漂绸) |丝绸总公司
钻 石 |工艺品总公司 第二类(72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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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品 |协调单位 商 品 |协调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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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猪 |粮油总公司 猪 鬃 |土畜产总公司
冻猪肉 |粮油总公司 猪肠衣 |土畜产总公司
冻牛肉 |粮油总公司 生猪皮 |土畜产总公司
冻兔肉 |粮油总公司 生牛皮 |土畜产总公司
冻家禽 |粮油总公司 山羊板皮 |土畜产总公司
冻对虾 |粮油总公司 水貂皮 |土畜产总公司
鳗鱼苗(种) |粮油总公司 兔 毛 |土畜产总公司
花生仁(果) |粮油总公司 羽绒羽毛 |土畜产总公司
花生制品 |粮油总公司 人 参 |医保总公司
荞 麦 |粮油总公司 鹿 茸 |医保总公司
红小豆 |粮油总公司 鲜蜂王浆(粉) |医保总公司
绿 豆 |粮油总公司 甘 草 |医保总公司
芝 麻 |粮油总公司 杜 仲 |医保总公司
盐水蘑菇 |粮油总公司 厚 朴 |医保总公司
蘑菇罐头 |粮油总公司 维生素C |医保总公司
芦笋罐头 |粮油总公司 四环素 |医保总公司
水煮笋 |粮油总公司 氯霉素 |医保总公司
栗 子 |粮油总公司 劳保手套 |轻工品总公司
大 蒜 |粮油总公司 纸张(卫生纸、瓦楞芯|
薇菜干 |粮油总公司 纸) |轻工品总公司
咸蕨菜 |粮油总公司 平板玻璃 |轻工品总公司
砂 糖 |粮油总公司 苇 帘 |工艺品总公司
食 盐 |粮油总公司 蔺草及制品 |工艺品总公司
桐 油 |粮油总公司 钢 材 |五矿化工商会
棉漂布 |纺织品总公司 废 钢 |五矿化工商会
棉涤纶漂布 |纺织品总公司 生 铁 |五矿化工商会
阿拉伯袍裤 |纺织品总公司 轻(重)烧镁 |五矿化工商会
松 香 |土畜产总公司 三氧化钨 |五矿化工商会
松 脂 |土畜产总公司 钨 酸 |化工总公司
蜂 蜜 |土畜产总公司 钨 铁 |五矿总公司
麻 袋 |土畜产总公司 硅 铁 |五矿化工商会
地 毯 |食品土畜商会 锡 锭 |五矿化工商会
鞭炮烟花 |土畜产总公司 焊 锡 |五矿化工商会
薄荷脑油 |土畜产总公司 稀 土 |五矿化工商会
黄红麻 |土畜产总公司 锌 |五矿化工商会
辣椒干 |土畜产总公司 焦 炭 |五矿化工商会
核 桃 |土畜产总公司 水 泥 |五矿总公司
核桃仁 |土畜产总公司 矾 土 |五矿化工商会
原 木 |土畜产总公司 砩石块(粉) |五矿化工商会
锯 材 |土畜产总公司 滑石块(粉) |五矿化工商会
棉短绒 |土畜产总公司 重晶石块(粉) |五矿化工商会
羊 绒 |土畜产总公司 石 蜡 |化工总公司
无毛绒 |土畜产总公司 糠 醛 |化工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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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品 |协调单位 商 品 |协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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糠 醇 |化工总公司 日用陶瓷 |轻工工艺商会
烧 碱 |化工总公司 自行车 |机电商会
纯 碱 |化工总公司 铁钉及铁丝 |五矿化工商会
第三类(17种) | 铜 材 |五矿化工商会
高 粱 |食品土畜商会 铝 材 |五矿化工商会
绸缎(坯绸除外)|纺织品商会 轮 胎 |五矿化工商会
桐 木 |食品土畜商会 电 石 |五矿化工商会
桐木板材 |食品土畜商会 元明粉 |五矿化工商会
蜡 烛 |食品土畜商会 肝素纳 |医保商会
塑料编织袋 |食品土畜商会 轴 承 |机电商会
胶合板 |轻工工艺商会 黑白电视机 |机电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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