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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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等23家保税物流中心。同时,为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允许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现就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拓展功能后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具体名单见附件)的,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保税物流中心内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按照进口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执行。

  二、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用于物流配送的,按照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执行。

  三、对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的税收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第一条自保税物流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封关之日起执行。本通知第二条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附件:保税物流中心名单
                                国家税务总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保税物流中心名单

  1.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
  2. 上海西北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
  3. 东莞保税物流中心
  4. 中山保税物流中心
  5. 广州空港保税物流中心
  6. 江阴保税物流中心
  7. 太仓保税物流中心
  8. 杭州保税物流中心
  9. 青岛保税物流中心
  10. 日照保税物流中心
  11. 厦门火炬(翔安)保税物流中心
  12. 营口港保税物流中心
  13. 西安保税物流中心
  14. 成都保税物流中心
  15. 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
  16. 南昌保税物流中心
  17. 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
  18. 武汉东西湖保税物流中心
  19. 南宁保税物流中心
  20. 沈阳保税物流中心
  21. 宁波栎社保税物流中心
  22. 连云港保税物流中心
  23. 深圳机场保税物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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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4]46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六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
  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时,根据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将需处置的物品开列清单,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第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总值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实行公开拍卖;一万元以下且不宜拍卖的物品,可采取协议转让、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变价处理。
  第八条 拍卖必须委托市政府指定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十条 拍卖应采取有底价的方式进行。拍卖之前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由市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按高于保留价的最高价成交。
  第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其余额应当及时上缴国库。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由财政部门列入部门或单位预算,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十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理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处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市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理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十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在处理过程中有截留、挪用、私分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监察、审计等部门依职责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十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依法没收和追缴的不予返还的物品、接受捐赠物品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物品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保险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保险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04〕152号

各寿险公司、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大力推进保险业加快发展养老保险,充分发挥保险业在企业年金市场中的作用,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我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保险的若干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保险的若干指导意见

  

  为推进保险业发展养老保险,充分发挥保险业在企业年金市场中的作用,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现就保险业加快发展养老保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改革之中。保险业加快发展养老保险,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应对老年危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养老保险重要的业务领域,又是人身保险业新的增长点。加快发展养老保险及其企业年金,有利于人身保险业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促进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发展企业年金应坚持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企业年金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养老保险,有关部门将积极争取落实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养老安排,企业可自主选择投保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需要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市场运作方式的多样性。

  企业年金是企业员工福利计划的一部分,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以及经营主体与模式。保险公司可以提供保险合同型产品服务,也可经有关部门授予资格后提供信托型产品服务。要加快产品、制度、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创新,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和优质高效的服务满足企业多元化的养老保障需求。

  政府监督是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加强税收管理的需要。企业年金市场是一个多行业提供服务的市场,多个监管主体并存。财政、税务、社会保障以及专业监管部门等监管主体之间将继续加强合作与交流,明晰责任,协同监管。保险公司应服从各监管主体的依法监管。

  三、充分发挥保险业的先发优势和专业优势

  保险业开展了二十多年的养老保险业务,在市场培育、方案设计、资产管理、资金运用和年金发放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积累了经验。保险业拥有精算技术、销售与投资能力、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能力,能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为企业提供包括计划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等在内的一揽子服务。

  目前养老保险及其企业年金正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保险公司要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先发与专业优势,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努力成为企业年金市场的主力军。要充分利用行业优势,为企业提供一揽子的员工福利计划;要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优势,制定长期资产负债管理策略,实现资金安全与稳定增值。并利用其精算技术优势,为计划发起企业提供精算咨询和方案设计服务。

  四、夯实基础、加强专业化经营与管理

  积极推动养老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发挥行业力量制订保险业养老保险精算标准和产品标准,提升保险产品的竞争力。保险公司在时机成熟时可设立专门的企业年金部门或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与经营技术,打造核心竞争力。

  保险公司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大产品开发力度,完善养老保险产品体系,满足不同收入水平下多元化的养老保障需求。同时,要大力推进销售模式创新,加强服务网络建设,增强服务便捷性。

  五、加强风险管控,提升核心竞争力

  保险公司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积极开发或引进先进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完善账户管理系统,提高账户信息透明度,充分满足养老保险及其企业年金缴费、投资、查询、领取等各个环节的要求。要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搭建专业化经营的基础平台,提升风险管理与控制的能力。

  保险公司要制定养老保险及其企业年金专业人才的培养规划,加强人才培养,要重点培养高级管理人员和精算、核保、客户服务等专业人才。保险业在长期资产管理及固定收益类投资组合方面有优势。保险公司要努力提升其投资管理能力,加强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

  六、促进市场细分,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职能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城镇企业年金制度安排步入正轨,为企业年金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提供了良好开端。保险业要积极参与到城镇企业年金市场的建设,努力为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的建设与完善,贡献自身的力量。

  保险业要加大养老保险业务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期缴的、长期的和保障功能比较明显的产品。要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市场和消费者行为研究,满足不同收入水平层次居民的养老保险需求,为人民群众的长期生活稳定提供财务安排。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城镇化的加快,农民养老保障需求不断得到释放。农村养老保险市场的发展,对于“三农”问题的解决以及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的意义,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积极探讨农村养老保险市场发展道路。要充分研究农村养老需求特点,开发适合我国农村需要的养老保险产品,加强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促进保险产品在农村的宣传和推广。

  七、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保险业要广泛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和技术,结合实际,改革创新,全面提升行业经营管理水平。要通过新闻宣传和投保人教育等不断培育和提高公众的养老保险意识。同时,要积极加强与各级政府沟通协调,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创造有利于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