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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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9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逐步完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就地监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根据《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汇总纳税办法、强化中央企业所得税的监督管理工作,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
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简称总局)批准,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属纳税人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均为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接受当地国家税务局的监督和管理。汇总纳税的具体监管范围,限于经总局批准的以下几种情况:
1.由核心企业或集团公司合并缴税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
2.由总机构统一缴税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3.由规定的纳税人集中缴税的铁道部、邮电部、国家民航总局、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局)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4.其他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应严格按照上述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范围执行,对不在汇总纳税范围的,应依法就地征税。
二、汇总纳税的监管级次
以下列举的企业和单位,必须按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监管:
1.实行合并缴税的企业集团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
2.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的省、地(市)、县级分行、中心支行、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下同);其他实行汇总缴税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
3.中国人保集团所属的省、地(市)、县级分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的分支公司。
4.铁道部所属铁路局、铁路分局及其所属汇总缴税的工附业企业。
5.邮电部所属省、地(市)邮电局及其所属汇总缴税的工业、供销企业。
6.民航总局所属汇总缴税的地区民航管理局、航空公司、分公司、机场。
7.华东、华中、华北、西北电力集团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局)所属的电业局、供电局、电厂。
8.其它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税的,以独立经济核算的所属企业和单位为监管对象。
根据监管检查的需要,可对有关企业和单位进行延伸检查。
监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三、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申报
凡属上述汇总纳税监管级次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均应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或检查表,下同),并附有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纳税申报表每季度报送一次。纳税申报表与成员企业和单位向上级机构报送的汇总纳税报表指标应一致。税务机关依据纳税申报表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
1.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中间的检查,加强监督管理。
2.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年度检查,应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总结。检查工作以税政管理部门为主,稽查部门配合进行。
3.对于查补税款数额较大或比较复杂的个案,可由省国家税务局作出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省级国家税务局难以决定的,可报请总局决定。查补税款经确定后,应限期入库。
4.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年度检查,凡税法有规定标准的,按税法规定执行;税法尚未规定的,可参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或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法或财务制度的统一规定进行调整。对应计而未计或少计收入的,不应税前扣除的费用而擅自扣除或虽允许税前扣除但超标准扣除的,均应调整计算并由监管企业和单位就地补缴所得税。
5.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年终检查出的与申报不符而多计算的亏损,应视为应纳税所得额作补税处理。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年度亏损,不得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已经弥补的,一经查出后,应按规定调整补税。
对虚报亏损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为使汇总纳税办法逐步规范、完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与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逐步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与汇总纳税企业的省级机构也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以便及时确认其对下属企业分摊某些特定费用的标准或数额等;与其它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工作联系也应逐步建立。
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监管工作中,要注意做好对汇总纳税企业和单位的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
对于跨地区的汇总纳税企业和单位,核心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和成员企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也要逐步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以保障就地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六、建立联检制度
按照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年度检查的工作需要以及某些检查对象的特殊情况,省级税务机关之间或省内各级税务机关之间可以实行联合检查,逐步建立联检制度。
1.对跨省区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检查,由核心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牵头负责,相关省级国家税务局组织人员参加,实行联合检查;需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可据具体情况报请总局决定。
2.对省区内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在管辖区内进行联合检查。
七、各地可根据本补充规定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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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检察工作如何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艳芬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过程中,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检察人员要找准自已的位置,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就要首先从思想上强化“四种意识”,在工作中突出“四个重点”。
  首先强化“四种意识”:一是要强化大局意识。检察机关服从服务于大局的效果怎么样,对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切实发挥检察职能,不断提高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水平和能力,为经济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廉洁规范的政务环境、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二是要强化自律意识。经济的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腐朽的因素,因此,做为一名执法者要守的住清贫,耐的住寂寞,要防止“权”的滥用,抵制‘利’的诱惑,警惕“色”的腐蚀,排除“情”的干扰,顶住“势”的压力,做到不通过任何形式参与经商,不为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三是要强化法治意识。发展和稳定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衔接的,只有稳定才能更好发展,也只有发展才能更好地促进稳定。检察机关要在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充分发挥好自身作用,强化法律监督,保证我们制定的法律、政策能够正确地贯彻执行,推进法制化进程。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事,保障执法公正,树立法治权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监督观。恪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客观、理性执法,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四是要强化服务意识。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察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自觉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作为判断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自觉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自觉在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体现司法为民、司法护民、司法便民,从而把检察工作关注民生、体现民生的要求落到实处。
  工作中突出四个重点:
  一、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检察机关必须以保护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己任,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活动。
  1.重点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等几种类刑的犯罪。
2.要严厉打击侵占民营企业合法财产的犯罪活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通过抗诉程序,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反贪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查处向民营企业索贿、对民营企业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而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3.通过对这些犯罪活动的有力打击,切实维护经济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塑造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形象,让生产者满意,经营者高兴,投资者放心。
  4.变被动为主动,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或座谈的形式,多与企业进行沟通,了解他们在法律方面的需求探讨现阶段打击经济犯罪的新方法、新途径。
  二、大力查办职务犯罪,营造良好的行政环境
  社会要进步,经济要发展,在较大程度上要依赖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依法行政。贪污贿赂等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的腐败现象,不但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同时也损害了各级政府的管理形象。因此,要加大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1.坚决查办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农民反映强烈的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
2.坚决查办贪污、挪用重大工程建设资金、国家退耕还林补贴资金和扶贫救灾资金的犯罪案件。
3.坚决查办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透露标的、泄漏机密、索贿受贿的案件。
4.坚决查办徇私舞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渎职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国有企业在企业改制、产权变动过程中私分、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
  始终坚持依法从重从严的方针,始终把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制效果统一起来,从而使查办职务犯罪在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市场竞争公平化的进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加强普法教育,抓好预防工作,营造良好的守法环境
  要创造良好的守法环境,就要增强人民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明辩事非的能力,使之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利。
1、加强预防犯罪工作,根据检察机关自身的特点,预防犯罪的着力点应当放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要认真研究经济发展中犯罪活动尤其是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和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围绕重大政策的实施,考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发案频率等因素,确定预防犯罪的重点,采取可行措施,有效开展工作。
2.认真研究和处理在办案过程中随意抓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业务骨干、随意冻结企业帐号、随意查封企业帐册、堵塞企业流通渠道、发表损害企业声誉的报道、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等问题。要结合办案实际妥善处理,尽量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3.采取多种形式,在干部和群众的喜闻乐见中启发遵法、守法的自觉性,激发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四、拓宽监督渠道,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和谐社会是法制的社会、文明的社会、真正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而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就是一座联结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发挥好他们的桥梁纽带作用就要:
1.拓宽举报渠道,广开言路,让人民群众举报有路、告状有门。不再坐冷板凳、吃闭门羹。同时检察人员在接待群众来访时要做到:接待来访要热心、听取申诉要细心、接受意见要虚心、解决问题要耐心。
  2.营造检察监督、人民监督、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多位一体的监督氛围。这其中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最有力的、最广泛的。但目前我们多数群众都存在“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思想。没有主人翁的监督理念。加之一些地方监督举报渠道不畅通。给一些群众造成了惧怕心理。因此,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对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即是检察机关的历史使命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广大干警应从自身做起,用法制的力量为经济的腾飞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9月12日 证监发字[1996]22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 股的发行方

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6]22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

和[1996]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 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

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发行

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盘报送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