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饶兆义木船海损赔偿一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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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饶兆义木船海损赔偿一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饶兆义木船海损赔偿一案的批复

1957年1月5日,最高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6)债字第718号请示收悉。经本院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湖南省保险公司联系后,均认为:在饶兆义木船海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查明船主为避免两船碰撞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是正确的,必要的。由于采取紧急措施而激进水浪,造成贸易公司食盐845斤的损失,湖南省保险公司已同意赔偿。惟这种赔偿责任,现在保险条款上尚无依据,故在处理时可采取协商办法,不必由法院判决。希你院即与湖南省保险公司联系。
特此函复

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案的赔偿责任问题的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发生一批海损案件,在赔偿责任上纠缠不清,按理应由保险公司负责,但保险公司坚决不肯;如不由保险公司负责,又无理说服被害人。如“饶兆义木船在1955年5月由隆头往里耶运送贸易公司东北盐四千多斤,船行在婆婆树滩有个急湾,河狭水急只能行一船,船进滩口不能发现上水的来船,当时恰有由上水开来一只粮船(也看不见饶船),到两船相遇时已将成为不可避免的撞击危险了,当时船户饶兆义为了避免碰撞,挽救两船全部损失,即将缆子砍断,并从右边向左边行驶,因船横行阻住上面急水,水冲进舱,损失食盐845斤。”事情发生后,经当地贸易、保险公司与行政单位前往出事地点查看,均认为饶船将缆砍断避免两船碰撞的紧急措施是对的,因而事故的发生,不能由船户负责,贸易公司向保险公司要求按保险条例赔偿,保险公司坚决不赔,理由是本案是属水渍险范围,非平安险范围,保险公司现未开办水渍险。而贸易公司则认为此是紧急措施所激进的水浪造成的损失,与一般因自然风浪激进船舱的水渍不同,坚要赔偿。
本案经我院与省航运厅、保险公司联系,航运厅认为船户采取紧急措施是正确的,如不采取紧急措施两船碰撞,保险公司则赔偿,今采取了紧急措施,减轻了损失,反而不赔,情理上说不过去,如不赔偿影响和后果均不好,该厅认为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否则,对保险公司业务开展与信用均不利。但保险公司扣住条文,认为是水渍险,该司未开办水渍险,不能赔偿。
我院认为:船碰撞了,全部损失了,保险公司可以全部赔偿,而今船民采取了紧急措施,部分损失,反而不赔偿,道理上显然轻重倒置说不过去;要保险公司赔偿,而该公司又扣住政策条文认为根据不足,此类海事案件究应如何处理为当?请速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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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

1999年3月18日,中国证监会


为进一步做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请材料的核准工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422号)作了修订。今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A股)申请材料报我会核准时,应按下列标准格式制作:
一、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企业名称;
封面后应附发行人及所有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联系表。
材料侧面必须标注企业名称。
(三)份数
申请材料首次报送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发审会召开之前,根据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材料。发审会通过后,除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留我会存档外,其余申请材料退该企业。
二、发行申请材料目录
第一章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企业申请发行的文件
第二章 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2—1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确认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化运行的文件
2—2 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3 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第三章 发行授权文件
3—1 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3—2 发行申请报告
第四章 公司章程
4—1 公司章程
4—2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的决议
第五章 招股说明书
5—1 招股说明书
5—2 招股说明书概要
5—3 招股说明书附件
5—3—1 审计报告
5—3—2 盈利预测报告
5—3—3 资产评估报告
5—3—4 法律意见书
5—3—5 验资报告
第六章 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6—1 有全体董事签字的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
6—2 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6—3 被收购兼并企业或项目情况
第七章 发行方案及发行定价分析报告
第八章 公司改制方案及原企业有关财务资料
8—1 公司改制方案、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理及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情况、关联关系及其交易
8—2 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前年份原企业会计报表
8—3 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前年份的原企业会计报表与申报会计报表各项目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的差异比较表
8—4 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前年份的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剥离标准和损益表各项目的确认方法
8—5 前三年及最近一期的纳税资料及其法律依据
第九章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还须提交的文件
9—1 定向募股发行情况的报告
9—2 定向募集股票的托管情况的报告
9—3 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件
9—4 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股票托管情况的确认文件
9—5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该公司职工内部股清理情况的文件
第十章 发行申请材料的附件
10—1 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10—2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如果土地单独评估,还需提供地方或者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关于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
10—3 历年发放股利情况
10—4 关联交易的重要合同
10—5 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注:1.每一页的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2.页码标注的举例说明
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应为:4—1—1,4—1—2,4—1—3,……4—1—n。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5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服务的枢纽,为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四条门户网站以虚拟主机方式为省政府部门建设的网站,其信息由各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依据本办法对门户网站的信息实施监管与维护。第二章信息采集第六条门户网站以发布政务信息为主,重点发布省情信息、省政府动态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政务公开信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信息、便民服务信息以及其他与政府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按门户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利用门户网站搞好对外宣传。

第八条门户网站省情栏目信息的采集、更新实行省政府部门负责制,责任分工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写对外发布省情信息的通知》(吉政办函〔2001〕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在门户网站发布信息须提供电子文档,通过网站管理系统上传或通过电子邮件传输给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

第十条省政府重要活动,包括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省政府和省政府部门经省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展会、现场会,省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省政府领导外出调研、检查工作等政务活动信息,由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提供。

第十一条省政府办公厅对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门户网站提供的对外发布信息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第三章信息审核第十二条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无密级的政策措施要全部上网,同公众和企业关系密切的部门业务数据逐步上网,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其中,省政府办公厅提供的,由办公厅有关处室审核把关,经分管秘书长或分管主任审定;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提供的,由信息提供单位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

(二)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三)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第四章信息发布第十五条门户网站的信息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统一发布。通过授权将各种专栏分配给有关部门负责维护。

第十六条门户网站新增栏目和改版信息,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提出意见,经办公厅分管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省政府各部门如需利用门户网站发布栏目规划以外的公告类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方可发布。第五章信息管理第十八条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应建立网上投诉、咨询信息登记制度,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应建立信息的审核、登记、发布管理和对有害信息监控的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对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范有害信息网上传播。

第二十条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文档,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门户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共享的效用,为领导、为机关办公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不按要求为门户网站提供信息和进行信息更新维护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9日印发的《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对外发布信息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0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