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新核准农药企业门槛。自2008年3月1起,新开办的农药企业核准资金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费),其中环保投资不低于投资规模的15%;制剂(加工、复配)(包括鼠药、卫生用药)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费),环保投资应不低于投资规模的8%。不再受理分装企业、乳油和微乳剂制剂加工企业核准。制剂(加工、复配)企业新增原药生产,须重新核准。
二、严格核准考核。对《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发改办[2005]1191号)进行修订,发布《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修订)》。农药企业更名、搬迁参照延续核准考核要求执行。
三、进一步做好农药企业延续核准工作。调动和发挥地方农药行业管理部门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决定将制剂企业的延续核准工作由各省农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报我委备案。企业更名由各省农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报我委备案。我委主要抓好制剂企业的延续核准、企业更名工作的监督、抽查和指导工作。各省农药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和《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制剂企业的延续核准、企业更名工作。
四、加强农药企业日常管理。从2008年开始,我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公布已通过核准、延续核准、更名的农药生产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 《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日
附件:
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修订)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农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农药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更好地保护环境,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行业准入条件,特对《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进行修订。
一、对农药生产企业的人员要求
(一)企业主要管理人员
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制剂(含加工、复配、鼠药制剂及卫生用药,下同)企业应至少有一名具有农化、化学、化工、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并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
生物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具有二名微生物、农化、植物病虫害、药学、生化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并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
(二)工程技术人员
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五名具有农化、化学、化工、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并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
农药制剂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具有农化、化学、化工、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并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操作人员
从事原药合成及生物发酵的工人,应是化工、生化等相关技校以上毕业,或至少经过一年上岗前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
(四)检验人员
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大专(含)以上农化、化学、化工等相关专业毕业,或高职农化、化工、化验专业毕业,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检验人员。
(五)专职安全及环境保护人员
原药生产企业应具有经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培训学习并通过相关部门的资格认证、从事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专职人员。
(六)特殊岗位人员
某些特殊岗位,如高压、电气等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应培训,并通过相关部门的资格认证。
以上各类人员应有相关培训、考核记录,并具有相应资格证件(证书)。
二、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的要求
原药和制剂生产企业的选址应当充分考虑生产、仓储、运输过程的安全、职业健康、环境和预防交叉污染的要求。新设立企业原则上应鼓励建设在专业工业园区内。
(一)生产场地
1、总体布局
(1)工厂的总体布局应确保生产区和办公区、生活区分开;仓储区与生产区及配套设施(如配电站、供热、供冷装置)区分开;高噪音区与低噪音区分开;高风险区域与低风险区域分开。
(2)道路的设计应该做到人流通道和物流通道分开,外来运输工具不得穿行生产区域。
(3)仓储区应该做到不同危险类别的物品分开、成品和原料分开、不同类别和制剂的成品分开存放。
(4)除草剂生产装置,特别是制剂加工应该在独立区域进行生产, 与其他类别的生产厂房之间除满足相关的设计规范之外,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2、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生产场地,若是租赁厂房及生产用地,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环境保护责任。
3、农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及卫生规范要求。如同时生产其他化工产品,其原料及半成品仓库可以共用。生产加工及分装设备和成品仓库必须专用,并应有明显的隔离区及标识。
4、制剂企业要有单独的农药加工车间,建筑面积不少于300 平方米。
5、各类仓库的总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二)厂房建筑设施
1、生产厂房及仓库建筑必须符合生产工艺、物料特性的相关要求,充分考虑生产过程的安全、通风、废物的收集、排放与处理,有利于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农药原药合成车间或具有易燃、易爆、剧毒原料或成品的制造场所、贮存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他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2、厂房和设施之间应有足够的空间,设置安全通道、以便有秩序地放置设备和物料,防止混淆和交叉污染。
3、生产厂房排水系统要做到清污分流。生产污水的排水管道要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对一些特殊工段或工艺过程产生的含有特殊因子的污水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有效预处理。
(三)生产装置与设备
1、原药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设备,包括各类反应器及附属设备、溶剂回收装置、产品后处理装置、污染物预处理装置等。
2、制剂企业必须具有可满足其剂型所要求的主要设备;液体药剂加工至少有一台不小于2000 升带搅拌反应釜;至少有两台300 升以上的计量罐及生产配套的真空系统;至少有两台以上、容积不小于3立方米的设备清洗液贮罐。
3、除草剂制剂生产必须具有单独的生产设备,不能同其他农药生产共用一套设备。粉剂加工要有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粉碎设备及有效的除尘设备。
4、农药原药、制剂生产应采用密闭式设备,其加料口、出料口、
分装作业未采用密闭设备的,要设局部排气装置,排放气体应采用吸收或除尘等设施加以处理,以防扩散。
5、产品包装必须采用自动包装生产线,包括灌(包)装、封口、加盖、贴签、喷码等操作。
6、生物农药生产企业,要具备菌种培养、发酵、过滤或配制设备,包装与贮藏设备,灭菌消毒设备。生产有扩散污染可能的生物农药车间,必须有独立的排风系统。
7、生产气雾剂、盘式蚊香、电热蚊香、诱饵等卫生用药的企业,要具有成型或混合、灌装、滴加或喷药、泄漏检测等生产设备,并具有局部负压装置。
三、对农药生产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要求
(一)生产区与行政区、厂内各生产现场及建筑设施必须具有必要的安全措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作业场所应间隔划分,要求有充分的工作空间。
(二)农药生产车间或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原料或成品的制造场所、贮存场所,间距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并具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有关设施。
(三)生产、仓储、运输等过程中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人员,必须配备安全防护装备;要配备至少一名受过处理农药中毒事故培训的人员。
(四)生产厂房内应设置个人防护用品、急救箱、紧急喷淋和洗眼器等防护设施。
(五)生产厂房、仓库用电设备,要符合防爆、防触电等安全操作规范,车间内部要求有充分采光、照明与通风设备。
(六)在有低沸点危险化学品生产区域或库存区域,所有照明设备必须要安装防火、防爆、防静电、防雷设备。
四、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的要求
(一)新开办的农药原药企业、制剂企业增加原药生产,环评报告须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复;新开办农药制剂企业,环评报告须经地市
级(含)以上环保部门批复;现有农药原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品种生产,环评报告须经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批复;现有制剂企业新增加工剂型,环评报告须经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批复。
(二)农药生产企业应具有符合规范的“三废”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通过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价。废水、废气排放设施必须安装环保部门认可的在线监测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企业自己不能处理的固体废物和废液,应集中送具备资质的处理单位处理并签订协议书。
(三)有害废弃物、农药废容器等,应设专用储存场所收集,其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应符合《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四)对所产生的空气污染物,要设密闭设备、局部排气装置或采用负压操作,其排放必须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五)农药加工、分装作业场所的洗涤、尾气粉尘洗涤、化验分析等废(污)水,必须纳入废水收集系统,该系统应进行封闭、防渗漏处理,如需送出处理,应与处理单位签订协议。
五、对农药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及质保体系的要求
(一)农药生产企业要具有按申报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检测的仪器设备和检测手段(如PH 计、光电比色计、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紫外吸收光谱仪、水分测定仪等),以及专用检验方法所需的仪器等。仪器分析室要安装空调设备。
(二)质监机构必须独立设置,仪器分析室、化学分析室、天平室、样品室、加温室等要适当分开。
(三)农药原药合成及加工、分装,要按有关控制指标对原料、中间体、半成品及产品进行检验,以保证产品质量。
(四)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制定该产品的企业质量标准,并经有关部门备案。
六、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管理要求
(一)管理人员
企业应设置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专职管理人员,这些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关岗位任职资格。
(二)管理制度
企业应设置必要的管理体系,包括: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安全卫生管理、质量保障、环境保护体系等,上述体系均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规程。
(三)职工培训
企业应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岗位的操作技能、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对现场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重新培训及考核,所有培训及考核应有记录存档。
七、相关许可
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农药生产资格核准及延续核准后方可申请获得农药生产的相关许可,如企业营业执照的申办或修改、农药产品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八、附则
(一)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二)制剂企业应提供明确的原药来源证明材料。
(三)《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修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的农药生产企业。
(四)《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修订)》自2008 年3月1日起实施,原《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同时作废,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农药行业发展要求进行修订。
关于贯彻《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意见
广东省茂名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贯彻《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促进社会稳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0]12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
残疾人属社会弱势群体。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基本权利,改善残疾人就业难状况,不断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既是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残疾人事业与其他事业同步发展的要求。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无旁贷的义务。因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要履行职责,着力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残疾人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牵涉面广,政策法规性强,工作难度较大。因此,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1、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的职责: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全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与市劳动局一起对城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介绍,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收缴就业保险金;对少报在岗职工人数或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责令其改正和补交应缴的就业保险金;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提请市政府给予表彰。
2、市劳动局的职责:对用人单位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进行劳动监察;督促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配合残联做好残疾人的岗前培训工作,积极介绍残疾人就业;配合残联对城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的评估、就业咨询等工作;掌握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和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并于每年3月31日前知会市残联。
3、市财政局的职责:配合市残联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工作。对经多次督促催缴仍不落实的,属财政拨款的单位,由市残联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直接从财政拨款中扣款;按照就业保障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就业保障金实行专户储存,严格按规定审批;全同市残联对要求缓缴、减缴或免缴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财政收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时作出批复。
4、市人事局的职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现有单位职工人数和安排残疾人职工人数知会市残联;帮助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录用残疾人有关手续。
5、市工商局的职责: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在工商证照、工商管理费、场地屋租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照顾。
6、市国税局、地税局的职责:按国家政策规定,对残疾人从事种养业、经商活动和开办工厂的给予减免税优惠,按政策落实福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7、市计委的职责:对残疾人各项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协助编制好发展残疾人事业计划纲要。
8、市统计局的职责: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知会市残联;协同市残联一起对用人单位在岗人数,残疾职工人数等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瞒报职工人数、主要经济指标数的用人单位,按《统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用人单位(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居民、台胞、侨胞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央、省驻我市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办法》各项规定,扎扎实实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即按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单位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达不到此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按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联合发出的粤残联[2001]13号文件执行。
用人单位要依照《办法》规定,按时向市残联报送在岗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册、缴交就业保障金情况等年审资料(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具体内容由残联制订下发各用人单位)。对违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规定的,按《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四、建立、健全严格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作,堵塞漏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办法》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他工作,按《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残联反映。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茂名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