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2:04:00   浏览:85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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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2011年11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2月2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范围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西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除《车船税法》规定的免税车船外,我区下列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一)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

(二)农牧民生产经营用车船;

(三)由农牧民拥有并主要在农牧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挂车、半挂牵引车、客货两用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四)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员自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挂车、半挂牵引车、客货两用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车船税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六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八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纳税年度的起讫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要按年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管理信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的管理;保险机构要确保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十条 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船入籍、转籍、过户、定期检验时,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藏政发[2007]88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西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
│ │ │我区年基准税│ │
│ 税 目 │ 计税单位 │ 额(元) │ 备 注 │
│ │ │ │ │
├──────┬─────────────┼─────┼──────┼───────┤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60 │ │
│ ├─────────────┼─────┼──────┤ │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每辆 │ 300 │ │
│ ├─────────────┼─────┼──────┤ │
│乘用车按发动│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每辆 │ 360 │ │
│机气 缸容量 ├─────────────┼─────┼──────┤核定载客人数9 │
│(排气量)分│2.0升以上至2.5升5(含)的 │ 每辆 │ 660 │ 人(含)以下 │
│档 ├─────────────┼─────┼──────┤ │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每辆 │ 1200 │ │
│ ├─────────────┼─────┼──────┤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每辆 │ 2400 │ │
│ ├─────────────┼─────┼──────┤ │
│ │4.0升以上的 │ 每辆 │ 3600 │ │
├──────┼─────────────┼─────┼──────┼───────┤
│ │ 大型客车 │ 每辆 │ 600 │ 核定载客人 │
│ │ │ │ │ 数≥20人 │
│客车 ├─────────────┼─────┼──────┼───────┤
│ │ 中型客车 │ 每辆 │ 480 │ 核定载客人数 │
│ │ │ │ │ 10-19人 │
├──────┼─────────────┼─────┼──────┼───────┤
│ │ 半挂牵引车 │ │ │ │
│ ├─────────────┤ │ │ │
│ │ 三轮汽车 │整备质量每│ │ │
│ ├─────────────┤ 吨 │ 16 │ │
│ │ 低速载货汽车 │ │ │ │
│ ├─────────────┤ │ │ │
│ │ 客货两用车 │ │ │ │
├──────┼─────────────┼─────┼──────┼───────┤
│挂车 │ │整备质量每│ │ │
│ │ │ 吨 │ 8 │ │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 16 │ (不包括拖拉 │
│ │ │ 吨 │ │ 机) │
├──────┼─────────────┼─────┼──────┼───────┤
│轮式专用机械│ │整备质量每│ 16 │ │
│车 │ │ 吨 │ │ │
├──────┼─────────────┼─────┼──────┼───────┤
│摩托车 │ │ 每辆 │ 3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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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取走丈夫存款
银行应否承担责任

李某与妻子张某因矛盾不断,感情疏远,至2004年1月分居已有1年。3月李某将5000元以自己的名义存入某信用社,存期为3年,存单放在家中。5月初张某回家无意中发现了该张存单,遂持自己的身份证和结婚证书,以急需支付药费为由将存款本息取走。月底,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6月8日,李某因急用想取出该存款,但未找到存单,遂到信用社申请挂失。信用社工作人员告诉李某,该款已被其妻取走,不能挂失。李某认为信用社违规操作,要求赔偿。信用社称:存款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均可处分,你妻子持身份证、结婚证来取钱,已证明了她的身份,我们已尽了职责;至于你们夫妻之间的纠纷,与信用社无关。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信用社赔偿本息。
对如何处理本案存有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信用社应承担偿付本息的违约责任。记名存单必须由记名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人按有关规定才能支取,信用社不得向记名人以外的未经授权的人支付,记名人因故无法亲自支取时,必须授权委托他人支取。否则,信用社应拒绝支付。本案中涉及的存单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双方对其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夫妻双方的一方与他人订立了有效的合同之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只能由合同当事人来享有和履行。基于本案的存储合同关系,信用社未向记名存款人给付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持自己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到信用社取款的行为,对信用社而言,是一种表见代理行为。李某未妥善保管好存单,被其妻支取,信用社不负责任。理由是:根据《存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存款人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取款,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及存单、银行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给付本息。也属适当履行了储蓄合同义务。本案中,李某虽没有委托其妻张某代为取款,但张某的行为属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使怠于履行注意义务的合同主体本人直接承担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仍为其代理而应承担的责任。我国民法上并未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相互代理,本案中张某取款时虽无代理权,但她向信用社工作人员出具了结婚证书,自己的身份证和丈夫的名义的存单,就足以使信用社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信用社在对她所提供的有关证件审核后,将存款本息支付给张某,可以认为信用社是善意和没有过失的。李某未妥善保管好存单,属怠于履行注意义务的行为,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刘岳彪

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第10号


  2008年入冬以来,我市干旱少雨(雪),中长期天气预报近期仍无有效降雪,是1998年以来最为干燥的冬季,森林防火形势极为严峻。为了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4月30日,全市实行森林防火戒严。戒严期间,林区内严禁狩猎,严禁上坟烧香烧纸、烧田埂、吸烟、野炊、燃放鞭炮等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农户生产用火严格管制。违反有关规定者,按《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层层落实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火源管理责任,加大对重点区域的检查巡查力度,健全扑火组织和设施,加强森林防火值班,确保戒严期内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

市长:冯新柱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