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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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84 号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14日经第35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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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所作序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所作序言的通知

法发[20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
担任总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迄今为
止我国最全面、系统、实用的大型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汇编类工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已于2002年10月由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江泽民总书记亲自为该书撰写了
序言。10月16日,全国各大媒体播发了江泽民总书记为《法
库》作序的新华社通稿。
江泽民总书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所作的《序言》,
站在历史和时代的高度,精辟概括了我们党和国家重视法制
建设的历史经验,深刻论述了新形势下加强法制建设、形成
完备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回答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是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当代世界和中国发展变化的实际相
结合的伟大成果,是与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一脉相承的法治理论体系,是我们党治党、治国思想的最新
发展,对于在新世纪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
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所作的
《序言》,对于深刻理解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的方向,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和完善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项工作,促进我国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意义重大。要把学习江泽民同志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库》所作的《序言》,同学习《江泽民论有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紧密结合起来。《序言》中关于我国
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理论思想,是江泽民同志关于建设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论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我
国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工作,特别是人民法院推进法院改
革与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开展学习
江泽民总书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所作《序言》的活动,
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深刻领会《序言》的丰富内涵和
精神实质,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关社会
主义法制建设一系列重要论述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审判工
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法院改革,大力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
建设,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不断开创人民
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这次学习活动,精心组织,认
真部署,确保学习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在组织学习时,
应当主动邀请当地党委、人大的领导同志参加,加强学习活
动的领导。同时,要向本地党政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行政
执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库》的宣传发行工作,扩大社会影响。
以上通知,请即遵照执行。
2002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序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积累了重要的经验,取得了重大的成果。我们深刻地认识到,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国家兴旺发
达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一九九七年九月,中国共产党第
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和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载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标
志着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一
法律,既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又对社会发展产生作用。经
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越需要通过法治来引导和规范经济
生活和社会生活。依法治国,是我们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
事业、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有效方式。只有严格依照宪法和
法律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才能保证全体人民依法行使国家
权力和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只有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作保
障,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只有正确运用
法律手段,有效调节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才能保证国家和
社会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
乱,这是一条被古今中外历史所证明了的为政之道。
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我们己经明
确,要在二0一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
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首要任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坚持我国法律体系的社
会主义性质和方向。要从国情出发,制定和实施体现人民意
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在我国宪法的基础上,
形成体系统一、结构逻辑严谨、法律部门齐全、体例安排科学
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国家的各项工作和社会的各方面生
活都有法可依。
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需要我
们进行长期的努力。现在,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有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进程也取
得了重大进展。但是,我们面临的立法和修改法律的任务还
很重,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我国加
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要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下行使权
利和履行义务,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我们必
须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努力体现人民的意志,大力
加强立法工作,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大力
加强法律教育和研究工作,大力在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尤
其要大力增强各级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总之,
实现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法治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我们一定要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懈努
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是一套反映我国法制建设成就
的法律全书。编辑出版这套大型的法律全书,是一件很有意
义的基础工作。我相信,本书的出版将有助于促进我国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有助于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特别是有助于推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的进程。

江泽民
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

挪威王国首相科勒·维洛克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的换文

挪威 中国


挪威王国首相科勒·维洛克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阁下:
  我荣幸地通知您收到了您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阁下:
  在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商谈之际,我荣幸地建议如下:
  缔约双方同意,如果缔约双方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签约国,缔约双方在适用上述公约时,将就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事宜进行协商,并努力达成一项协议,作为本协定的附件。
  如蒙阁下复函确认贵国政府同意本函内容,我将不胜感激。”
  我荣幸地确定,挪威王国政府同意来函的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科勒·维洛克(签字)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