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印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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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印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印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10月30日,能源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7]1号文件精神,我部制订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在京事业单位和各水电勘测设计院一律按部规定的办法执行。
2.京外事业单位均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的规定执行,若地方政府尚未制订实施办法,在征得地方政府同意后,也可按我部规定的办法执行。
按上述规定执行后,不得再改变执行办法。
3.部管干部的工资晋升须报部审批,各水电勘测设计院的工资晋升一律报水规总院批准后执行。

附: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7]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晋升职务的工作人员,提职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等级的,按新任职务最低等级标准执行。专业技术人员按人薪发[1990]8号文修订的新标准执行。
二、1989年10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的人员,原职务工资已在新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与同类人员相比,德才条件相同,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水平相同,工作年限相同,其职务工资符合下述条件的,在不出现新的矛盾的前提下,可以提高一个工资等级。
(一)行政人员
1.提职后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
2.提职后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倒二档的,196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副司(局)长,1974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副处长,197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
3.提职后原职务工资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倒三档及其以上,符合附表1规定的。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聘为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原职务工资已在新聘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符合附表2规定的。
职务工资已在表1、表2规定范围以内的人员,提高后的工资等级不得超过本单位同职务、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
三、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又兼有行政职务人员,如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未按本专业技术职务进入最低档工资的,其行政职务晋升后,可按本文的规定执行。
四、由高职务改任低职务的工作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保留原职级待遇的人员外,其余都应按新任的实际职务根据以下原则重新确定职务工资:
1.1985年工资套改时,以本人标准工资直接套入基础职务工资两项之和的,以及工资改革后晋升职务时,工资已在本职务工资最低档及其以上的人员,其职务工资不予变动。
2.1985年工资改革时按职务套改工资和工资改革后晋升职务的人员,凡进入本职务最低档工资增加过工资的,应将其进档增加的工资予以取消;不属于进入职务工资最低档调升的工资,可在降低后的职务工资基础上按降低后的职务工资的级差累加。
五、下列人员不得按本规定升级
1.享受待遇未任实职的行政人员;
2.只有任职资格未正式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
3.贯彻国发[1989]82号文时根据地方规定已按1989年9月30日以后晋升的职务调整工资的人员。
六、调整工资由地方组织实施的单位,干部提职后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中办发[198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提高工资的审批办法
提高工资的人员须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务变动增加工资审批表》,部管干部由干部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部审批执行,其他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执行并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务变动增加工资审核名册》(表式附后)报部备案。水电勘测设计院报水规总院批准执行。
八、凡1989年10月1日至1991年8月31日前晋升职务的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提高一个工资等级,增加的工资(含离退休费)一律从1991年9月1日起执行。1991年9月1日后晋升职务,提高工资等级增加的工资,均从任免机关批准任职之下月起执行。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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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建 |56年|62年|68年|72年| |
|工资额(元)| 国 | | | | | |
|职 务| 前 |底 前|底 前|底 前|底 前| |
|------------|------|------|------|------|------|------|
|正 局 |180| | | | | |
| |及以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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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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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建 |56年|62年|68年|72年| |
|工资额(元)| 国 | | | | | |
|职 务| 前 |底 前|底 前|底 前|底 前| |
|------------|------|------|------|------|------|------|
| |160| | | | | |
|副 局 | | | | | | |
| |及以下| | | | | |
|------------|------|------|------|------|------|------|
| |150|140| | | | |
|正 处 | | | | | | |
| |及以下|及以下| | | | |
|------------|------|------|------|------|------|------|
| |140|131|122| | | |
|副 处 | | | | | | |
| |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 | | |
|------------|------|------|------|------|------|------|
| |131|122|113|105| | |
|正 科 | | | | | | |
| |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 | |
|------------|------|------|------|------|------|------|
| |122|113|105| 97| 89| |
|副 科 | | | | | | |
| |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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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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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建 |56年|62年|68年|72年| |
|工资额(元)| 国 | | | | | |
|职 务| 前 |底 前|底 前|底 前|底 前| |
|------------|------|------|------|------|------|------|
|教 授 |180| | | | | |
|------------|------|------|------|------|------|------|
| |150| | | | | |
| 副教授 | |140| | | | |
| |及以下| | | | | |
|------------|------|------|------|------|------|------|
| |140|131|122|113| | |
|讲 师 | | | | | | |
| |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 | | |
|------------|------|------|------|------|------|------|
| | |113|105| 97| 89| |
|助 教 | | | | | | |
| | |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 |
----------------------------------------------------------------
注:上述职务中均含相当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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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办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办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办策发[2005]8号

 

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办理暂行规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使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依照高效、方便、公开、相互支持与积极配合的原则进行办理。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文书的规范管理。
在京的行政许可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文书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第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文书必须使用国家林业局统一式样的文书标识纸。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标识纸的印制由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按《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种类》(见附件1)实行分类编号。
第七条 行政许可文书需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的,应当附具局领导签署同意的《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签报单》(见附件2);需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的,应当附具承办单位领导签署同意的《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处理单》(见附件3)。

第三章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应当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延期许可通知书及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等文书,应当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
第十条 行政许可文书需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的,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后,应当按照局有关规定,报局领导批准。
行政许可证书(证件),需要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的,凭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文书需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的,应当经承办单位领导审签。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管理、使用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和办理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事宜。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管理办公室办理行政许可文书盖章事宜。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申请文件上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收文”章并注明日期。
承办单位在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前,应当对有关行政许可文书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到管理办公室办理。
第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在加盖印章时,应当对行政许可文书进行程序审核。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文书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的,管理办公室应当填写《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印章使用登记表》(见附件4),并留存一份行政许可文书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文书由承办单位负责立卷、归档。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管理办公室上报《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
管理办公室根据备案文书每月对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并进行核准后,将统计结果在局域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京外承办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制定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从2005年2月1 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种类
序号 种类 编号
1 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许准[ ] 号
2 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许不准[ ] 号
3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林×许受 [ ] 号
4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林×许不受[ ] 号
5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林×许补[ ] 号
6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林×许延[ ] 号
7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 林×许时[ ] 号

注:1、编号中“×”为各承办单位简称(参照局办公室有关规定);
2、各承办单位承办的行政许可文书按照不同文书类型分别编写序号;
3、[ ]内填写年度全称,如“2005”;
4、编号按顺序编写。

附件2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签报单
局领导批 示 司级领导审签意见
收文日期 答复截止日期 行政许可事项类别
申请单位 申请文号
许可决定名称 文号
承办单位 处负责人 承办人 核稿人
申请主要内容
承办单位处理意见
注:行政许可事项类别是指:国家林业局2004年第3号公告项目序号


附件3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处理单

行政许可事项类别 文号
承办单位司级领导审签意见
收文日期 答复截止日期 办文时间
申请单位 申请文号
承办单位 处负责人 承办人 核稿人
申请主要内容
承办单位处理意见
是否同意加盖文书专 用 章
注:行政许可事项类别是指:国家林业局2004年第3号公告项目序号

附件4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印章使用登记表
编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期限 份数 承办单位经办人签字 盖章日期
收文日期 截止日期



填表说明:收文日期—指国家林业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截止日期—指按法律规定办理的最后期限。

附件5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领导签字或盖章:
编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期限(日期) 处 理 结 果 备 注
收文 截止 批准 送出 受 理 办 理 许可
准予 不予 补正 延期 听证 准予 不予


填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收文日期—指国家林业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截止日期—指按法律规定办理的最后期限,批准日期—指局长批准之日,送出日期—指申请人签收之日或者文书送至局收发室之日。


关于切实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5年)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5】2号

关于切实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2月14日,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公司海州立井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3人死亡,1人失踪。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中央领导同志极为重视,立即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遇难人员,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要求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即将召开,为切实贯彻1月17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真正牢固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扎扎实实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 "两会"期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两会" 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安排部署,在"两会"前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门会议,研究和部署"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并加大力度落实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认真吸取辽宁阜新"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教训,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扎扎实实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二、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作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要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作用,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安全生产标准,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坚决反对"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严禁超能力、超负荷组织生产。第一,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类关键设备要根据需要进行检修和维护,对带病运行的设备要进行修理和更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要坚决予以淘汰。第二,要集中精力解决以往安全生产工作中遗留的各种隐患,从措施、资金、人员等方面保障隐患整治的进行,把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三,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要结合春季安全生产的季节性特点,组织和发动职工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第四,要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的作业人员和春季新上岗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加强事故防范意识,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防止生产过程中劳动纪律松懈、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现象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第五,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三、加大监管监察力度,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专门组织力量对安全生产重点部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对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对以往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情况要逐项落实,同时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一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产煤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各煤矿企业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立即开展全国范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督导,深入开展瓦斯集中整治;加强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煤矿生产行为;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

  二是全面加强"两会"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力度。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监管部门要做好对各种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严厉查处车辆、船舶、飞机带隐患运行,坚决打击超载、超速、酒后驾驶、无照驾驶、疲劳驾驶、农用车非法载客上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站上车、上船、上飞机。民航安全监管部门还要认真检查飞行员训练和执勤标准的执行情况,坚决杜绝超时飞行现象,加强适航和机务维修管理,强化空管运行管理和空防安全工作。

  三是切实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防范。要组织力量认真检查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状况,查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应急预案是否切实可行;对不具备安全条件,违章经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要安排足够的力量,维持好公共秩序,确保安全。要对各类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载工具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确保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载工具安全运行。举办群众性活动,必须做到"谁主办,谁负责安全",并制订严密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万无一失。

  四是要认真检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规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要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井,严厉查处已经取缔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非煤矿山违法行为;要继续整顿尚未验收的非煤矿山,对验收后安全管理严重滑坡,发生了重、特大事故以及安全评估确定为D类的非煤矿山要坚决停产整顿,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要依法关闭。同时,要对2004年以来历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隐患的整改治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复查,对尚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要查清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字〔2004〕4号)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字〔2005〕1号)的要求,下大力气研究制订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事故的发生。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经营单位的监管。对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关闭或转产企业存留的药料、成品、半成品要妥善处置。要对民爆器材单位进行严格检查,严厉查处私藏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的非法行为。要严防各类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造成的重、特大事故。

  四、加强值班工作,做好各种应急防范准备

  "两会"期间及前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同时要针对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重、特大事故和险情做好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救援期间的职责,确保救援物资充足和救援措施得力。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坚守工作岗位,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得出访、出差;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和妥善处置,并按程序、按时、如实上报。各省(区、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将本地区各类伤亡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传真:010-64234662、64463292;联系电话:010-64214078)。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