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科技部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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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科技部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技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科技部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学技术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科委,深圳、大连、沈阳、南京、厦门
、武汉、成都、广州、西安、青岛、苏州市外经贸委(局)、科委(局),53个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66家重点企业:
根据国家“科教兴国”的总体部署,为加快“科技兴贸”战略的实施,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外经贸部、科技部联合制定了《外经贸部、科技部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
题,请及时向两部反映。

附件:外经贸部、科技部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的大小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标志。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已跨入世界贸易大国行列,但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品在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仍然很低,1998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
口在我国工业制成品出口额中仅占12.4%,与发达国家的40%左右的水平相比存在巨大差距。因此,加快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同时,加大运用高新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不断提高传统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对提高我国出口产业的国
际竞争力、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技术创新、增强抵御各种外部经济或金融风险的能力、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20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综合国力和总体经济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为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奠定了坚实基础。通过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863”计划、火炬计划等高新技术研究和产业发展计划,全国高新技术产业获得了较快发展,1997年全国高新技术
产业产值达到6400多亿元。目前,我国在信息通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消费类电子、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已初具实力,国际竞争力逐步提高。90年代以来,尽管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年均32%以上的速度增长,但发展潜力依然很大。目前,我国扩大高新技术
产品出口仍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亟待采取措施予以推动。
鉴于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加强整体规划和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和完善扶持和鼓励政策措施。外经贸部、科技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确定了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思路和方向,现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明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指导思想,制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发展规划。根据江泽民同志关于高新技术发展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思想,确定“有限目标、突出重点、面向市场、发挥优势”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思路,制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战略与规划;当前应
选择有一定优势和潜力的信息及通讯(包括软件)、生物医药、新材料和消费类电子等领域作为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重点,通过定产品、定企业、定市场、定目标、定时间,进行集中攻关和重点扶持,带动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和国民经济素质提高。
(二)培育一批骨干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和出口企业。在我国具有技术优势的领域培育一批国际竞争力强、附加值高、出口规模大以及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和企业。
(三)确定一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重点城市和国际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全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重要基地和主导力量。选择15个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有较好基础的城市作为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重点城市,将一些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成高新
技术产品出口基地,使之在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上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于少数具备监管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国家批准后,可进行规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工业园试验。
(四)通过自主开发和技术引进,加大运用高新技术成果改造传统出口产业的力度。以纺织后整理、家电关键元器件等传统产业的薄弱环节为突破口,将高科技渗透到传统出口产品中,提高这些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带动全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从根本上增强
我国出口竞争力和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
(五)促进科技进步,提高我国科技的创新能力。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要为我国科技进步服务,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方面的主力军作用,建立和完善产学研相结合的机制,在保证我国科技安全,遵守国际有关协议和协定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高新技
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发展方面的合作与交流,面向国际市场引导和促进我国的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的发展;在完善保护知识产权法规和措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和组织的基础上,采取鼓励措施,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人才资源,大力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和软件产品出口。
(六)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产品出口的政策体系,加强与港、台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合作。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全球化生产经营的特点,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产品出口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和便捷高效的营运环境,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品出口的扶持政策。最近香港特
区政府出台了建设数码港计划、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台湾高新技术产业已具一定实力并开始向外转移,我们要抓紧时机,加强合作,充分利用香港的信息、资金和商业人才优势,台湾的产业优势,内地的基础研究、科技人才和加工优势,推动两岸三地高新技术产业的共同振兴。
根据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产品出口发展的现状与潜力,力争到2000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达到300亿美元,到2010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全国出口总额中达到30%,达到1200亿美元(据OECD预测2002年世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世界制成品出口的平均比率将达
25%),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为实现上述目标,国家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扶持:
1、运用多种经济手段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均实行全额退税;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提供优惠利率的出口信贷;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供较为完善的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等。
2、选择少数具备监管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规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工业园,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新路子。出口工业园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重要组织部分,实行封闭监管,并参照国际上“境内关外”的通行做法对其商品、人员、资金等进
出境创造便捷高效的运作环境,在更高程度上参与全球高新技术产业合作与竞争。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3、对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和注册资本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自营出口额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兼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相关的其他同类产品,以利用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出口带动我国其它产品出口。
4、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给予金融方面的支持。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促进基金,按照国外投资基金的模式独立运营,聘请国内外一流专家管理;其用途主要是支持出口规模大、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品及企业进行科研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产品开发、跨国经营和海外市场开
拓等。同时,完善资本市场,优先支持较为成熟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在国内外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优先安排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在国内外股票市场上市。
5、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健全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服务的外经贸促进体系。对各类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国外各类博览会和新市场、新产品出口推销项目给予资助和支持。加强外经贸信息服务促进工作,健全国际市场信息网络,在EDI商务网下建立专门收
集处理国际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行情与信息的专用分网,为各类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和出口企业提供及时周到的信息服务。
6、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细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将所有高新技术产业列入鼓励类产业之中,进口硬件设备和软件技术享受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待遇;创造必要条件,吸引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制订鼓励更多的外国跨国公司投资
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跨国经营,为其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合资合作生产、加强国际技术交流、聘请国外高科技人才提供便利条件。
以上指导性意见,请各地方、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有何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199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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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行政法上的越权原则
——读韦德的《行政法》

秦旭东


19世纪末期以戴雪为代表的一批法学家对行政法怀有一种“近乎顽固”的偏见,认为行政法与英国的法治、普通法和宪法自由是不相容的。后来日益发展的事实证明了戴雪等人的观点显然是对行政法的一种误解,行政法在英国的存在已经基本上为英国法学界所接受。
韦德认为,行政法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是“管理公共当局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一系列普遍原则”。(P5、P6)可见,控权,无论如何,都是行政法的核心,这一点与戴雪等人的看法是一脉相承的,也可见戴雪的“偏见”全然不是谬误。不过韦德并不因此认为应当取消行政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机关的积极行为大亮红灯,相反,人们必须正视“行政国”之到来这一事实。所以,一方面,任何权力都有可能被滥用,政府权力必须受到控制,没有绝对的、不受制约的行政权力,政府要受到议会的政治控制和法院的法律控制;另一方面,这种控制又不能使政府落到“只有责任、没有权力”的境地(P42),行政法要保持“国家和公民权力之间的平衡”(P7),“对自由裁量权所加的限制则有程度上的差别”,“法院必须努力在需公正有效的行政与需要保护的公民免受行政专断之间作出平衡”(P26)。
缘于英国的传统及法律特性,英国行政法直接来源于法治下的宪法原理、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因此英国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在法治、议会主权和独立的司法权等一些基本的宪法原则之上,英国行政法派生出了对行政进行司法控制的总原则——越权原则,“几乎所有法庭敢于都建立在这一原则上”(P9)。
韦德分析了法院权力的宪法基础。
首先是法治原则,这是英国宪法的基础。它有几层含义:一是“任何事情都必须依法而行”,即合法性原则。政府行使权力的所有行为,即所有影响到公民权利、义务和自由的行为,都必须说明它的严格的法律依据,如果不能证实有法律授权,则当事人克诉诸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而是“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即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现代政府不能不具备许多自由裁量权,但如若无限制的行使这种权力,则必不符合公平行政、保障民权的要求,因此,行政除了要符合合法性原则外,还必须依据公认的合理性原则进行。三是“法律必须平等对待政府和公民”,不能给予政府在普通法律上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四是“对政府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应当完全有独立与行政之外的法官裁决,既要保证司法对政府的高度独立。
其次是议会主权原则,这是英国宪法的一个支柱。议会作为立法机关是至高无上的、超越一切法律控制的,所有的公共权力均要从属于议会的法律,因为主权立法是不受限制的,它因自身和有效,不屈从于任何更高的权力,所以政府只能依议会的授权而行事,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不得质疑议会的立法。英国从来就没有实行过人们一般认为的那种严格的三权分立,也没有一部统一的成文宪法。英国法官不具有美国法官那样的宪法地位,无权进行违宪审查。但是,由于法院适用法律,而且有权解释法律,议会也从来未反对过法院的解释,所以实际上“法律的一切问题最终总是法院说了算”,“他们的宪法服从地位并不影响他们创造性地发展行政法原则”。
再者是政府服从法律。这也是法治原则和议会主权原则的必有之义,它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普通法的适用。法院在处理涉及政府和公共当局的争议时,通常是将公共当局视为与一般私人一样的当事人,适用普通法。公共当局超出其权力范围行事,就要向私人当事人一样对其行为负责。二是公法救济。对政府实施的一般私人不可能从事的行为,依普通法不能管辖时,法院应当对行政相对人体公共法救济,让公共当局承担公法上的责任。三是司法审查与上诉制度,这是保障征服服从法律的两种重要手段。

在这些宪法性原则基础上,就引出了英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即越权原则。它几乎是法院对行政权进行司法控制的唯一和全部的法律根据,因为按照议会主权原则,法院服从于议会,无权审查议会的法律,也无权过问议会对行政机关的授权,只有行政机关超越授权行事时,法院才可以干预。这样,除了案卷表面错误着一例外之外,越权原则就成了法院进行司法控制的“仅有一种武器”,甚至新的发展似乎已经把这一里外也纳入了越权原则之中了。
在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越权时,须要确立合法的、有说服力的标准。如果议会的授权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对某一事项的权限,则法院只须对法律进行进行文意解释,进而适用于时时,即可断定。但是,在授权没有明确界限的情形,如果行政机关有“恶意行事、不合情理或毫无正当根据办事”等等行为,从表面上难以找到其越权得根据, 而实际上却违反了法治原则,法院当然不能袖手旁观、无动于衷。因为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其超然地位可以得到稳定的保障,加以判例制度“遵循献礼”原则等资源可供利用,所以对于这些情形,法院可以充分利用解释法律的艺术实现其目标,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了议会授权失所暗含的保障,即议会从来没有授予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保障。无需每一部法律都明确写明这一原则,它是“每个法律都应该遵守的模式条件,违反之则法院可宣布其越权无效。越权可能是明显违反法律的某一规定,也可能是违反法律的目的、原则、精神及其暗含的应有之一。尽管有宪法上议会主权原则的限制,英国法官们却艺术性地运用越权原则,把各种应当期望的含义“拉上普罗克拉提斯之床”(希腊神话,普罗克拉提斯是个凯黑店的强盗,他捉到人后,是身高者睡短床,截去其身体的伸出部分;使身矮者睡长床,把其拉到与床一样长)。法院通过扩大和提炼越权原则发展出许多分支,使这一原则应用到广泛的领域,有效地实现行政法的使命。这些分支原则包括:
违反明确的法定程序。在自然正义原则之外,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一些制定法明确规定的行使职权的程序,否则即构成程序越权。
不正常授权(不适当委托)。行政机关自行转授或委托权力的行为,如果不符合议会授权时明示或暗示的不得再转授或委托权力的规定,即构成越权。
违反管辖条件。行政机关如果在法定条件不具备或条件不符合时行使职权,就构成实体越权。
不合理。不合理相对于不合法而言,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为,如不符合议会授权时所暗含的对行政机关合理行为的要求,则也构成一种实体越权。
不相关的考虑。行政机关实施行为时,考虑了与相应行为无关的事实,并以之作为行为的根据,则违反了议会授权时明示或暗示的条件,构成越权。
不当动机。行政机关实施行为不是为了实现议会授权的目的,则动机不当,构成越权。
违反自然正义。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基本原则,即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违反这一原则也构成程序越权。

可以说,对行政权的司法控制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而越权原则则使这种司法控制的核心原则。英国法上对权力滥用的高度警惕和对公民权利与自由保障的深厚关怀这些优秀传统在行政法的发展历程中得以深刻体现。尽管其间因一些“极端的偏向”而走了一些“弯路”,然而最终却形成了以越权原则为特色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守夜国”已成历史、行政权不断膨胀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韦德特别注意到,尽管议会至上、内阁责任制在英国宪法上具有持久、强大的影响力,然而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距是不容忽视的。政党制度带来了政府的中心地位,导致的一个持续的危险是,传统的议会对行政的控制被削弱,而政府对议会的控制则加强。议案由政府部门拟订,由党魁操纵议会通过的立法方式可能危害到法律的公正性;执政党控制的议会对政府的监督也显得软弱无力,民主可能受到损害。因此,1910年一位著名法官指出:“如果内阁责任制名副其实的话,问题就不那么重要了。但事实是,法院是防止行政侵犯个人自由的唯一武器”(P34)。尽管后来的议会行政专员制度弥补某些缺陷,但显然法院的司法审查是不可替代的。
这种英国特色制度是同英国独特的法律传统和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相联系的,移植到其他土壤上难说一定能“健康成长起来”,然而其间必有一些普适的可资借鉴的东西。比如在戴雪们“可爱的偏执”强烈影响下的法治原则,比如英国法官们运用高度智慧对越权原则的“艺术化”的发挥。在中国的特殊背景下,我们的行政法是否也需要一点“必要的偏执”呢?处境尴尬的中国法官们是否也应该充分发挥智慧和勇气来点“艺术化的创造”呢?当然,这已经不是本文要深发下去的问题了。

阅读文献:
《行政法》第一、二章,威廉.韦德著,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参考文献:
《法与宪法》,W.I.詹宁斯著,龚祥瑞、侯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
《外国行政法教程》,姜明安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英国行政法》,王名扬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原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永政发〔2006〕1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6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六年七月十九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永州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按照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认真贯彻上级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出市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各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国家和省里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市域经济发展步伐,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政策性文件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咨询机构论证评估;应进行法律审查和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县区的,应事前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听证会和社会公示的形式听取意见、建议。
  二十、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确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统一实施的需要,适时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审批以及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及时和有效。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的层级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贯彻《信访条例》,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推行政务公开,运用有效载体,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务新闻发布制度。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并在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对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实行政务工作督查制度和行政首长问责制度。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市内外形势等重要情况。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邀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策性文件;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决策;
  (三)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需市人民政府决策、落实的事项;
  (四)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事项;
  (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军分区有关领导和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出席。
  三十六、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先由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送政府常务会议秘书汇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市长审定后方可列入正式议题。
  三十七、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意见不能取得一致的,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下列情况不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一)未经协调或经协调未形成可操作性意见的事项;
  (二)副市长分管的日常性工作;
  (三)可通过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
  (四)除上级政府明文规定的外,涉及机构、编制的问题。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会议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秘书应在会前2天通知汇报单位作好准备,将议题打印成文字材料(一般不超过3000字),并提前1天交由常务会议秘书分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议题汇报要突出中心,紧扣主题,原则上不得超过15分钟;讨论发言应简明扼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对讨论的议题没有意见表示同意即可;会议纪要由常务会议秘书负责整理、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修改把关,经秘书长审阅后送市长审签。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常务会议秘书撰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审定。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研究的事项,可形成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由有关副秘书长审核,送秘书长把关,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如有需要,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签发。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各部门、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出席(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报告,并征得市长同意。
  四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应当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会议数量,控制规模、会期,严格进行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长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形式召开。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报送公文应由部门、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二、除需要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机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将需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以部门或部门负责人的名义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送情况报告不得多头分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已分送的领导同志。落实市委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情况报告,一般应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也可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但必须附上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原批示的复印件。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室签收、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市政府办对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紧急事项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一般性事项,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报分管副市长审核,经秘书长把关,原则上送市长签发。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的文件,经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同意后,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向上级政府及部门的请示性公文,一般可由分管副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送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后,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由分管副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及时公布。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内事活动制度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或批准的会议、活动外,原则上不出席各部门、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或举办的活动。如需出席,须报市长同意。
  四十八、上级和各市州领导同志以及其他重要客人来永考察访问,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接待陪同的,接待部门、单位应事前报告并提出接待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第十章 外事活动制度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副市级(含)以上领导同志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副县(处)级(含)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境),按《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办发〔2005〕6号)规定办理。
  五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国人士、港澳人士、华侨知名人士和出席重要涉外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告,经主管部门初审,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会见来访的台湾重要人士和出席涉台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告,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要努力创建学习型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带头创建学习型政府,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新一届党中央的创新理论,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学习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探索掌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自觉按客观规律办事;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不断增强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摸实情、讲实话、干实事、求实效,不图虚名、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要强化目标管理,将工作细化量化,责任到单位、到领导、到个人,严格奖罚兑现。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特别要深入到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困难群众中去,体察社情民意,关心群众疾苦。下基层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单位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和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严格执行省、市委的有关规定。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要全面落实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从管钱、管物、管人等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入手,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七、副市长、秘书长离永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报告市长,并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县区长出市(出访)、休假,应事前报市长批准。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机关新风。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带来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政令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