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后企业劳动竞赛资金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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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后企业劳动竞赛资金支付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等


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后企业劳动竞赛资金支付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市总工会



各区、县、局(总公司)劳动局(处)、财政局(处)、工会: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占企业标准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劳动竞赛奖金,应由企业奖励基金或企业基金中列支。鉴于目前我市普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和列支成本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在核定企业工资总额时,已将企业的劳动竞赛奖金核入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之内,为此
企业不得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之外再提取劳动竞赛奖金。劳动竞赛奖金应在核定的工资基金中列支。
一九八三年,市总工会、市劳动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劳动竞赛奖金管理的试行办法》中曾规定:“占标准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劳动竞赛奖金,统一按全市标准工资总额计算,按企业职工人数每人每年六元掌握。”由于近年来工资的调整、套改,各企业标准工资水平均有
所提高。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开展,贯彻“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今后,企业劳动竞赛奖金可按企业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掌握使用;考虑到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情况,对于已打破八级工资制及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其劳动竞赛奖金可按全市当年标准工资平均水平的
百分之一掌握使用。



198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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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通知
现将《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实行持证执行公务制度,对于促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政府的形象和威信,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证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在认真清理和审
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基础上,开展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管理工作,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以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实行持证执行公务制度,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真正纳入法制轨道,促进依法行政。

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政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证件(含委托行政执法证件,下同),是表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资格证明。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是表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承担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鄂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被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及其所在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示证执行公务。对执行公务中不出示证件的,被管理或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五条 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之前,必须对持证人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培训工作由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林区,下同)和县以上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发证机关承担。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人,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职责分工,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在编人员。
委托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人,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聘用人员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直接从事委托范围内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前两款规定的持证人必须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并经过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门执法证件的,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法律、法规授权的颁证机关制发。证件使用部门应将证件样式、持证人员证件编号造册送本级人民政府(行署)备案。有特殊原因不宜将持证人员证件编号造册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可免于造册。
行政规章直接规定有专门执法证件的,其行政执法证件由规章授权的颁证机关制发。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申办执法证件前,应将执法依据、处罚种类、证件样式、持证人员基本情况、证件编号造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备案,经认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后加盖审核专章,方可逐级
向颁证机关申办。
前两款证件的申办、管理和对违规处罚等具体工作,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承担。证件的监督和审查、备案的具体受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行署)法制工作部门承担。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授权可以颁发执法证件的部门,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或地、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行署)按全省统一样式制发,加盖颁证机关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并按下列程序颁发执法证件:
(一)省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鄂机关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
(二)地、市、州及直管市、林区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统一制发;
(三)县和县以下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由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地、市、州人民政府(行署)统一制发。
发证领证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
第九条 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由委托机关持行政执法委托书向本级人民政府(行署)申请颁发全省统一样式的委托行政执法证件。
委托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程序与第八条相同。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持证人,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行署)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根据需要聘请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必须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套印省人民政府印章,加盖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证件专用章。具体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各地、市、州、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逐级申报办理。省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直属机构,以
及负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鄂机关,以部门为单位直接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申报办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按国家或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取工本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实行定期验审制度。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发证机关的统一要求,经本级人民政府(行署)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后,将证件报送验审,并加盖证件验审专章。逾期未验审或者经验审注销的证件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如遗失、损坏,持证人应立即向颁证机关报告。颁证机关审查核实后,应当声明作废,并给予补发。
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任务时,颁证机关应收回证件,持证人应主动交还证件。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必须在持证人员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持证人员,颁证机关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暂扣或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移交有关机关进行查处;对伪造、冒用行政执法证
件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从事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权使用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
(三)玩忽职守的;
(四)滥用职权,违法违纪,以权谋私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所持有的一切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自1996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附件(略)



1996年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五、一九九六、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孟加拉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五、一九九六、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5年2月23日 生效日期1995年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和体育领域内的关系,根据两国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第六条,双方就一九九五、一九九六、一九九七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中方将派一艺术团或表演艺术家小组访孟。
  2、孟方将派一艺术团或表演艺术家(包括魔术师)小组访华。
  3、双方将互派4—6人的文艺界人士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4、孟方将派2—3人的文物和博物馆专家小组访华。
  5、双方将互派3—4名画家到对方国家进行两周的工作访问。
  6、双方鼓励用本国语言出版对方国家的历史和文学作品。
  7、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交换文学作品及其它种类的图书与资料。
  8、双方将互派政府文化官员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9、中方将在孟举办水彩画展,具体事宜通过双方有关机构另商。

 二、体育
  10、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之间进行体育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双方体育机构另行商定。

 三、教育
  11、孟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派3—5人的教育代表团访华。
  12、中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派3—5人的教育代表团访孟。
  13、中方将每年向孟方提供16名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奖学金名额,并提供他们来华学习和毕业回国的往返国际机票。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14、孟方将每年向中方提供3名奖学金名额并接待中方根据需要派出的少数进修生和访问学者。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四、广播、电影、电视
  15、双方将互派新闻、广播、电视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16、双方将互换电视节目及音乐录音。
  17、双方将鼓励两国电影界进行交流与合作。

 五、费用及其它
  18、实施本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病的医疗费用;关于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派遣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布置和组织展览的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商。
  19、凡本执行计划中未规定具体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由双方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
  20、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间,如有一方提出本执行计划未包括的新交流项目,双方可根据需要与可能另行商定。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在达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孟加拉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逻甲             拉赫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