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翠屏工程管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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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翠屏工程管护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翠屏工程管护办法

(1995年7月31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和我市翠屏工程的管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翠屏工程的管护工作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市园林部门主管。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条 翠屏工程的范围,北起铜川桥、南到黄堡新村,东至史家河二道桥,西到王家河三道桥,以上范围山沟两侧原面以下直观山坡和支毛沟荒山荒地、新造未成林地、现有林地。翠屏工程营造的树木,必须切实贯彻“自种、自管、保栽、保活”和“三分造、七分管护”的方针,把管护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翠屏工程的所有树林,要划分责任,由责任单位负责管护,确保造林绿化成果。凡造林面积在10亩以上的,按10-15亩配一人的标准,派专人管护;林地面积不大,而且比较分散的可由几个单位联合派人管护。对于有林地面积,但又不愿配专人管护的,责任单位可与市园林部门协商,按10-15亩配一人的标准交纳代管费(管护人工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代理管护。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翠屏工程管护设施的新建和维修等支出。
第六条 对新建和维修好的设施,如因责任单位未安排常年昼夜看护人员,造成损毁和流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因管护人员失职造成的损失,由管护人员负责赔偿。
第七条 管护设施中夏季降温、冬季防寒设备,均由责任单位自行解决。
第八条 按照乔木、灌木、花草的管护技术要求,切实搞好管护和抚育工作,责任单位要督促、检查管护人员适时松土、锄草、浇灌、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确保林木生产茂盛,并要认真抓好好防火工作。县区、办事处(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属林区的管护工作进行认真检查、评比,对因管护不力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赔偿,不胜任工作的管护人员,应予及时调换。
第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占用直观山坡和支毛沟林地的,要经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交纳占用费,临时占用在半年以内的每月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2元;临时使用半年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4元。临时占用时间一律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 直观山坡和支毛沟的树木,不得随意移栽或砍伐,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确需移栽、砍伐的树木,需报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办理移植采伐手续,且按规定交纳育林费和补栽保证金。育林费每株交纳20元;补栽保证金,常青树每株100元,落叶乔木每株30元,落叶灌木第株10元。补栽一年,经验收合格后,将保证金如数退还(不计利息),否则,保证金不再退还。
第十一条 翠屏工程范围内的原有林地、灌木林地、新造未成林地、天然草地、禁止开荒耕种、放牧、烧荒、建墓立碑、采故采石,确因建设需要占用的,先办征占手续,到市园林绿化部门办理补偿费,补偿标准为:林地补偿费,按实际征用,占用的林地面积计算。乔木林地一般按当地上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下同)的2-3倍补偿,如属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应按4-5倍补偿,珍贵树种林地、经济林地按5-6倍补偿。疏林地按乔木林地的60-70%补偿;灌木林地按乔木林地的50-60%补偿;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乔木林地的40-50%补偿;苗圃地按乔木林地的5-6倍补偿;未成林造林地按当年同等立地条件造林投资的2-3倍补偿。草地5元。
林木补偿费:人工阔叶幼龄林(10年以下)按实际造林投资3-4倍补偿;中龄林(10-20年)按达到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出材量和平均售价)补偿140-150%;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补偿90-100%。天然林按人工林的80-90%计算补偿,针叶树按阔叶树的1-2倍补偿,有收益的经济林按前五年平均产值3-4倍补偿,有收益的灌木林参照人工幼林标准补偿。
第十二条 根据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在森林防火期违反规定用火的,市园林绿化部门可处以40-50元的罚款,违反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4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凡进入林区的人员,应自觉遵守管护规定,服从林业人员的管理,对蓄意破坏、盗窃林木、花草和林区内的设备、财物,以及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市园林主管部门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外,并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本办法的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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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外债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外债管理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第21号


  现发布《浙江省外债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葛洪升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有效地借用外债,促进经济建设,保证外债规模适度,资金投向合理,注重经济效益,按时偿还债务,维护国家信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债,是指由本省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以外国货币承担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下列债务:
  (一)由国家有关部、委、金融机构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买方信贷;
  (二)省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境外(包括境内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筹措的国际商业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
  (三)省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以非借款方式产生的国际融资性租赁、延期付款、以现汇偿还的补偿贸易。
  第三条 对外债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计划和分工负责、加强协调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是全省外债筹借、使用和偿还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外债导向,编制借用外债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选择和方案论证,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
  (二)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借用外债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负责对全省外债的统计监测和有关外汇管理事宜,及时测报外债信息。
  第四条 本省外债归口管理部门按外债来源分工如下:
  (一)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管理外国政府贷款;
  (二)省财政厅负责管理世界银行贷款;
  (三)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负责管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和境外发行债券;
  (四)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贷款和其他来源的国外贷款。
  第五条 借用外债必须纳入全省利用外资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列入计划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一律不得对外借债。
  第六条 外债资金的投向必须符合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外债的类型,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进行安排:
  (一)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主要用于农业、能源、交通、邮电、城市基础设施、原材料工业以及重点发展行业的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
  (二)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主要用于经济效益好、自身有偿债能力的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
  (三)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只能用于流动资金周转,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不得使用外债资金直接进口生活消费品。
  第七条 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的贷款和转贷业务由指定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统一办理;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及在境外发行债券,由经批准可以办理对外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
  第八条 借用中长期外债的审批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经其主管部门和外债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批,其中限额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查后转报国家计划委员会;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可以进行技术交流、意向性洽淡、引进设备的考察和可行性研究等工作,但不得签订任何有约束力的协议或其他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项目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和外债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科学评估,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作为对外正式签订借款合同的依据,其中限额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查后转报国家计划委员会。
  (三)借款合同和采购合同的签订:借款合同由项目单位与对外借款的金融机构或转贷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由受委托的有对外业务经营权的外贸公司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机电设备进口审查部门的批件,组织签订;谈判结果与原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重大出入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复审后再对外签约。
  第九条 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对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
  (二)国家下达给本省的地方短期国际商业贷款额度,原则上由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对外筹措;国家各专业银行省分行经批准也可以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
  (三)金融机构每年年末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作出短期外债借还及效益情况说明。
  第十条 本省各部门、各单位所借外债必须按“谁借款、谁使用、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按时偿还,维护国家信誉。有关部门和单位自借外债,由借款部门和单位负责偿还。省统借的外债,除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审查确认并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负责偿还的以外,均由项目单位偿还。外债的偿还责任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即应明确。外债偿还管理按省政府《关于外债偿还和风险基金管理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外贷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要求按时填报数据报表。借款合同签订后,应凭国家计划委员会或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确定的国外贷款计划编号和其他有关文件,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债务变动反馈手续。偿还债务本息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按规定需要提交后评估报告的项目单位,必须在六个月内向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和相应的外债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后评估报告。其中限额以上项目的后评估报告,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投资咨询机构先行评估,再提交审核。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和国内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和《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和《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4〕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医院感染控制能力和水平,我部制定了《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和《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反时馈我部医政司。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
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


为加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医院控制传染病能力和预防医院感染的水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
一、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确保其真正得以落实。
(二)定期对科室工作人员进行有关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如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
(三)对科室工作人员定期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甄别,并采取及时、正确的救治措施。
(五)认真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科室布局、分区合理,人流、物流合理,所有物品、区域的标识与标志明确、清楚。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洁、污物品分开放置。
(六)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技术规范》对感染性疾病科的设施、设备、医用物品等进行消毒。工作人员在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区采取标准预防措施;医护人员每诊疗、护理一个病人和接触污染物品后,应严格按照手卫生规范及时进行手的清洗和/或消毒;必要时戴手套。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应为就诊的呼吸道发热病人提供口罩。
(七)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认真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登记、转运、处理等工作。
(八)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感染性疾病科医务人员必须了解、掌握传染病病种及分类、不同传染病的报告时限和内容要求,及时、准确报告传染病。要及时将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信息报预防保健科或医院总值班室,并与医院感染管理科沟通。必要时,可直接向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排除传染病的,要及时修正报告。
(九)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密切配合,开展有关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医院要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尽量防止和避免职业暴露,一旦发生职业暴露,能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二、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职责
(一)医师职责。
1、认真履行医师的义务,在诊疗工作中规范执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2、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并能熟练掌握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3、及时筛查传染病病人,正确诊疗和转诊传染病病人。
4、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按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及时、准确报告传染病。
5、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在做好自身防护工作的同时,配合护士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6、对就诊患者进行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二)护士职责。
1、认真履行护士的义务,在护理工作中规范执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2、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感染性疾病护理知识、技能和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3、负责感染疾病患者的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
4、帮助、指导呼吸道发热患者戴口罩,并引导患者到指定地点候诊。
5、认真做好消毒隔离工作,熟练掌握常用消毒液的配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监督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到位。
6、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7、对就诊患者进行感染性疾病的卫生宣传教育。
(三)卫生员职责。
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清洁、消毒工作,所用器械、工具分区使用。
3、严格遵守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及时按分类清运各种医疗废物。
4、做好有关清洁、消毒工作的记录。

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412/200412139395698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