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审计署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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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审计署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审计署


财政部、审计署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审计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经财政部、审计署研究决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统一联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对社会审计进行行业管理,并依法接受财政部、审计署的监督、指导。
二、对有关社会审计的法律、法规和重要的规章、规则,由财政部、审计署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草拟、制定或审批。
三、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为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四、1993年12月31日前,已具备注册审计师条件,由省级以上审计机关批准,经审计署认定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送财政部备案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分别发给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发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
五、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导人的选任,由财政部、审计署推荐。联合后首届会长由审计署推荐,秘书长由财政部推荐。
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行政管理、党团关系、经费供给,均挂靠财政部。
六、注册审计师更名为注册会计师后,其所在的工作机构,从其自愿,可仍称审计事务所,也可改为会计师事务所,其挂靠单位不变、财务渠道不变、人事关系不变,均可执行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并接受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统一管理。
七、各地两会可按上述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实行联合。



199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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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江华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批准黄火青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进一步发挥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严格依法办事,独立进行审判,独立行使检察权;应当协同公安机关继续整顿、加强社会治安工作,准确、及时地打击现行犯罪活动,恢复和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应当建立和健全经济法庭和经济检察机构,加强经济司法工作,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

法〔2002〕117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317号《关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终局决定制度,规定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此类案件应由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内部分工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又要照顾当前审判实际,避免对涉及同一知识产权的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结果发生矛盾。据此,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此复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