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1:12:21   浏览:95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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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征收, 平衡各种农作物的税收负担, 促进农业生产的协调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 取得农林特产品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均须按照本办法缴纳农林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林特产税)。
第三条 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和税率:
一、干鲜果品(包括果用瓜) 收入, 税率为10%,其中苹果收入为15%。
二、原木收入, 税率为8 %。
三、淡水养殖(包括水库、池塘、网箱养鱼等淡水产品) 收入, 税率为10%。
四、桑、花卉、苗木、药材等其他农林特产品收入, 税率为5 %。
按农林特产税税额征收10%的地方附加。
第四条 农林特产税按农林特产品生产的实际收入计算征收。实际收入难以掌握的,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 按亩核定不同农林特产品的年平均产量, 依照当地产品中等收购价格具体确定实际收入, 大宗农林特产品按亩核定年平均产量的最低限。
一、干鲜果品收入。按照产地划分不同产量水平的地区类别。不同类别地区的各种果品每亩年平均产量最低限标准, 由市财政局规定。
二、淡水养鱼收入。按照池塘养鱼、网箱养鱼的不同产量水平确定每亩年平均产量最低限标准。具体标准由市财政局规定。
三、花卉收入。外购花卉销售收入, 凡有完税证明或财政部门开具外运证的销售收入, 扣除购入成本后计算征收; 租摆花卉收入, 减半征收; 自产出售花卉收入, 扣除间接费用后计算征收。
四、苗木收入。荒山造林用苗木, 扣除包装费、起苗费用后计算征收。
五、果用瓜等来年倒茬产品, 除征收农业税外, 加征农林特产税。农林特产税的税额, 按照应征农林特产税税额减去应征农业税税额后的余额计算。
第五条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缴纳农林特产税确有困难的, 由纳税人向区、县财政机关提出申请, 按照有关减免税审批权限的规定, 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免农林特产税。
第六条 农林特产税由区、县财政机关征收。纳税人必须向当地财政机关主动申报纳税, 并接受财政机关的审核。
第七条 隐瞒收入偷漏税款的, 由财政机关限期追补偷漏的全部税款,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2年7 月1 日起施行。1985年3 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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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国际中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参加国际中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9年1月9日,国家教委


参加国际中学生体育竞赛活动旨在促进我国中等学校体育的发展,提高我国中学生体育运动水平,并增进各国青少年学生间的友谊和了解。为此,特做如下规定:
一、参赛人员的基本条件
1.运动员:有正式学籍的在校中学生。原则上从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点学校中选拔品德优良、各门文化课达及格以上成绩,长年坚持体育锻炼,体育运动技术水平较高,并符合比赛规程的要求。
2.教练员:由工作认真负责,并在课余训练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的在职体育教师担任。
3.翻译人员:英语或其他工作语言水平较高,有一定涉外工作经验,并对体育及有关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4.团长、领队等工作人员:由国家教委业务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选派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和外事工作经验的干部担任。
5.参赛人员应身体健康,符合出国政审条件。
6.参加国际中学生体育竞赛人员的选拔应严肃认真,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
二、组队办法
1.参加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综合性体育比赛,以及个别较有影响的单项比赛,由国家教委统一选拔组队。其它各项体育比赛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选拔组队。
2.参加集体项目体育比赛,原则上由一所学校的学生组成代表队;个人项目可在全国范围内选拔,组成混合队。
3.为形成我国学校课余体育训练体系和培养体育人才,选拔组队工作应结合体育试点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业余体校的工作和国内中学生体育比赛进行。
4.妥善安排运动员集训和参赛期间的文化学习,并做好赛后的补课工作。
三、参赛项目和审批程序
1.参加国际中学生体育比赛的项目,主要是世界中学生运动会,某些有影响的国际体育比赛及部分单项体育比赛。
2.参加国际中学生体育比赛组队审批工作,由国家教委体育卫生司会同外事局提出方案,报委主管副主任审定。
3.每年由国家教委统一下达外事任务,举办选拔赛。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审查合格后,报国家教委体育卫生司,由体卫司会同外事局办理出国审批等手续。
四、经费
1.由国家教委组派的团、队,外事经费由国家教委的出国费中支付;委托地方组派的团队,其外事经费由地方负担。
2.代表团、队的置装、差旅费、集训费等国内费用,由派出单位负担(参赛人员所在单位)。
3.选拔代表团、队时举办的测验赛的费用由国家教委和地方共同负担。其中,组织比赛的费用由国家教委负担;参赛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由派出单位自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紧密结合实际,明确本单位2012年工作重点,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工作要点

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以强化预防、落实责任、依法治理、应急处置、科技支撑、基础建设为主要措施,以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工作目标,切实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面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安全生产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着力凝聚共识,推动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利用各种方法途径,大力宣传贯彻国务院《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全国第11个“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

(二)搞好安全文化创建活动。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社区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制定有关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强化中小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突出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全面开展公共安全、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学校活动,努力提升中小学生的安全素质。

(四)认真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全面实施全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配套专项规划及相关行业规划,促进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推动安全发展战略的实施。

二、坚持预防为主,着力排查治理隐患,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整治

(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认真学习推广北京市顺义区的先进经验,结合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能够接受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实施政府动态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着重抓好省会城市和有条件地区的示范建设,针对各行业领域特点,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增强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效。

(六)重点抓好煤矿安全工作。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强力推行抽采达标,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严肃查处瓦斯和粉尘超限作业等违规违章行为。加强兼并重组、整合技改矿井安全监管。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监察。扎实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加快小煤矿机械化改造。推行煤矿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认真推广有关地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提升煤矿安全整体水平。

(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安委办〔2011〕50号),制定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会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推动长途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校车等车辆全面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动态监管平台。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严厉整治超速、超载、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非营运车辆载人等非法违法行为。

(八)切实抓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以治理井下工程非法外包、以采代探等严重隐患和问题为重点,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系统、局部通风机使用等进行全面检查。实施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监控、尾矿库安全监测监控等科技示范工程建设。加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安全管理,健全完善、严格执行相关规程标准,严防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海上溢油及输送管网泄漏燃烧等事故。

(九)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贯彻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突出抓好重点监管品种、重点危险工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将安全生产作为危险化学品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加快解决城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转产或关闭问题。深化烟花爆竹“三超一改”、违法分包转包、涉药工房、违规使用氯酸钾和礼花弹专项整治。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和流向监管信息化建设。

(十)深化建筑施工、高速铁路等行业领域的安全整治。认真整治借用资质和挂靠、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以及严重忽视安全生产、赶工期抢进度等建筑施工领域的突出问题。深入排查治理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隐患。以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为重点,集中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深化渡口渡船、渔业船舶、农业机械安全专项整治。

(十一)加强工商贸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突出抓好冶金煤气、交叉检修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温液态金属吊运、粉尘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和容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区域等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深化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整治,严防拥挤踩踏事故。

(十二)强化形势研判分析,提高预防预警能力。加强对事故的统计分析,注重研判不同时段、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领域事故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增强安全监管监察和事故防范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抓好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报送和梳理分析,明确不同季节、不同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重点,突出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三、坚持落实责任,着力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加强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监管

(十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通过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格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实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跟踪落实整改措施,以及警示约谈、黄牌警告、责任追究等行之有效的方法途径,促使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建立与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挂钩的企业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十四)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完善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制度,总结推广有关地区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健全完善煤矿整顿关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职业病防治、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等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协商和决策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等职责。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以及通报、发布、考核制度,每季度在有关媒体公告各地控制指标实施情况,并向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通报沟通。

四、坚持依法治理,着力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

(十五)加强安全法制建设。加快修订《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关配套规章标准。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增强企业和社会公众安全生产法律意识。

(十六)着力打击非法违法行为。针对无照无证和证照不全生产、已关闭小矿小厂死灰复燃、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等典型违法行为,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搞好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在坚持和完善区域内、行业内联合执法机制的同时,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长途客运安全监管等难点,加快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安全生产“打非”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依法处罚和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的“四个一律”措施。鼓励媒体和群众举报非法违法问题。建立健全非法违法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在媒体公示的黑名单制度,推动建立全国安全生产信息联网查询系统。

(十七)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主动公开事故查处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非法违法、瞒报谎报事故查处跟踪督办制度,严肃安全生产党纪国法。结合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腐败问题和“保护伞”,改善安全生产执法环境。

五、强化科技支撑,着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十八)抓好安全科技的推广应用。做好百项先进适用技术、千项新型适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抓好矿山井下安全避险、煤矿瓦斯高效抽采与利用、尾矿库在线监测监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等安全技术示范工程。

(十九)加大安全生产科研攻关力度。突出抓好列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重点科研项目,在事故预防预警、防治控制、抢险处置和监管执法等方面,推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二十)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体系。整合优化安全科研资源,建成一批安全技术创新中心、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中心和国家级安全科研重点实验室,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体系。发布相关行业领域落后安全技术装备淘汰目录,加大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的力度。

(二十一)加快发展安全产业。出台实施关于促进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规范安全评价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国际技术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成果。

(二十二)加强政策引导。在落实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尾矿库治理等扶持政策的同时,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费用制度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政策,发挥经济政策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六、强化应急处置,着力加强队伍和装备建设,进一步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二十三)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省、市、重点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省级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加快建立协同应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应急救援效率。加快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和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充分发挥其在重特大、复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中的中坚作用。

(二十四)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审查和报备工作,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必要条件。加强各类预案之间的衔接,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指导督促高危企业、人员密集场所、中小学校等,定期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自救互救能力。

(二十五)进一步健全完善风险预警机制。认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分级分类、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加快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动态数据库和分级监管系统。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气象、地震、海洋等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建立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协调联动和预警机制。

七、强化基础建设,着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创建,搞好安全培训工作

(二十六)抓好安全达标工作。加强监督指导,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各行业达标创建工作按计划推进。坚持从基础环节抓起,推广煤炭等行业加强班组安全建设经验,明确班组和岗位安全规范,搞好岗位达标和专业达标,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等制度,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二十七)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金安”工程建设和应用,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各地基本建立能够适时反映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状况、便于实施政府动态监管的综合信息网络。

(二十八)抓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抓好换届改选后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和安全监管监察系统主要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高危行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农民工安全培训。严肃查处“三项岗位”人员无证上岗、农民工未经培训就下井进厂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办好安全工程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强化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

八、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着力落实监管职责,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依法开展的轨道

(二十九)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规定,积极划转、理顺和落实职业卫生监管职责,抓紧建立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和技术支撑机构。进一步密切安全监管部门与卫生、社保、工会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全面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协作机制。

(三十)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相关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许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等规章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加大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力度。

(三十一)深化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煤炭、石棉、石英砂、金矿、木制家具等行业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

九、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着力深化创先争优活动,提升监管监察能力

(三十二)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力量。健全完善安全监管和执法体系,尤其要加强县级和乡镇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完善委托执法制度。

(三十三)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思想建设。以打造一支作风扎实、业务精通、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开展向先进模范学习活动,大力弘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精神。

(三十四)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业务能力建设。利用业余学习、选送参训、委托培养、视频讲座、岗位练兵等多种方法途径,开展安全监管监察业务培训,提升专业能力。

(三十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做好保持党的纯洁性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搞好巡视督导和执法监督,维护安全监管监察队伍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三十六)进一步推动安全工作创新。积极推广首届安全生产理论和实践创新奖成果,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科学化水平。

(三十七)全面实施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并实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带动地方配套投资,启动全国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装备和能力建设项目,努力改善基层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十八)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创建“五型机关”和“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为载体,以“创先争优迎接十八大”为主题,开展好创先争优活动,在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大力营造学先进、见行动、作贡献的浓厚氛围。

十、统筹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三十九)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民间机构等在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借鉴国外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方面先进的法规制度和监管经验,举办重要国际会议,组织成果交流、推广和应用。

(四十)充分发挥技术服务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等机构和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及其他有关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在行业指导、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四十一)加强财务审计工作。强化财务预算、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充分发挥财务服务保障和审计监督作用,规范对局属事业单位经营指标的考核和管理。

(四十二)加强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搞好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和资源整合工作,充分发挥其对安全生产的支撑服务功能。继续做好信息工作、后勤服务工作。

(四十三)全面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认真落实好中央关于老干部的各项政策待遇,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认真总结干部离退休制度建立以来的工作经验,进一步创新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老干部、老同志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帮助他们为安全生产事业继续作出贡献。



附件:1. 2012年规划科技重点工作安排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0203/164681/files_founder_662926962/1311810879.doc
2. 2012年安全生产统计与控制考核重点工作安排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0203/164681/files_founder_662926962/2630626259.doc
3. 2012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0203/164681/files_founder_662926962/1465615118.doc
4. 2012年交通运输等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0203/164681/files_founder_662926962/1422711746.doc
5. 2012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0203/164681/files_founder_662926962/2926011837.doc
6. 2012年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0203/164681/files_founder_662926962/852619480.doc
7. 2012年职业卫生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0203/164681/files_founder_662926962/55576434.doc
8. 2012年干部人事和培训与人才重点工作安排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0203/164681/files_founder_662926962/2957126134.doc
9. 2012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安排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0203/164681/files_founder_662926962/1488826564.doc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