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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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证监发(2001)64号


第一部分 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第一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1-1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1-1-1 附录一: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及注册会计师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
1-1-2 附录二: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如有)
1-1-3 附录三:注册会计师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
1-2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申报稿)
1-3 发行公告(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第二部分 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第二章 主承销商推荐文件
2-1 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推荐函”(推荐函后附《发行人基本情况表》)
2-2 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第三章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3-1 法律意见书
3-2 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章 发行申请及授权文件
4-1 发行人出具的“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报告”
4-2 发行人股东大会同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4-3 在申报时和核准前,发行人全体董事和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4-4 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验资人员及其所在的中介机构等同意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无异议的函
第五章 募集资金运用的有关文件
5-1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5-2 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
5-3 发行人全体董事签名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个别董事不同意或弃权,应说明原因并加盖公司印章)
5-4 发行人全体董事签名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5-5 拟收购资产和权益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六章 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
6-1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签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设置及其依据的说明
6-2 发行方案
第七章 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
7-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7-2 发行人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偿债措施的专项说明及主承销商的意见
7-3 发行人资信情况
7-3-1 发行人(全体董事签名)关于公司资信情况的说明及发行人律师对公司资信情况的意见
7-3-2 资信评估机构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的资信评级分析报告(如有)
7-4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合同
7-5 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情况
7-5-1 发行人关于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情况的说明
7-5-2 发行人关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
7-5-3 发行人关于最近一次股本增减、对外投资、股利分配、收购兼并等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7-5-4 发行人公司章程
7-6 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信息披露合规性情况的说明
7-7 主承销商对发行人股票近三年运行及走势的分析报告
7-8 主承销商关于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分析报告
7-9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及补充协议
7-10 主承销商、其他承销团成员,签名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验资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该机构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其中签名律师及其所在机构还需提供通过年检的执业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所属司法局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
发行人基本情况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
| |发行人名称 | | 注册日期 | | 注册地点 | |
|概|------|------|-------|--------------------|
|况|公司设立方式| | 主要股东 |1、 2、 |
| |------|-----------------------------------|
| | 主营业务 | |
|-|------------------------------------------|
| | 项目 | 股份数量(万股) | 占总股本(%) |
| |-------------|----------------------------|
| |国家股 | |
| |-------------|----------------------------|
| |国有法人股 | |
| |-------------|----------------------------|
|股|外资股 | |
|本|-------------|----------------------------|
|结|其他法人股 | |
|构|-------------|----------------------------|
| |原内部职工股 | |
| |-------------|----------------------------|
| |社会公众股 | |
| |-------------|----------------------------|
| |其他(应注明具体类别) | |
| |-------------|----------------------------|
| |合计 | |
|-|------------------------------------------|

| | 发行前一年末资产与业绩 |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 |----------------------------|-------------|
| | 净资产 | |资产负债率 | |申报发行规模 | |
| | | | | |-------|-----|
| | (万元) | | (%) | |转股价格 | |
|基|------|------|-------|------|-------|-----|
|本| 税后利润 | |净资产收益率 | |期限 | |
|数| | | | |-------|-----|
|据| (万元) | | (%) | |票面利率 | |
| |-------------|--------------|-------|-----|
| | | |担保人 | |
| | 发行前每股利润(元) | |-------|-----|
| | | |资信评级机构 | |
| |------------------------------------------|
| |发行前后债券余额占净资产(%) |
|-|------------------------------------------|
| |主承销商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
|中|发行人律师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介|------|------|-------|------|-------|-----|
|机|财务审计机构|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构|------|------|-------|------|-------|-----|
| |资产评估机构|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
| | 其他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发行人核查人签名: 主承销商授权代表签名: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通知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
为规范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报送申请文件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所有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均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发〔2001〕3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并按照本准则的内容和格式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200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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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1990年12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修订印发)


为了贯彻实施中央提出的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加快山东半岛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扩大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在山东半岛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淄博、日照七市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凡属符合国家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生产性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
及外汇收支不需要省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自行审批;其他市地的项目审批权限为二千万美元以下;省外贸局、省冶金工业总公司项目审批权限为三千万美元以下。按上述审批权限审批的项目,均需报省经贸委、计委、经委等有
关部门备案。
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项目,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立项,由省经贸委纳入“对外项目库”,分批对外公布,有些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二、外商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不具备前款减征条件,但是属于下列行业(包括科研项目)的,经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计算征税: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三)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四)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五)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及其加工工业;
(六)建筑业。
外商投资上述项目免缴地方所得税。
三、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现有企业(包括经批准的乡镇和村办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进口国内暂不能生产或不能保证供应的关键设备、仪器仪表和其他必需器材;农村为安排发展出口农业产品加工项目所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耕作、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
机具以及其他必需的技术设备,不论外汇来源,在规定期限内,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对已进口但闲置不用的设备,征得海关同意并经省经委批准立项纳入技改计划,允许合理转让,享受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的优惠待遇。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生产用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投资的外商及国外技职人员进口安家物品和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免缴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除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外,外商投资企业产
品出口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者进出口合同验放。
五、直接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安排的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货运车辆以及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必须进口的材料,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利用上述贷款
投资的项目免征建筑税。经批准,可先还贷,后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用产品税、增值税归还贷款;新增的出口创汇可先还贷,后分成。
利用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以及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信贷、对外发行债券、股票和经营外汇投资业务的金融组织的外汇贷款,可视同利用外资,享受减免关税优惠。
六、鼓励对外商品贸易与引进技术相结合。由省经贸委出具证明,对技贸结合进口的物资、物品,给予以下税收优惠:对需要进口成套的散件,其进口关税不按整机,减按零部件税率征税;对于零部件在税则中没有单列税率的,减按整机税率的三分之二计征,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
税减按该产品应纳税额的60%计征。
七、为减少进口、发展出口,对引进的国外先进技术随附的关键设备和进行消化吸收所需进口的软件和样机,分别由省经贸委和经委出具证明,免征或减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消化吸收产品,按规定的管理权限,经鉴定,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由税务机关批准,给予
减免一到三年产品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期满后,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
八、鼓励采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方式改造老企业。国营、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可以用现有的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和自有资金,以及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作为出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将厂房、设备、场地使用权,出租、承包、出售给外国投资者。
九、经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国内投资部分纳入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所需信贷资金纳入年度计划。经省人民银行批准,也可由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多方筹集资金。
十、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凡属国内紧缺、需要进口的,其性能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价格和交货期适宜的,经批准,可以实行进口替代,国内用户优先选用,并允许收取全部或部分外汇。
十一、积极发展技术出口,以技术出口带动设备出口,经省计委、经贸委、科委和省外汇管理局审核后,上报国家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出口所收外汇实行全额留成。机构设备生产企业可从出口所得人民币或外汇中提取一定比例给技术研制单位,数额多少,由双方商定。
十二、鼓励企业、团体、个人利用各种渠道和海外关系,介绍或承办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积极开拓民间劳务出口渠道。经批准,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各市可成立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分公司,委托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签约。
十三、积极发展与内地省市多种形式的联营和合作,开办出口代理业务,扩大产品出口。由内地省市提供货源出口的,分成的外汇全部留给供货单位。
十四、在青岛、烟台、威海三个港口开展国际转口贸易,允许外国货物免税进出,但须存放在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内,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
十五、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省辖地级市、省外贸公司、工贸公司、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和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料件一次加工后不能直接出口的,经海关特许,可实行多次保税;对不具备建立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条件的经营加工单位,可区别不同情况,
实行“全额保税、内销补税”、“全额征税、多退少补”或“全额征税、返销退税”。
十六、省和各市地成立外汇调剂机构。各类留成外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以及准许调剂的其他外汇,都可以通过外汇调剂中心相互调剂。
十七、经批准,国外金融组织,可在经济开放区的省辖地级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建立中外合资银行。上述金融机构,可参与国内证券交易、同行业资金拆借以及开展信托投资、租赁业务。
十八、经国家批准,可在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淄博、日照市划出一定区域,设立出口加工区或专业工业区。
十九、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允许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指定的地块承租和成片开发、利用、经营。对出让、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抵押、出租、赠与、交换及继承。可以地块和地面建筑物作股本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
二十、外商投资企业可按国际惯例进行管理。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在国内外招聘。
二十一、鼓励国内外的专家、学者来我省承包某些科研设计单位、科研课题,同我省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攻关,共同开发出口新产品。对重大科研项目实行国内外公开招标。对合作研究和承包科研单位、科研项目所需进口的分析、测试、检查、计量、仪器(表)及其配套设备和
附件、大中小及微型计算机系统等,均免征关税和产品税。
二十二、省在香港、美国、西欧等地的国际经济贸易中心城市设立综合性经贸机构。经批准,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和企业集团,可在境外设立贸易机构;各类企业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和事业性经济实体,可到境外投资兴办非贸易性企业。
二十三、奖励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项目的有功人员。项目投产获利后,给予引荐者一次性奖励,确认为填补省内空白的高技术项目给予重奖,奖金数额由企业自定。引荐者属华侨、港澳台同胞,符合就业条件的亲属,可优先安排其亲属就业。
二十四、台湾投资者山东境内投资适用本规定。
二十五、本规定由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1988年5月10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废止。)



1990年12月27日

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广西省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规划管理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2000]42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
玉林市规划管理局关于《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九月三十日


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玉林市规划管理局二000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确保城建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科学管理和利用,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机关、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基本建设中所产生的城建档案均应纳入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玉林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城建档案馆所需的各种经费由市财政从城市维护费建设税中列支。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的主要任务是:收集、接收和保管涉及全市范围的有保存价值的建设资料;对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的管理和必要的整理汇编;对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及检查有关城市建设档案法规的实施;参加市重点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积极开展利用工作,成为城建档案资料储存、利用、咨询、交流的服务中心。
第六条城建档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本市各县(市)城建档案室(科)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城建档案工作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配备必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档案专(兼)职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本县(市)产生的城建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材料。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七条市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玉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档案:
(一)城市勘测、规划档案
1.勘察: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查成果副本。
2.测绘: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管线图。
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3.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档案
1.道路: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停车场和重要公路的工程档案材料及竣工图。
2.桥涵:城市永久性桥梁、立体交叉高架路、人行过街桥(道)、重要涵洞、隧洞、隧道的工程档案材料及桥涵分布图(铁路桥涵按3.1)。
3.排水:城市污、雨水排除及污水处理工程档案材料及管网现状图、管道竣工图。
4.供水:城市取水、输水、净水和配水设施档案材料及管网现状图、管道竣工图。
5.燃气:城市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工程档案材料及输气管网现状图、管道竣工图。
6.照明:城市路灯线网布置及系统图、照明设施分布图。
7.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
①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规划设计,改建变迁资料,风景名胜、古建筑等的总平面图,地下管线综合布置图,历史记载材料及照片,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现状图及修缮记录。
②城市依托大自然环境绿化规划和实施计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实施建设情况,风景名胜区保护、发展规划及分布图。
③古树名木统计表,位置、情状描述,价值、意义论证,保护复状历史记载材料及照片。
④文物古迹、纪念性建筑及名人故居的照片、现状图、历史记载材料和修缮记录。
⑤城市标志性设施、观赏游览设施及雕塑的照片等有关材料。
8.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程:各种环卫设施分布图、规划图和重要市容环卫工程档案材料。
9.城市防灾:防洪防灾规划、城市河道水系图、防洪工程设施分布图和防洪设施工程档案材料、城市防洪历史档案材料,其他防灾有关档案材料。
10.城市人防工程: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档案局《人民防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三)城市交通、电力、邮电档案
1.铁路
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区段站以上的客、货运站,编组站及工厂厂房的总平面布置图,地下管线径路图和竣工验收报告。
②城市规划区的桥梁总平面位置图,平面、立面的竣工图及有关说明;线路、隧道的总平面位置图,横纵断面标准图及有关说明。
2.公共交通:汽车、出租汽车场站设施工程及线网布置档案材料。
3.主要长途汽车客运站的工程档案材料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4.城市供电
①电源:电厂总平面图、主要建筑物建筑竣工图、厂区外综合管网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
②电网:变电工程主要建筑物建筑竣工图、供电、配电线路平面图、线路地理结线图。
5.城市邮政、电信
①邮政、电信枢纽建筑工程档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②微波站位置及空中通道图,短波收发讯台位置图,地下、地面站位置图,市区内市话、长途明线杆路图;邮政运输地下通道位置图和管线道路工程有关的文字材料。
(四)城市民用、工业建筑工程档案
1.民用建筑
①居住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项目审批、设计说明、工程地质报告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不同时期典型住宅和各种住宅标准图。
②公共建筑、行政办公、旅游、外事、科技、文娱、教育、宣传、出版、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广播电视、金融保险等重要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及综合管线竣工图、内部主要建筑物竣工图、工程地质报告和竣工验收结论性文件材料。
2.工业建筑
①大中型工厂、矿山、仓储企业的总平面图及综合管线竣工图,主要建筑物的建筑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与全市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粮食、副食加工等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档案材料。
②国防工业企业的厂区总平面图及厂区与外界相连的地下管线竣工图。厂外建筑工程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五)军事工程档案
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六)城市建设系统科研、设计档案
1.城市建设科研的重要科研成果、获奖项目档案材料。
2.城市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及反映城市主要面貌的重要公共建筑物、典型居住建筑工程设计档案材料。
(七)城市规划、建设基础资料:
1.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事业和设施发展史等资料。
2.城市自然资料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资料。
3.城市技术经济资料包括城市经济、人口、自然资源、环境、交通、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工矿、企事业的现状及发展等统计资料。
4.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文件资料、统计资料及设计、科研、施工等技术规程规范、专业论著等资料。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报送和接收

第八条凡在玉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维修的重点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应按广西建设厅桂建城字[1999]第1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与城建档案馆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验收工程竣工档案。没有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验收合格的签字,不得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凡是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完整的工程,或未及时将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馆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质量等级证书;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发给产权证。
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时间
(一)凡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二)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三)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
(四)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应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条各建设单位在驻地围墙外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包括地下工业管道、电力、电讯、直埋电缆、人防等),必须报送本市统一座标、高程等内容的平面、断面图的全部竣工档案。
第十一条建筑物移交新管理单位时,其工程档案必须随同移交新单位。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向市档案馆报送的城建档案要求内容齐全、准确可靠、图字清晰、符合技术要求,并利于长久保存。
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是各单位应尽的责任,形成和报送档案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城建档案的报送与接收应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移交档案的内容、卷(册)和页数,并有完备的签字验收手续和利用权限、保管期限等说明。

第四章 城建档案管理及利用

第十四条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应配备足够数量和胜任档案工作的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要积极地为全市的城建档案工作服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保密制度,刻苦学习,钻研业务,提高管理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十六条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必须编制城建档案保管期限表。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定期三种;保存的档案要定期进行鉴定,确定密级。
第十七条对已进馆的档案严格按照工作程序,配备必需的先进设施,进行科学技术管理,确保档案的长期和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要为查阅、利用城建档案创造条件。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检索工具,做好利用效果的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开展业务咨询,更有效的为城市建设服务。
凡查阅、复制城建档案资料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档案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必须有防盗、防火、防尘、防虫、防潮、防鼠等设施,并具有一定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