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197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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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1972年)

中国政府 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7月5日)
  斯里兰卡共和国总理西丽玛沃·班达拉奈克夫人,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邀请,于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至七月五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在访问期间,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会见了西丽玛沃·班达拉奈克总理,并同她进行了亲切友好的谈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主席董必武和副主席宋庆龄也分别会见了西丽玛沃·班达拉奈克总理。
  斯里兰卡总理和她的随行人员在中国期间,访问了北京、沈阳、大连、上海,参观了人民公社、工厂、水利工程、名胜古迹。中国人民给予斯里兰卡总理的热烈和热情的接待,突出而令人难忘地反映了中国人民对斯里兰卡总理以及斯里兰卡政府和人民的友好情谊。在访问期间,班达拉奈克总理注意到,自从她上次访华以来,中国人民在毛主席的鼓舞人心的领导下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在访问期间,周恩来总理和西丽玛沃·班达拉奈克总理在友好、诚挚和坦率的气氛中,广泛地就重大国际问题、进一步发展斯里兰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和合作以及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会谈。两国总理一致对会谈表示深为满意。
  在回顾双边关系时,两国总理感到,他们完全有理由对斯里兰卡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关系的稳步和不断的加强感到满意。他们注意到,两国政府和人民的合作已经在包括政治、经济、贸易以及文化和体育等广泛的领域中得到扩大和发展。
  斯里兰卡总理对中国多年来,特别是一九七0年五月她的政府成立以来,给予斯里兰卡的援助表示她个人和她的政府的深切感谢,并对中国对于发展中国家援助的八项原则,包括平等、友谊和互利的原则表示高度赞赏。
  在讨论继续进行两国间的经济合作时,班达拉奈克总理向中国总理介绍了她的政府的五年计划的概括的目标和战略。她强调了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不顾重重障碍和艰难争取实现经济独立和经济发展这两个目的的决心。中国政府赞扬斯里兰卡政府在班达拉奈克总理领导下,为建设自己国家而作出的积极努力。为了支持斯里兰卡发展民族经济,中国政府决定向斯里兰卡政府提供一项长期无息贷款。
  中国政府对于斯里兰卡政府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所给予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班达拉奈克总理特别对于斯里兰卡共和国在促成联合国大会第二十六届会议的历史性表决方面能起的作用表示满意。
  两位领导人认为,国际形势继续朝着有利于世界人民的方向发展。第三世界国家在国际事务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班达拉奈克总理表示,作为不结盟国家,斯里兰卡一贯主张不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国家在五项原则基础上和平共处。中国政府重申坚决支持斯里兰卡政府奉行的独立自主、和平中立的不结盟政策。
  两位领导人回顾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不断扩大的差距的问题,并同意发展中国家应一致努力争取实现公平的国际贸易制度。两位领导人特别考虑了发展中的小国的困难,并一致认为发达国家负有特别责任,保证这些小国的经济弱点不被利用来侵犯它们的主权、领土完整和破坏它们的政治独立。两位领导人还强调发达国家有义务支持这些国家的经济独立。
  班达拉奈克总理就斯里兰卡提出的宣布印度洋为和平区的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给予的支持,特别是为使宣言在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在联合国大会上得到顺利通过而提供的协助,转达了她的政府的感谢。斯里兰卡总理向中国总理介绍了她的政府根据这一决议并为了争取其迅速实现而已经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和主动措施。她表示希望所有有关国家采取决议中所预定的必要行动以使它早日实现。中国政府认为,斯里兰卡提出的这一建议反映了亚非国家维护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反对超级大国侵略扩张的迫切愿望。中国政府和人民对于这一正义主张表示坚决支持。中国政府赞赏斯里兰卡政府,特别是班达拉奈克总理本人为这一建议所采取的主动,并且认为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印度洋作为和平区的宣言”的决议应当得到尊重。
  双方表示坚决支持印度支那各国人民争取民族解放的正义斗争。双方认为,印度支那问题必须在没有外来干涉的情况下,按照印度支那各国人民的愿望,由印度支那各国人民自己来解决,一切外国军队应当迅速、全部、无条件地撤出这一地区。
  双方坚决支持巴勒斯坦人民和阿拉伯各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支持下的以色列侵略的正义斗争。
  双方对当前南亚次大陆的紧张局势表示关切,并且重申该地区的悬而未决的问题应该在完全平等、互相尊重国家独立和统一、领土完整和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互利互让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和平谈判加以解决,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在回顾非洲南部事态的发展时,两国总理重申对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的强烈谴责。他们表示坚决支持亚非各国人民的民族独立运动和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外来侵略的斗争。
  双方重申,中斯两国将继续同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一道,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目标而奋斗。
  双方满意地认为,斯里兰卡共和国总理西丽玛沃·班达拉奈克对中国的国事访问和两国领导人的交换意见,对增进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和促进亚非人民团结反帝事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斯里兰卡共和国总理
     周 恩 来           西丽玛沃·班达拉奈克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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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电网工程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电网工程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并政发〔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加快我市电网工程建设,现将电网工程建设用地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永久性占地补偿标准
电网工程建设需要征用的土地、输电线路塔基永久性占地及电缆沟道永久性占地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即按山西省统一年产值的8倍计;安置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的17倍计;青苗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的1倍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情况确定。另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要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统一年产值的5倍计;征收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只收取土地补偿费。
(一)输电线路走廊的杆、塔基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7〕6号文件执行,原则上不征地,只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用标准以当地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乘以塔基占地面积(计算方法为地面以上基础外侧各加0.5米)计算。
(二)电缆沟道占地只补不征,补偿分两个标准:一是电缆沟顶部覆土大于1米按0.5倍征地标准支付,二是电缆沟顶部覆土小于1米按征地费用支付(计算方法为电缆沟断面外侧宽度乘以电缆沟长度再乘以征地标准费用)。
(三)直埋电缆只补不征,以征地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计算方法为1米宽乘以延长米再乘以征地标准费用)。
(四)变电站建设用地需办理土地手续,并按规定支付土地征用补偿费用。
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依据有资质评估公司评估的评估价,参照当年各项省、市重点工程补偿标准制定。
(二)附着物补偿标准
市辖六区附着物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没有涵盖内容以评估价执行):
1.围墙
砖围墙 60元/平方米
片石基础 150元/立方米 
2.迁坟 
1500元/座(包括迁葬工料及新选坟址费用)
3.棚房(钢管、钢架玻璃钢瓦顶房屋)
100-200元/平方米
4.畜禽舍 
砖混结构 80-16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 50-80元/平方米 
5.温室
塑料布顶 80-150元/平方米
玻璃顶 200-300元/平方米
6.水池、水渠等
  土筑水渠、水池 25元/立方(按挖方体积,不包括田间毛渠)
  石砌水渠、水池 90-100元/立方
  砖砌水渠、水池 70-90元/立方
7.水井 
手压井 200元/米 
废枯井 120元/米 
机井(深20-50米) 180-230元/米
  机井(深50-100米) 230-280元/米
机井(深100-250米) 280-600元/米
机井(深250米以上,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 600-800元/米 
8.树木
落叶乔木(按胸径计算) 每公分按5-10元补偿
常绿乔木(按高度计算) 每米按100-300元补偿
灌木(按高度计算)     1米以下按20元补偿,1米以上按50元补偿。
栽种1年果树 30-50元/株 
栽种2年果树 50-80元/株 
栽种3年果树 80-150元/株 
初果期 150元/株
中果期 300元/株
盛果期 500元/株

(果树包括苹果、梨、 桃、杏、核桃、樱桃、柿、枣等树种,超出农林部门规定的合理栽种标准部分不予计算)。
葡萄(1年生) 15-25元/株
  葡萄(2年生) 25-40元/株
  葡萄(3-5年生) 70-100元/株
中果期 200元/株
盛果期 300元/株
三县一市按照评估分别制定标准。
三、电网建设工程临时占地补偿标准
(一)临时占地补偿依据当地土地部门核定的当地3年平均产值1倍计算,影响几年耕种,按几年补偿。
(二)放线占地费按照架线时人工展放导线绳踩踏实际发生面积计算,确实损坏严重的,经实地丈量进行补偿。施工期间有农作物的,补偿标准按3年平均产值1倍计算;无农作物的,按复垦费200元/亩计算。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具体规则

财政部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具体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填制,根据《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制定本具体规则。
第二条 本具体规则所称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是指财政检查人员在检查中所形成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
第三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第四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一)检查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号;
(二)检查项目的名称;
(三)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事项发生的日期、凭证号、原会计分录、金额和文件号等;
(四)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
(五)附件的主要内容及张数;
(六)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名;
(七)检查组制单人签名及填制日期;
(八)检查组复核人签名及复核日期;
(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检查证明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报表、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
(三)注册会计师签名提供的有关审计报告等资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填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重点突出,真实地摘录反映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有关事项。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不得被擅自删改或修改。
第七条 填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做到条理清楚,用词准确,字迹清楚,格式规范;检查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等,必须准确、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资料要整齐完整,不相互矛盾。
第八条 相关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之间的数据有勾稽关系的,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底稿编号。
第九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经被检查单位或其他提供证明资料者的签证认定。如果有特殊情况无法签证认定的,检查组要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当由检查组组长或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并签名。
第十一条 必要时,检查人员可根据复核情况对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予以补充、修改,或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未经财政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必须认真分类整理,纳入财政检查报告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本具体规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具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