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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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八号)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为了不断改进和完善授予专利权程序,提高专利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我局决定将“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及其“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及其“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分别合并,更改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编号2
601A)”、“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编号2100A)”。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我局即将上述两种新通知书分别打印一式两份,一份发给申请人,另一份存档。
我局原使用的“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编号2601)”、“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编号2100)”,及其相应的两种“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同时停止使用。
在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仍使用现行的“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两种表格。
特此公告。
本公告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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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1997年10月29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以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档案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继续教育应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联系科学技术和档案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动、有效地为提高档案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服务。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及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扩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不同层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目标是:

高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能跟踪国内外档案学理论研究的最新动向,了解和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最新知识,成为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

中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应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培养并提高解决技术或管理问题的综合能力,成为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初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应结合本职工作,充实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基本技术的训练,提高岗位工作能力,掌握技术或管理工作的方法。

第四条 继续教育对象,是各级档案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以中青年档案专业技术骨干为重点的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保证有关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它必要条件。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自觉服从所在单位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与考核。在接受继续教育后,要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不同层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目标、知识结构和实际需要确定。其原则是结合本职工作以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学习内容应具有超前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七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继续教育应紧密结合档案行业的职业道德教育、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法制建设、档案基础建设工作实践等,采取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培训中心,省级档案干部培训机构(基地)是实施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和协调各种社会办学力量,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设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第九条 继续教育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由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条 继续教育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多途径筹集解决。有条件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块实施。

第十二条 国家档案局负责全国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制定规划、法规、组织教学示范活动,进行综合协调、政策指导。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和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内容的教学指导。根据档案学科和档案事业发展的趋向,以及对档案专业人员素质的要求,编制科目指南,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内容。

第十五条 档案系统实行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制度。各级档案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继续教育档案,连续记载档案专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晋级、晋升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档案系统实行继续教育奖励制度。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加强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不断改善继续教育的社会环境。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国土资源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国土资源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吴政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吴忠市国土资源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吴忠市国土资源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吴忠市国土资源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构建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二)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执法监察情况;

(五)本年度国土资源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六)国土资源议案、提案、建议办理情况。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二)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三)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各类土地(耕地、园地、林地、设施农业、养殖业等)利用情况;

(四)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征地补偿安置、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农用地流转等情况;

(五)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发生的重大国土资源纠纷调处情况。

第三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国土资源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执法监察情况;

(五)国土资源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条 发生违法占地面积较大、破坏基本农田等重大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