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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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管委(建委)、城管监察大队、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府令1998年第18号),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经北京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予以公布。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和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首都机场、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北京站、北京西站、亚运村、首都体育馆、北京工人体育场(馆)、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以及首都机场路、京昌高速路、京通快速路、京沈高速路北京段
、京津塘高速路北京段、京石高速路北京段、京开高速路北京段等道路和地区范围及市负责审批的媒体范围。
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审批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地区范围,由区、县政府决定。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机关,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户外广告,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招标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合法有效的设置审批手续。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的相应资金或者满足招标正常进行的基础工作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投标人的资格,招标的广告媒体的数量、设置地点和使用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广告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招标公告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文件需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为有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职责;
(二)招标的户外广告媒体设置的合法有效文件;
(三)招标范围;
(四)投标人资格;
(五)招标方式;
(六)招标底价;
(七)招标的户外广告媒体的使用期限;
(八)招标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评标日期、地点等;
(九)履约保证金;
(十)付款方式;
(十一)合同条款;
(十二)其他要求及说明。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标底采取明标方式。
标底以户外广告媒体所处位置的空间资源及广告效应、占地费用、制作成本等为基本依据,由招标人编制,并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本市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公司。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媒体的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一)由招标人按照批准的招标方式发出招标公告;
(二)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解答有关问题、组织踏勘现场;
(三)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
(四)开标;
(五)需要时进行评标;
(六)确定中标人;
(七)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同招标人签订户外广告媒体设置使用权合同。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论中标与否,均按规定进行封存处理,不予退回。
第二十条 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高于招标底价,并且是唯一最高价时,即为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高于招标底价,如果出现相同的最高价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管理机关的人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管理机关的人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发布中标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收益,按照约定的比例,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市政公益事业和户外广告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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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暂行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淄博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7月31日
      淄博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以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炉渣、黄河淤泥沙等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制品。
  本规定所称节能建筑,系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采取各种措施达到节能标准的建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目标管理。


  第五条 市经委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市建委负责全市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工作。
  计划、交通、建材、土管、规划、工商、税务、财政、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


  第六条 对在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墙体材料管理





  第七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上以及平原地段其他土地上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窑场。


  第八条 市经委、市建委应当在粘土砖瓦限产和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方面分别制定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建委应当每年将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计划指标下达到建设、开发、设计单位,确保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比例逐年增长;组织编制应用技术规范、标准图集和定额;以品种、质量、市场供需为导向,反馈信息,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


  第九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投资项目,由经委审查,税务机关批准,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零税率。


  第十条 计划、建材、科技、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及建筑应用项目,应当优先立项,优先给予资金扶持;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计划的项目,优先有偿使用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等工业废渣和黄河淤泥沙取代粘土原料生产墙体材料。其掺用工业废渣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由经委认定,税务机关批准,减免增值税。
  新建、改建并独立核算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其产品中废渣掺用比例符合国家标准的,由经委认定、税务机关批准,自生产之日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


  第十二条 对有明显标记的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等工业废渣的专用运输车辆,由市经委认定、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定路线、里程、车辆状况及密封条件后,减免养路费、过路费、过桥费。


  第十三条 工业废渣排放单位应当做好工业废渣的供应工作。利用未经加工的原状粉煤灰、煤矸石、赤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四条 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等综合利用研究试验机构,应当加强科研设施建设,充实技术力量,与国内外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密切合作,进行废渣的综合利用研究、信息交流、产品开发、咨询服务以及行业性活动。
  政府从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及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废渣综合利用研究试验工作。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组织生产。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市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
  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六条 建材管理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范围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一)框、排架结构,高层建筑工程的填充墙;
  (二)其他建筑工程达到墙体材料总量的30%。

第三章 节能建筑推广





  第十八条 市建委应当制定节能建筑推广规划和年度计划,分步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节能住宅建设项目,凭有关部门的立项文件,经建委审核,税务机关批准,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第二十条 建委应当组织编制节能建筑技术规范、标准、图集及定额,推广先进的节能技术、材料、设备和建筑设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按照节能建筑标准的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节能建筑报批手续。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设计,保证节能建筑设计质量。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节能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严格监督。市建委可以指定相应的检测机构,对工程中使用的节能建筑材料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计委、经委、建委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建设方案进行节能专项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第二十四条 鼓励建设节能建筑示范小区,对示范小区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当减免城市设施建设配套费用。

第四章 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及五区建制镇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规定标准,向市、县建委缴纳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建设单位凭交款证明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未缴纳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经市建委确认后免缴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
  (一)道路、桥梁、排水设施项目;
  (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三)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四)新型墙体材料住宅试点工程项目;
  (五)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项目;
  (六)新建、扩建、改建以工业废渣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


  第二十七条 建筑墙体完工后,由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工程,其缴纳的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不予返还;经验收达到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标准的,由建委按省规定标准返还其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


  第二十八条 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不予返还部分的使用范围:
  (一)新型墙体材料科研、开发以及标准化工作;
  (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
  (三)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节能建筑推广;
  (四)经过同级财政核定的墙改事业经费;
  (五)奖励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 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由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使用者,由建委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建委责令改正,处2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建设、开发、施工等单位,擅自更改建筑工程设计,降低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其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不予返还,由建委责令其限期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应当采用节能建筑设计而未采用的设计单位,或者擅自更改节能建筑设计的建设单位,由建委责令其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缴纳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建委责令其停止施工,即期补缴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返还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的机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返还。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在杏林区、集美区、海沧投资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的90%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在同安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同安区政府参照本本规定,结合同安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由用地单位依照本规定标准支付补偿费用。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四条 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㈠ 征用耕地,属旱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属水田、菜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㈡ 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渔塘(含耕地改渔塘)、水库等水面,按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㈢ 征用果园地(含耕地改果园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㈣ 征用林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
㈤ 征用荒山、杂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第六条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㈠ 征用耕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助;
㈡ 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渔塘、水库等水面,按耕地补助标准的50%补助;
㈢ 征用果园地、林地,按耕地补助标准的40%补助;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第七条 征用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三执行。但青苗的补偿费不得低于4000元/亩。属抢种的作物(含林果树)、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八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价格主管部门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平均年产量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市政府公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已发布征地公告或组织实施的征用土地项目,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市政府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但尚未公告或组织实施的征用土地项目,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一:厦门市征用土地各类土地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
│土 地 类 别 │三年平均产值│ 补 偿 倍 数 │ 补偿金额 │
├─┬────┼──────┼────────────┼───────┤
│耕│ 旱 地 │ 2480 │ 8 │ 19840 │
│ ├────┼──────┼────────────┼───────┤
│地│水田菜地│ 2480 │ 10 │ 24800 │
├─┴────┼──────┼────────────┼───────┤
│渔塘、水库等│ │ │ │
│养殖水面(含│ │ 水田的0.6倍=6 │ 14880 │
│耕改池) │ │ │ │
├──────┼──────┼────────────┼───────┤
│果园地(含耕│ │ 旱地的0.6倍=4.8 │ 11904 │
│改果) │ │ │ │
├──────┼──────┼────────────┼───────┤
│ 林 地 │ │ 旱地的0.5倍=4 │ 9920 │
├──────┼──────┼────────────┼───────┤
│ 荒山杂地 │ │ 旱地的0.2倍=1.6 │ 3968 │
├──────┴──────┴────────────┴───────┤
│ 说明:耕地还应补偿水利设施摊销费300元/亩 │
└──────────────────────────────────┘
— 1 —
附表二: 厦门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亩
┌────┬───────────┬─────────────────────────────┐
│ │ 补 安 │ │
│ │补 助 置 │ 人 均 耕 地 面 积 (亩) │
│ 地 类 │ 助 倍 人 │ │
│ │ 金 数 数 ├─────┬───┬───┬───┬───┬───┬───┤
│ │ 额 │ 0.99 │ 0.90 │ 0.80 │~0.70 │ 0.60 │ 0.50 │ 0.40 │
├────┼───────────┼─────┼───┼───┼───┼───┼───┼───┤
│ │ 安 置 人 数 │ 1 │ 1.1 │ 1.25 │ 1.43 │ 1.67 │ 2.0 │ 2.5 │
│ ├───────────┼─────┼───┼───┼───┼───┼───┼───┤
│ 耕 地 │ 补 助 倍 数 │ 6 │ 6.6 │ 7.5 │ 8.58 │ 10.0 │ 12.0 │ 15.0 │
│ ├───────────┼─────┼───┼───┼───┼───┼───┼───┤
│ │ 补 助 金 额 │ 14880 │16368 │ 18600│21278 │ 24800│29760 │ 37200│
├────┼───────────┼─────┼───┼───┼───┼───┼───┼───┤
│ 渔 塘 │ 安 置 人 数 │ 1 │ 1.1 │ 1.25 │1.43 │ 1.67 │ 2.0 │ 2.5 │
│水 库 等├───────────┼─────┼───┼───┼───┼───┼───┼───┤
│ │ │耕地的0.5 │ 3.3 │ 3.75 │4.29 │ 5.01 │ 6.0 │ 7.5 │
│ │ 补 助 倍 数 │ 倍=3.0 │ │ │ │ │ │ │
│ 养 殖 ├───────────┼─────┼───┼───┼───┼───╁───┼───┤
│ 水 面 │ 补 助 金 额 │ 7440 │ 8184 │ 9300 │10639 │12425 │14880 │ 18600│
├────┼───────────┼─────┼───┼───┼───┼───┼───┼───┤
│ │ 安 置 人 数 │ 1 │ 1.1 │ 1.25 │ 1.43 │ 1.67 │ 2.0 │ 2.5 │
│ 果 园 ├───────────┼─────┼───┼───┼───┼───┼───┼───┤
│ │ │耕地的0.4 │ 2.64 │ 3.00 │ 3.43 │ 4.0 │ 4.8 │ 6.0 │
│ │ 补 助 倍 数 │ 倍=2.4 │ │ │ │ │ │ │
│ 林 地 ├───────────┼─────┼───┼───┼───┼───┼───┼───┤
│ │ 补 助 金 额 │ 5952 │ 6547 │ 7440 │ 8506 │ 9920 │11904 │ 14880│
└────┴───────────┴─────┴───┴───┴───┴───┴───┴───┘
注:耕地平均年产值为2480元/亩。
— 2 —
附表三:厦门市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表三(1)厦门市征用苗圃迁移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类 别│ 主 要 品 种 │ 规 格 │ 补 偿 费 │ 备 注 │
├───┼───────────┼───────┼──────┼──────────┤
│柏 类│南洋杉、龙柏、园柏、璎│高70-300 cm │12000-18482│300cm以上加30% │
│ │珞柏、千头柏、洒金柏等│ │ │70cm以下减10% │
├───┼───────────┼───────┼──────┼──────────┤
│草 皮│高丽芝草、马尼拉草、狗│ │ 993 │ │
│ │牙草等 │ │ │ │
├───┼───────────┼───────┼──────┼──────────┤
│绿 篱│七里香、日本丁香、冬青│高60-80cm │ 5622 │80cm以上加10% │
│ │等 │冠20-30cm │ │60cm以下减10% │
├───┼───────────┼───────┼──────┼──────────┤
│ │金线莲、施玲花、含笑、│ │ │ │
│ │彩朱蕉、海桐、变叶木、│高30-180cm │ │180cm以上加10% │
│灌木类│吊灯花、紫薇、美人蕉、│冠40-80cm │ 6696 │ │
│ │菊花、茶花、七里香球、│(天文冬除外) │ │50cm以下减10% │
│ │马西铁、八角金盘、海芋│ │ │ │
│ │三角梅、红木、扶桑、龟│ │ │ │
│ │背竹、天文冬、桂花等 │ │ │ │
├───┼───────────┼───────┼──────┼──────────┤
│ │美丽针葵、散尾葵、鱼尾│高50--300cm │ │300cm以上加10% │
│棕桐类│葵、皇后葵、海枣、假槟│冠40-150cm │11000-17477│50cm以下减10% │
│ │梆、大王椰子、棕竹等 │ │ │ │
├───┼───────────┼───────┼──────┼──────────┤
│ │白玉兰、羊紫荆、木棉、│ │ │胸径12cm以上加10% │
│乔木类│盆架子、香樟、橡皮树、│胸径5-12cm │ 7818 │胸径5cm以下减10% │
│ │刺桐、榕树黄花槐等 │ │ │ │
├───┼───────────┼───────┼──────┼──────────┤
│竹 类│佛肚竹、欢童竹、金丝竹│高150-300cm │ 4169 │300cm以上加10% │
│ │泰国竹、青竹等 │杆径4-5cm │ │150cm以下减10% │
├───┼───────────┴───────┴──────┴──────────┤
│ │1、上述补偿必须具备相关手续(三证),即区、镇政府批准变更土地用途的 │
│ │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证明,若手续不全按60%补偿,没有任何手续 │
│ │按40%补偿。 │
│ │2、手续齐全,正常种植经营具备一定规模的,适当考虑补偿部分经营损失,按 │
│ │苗类总补偿额的15-20%补偿。 │
│ │3、庭院种植观赏花木的不予补偿。 │
└─────────────────────────────────────────┘
-3-
附表三(2): 厦门市征用土地种植果苗的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 种类 │ 规 格 │ 补 偿 费 │ 元/株 │ 备 注 │
├───┼───────┼────────┼─────┼───────┤
│ │35cm以下 │ 2812 │ 9.50 │ 属嫁接果苗按 │
│ ├───────┼────────┼─────┤ 相应规格档次 │
│ 龙 │35-75cm │ 3374.40 │ 11.40 │ 增80%补偿 │
│ ├───────┼────────┼─────┤ │
│ 眼 │75-125cm │ 4218 │ 14.25 │ │
│ ├───────┼────────┼─────│ │
│ │平均超125cm │ 5272.50 │ 17.81 │ │
├───┼───────┼────────┼─────┼───────┤
│ │20-60cm │ 2544 │ 8.59 │1、属嫁接果苗 │
│ 密 ├───────┼────────┼─────┤按相应规格档次│
│ │60-100cm │ 3180 │ 10.74 │增80%补偿。 │
│ ├───────┼────────┼─────┤ │
│ 柚 │100-150cm │ 3975 │ 13.43 │2、高20cm以下 │
│ ├───────┼────────┼─────┤的,按一档减 │
│ │150cm以上 │ 4968.80 │ 16.77 │25%补偿。 │
├───┼───────┼────────┼─────┼───────┤
│ │35-85cm │ 1716 │ 5.80 │高35cm以下的 │
│番石榴├───────┼────────┼─────┤按第一档减25%│
│ │85-150cm │ 2145 │ 7.25 │补偿。 │
│其 他├───────┼────────┼─────┤ │
│ │150-200cm │ 2681.30 │ 9.05 │ │
│杂 果├───────┼────────┼─────┤ │
│ │200-250cm │ 3351.60 │ 11.32 │ │
│ ├───────┼────────┼─────┤ │
│ │部分初产(密植)│ 4672.50 │ │ │
│ ├───────┼────────┼─────┤ │
│ │初产(密植) │ 5840.60 │ │ │
├───┼───────┼────────┼─────┼───────┤
│ 葡 │ 未产果苗 │ 4600 │ 20.0 │合理株数230 │
│ 萄 ├───────┼────────┼─────┤株/亩 │
│ │ 已产果苗 │ 6900 │ 30.0 │ │
└───┴───────┴────────┴─────┴───────┘
-4-
附表三(2): 厦门市征用土地种植果苗的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 种类 │ 规 格 │ 补 偿 费 │ 元/株 │ 备 注 │
├───┼───────┼────────┼─────┼───────┤
│ │30-70CM │ 2822.40 │9.54 │ 高30CM以下的 │
│ ├───────┼────────┼─────┤按第一档减25%│
│ 芒 │70-140CM │ 3583 │11.92 │补偿 │
│ ├───────┼────────┼─────┤ │
│ 果 │140-200CM │ 4410 │14.90 │ │
│ ├───────┼────────┼─────│ │
│ │200CM以上 │ 5512.50 │18.62 │ │
├───┼───────┼────────┼─────┼───────┤
│ │25-75CM │ 2268 │7.66 │ 高25CM以下的 │
│ 枇杷 ├───────┼────────┼─────┤按第一档减25%│
│波萝密│75-125CM │ 2835 │9.58 │补偿 │
│ 红柿 ├───────┼────────┼─────┤ │
│ │125-185CM │ 3543.80 │11.97 │ │
│ ├───────┼────────┼─────┤ │
│ │185-初产 │ 4429.70 │14.97 │ │
├───┼───────┼────────┼─────┼───────┤
│ │50-100CM │ 1992 │6.73 │高50CM以下的 │
│ ├───────┼────────┼─────┤按第一档减25%│
│桃、李│100-150CM │ 2490 │8.41 │补偿 │
│柑、橙├───────┼────────┼─────┤ │
│ │150CM以上 │ 3112.50 │10.52 │ │
│ ├───────┼────────┼─────┤ │
│ │初产(密植) │ 3735 │12.62 │ │
├───┼───────┼────────┼─────┼───────┤
│ 香蕉 │40-120CM │ 1382.40 │4.67 │1、高40CM以下 │
│ (亩) │ │ │ │的按第一档减 │
│ ├───────┼────────┼─────┤25%补偿。 │
│ │120-160CM │ 2073.60 │7.01 │2、已成丛的产 │
│ │ │ │ │果补偿另表计 │
├───┼───────┼────────┼─────┼───────┤
│ 草莓 │ │ 1152 │ │未产果的则减 │
│ │ │ │ │25%补偿 │
├───┴───────┴────────┴─────┴───────┤
│说明:1、本表所列果苗的种植株距在1.5米×1.5米以内的按上述标准补偿; │
│ 2、株距在1.5米-3米×1.5米-3米以内的减50%补偿; │
│ 3、株距在3米以上的按现场实际清点的株数补偿。 │
└──────────────────────────────────┘
-5-
附表三(3): 厦门市征用土地已产果果树补偿标准
┌───┬─────┬─────┬─────┬─────┬──────┐
│ │ 单 价 │ 初 产 │ 中 产 │ 盛 产 │ 合理株数 │
│ 品 种│ (元/担) │ (元/株) │ (元/株) │ (元/株) │ (亩) │
├───┼─────┼─────┼─────┼─────┼──────┤
│ │ │ │ │ │ │
│ 桃 │ 175 │ 60 │ 150 │ 300 │ 70 │
├───┼─────┼─────┼─────┼─────┼──────┤
│ 李 │ │ │ │ │ │
│杨 梅│ 175 │ 60 │ 150 │ 300 │ 80 │
├───┼─────┼─────┼─────┼─────┼──────┤
│ 番 │ │ │ │ │ │
│石 榴 │ 88 │ 60 │ 150 │ 300 │ 50 │
├───┼─────┼─────┼─────┼─────┼──────┤
│ 枇 │ │ │ │ │ │
│ 杷 │ 360 │ 100 │ 400 │ 1000│ 60 │
├───┼─────┼─────┼─────┼─────┼──────┤
│ 杨 │ │ │ │ │ │
│ 桃 │ 255 │ 100 │ 400 │ 1000│ 50 │
├───┼─────┼─────┼─────┼─────┼──────┤
│ 柑 │ │ │ │ │ │
│ 橙 │ 135 │ 60 │ 150 │ 300 │ 80 │
├───┼─────┼─────┼─────┼─────┼──────┤
│ 芒 │ │ │ │ │ │
│ 果 │ 282 │ 100 │ 400 │ 1000 │ 90 │
└───┴─────┴─────┴─────┴─────┴──────┘
-6-
附表三(3): 厦门市征用土地已产果果树补偿标准
┌───┬─────┬─────┬─────┬─────┬──────┐
│ │ 单 价 │ 初 产 │ 中 产 │ 盛 产 │ 合理株数 │
│ 品 种│ │ │ │ │ │
│ │ (元/担) │ (元/株) │ (元/株) │ (元/株) │ (亩) │
├───┼─────┼─────┼─────┼─────┼──────┤
│ 柚 │ 220 │ 100 │ 400 │ 1000 │ 80 │
├───┼─────┼─────┼─────┼─────┼──────┤
│ 红柿 │ 190 │ 80 │ 300 │ 700 │ 65 │
├───┼─────┼─────┼─────┼─────┼──────┤
│ 梨 │ 172 │ 60 │ 150 │ 300 │ 50 │
├───┼─────┼─────┴─────┴─────┼──────┤
│ 菠萝 │ 72 │ 2500元/亩 │ 4000 │
├───┼─────┼─────────────────┼──────┤
│ 龙眼 │ 450 │覆盖直径1米以下按苗补偿 ;1.10─ │ 30 │
├───┼─────┤1.50米的100元/株;1.51-2.00米的 ├──────┤
│ 荔枝 │ 638 │200元/株;后每增加0.50米增加200 │ 40 │
│ │ │元。5米以上每增加0.50米增加400元 │ │
├───┼─────┼─────┬─────┬─────┼──────┤
│ 香 │ 146 │3375元/亩│6750元/亩 │9000元/亩│ 225 │
│ 蕉 │ │ 15元/丛 │ 30元/丛 │ 40元/丛 │ (丛) │
├───┼──┬──┼─────┼─────┼─────┼──────┤
│ │ │庭院│ 200 │ 300 │ 400 │ │
│ 葡 │ │单株│ │ │ │ │
│ │300 ├──┼─────┴─────┴─────┼──────┤
│ 萄 │ │田间│ 11500元/亩 │ 230 │
│ │ │种植│ │ │
└───┴──┴──┴─────────────────┴──────┘
注:1、套种的果树取其中补偿标准高的品种补偿;
2、移植的果树按同等规格标准的10%计价补偿;
3、超过合理株数的以合理株数计价补偿。
-7-
附表三(4): 厦门市征用土地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
┌───────────────┬───┬─────┬───────────┐
│ 种 类 │单 位 │ 单 价 │ 备 注 │
├───────────────┼───┼─────┼───────────┤
│海蛎(海蛎石1000-1200块/亩) │ 亩 │4200 │包括海蛎石 │
├───────────────┼───┼─────┼───────────┤
│吊蛎(水面吊养) │ 亩 │4500 │包括设施 │
├───────────────┼───┼─────┼───────────┤
│蛏、蛤(滩涂) │ 亩 │3600 │包括滩涂填沙、平整 │
├───────────────┼───┼─────┼───────────┤
│虾、蟹 │ 亩 │3600-4800│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
├───────────────┼───┼─────┼───────────┤
│鳗鱼池、甲鱼池 │ 亩 │5000-8000│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
├───────────────┼───┼─────┼───────────┤
│精养鱼池(平均水深2米以上) │ 亩 │1800-2400│设施、设备齐全 │
├───────────────┼───┼─────┼───────────┤
│一般鱼池(平均水深2米以上) │ 亩 │1500 │ │
├───────────────┼───┼─────┼───────────┤
│网箱养殖 │箱(大)│1850 │包括网箱补偿550元 │
├───────────────┼───┼─────┼───────────┤
│网箱养殖 │箱(小)│1350 │包括网箱补偿350元 │
├───────────────┼───┼─────┼───────────┤
│青蛙养殖 │ 亩 │3500 │ │
├───────────────┴───┴─────┴───────────┤
│说明:1、上述补偿项目须具有县(区)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证明,若手续不 │
│ 全的减50%补偿。 │
│ 2、征用海滩涂,需补偿开发费3600元/亩。 │
│ 3、虾池养殖等补偿设备费300元/亩。 │
└─────────────────────────────────────┘
-8-
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 │单 位 │ 单价(元) │ 备 注 │
├─────┼──────────┼───┼─────┼───────────┤
│ 档 土 墙 │条石浆砌 │立方米│145 │ │
├─────┼──────────┼───┼─────┼───────────┤
│ 档 土 墙 │块石浆砌 │立方米│115 │ │
├─────┼──────────┼───┼─────┼───────────┤
│ 档 土 墙 │条石干砌 │立方米│115 │ │
├─────┼──────────┼───┼─────┼───────────┤
│ 档 土 墙 │块石干砌 │立方米│85 │ │
├─────┼──────────┼───┼─────┼───────────┤
│ 涵 洞 │石材浆砌 │立方米│115 │以虚方计价 │
├─────┼──────────┼───┼─────┼───────────┤
│ 围 墙 │砖石砌筑高1m以下 │ 米 │30-50 │以延长米计价 │
├─────┼──────────┼───┼─────┼───────────┤
│ 围 墙 │砖石砌筑高1m-1.8m │ 米 │60-90 │ │
├─────┼──────────┼───┼─────┼───────────┤
│ 围 墙 │砖石砌筑高1.8m-2.3m│ 米 │100-130 │ │
├─────┼──────────┼───┼─────┼───────────┤
│ 围 墙 │砖石砌筑高2.3m以上 │ 米 │130+递增 │每增加30cm加20元/m │
│ │ │ │单价 │延长米 │
├─────┼──────────┼───┼─────┼───────────┤
│ 田间土井 │直径1.5m以内 │ 口 │700 │ │
├─────┼──────────┼───┼─────┼───────────┤
│田间砖石井│直径1.5m以内 │ 口 │1500 │ │
├─────┼──────────┼───┼─────┼───────────┤
│庭院砖石井│直径1.5m以内 │ 口 │2500 │ │
├─────┼──────────┼───┼─────┼───────────┤
│ 土 大 井 │ │立方米│50 │直径大于3米的单价按 │
│ │ │(土方)│ │10元计 │
├─────┼──────────┼───┼─────┼───────────┤
│ 石 大 井 │ │立方米│350 │直径大于3米的单价减 │
│ │ │(石方)│ │半;土石方分别计价相 │
│ │ │ │ │加为补偿价 │
├─────┼──────────┼───┼─────┼───────────┤
│ 土 粪 池 │ │立方米│45 │ │
└─────┴──────────┴───┴─────┴───────────┘
-9-
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单 位│单价(元)│ 备 注 │
├───────┼───────────┼───┼─────┼───────┤
│ 砖 石 粪 池 │ │立方米│65─85│ │
├───────┼───────────┼───┼─────┼───────┤
│ 田 间 水 池 │ │ 口 │ 100 │ │
├───────┼───────────┼───┼─────┼───────┤
│ 耕改池土方 │ │立方米│ 6. 5 │深度1─1.5米 │
├───────┼───────────┼───┼─────┼───────┤
│ │ │ │ │属正规施工单 │
│ 外 土 填 方 │ │立方米│ 6.5 │位按规范施工 │
├───────┼───────────┼───┼─────┼───────┤
│ │ │ │ │可根据实际情 │
│ 挖 方 外 运 │ │立方米│6.5─8.5 │况按定额核算 │
│ │ │ │ │补偿价 │
├───────┼───────────┼───┼─────┼───────┤
│ │ │ │ │如已计填方或 │
│ 场地平整费 │ 具备相关手续的企业 │立方米│5─6.5 │挖方则不计平 │
│ │ │ │ │整费 │
├───────┼───────────┼───┼─────┼───────┤
│ 水 泥 埕 │ │平方米│ 18.6 │ │
├───────┼───────────┼───┼─────┼───────┤
│ 砖 埕 │ │平方米│ 8─15 │ │
├───────┼───────────┼───┼─────┼───────┤
│ 石 埕 │ │平方米│20─25│ │
├───────┼───────────┼───┼─────┼───────┤
│ │砼10─15CM │ │38─58│如有建行审定 │
│ 水 泥 路 │垫层15─30CM │平方米│ │的结算书的工 │
├───────┼───────────┼───┼─────┤程,可按审定 │
│ │砼15CM,垫层30 │ │ │金额给予补偿 │
│ 水 泥 路 │ CM以上 │平方米│ 75 │ │
├───────┼───────────┼───┼─────┼───────┤
│ 砂 土 路 │ │平方米│ 10 │ │
├───────┼───────────┼───┼─────┼───────┤
│ 水泥预制管 │直径30CM以下 │ 米 │20─50│ │
├───────┼───────────┼───┼─────┼───────┤
│ 水泥预制管 │直径30─80CM以下│ 米 │ 60 ─120 │ │
│ 水泥预制管 │直径80CM以上 │ 米 │ 150 │ │
└───────┴───────────┴───┴─────┴───────┘
-10-
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单 位│单价(元)│ 备 注 │
├───────┼───────────┼───┼─────┼──────┤
│铸铁管 │直径4寸以下 │ 米 │ 40 │ │
├───────┼───────────┼───┼─────┼──────┤
│铸铁管 │直径4寸以上(不含4寸)│ 米 │ 80 │ │
├───────┼───────────┼───┼─────┼──────┤
│镀锌管 │直径6分以下 │ 米 │ 6 │ │
├───────┼───────────┼───┼─────┼──────┤
│镀锌管 │直径1寸─1.2寸 │ 米 │ 10 │ │
├───────┼───────────┼───┼─────┼──────┤
│镀锌管 │直径1.5寸以上 │ 米 │ 22 │ │
├───────┼───────────┼───┼─────┼──────┤
│水泥电杆 │长8M以下 │ 根 │ 250 │ │
├───────┼───────────┼───┼─────┼──────┤
│水泥电杆 │长8M以上(不含8M)│ 根 │ 350 │ │
├───────┼───────────┼───┼─────┼──────┤
│木电杆 │ │ 根 │ 100 │ │
├───────┼───────────┼───┼─────┼──────┤
│木质吊杆 │ │ 副 │ 50 │ │
├───────┼───────────┼───┼─────┼──────┤
│石质电杆 │ │ 副 │ 100 │ │
├───────┼───────────┼───┼─────┼──────┤
│钢蕊电线 │220V │ 米 │ 2.5 │ │
├───────┼───────────┼───┼─────┼──────┤
│铝蕊电线 │220V │ 米 │ 1.8 │ │
├───────┼───────────┼───┼─────┼──────┤
│三相铝线 │ │ 米 │ 3.8 │ │
├───────┼───────────┼───┼─────┼──────┤
│电缆线 │ │ 米 │ 4.5 │ │
├───────┼───────────┼───┼─────┼──────┤
│电灌站设备 │ │ 套 │18000│ │
├───────┼───────────┼───┼─────┼──────┤
│柴油机 │ │ 台 │ 1000 │ │
└───────┴───────────┴───┴─────┴──────┘
-11-
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单 位│单价(元)│ 备 注 │
├───────┼───────────┼───┼─────┼──────┤
│ 水 泵 │ │ 台 │ 500 │ │
├───────┼───────────┼───┼─────┼──────┤
│ 抽 水 机 │ │ 台 │ 500 │ │
├───────┼───────────┼───┼─────┼──────┤
│ 电话移机费 │ │ 台 │ 100 │ │
├───────┼───────────┼───┼─────┼──────┤
│ 石 柱 │ 0.3M×0.3M×4M │ 根 │ 50 │ │
├───────┼───────────┼───┼─────┼──────┤
│ │ │ │ │属“菜篮子工│
│ │ │ │ │程”规模经营│
│ 猪 舍 │ 砖、石墙 │平方米│ 45 │的养猪场,可│
│ │ │ │ │根据实际情况│
│ │ │ │ │酌情处理。 │
├───────┼───────────┼───┼─────┼──────┤
│ 牛 舍 │ 砖、石墙 │平方米│ 65 │ │
├───────┼───────────┼───┼─────┼──────┤
│ 鸭 舍 │砖石墙、油毡屋面 │平方米│ 15-30 │ │
├───────┼───────────┼───┼─────┼──────┤
│ 简 易 房 │砖石墙、石棉瓦、油毡 │平方米│ 65 │ │
│ │屋面、层高2.5米以下 │ │ │ │
├───────┼───────────┼───┼─────┼──────┤
│ 简 易 房 │砖石墙、石棉瓦、油毡 │平方米│ 85 │内有水泥地面│
│ │屋面、层高2.5米以上 │ │ │ │
├───────┼───────────┼───┼─────┼──────┤
│ 大型竹棚 │层高4.5米以上 │平方米│ 30 │ │
├───────┼───────────┼───┼─────┼──────┤
│ 简易竹棚 │ │平方米│ 10─20 │ │
├───────┼───────────┼───┼─────┼──────┤
│ 钢架棚 │钢结构石棉瓦纤维瓦 │平方米│ 40─50 │ │
├───────┼───────────┼───┼─────┼──────┤
│ 瓜 棚 │ │平方米│ 1 │ │
├───────┼───────────┼───┼─────┼──────┤
│简易工棚 │ │平方米│85─120 │ │
├───────┼───────────┼───┼─────┼──────┤
│抽水机房 │ │平方米│200 ─400 │ │
└───────┴───────────┴───┴─────┴──────┘
-12-
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 │单 位│ 单价(元) │ 备 注 │
├──────┼────────┼───┼────────┼───────┤
│村办企业厂房│村级手续(用地) │平方米│重置价成新×40%│1、重置价参照 │
│ ├────────┼───┼────────┤厦土房(1996)拆│
│ │镇级手续(用地)│平方米│重置价成新×60%│字001号文标准 │
│ ├────────┼───┼────────┤2、根据实际情 │
│ │区级手续(用地)│平方米│重置价成新×80%│况,补偿适当的│
│ ├────────┼───┼────────┤搬迁费用 │
│办公楼宿舍楼│市级手续(用地包│平方米│重置价成新×100%│3、市级手续的,│
│ │括市土地局) │ │ │则按“厦门市城│
│ │ │ │ │市房屋拆迁管理│
│ │ │ │ │规定”执行。 │
├──────┼────────┼───┼────────┼───────┤
│ 石灰池 │ 砖、石砌筑 │立方米│ 65 │内存石灰膏则 │
│ │ │ │ │85元/立方米 │
├──────┼────────┼───┼────────┼───────┤
│ 膏水池 │砖、石砌筑 │立方米│ 65 │有贴磁砖则 │
│ │ │ │ │85/立方米 │
├──────┼────────┼───┼────────┼───────┤
│ 孵化池 │砖、石砌筑 │立方米│100-162.5 │ │
├──────┼────────┼───┼────────┼───────┤
│ 孵化池 │铪结构 │立方米│180-280 │ │
├──────┼────────┼───┼────────┼───────┤
│ 砂 场 │ │ 亩 │5600 │ │
├──────┼────────┼───┼────────┼───────┤
│ 铁栅门 │ │平方米│60 │ │
├──────┼────────┼───┼────────┼───────┤
│ 铁栅窗 │ │平方米│60 │ │
├──────┼────────┼───┼────────┼───────┤
│ 卷闸门 │ │平方米│85 │ │
├──────┼────────┼───┼────────┼───────┤
│ │ │ │ │ │
├──────┼────────┼───┼────────┼───────┤
│ │ │ │ │ │
└──────┴────────┴───┴────────┴───────┘
-13-



199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