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病残废的婚姻案件的处理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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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病残废的婚姻案件的处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病残废的婚姻案件的处理问题的答复

195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绥远省伊克昭盟自治区人民法院:
你院6月7日院研字第十一号函收悉。兹就所述情况及问题提出下列意见:
一、男方未与女方离婚而另行结婚,应构成重婚。
二、所举第一例男女双方如不离婚,而男方另与他人结婚,则将构成重婚。现双方感情依然很好,且依来文:“某甲亦念结发夫妻,不忍因乃妻残废提出离婚”,这样就没有发生离婚问题,更没有发生因离婚而使其妻“忿懑加病而死”之责任问题。
三、根据第二例所举情况,如能证明女方之痴呆确已没有治好的希望,则男方可以请求离婚;但该男方对女方离婚后的生活和治疗各方面仍须负责,并应作很好的安排,不能仅以“退回娘家抚养”了之。

附:绥远省伊克昭盟自治区人民法院关于因病残废和痴呆的婚姻问题应如何处理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因病残废和痴呆的婚姻案件处理问题,业经我院组织干部讨论过,但没有得出很好的结果,我院为了正确的掌握政策,妥当地解决问题起见,特随文附上材料二份,请予解答为祷。

附件一:甲乙两个案例
甲例:
某甲现年40岁,体甚健,于26年前即与其年长三龄之妻某乙结婚,生有一女二子,不幸某乙于二三年前因病残废,屡医罔效,现周身团挛,双目失明,鸡胸驼背,骨格歪斜,遇冷尤剧,往往衣食住行完全需人帮助,某乙自疚不能人道,愿让某甲再娶,某甲亦念结发夫妻,不忍因乃妻残废提出离婚,在此种情形下某甲如果再娶,是否构成重婚?若非离以后不能再娶,则某甲势必与某乙离婚,而某乙本系病入膏肓之人,如果因离婚忿懑加病而死,某甲是否有责任,请予解答。
乙例:
男方现年26岁,女方现年24岁,于1944年结婚,生有一女,现女方因病痴呆,不懂人道,衣食不能自理,男方既系于事业繁忙又无力照顾,又因经济条件限制无法雇人照拂,忆想前途,十分苦恼,视此情况难以成为终身伴侣,有意将其妻退回娘家抚养可否离婚?如果不成再娶一妻是否构成重婚?请予解答。

附件二:渑池县人民法院请示
沈院长:
我们进行了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因其中有比较疑难问题与典型事例,特直报上,希予以指示:
男结婚后,女方疯了,男人坚决提出离婚,不离吧,男人得侍候女人一辈子,离了吧,女人生活无法依靠怎样算适当,希予以指示为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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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1999]106号


印发《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 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为减少道路交通管理的压力,进一步减低交通噪声和废
气污染,特制定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一、实行摩托车入户总量控制
从1999年11月1日起,暂停办理摩托车入户手续,11
月1日前已受理但未发牌的摩托车,车主凭受理通知书在1999
年12月31日前到市公安车管所办理上牌手续。
二、限制外地摩托车迁入
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外地摩托车迁入手续。
但因工作调动和正常户口迁移至我市的居民,其原有摩托车
要求迁入我市,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迁入手续:
(一)车主为户口迁移者本人;
(二)摩托车使用期不满5年;
(三)摩托车在1999年11月1日以前已办理入户手续;
(四)摩托车发动机为四冲程;
(五)经检验车辆安全性能和技术指标合格;
(六)迁移手续齐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外[2011]2914号



各区县财政局、有关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以及《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财金[2009]114号)要求,完善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制度,保证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环节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现将我局制定的《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促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与财政部门的有效沟通与合作,合理有效地使用主权外债资金,维护政府信誉,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以及《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财金[2009]11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贷银行是指受财政部委托,根据政府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转贷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

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转贷银行的选择,按照《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选择暂行办法》执行;

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2008]176号文件规定一致,转贷银行应履行的基本机构职责应严格遵照财金[2009]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三条 承接转贷业务的各转贷银行应具有完善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贷后跟踪检查制度等,并在实际工作中有效执行,应及时将银行内部有关转贷的规定通报市财政局。

第三章 贷前管理

第四条 转贷银行或其省级分支机构应配合市财政局开展一、二类项目的评审,并向市财政局出具一、二类项目的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单位财务状况、资信状况、运营情况、还款能力、应当提示的潜在风险等。

第五条 贷款项目列入财政部备选项目清单后,转贷银行应当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审查,并在贷前审查过程中积极与市财政局沟通有关情况,协助项目单位做好申请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转贷银行应为项目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主动向项目单位介绍转贷环节的相关工作程序。

第四章 转贷环节

第七条 转贷银行同意承接转贷业务的,应当在财政部备选项目清单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出具接受委托确认书,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项目单位。

转贷银行逾期未出具接受委托确认书的,视为不接受委托,市财政局或项目单位应当另行选择其他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转贷条件确定后,转贷银行应当通知市财政局向财政部出具一类项目还款承诺函,向转贷银行出具二类项目还款保证书。

第九条 转贷银行与债务人签署转贷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向市财政局报送一份转贷协议的副本原件及电子格式的扫描件。

第十条 政府协议或贷款协议的变更引起转贷协议需进行修改的,转贷银行应当报市财政局批准,市财政局在收到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转贷银行书面答复;如变更内容不涉及贷款币种、本金金额、贷款利率及贷款期限的,转贷银行和债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转贷协议,并由转贷银行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转贷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及费率应按照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财金[2009]1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 转贷银行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对每一个贷款项目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建立项目档案,并按规定保管贷款协议、转贷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资金支付单据等备查。

第十三条 转贷银行应当确认采购内容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致,并根据采购合同认真审核有关单据,并确认单据和采购合同列示的采购内容一致后,协助债务人办理贷款资金的提取或支付。如发现单据与采购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进行调整并做出说明,同时要及时与市财政局就有关情况进行沟通。如经调整仍不符合采购合同的,转贷银行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及时处理,重大问题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 在项目提款未执行完毕阶段,转贷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以书面形式报送该项目上季度的提款和支付等情况并附每笔提款的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贷款提款执行完毕后,转贷银行应在收到贷款方的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还款确认书送达债务人,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对所转贷的项目,在转贷协议有效期内,转贷银行应监督贷款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贷款资金实行台账管理,定期与债务人对账,确保账目准确和资金安全,并将可能影响项目单位还款的有关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转贷银行应当向债务人提出风险管理的建议,为债务人控制债务成本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 转贷协议有效期内,如债务人发生不按时归还贷款等任何有可能影响本市政府信誉及国内外形象的不良情况,转贷银行有义务及时与市财政局进行有效沟通。

第十九条 在转贷协议有效期内,转贷银行与债务人签署的任何补充协议等文件,应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转贷银行根据转贷协议规定,在每笔贷款到期前,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债务人发送还款通知,并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一、二类项目,在收到债务人归还的到期款项后,转贷银行应在本期还款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确认债务人还款的有关单据复印件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如项目单位未及时还款,转贷银行应及时足额对外垫付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等,并立即将有关情况及垫付单据的复印件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债务人如需提前还款,应当征得转贷银行同意。转贷银行应当协助债务人及时与外方银行进行沟通和协商,并将确认后的提前还款金额、方式等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一、二类项目,如本市发生对转贷银行垫款未及时归垫的情况,转贷银行应于每个年度终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年度对外垫付且未收回垫款的项目情况以及垫付的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等明细报送市财政局核对并积极协调还款。

第七章 统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转贷银行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确保报送数据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六条 转贷银行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要求以及《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的具体内容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各类债务统计报表;此外,如遇市财政局配合完成审计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地方政府外债统计情况进行审计及检查等情况,转贷银行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债务统计方面的工作。

各转贷银行报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情况将作为本市新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选择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