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5:50:17   浏览:8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发布《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了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目 录

第一章 概述……………………………………………………………..3
第二章 发行……………………………………………………………..3
第三章 开放与上市……………………………………………………13
第四章 申购、赎回及交易……………………………………………14
第五章 转托管…………………………………………………………21
第六章 权益分派………………………………………………………26
第七章 其他登记托管业务……………………………………………29
第八章 针对基金管理人的数据服务…………………………………30
第九章 附则……………………………………………………………31


为了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共同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概述
上市开放式基金(英文名称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s)是在现行开放式基金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深交所发售和交易的渠道。其主要特点有:
1.基金的发售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和深交所同时进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沿用现行的柜台销售方式,深交所采用类似于新股上网定价发行模式。
2.基金在深交所上市后,投资者既可以选择在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以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也可以选择在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撮合成交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3.利用跨系统转托管可以实现基金上述两种交易方式的转换。

第二章 发行
一、基金代码与简称
上市开放式基金获准发行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代码及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代码及简称的编制遵循深交所《开放式基金代码及简称编制规则》。
基金代码由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均用“16”或“15”标识,中间两位为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统一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代码gg,后两位为该公司发行全部开放式基金的顺序号xx。具体表示为“16ggxx”。基金简称由4个汉字字符串或长度不超过4个汉字的字符串构成。字符串的前两位必须为汉字,代表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
深交所、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使用相同的基金代码及简称。
二、募集场所与募集时间
(一)募集场所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经深交所审核批准后成为其会员,依法在交易所内进行证券买卖的交易所会员营业部,以下简称“证券营业部”)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的商业银行、证券经营机构等机构,下同)的营业网点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具体代销机构名单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募集时间
深交所接受证券营业部申报认购的时间为募集期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接受投资者认购的时间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已募集到预定规模的基金份额或《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其它情形,基金募集期可提前中止。
三、认购账户
(一)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账户”)。
1.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
2.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二)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代销机构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使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结算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申报。
4.已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申报开放式基金业务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三)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拥有多个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一个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2.对于通过中国结算公司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四、认购及相关费用
(一)深交所的挂牌价格及相关费用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认购的,必须按照份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基金份额为单位)。深交所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需缴纳的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券商佣金比率)×认购份额
券商佣金=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券商佣金比率
认购净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其中,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券商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认购的佣金比率,并将投资者缴付的认购净金额划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认购净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可折合成基金份额。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统一计算各投资者可折合的基金份额(所折合的基金份额须为整数份),并将份额明细数据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入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
例:某投资者认购1万份基金单位,假设基金管理人规定认购费率上限为1%,券商设定的佣金比率为1%,则投资者应交纳的认购金额及券商收取的佣金为:
深交所挂牌价=基金面值=1元
认购金额=10000×1.01=10100元
券商佣金=10000×0.01=1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10000元
即:投资者认购1万份基金单位,需缴纳10100元,券商收取的佣金为100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10000元记减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二)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认购及相关费用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的,必须按照金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元为单位)。基金管理人可按认购金额分段设置认购费率,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依据管理人给定的认购费率,按如下公式计算投资者认购所得基金份额(外扣法):
认购净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手续费=认购净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净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可折合成基金份额,募集期结束后,统一登记入投资者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基金,假设管理人规定的认购费率为1%,则其认购手续费及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10000/1.01=9900.99元
认购手续费=9900.99×0.01=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0=9900.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基金,可得到9900.99份基金单位。
五、认购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流程
基金募集期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上市开放式基金均在深交所挂牌发售。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沿用新股上网定价模式,但无配号及中签环节。
1.募集期内的相关业务流程为:
(1)T日(T日为认购日),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的各会员营业网点报盘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所有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内可以进行多次认购,每笔认购量必须为1000或其整数倍且最大不能超过99,999,000份基金单位。当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认购情况进行资金清算,并将认购清算数据传送结算参与人。
(2)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认购专户,相应记减各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并记增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认购专户。结算参与人应在T+1日16:30前向深圳分公司划付足额资金;T+1日16:30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认购资金不足的结算参与人做上市开放式基金认购资金不足部分的资金无效处理。
(3)T+2日,对于T+1日划付资金不足的结算参与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时间优先原则,按投资者认购委托的时间由后到先进行无效处理(拉单),直至有效部分的累计资金最大程度上接近于该结算参与人有效的申购资金总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当日向结算参与人下发认购资金不到位的记录、全部认购记录和认购有效记录。
募集期内的每一认购日均按上述业务流程滚动处理。
2.基金管理人若需提前截止认购的,须于截止日前一工作日14:00之前将相关公告信息报深交所。
3.基金截止认购日(L日)后的业务流程为:
(1)L+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发行期内通过深交所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全部认购资金出具资金证明及认购情况说明。
若《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利息可折合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须自行计算参与深交所认购的每位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利息及其可折合基金份额;并在L+3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提交利息转份额申请,同时提交符合深圳分公司数据接口规范的磁盘以报送参与深交所认购的投资者的利息折份额明细数据(所折合的基金份额须为整数份)。
(2)L+4日,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总认购资金满足基金成立条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当日将通过深交所认购的全部认购资金划入该基金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4.基金管理人须于上市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申请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募集登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份额登记,出具《基金份额登记确认书》交基金管理人。
5.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取得(以及日后交易取得)的上市开放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账户或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简称“证券登记系统”)中,托管在证券营业部。
6.基金募集期内,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被冻结。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所冻结资金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息日的下一工作日划付到该基金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若基金募集期跨越季度结息日,则相应利息分两次计付。
(二)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
1.募集期内的相关业务流程为:
(1)T日,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提交基金认购申报。对于尚无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在提交基金认购申报的同时提交账户注册或配发申报。
(2)T+1日,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所约定的认购费率,按外扣计费方法对T日的有效认购申报计算投资者认购所得基金份额,并将有关认购申报处理回报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同时生成资金清算数据,并将资金清算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通知其及时划拨应付款项。
(3)T+2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根据资金交收结果,与交收资金不足的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联系,通知其于T+3日11:00之前提供拉单(即对资金未足额到账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明细表。
(4)T+3日,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的拉单明细表进行拉单处理。如果代销机构在规定时点前未提供拉单明细表,或提供拉单明细表不完备,TA系统将进行自动拉单处理。
自动拉单的原则是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为单位,按照其下属代销网点的清算顺序逆序拉单;对于同一代销网点的申报,按照申请单号顺序逆序拉单。
确定代销机构法人下属代销网点清算顺序的方法为: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事先指定的,则以指定顺序为准;如未事先指定,则以代销网点申报数据包抵达通讯公司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准。
募集期内的每一认购日均按上述业务流程滚动处理。
2.基金管理人若需提前截止认购的,须向代销机构发送截止认购通知,并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截止认购通知送达中国结算公司总部业务发展部。
3.基金截止认购日(L日)后的业务流程为:
(1)L+2(在发生拉单业务时为L+3)日,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将认购结束待确认数据发送基金管理人。
(2)L+3(在发生拉单业务时为L+4)日,基金管理人反馈确认数据,生成净认购金额(份额)和费用数据;出具验资证明;生成资金交收指令。
(3)L+4(在发生拉单业务时为L+5)日,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将基金认购资金扣除认购费用后,划到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托管人备付金账户。
4.基金管理人须于上市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TA系统的基金份额募集登记手续。
5.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认购取得(以及日后申购取得)的上市开放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TA系统中,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
6.基金募集期内,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被冻结。中国结算公司将所冻结资金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息日的下一工作日划付到该基金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若基金募集期跨越季度结息日,则相应利息分两次计付。

第三章 开放与上市
一、封闭与开放
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封闭期内,基金不受理赎回。
基金开放日应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开放时间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有关基金开放事项通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公司;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公司确认无误后,基金管理人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公告。
二、上市条件及程序
上市开放式基金完成登记托管手续后,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共同向深交所提交上市申请。基金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
3.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上市首日及开盘参考价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上市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开放日。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四章 申购、赎回及交易
一、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具体代销机构名单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
(二)申购账户
投资者应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具体账户使用要求及注意事项参见第二章“三、认购账户”有关内容。
(三)申购、赎回原则
上市开放式基金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四)申购、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按申购金额分段设置申购费率,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五)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申购费率,以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如下公式计算投资者申购所得基金份额(外扣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假设管理人规定的申购费率为1.5%,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和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9852.22×1.5%=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0=9611.92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可得到9611.92份基金单位。
2.赎回金额的计算
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赎回费率,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如下公式计算投资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金总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者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持有时间为一年半,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025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0=10250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005=51.25元
净赎回金额=10250-51.25=10198.75元
即: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单位,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0250元,则可得到10198.75元净赎回金额。
(六)申购、赎回流程
1.T日,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提交基金申购、赎回申报。
2.T日晚上,基金管理人对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信息传送TA系统。TA系统对当日的有效申购、赎回申报按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处理,生成交易待确认数据,并发送基金管理人。
3.T+1日上午,TA系统将T日基金份额净值信息传送有关代销机构进行发布。
4.T+1日,基金管理人对T日申购、赎回申报进行确认,将有关确认结果传TA系统。
5.T+1日,TA系统对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T日申购、赎回数据做过户处理,生成处理回报发送给代销机构。
6.T+2日起(含当日),投资者申购份额可用。
(七)申购、赎回资金结算
1.T+1日,TA系统对T日的申购资金、T-N+2日的赎回资金(N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约定的赎回资金交收周期,2≤N≤6)进行轧差,计算出各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收或应付资金净额,并发送清算结果。
2.T+2日,中国结算公司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完成资金交收。
3.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资金、赎回资金纳入结算保证金的计算基础。
二、交易
(一)交易规则
上市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与封闭式基金基本相同,具体内容如下:
1.买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2.深交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
(二)交易时间及场所
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深交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上市开放式基金。
(三)停、复牌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停复牌由基金管理人向深交所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停复牌的主要情形如下:
1.上市开放式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深交所对其作例行停牌及复牌:
(1)于交易日公布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2)于交易日公布收益分配公告(或预告),当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2.上市开放式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深交所可对其予以停牌:
(1)在任何公共媒体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深交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该消息作出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2)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或可能误导公众,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按照深交所要求作出修改的,深交所可对其停牌,直至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补充或更正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3)延迟公布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深交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该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公告后,当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如果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于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4)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情节严重,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深交所可对被调查的基金实施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5)深交所认定的其它情况。
3.上市开放式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临时公告的,基金管理人应向深交所申请停牌,深交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停牌和停、复牌时间。
4.在证券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如要停止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赎回业务,必须预先申请其同时停牌。
(四)交易清算与交收
1.在日常交易中,上市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A股、债券等上市证券合并办理资金清算与交收。T日(交易日)闭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各结算参与人当日的交易数据和其他非交易数据(包括股份派息、配股认购扣款、保证金调整、季度结息、透支罚息等),计算出各结算参与人在T+1日的应收、应付资金净额,生成资金清算数据,并据此与各结算参与人完成T+1日的资金交收。
2.T日闭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数据,计算每个投资者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应收、应付数量;并于T日晚根据上述清算结果对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余额进行相应的记增或记减处理,完成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交收。
3.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成交金额纳入结算风险基金和结算保证金的计算基础。
三、净值揭示
(一)通过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进行净值揭示
为方便投资者查询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份额净值,深交所于交易日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市开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具体流程如下:
1.上市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同深交所签订《上市开放式基金净值揭示协议》,并同深圳证券通信公司、深交所系统运行部联合进行净值传输测试。
2.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后,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收市后至24:00之前将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文件通过指定席位传至深交所系统运行部。基金管理人对其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合法性、准确性承担责任。若基金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净值文件或上传的净值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次日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将不揭示该基金份额净值,但基金的正常交易不受影响。
3.深交所于次日开市后通过证券信息库“上年利润”字段向会员发送基金份额净值信息,通过行情库“市盈率1”字段向会员发送每百份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4.投资者可通过各行情分析软件在相应的位置查询上市开放式基金净值信息。
此外,深交所还将在行情发布系统“前收盘”中揭示未在深交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百份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可通过各行情分析软件直接查询。
(二)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进行净值揭示
为方便投资者查询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单位净值,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应在其营业场所内揭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市开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具体流程如下:
1.基金管理人在《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约定的每一工作日规定时点前,将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文件传送到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
2.中国结算TA系统于次日8:00前将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信息以及当日基金状态信息转送给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
3.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营业场所查询到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第五章 转托管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系统内转托管
投资者拟将托管某证券营业部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证券营业部,或将托管在某代销机构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代销机构,可通过系统内转托管办理。
(一)变更证券营业部的系统内转托管流程
1.在正式申请办理转托管之前,投资者须确定其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拟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号。
2.T日(交易日),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深圳证券账户卡到转出方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业务。
3.T日,转出方证券营业部受理投资者申请后,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数据接口规范申报转托管。
申报数据中指定上市开放式基金代码同时指定转托管数量的,按投资者指定数量办理。申报数据中指定上市开放式基金代码而未指定转托管数量的,视同将该上市开放式基金全部份额转出(含当日买进份额)。申报数据中未指定上市开放式基金代码的,视同投资者将所有上市证券(包括上市开放式基金在内)全部转出。
4.T日晚,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转出方证券营业部发送已确认和未确认的转托管数据,并向转入方证券营业部发送已确认的转托管数据。
5.自T+1日始,投资者可通过转入方证券营业部申请卖出基金份额。
(二)变更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的系统内转托管流程
1.投资者在转出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办理转托管手续前,应确保已在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办妥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2.T日,投资者在转出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申报转托管,注明开放式基金账户号码、基金代码、转托管份额以及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代码。
3.T日日终,TA系统对转托管申报进行检查,并对合格转托管申报进行相关操作处理。
4.T+1日,TA系统向转出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发送成功及失败转托管处理回报,并向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发送成功转托管处理回报。
5.自T+2日始,投资者可通过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份额。
(三)系统内转托管相关限制
处于募集期内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二、跨系统转托管
(一)需办理跨系统转托管的情形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获得的基金份额托管在证券营业部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只能在深交所交易,不能直接申请赎回;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获得的基金份额托管在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登记在TA系统中,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深交所交易。
投资者如需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申请赎回,或将登记在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深交所交易,应先办理跨系统转托管手续,即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TA系统(基金份额由证券营业部转托管到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将登记在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由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转托管到证券营业部)。
(二)跨系统转托管的账户规定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深圳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三)投资者拟将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从证券登记系统转入TA系统,按以下程序办理(证券营业部转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
1.投资者在正式申请办理转托管手续前,应确保已在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成功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并获知该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代码(该代码为六位阿拉伯数字,首位数字为6)。
2.T日,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深圳证券账户卡到转出方证券营业部提出跨系统转托管申请,转出方证券营业部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数据接口规范申报转托管,必须注明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代码、证券账户号码、基金代码和转托管数量,申报转出的基金代码不能为空,委托数量须为大于0的整数份。
3.T日收市后,证券登记系统对转出方证券营业部上传的跨系统转托管申报进行检查,若为有效申报则记减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并将上述转托管申报发送TA系统。转出方证券营业部可于T日晚接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反馈的有效申报处理结果和无效申报信息。
4.T日晚,TA系统对跨系统转托管申报进行检查,对于合格转托管申报,TA系统将转入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中;对于不合格转托管申报,TA系统将对转入的基金份额做挂账处理,投资者可通过拟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申请调账。
5.TA系统自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增转入基金份额之日起,开始计算投资者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
6.T+1日,TA系统将有效申报处理结果发送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
7.自T+2日始,投资者可以在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申报赎回基金份额。
(四)投资者拟将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从TA系统转入证券登记系统,按以下程序办理(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转证券营业部):
1.在正式申请办理转托管之前,投资者须确定其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拟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
2.T日,投资者在转出方代销机构提出跨系统转托管申请,注明转入证券营业部席位代码、开放式基金账户号码、基金代码、转托管数量,其中转托管数量须为整数份。
3.T日,TA系统对代销机构上传的跨系统转托管申报进行检查,对检查有效的跨系统转托管申报记减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
由于跨系统转托管导致开放式基金账户中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账户最低持有限额时,TA系统对剩余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T+1日,证券登记系统对跨系统转托管申报进行检查,若为合格转托管申报,证券登记系统将转入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中;若为不合格申报(如转入账户在当日被注销或其他情况),证券登记系统先将转入基金份额挂账处理,投资者可通过转入方证券营业部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调账。
5.T+1日,TA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分别将跨系统转托管处理回报发送转出方代销机构和转入方证券营业部。
6.自T+2日始,投资者可以通过转入方证券营业部申报在深交所卖出基金份额。
(五)跨系统转托管相关限制
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1.处于募集期内或封闭期内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
2.分红派息前R-2日至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
3.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

第六章 权益分派
一、权益分派原则
上市开放式基金权益分派分别由中国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和TA系统依据权益登记日(R日)各自的投资者名册数据进行。
二、权益分派方式
证券登记系统只可进行现金红利分派,TA系统可按投资者选择进行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分派。
三、权益分派流程
(一)证券登记系统权益分派流程
1.在刊登分红派息公告(预告)前两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提交基金分红派息方案(预案)及基金分红派息公告(预告),并和深交所基金债券部联系刊登公告的相关事宜。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可以根据业务安排情况另行确定基金权益登记日。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审核通过的分红派息公告(预告)转发给深交所基金债券部,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确定公告日的前一工作日16:00之后与深交所基金债券部联系确认。
3.如分红派息方案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须于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上午11:30前将拟定的分红派息方案及公告(加盖基金管理人印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以传真件形式同时送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和深交所基金债券部。
4.R+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R日投资者持有上市开放基金份额登记资料计算现金红利,并将有关现金红利的收款通知以传真件形式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该通知后确认回传。
5.基金管理人或其基金托管人应按通知中的要求在R+2日12:00前将现金红利汇到指定账户。在及时足额收到现金红利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在R+2日闭市后向结算参与人发送包含上市开放式基金现金红利在内的资金结算数据。
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在规定时点前足额划付现金红利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推迟现金红利的派发,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R+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现金红利划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派发给投资者。
7.R+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基金管理人传真《权益分派统计结果报表》。
(二)TA系统权益分派流程
1.基金管理人应于权益分派预告前,预先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权益分派申请。权益分派预告经中国结算公司确认无误后,管理人再行公告。
2.R日之前(不含R日),投资者可通过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权益分派方式申报。多次申报的,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
3.基金管理人应于R日19:00前将最终确定的分红比例方案通知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于R日进行基金权益登记,并做基金净值除权处理。
4.R+1日,TA系统计算投资者应得的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及税后现金红利及现金红利手续费,并将基金权益分派划款通知传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回传确认。
5.R+1日,TA系统登记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并将红利再投资份额到账回报发送给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
6.R+2日12:00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将现金红利划入指定账户。在及时足额收到现金红利后, TA系统将于R+2日下午向结算参与人发送包含上市开放式基金现金红利在内的资金结算数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在规定时点前足额划付现金红利的,TA系统将推迟现金红利的派发,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R+3日,TA系统将现金红利划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派发给投资者。

第七章 其他登记托管业务
一、非交易过户
对于登记在深圳证券登记系统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若因司法裁决过户、继承等原因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有关当事人可比照封闭式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现有规定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登记在TA系统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因继承、捐赠,以及其他形式需进行基金份额的转让,由有关当事人到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二、质押登记
对于登记在深圳证券登记系统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目前只受理以证券公司为出质人并以商业银行为质权人的基金份额质押登记业务。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可依照现有规定通过交易系统报盘方式办理基金份额质押和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登记在TA系统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暂不办理质押登记业务。
三、司法协助
对于登记在深圳证券登记系统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目前受理司法裁决过户,但不受理有关基金份额的司法冻结业务,相关司法机关可要求证券营业部协助办理基金份额的司法冻结和解冻业务。
对于登记在TA系统中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中国结算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国家其他有权机关出示的执行公务证、介绍信、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核验无误后,协助办理基金份额的冻结或解冻手续。

第八章 针对基金管理人的数据服务
一、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投资者账户资料数据由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于每个工作日晚上统一向基金管理人发送。T日发送的数据包括:
(一)T日与上市基金管理人相关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
(二)T日与上市基金管理人相关的证券账户资料。
二、上市开放式基金持有人明细数据由TA系统统一向基金管理人发送。上市基金持有人明细数据包括初始募集登记数据和日常交易登记数据。
(一)初始募集登记数据于基金募集成立日初向基金管理人发送,数据内容包括:
1.发行期内,通过TA系统的最终成功认购份额明细;
2.发行期内,通过证券登记系统的最终成功认购份额明细。
(二)日常交易登记数据于每个工作日下午向基金管理人发送,T日发送的数据包括:
1.T-1日,证券登记系统完成当日登记过户处理后的各证券账户持有基金份额明细;
2.T日,TA系统完成当日登记过户处理后的各基金账户持有基金份额明细;
3.T-1日,自TA系统成功向证券登记系统转出的在途基金份额明细。

第九章 附 则
一、收费标准
(一)中国结算公司收费标准
1.向基金管理人收取的费用
比例收费方式 收费项目 费率标准 备注
认购登记结算费 按认购金额万分之二,最高30万元。 按月计算,按季度由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统一向基金管理人收取。每月初中国结算公司以基金为单位,手工生成上月统一的费用报表,提供给基金管理人对账;每季度初,中国结算公司向基金管理人结算上季度发生的总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将款项划到中国结算公司总部财务账户。
买入、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登记结算费 免收
卖出及赎回登记结算费 免收
基金转换登记结算费 免收
基金红利手续费 免收
服务月费 按交易日日均基金规模十万分之二。服务月费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免收;该项费用年度最低10万元,最高50万元。
固定收费方式 每只基金每年30万元,自基金成立季度起,每季度7.5万,每季度初3个工作日内收取上季度费用,不满一季度按一季度计。 每季度初,基金管理人将款项划到中国结算公司总部财务账户。
备注 1、比例收费方式或固定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公司任选一种。2、系列基金收费视同单只基金。3、认购登记结算费按总认购金额计算;TA服务月费按当月日均总基金规模计算。
2.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
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收费项目 费率标准 备注 收费项目 费率标准 备注
转托管 免费 转托管 同一交易日内,投资者通过同一转出方将基金份额转入同一转入方(不论转托管所转基金的种类、数量和次数), 须交纳转托管费30元。 转托管费由转出方结算参与人代为收取。其中,10元归参与人所有,另20元由深圳分公司从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中按月扣收。
基金非交易过户(司法判决和福利赠与) 过户费:100元×2/笔(向过入方与过出方各收100元)
基金质押 质押基金面额的十万分之五(由出质人承担),最低不少于100元
3.其他费用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上市开放式基金成交金额的0.03‰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风险基金。
(二)深交所收费标准
费用项目 费用标准 收取对象 收取方式及其他说明
经手费 基金成交金额的0.0975‰ 结算参与人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为收取,与当日成交金额一起清算并于次日完成资金交收。
监管规费(代中国证监会收取) 基金成交金额的0.04‰ 结算参与人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为收取,与当日成交金额一起清算并于次日完成资金交收。

二、业务咨询电话
单位 业务部门 主要负责业务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深交所 基金债券部 发行、上市、交易 0755-259185360755-25918537 0755-82083872
系统运行部 交易系统运作及技术支持 0755-82083510 0755-82083510
电脑工程部 0755-25918191 0755-25918191
中国结算公司 业务发展部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0755-25938094 0755-25987538
技术部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运作及技术支持 010-58578873 010-58598874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账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 证券账户管理、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 0755—259380150755—25938020 0755-25987192
登记存管部 证券登记、转托管、权益分派、调账、证券清算与交收 0755—25938086 0755-259871320755-25987133
资金交收部 资金清算与交收 0755—259460010755—25946002 0755-259874330755-25987422
电脑工程部 结算系统运作及技术支持 0755—25946080 0755-25987633
系统运行部 0755—25987818 0755-25988911
法律部 协助执法 0755—25938030 0755-25987173
国际结算部 综合业务咨询与协调 0755—25946025 0755-25987123

三、查询网站
(一)深交所业务查询网站:
http://www.szse.cn/
(二)中国结算公司业务查询网站:
http://www.chinaclear.com.cn/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人[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1月1日起,首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政策,这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对广大教师的亲切关怀。对于依法保障教师收入水平,激发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书育人事业,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

  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是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必然要求。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改革,必须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绩效考核制度,为绩效工资分配更好地体现教师的实绩和贡献、更好地发挥激励功能提供制度保障。

  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师绩效考核,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师队伍科学发展的关键环节,是完善教师激励约束机制、努力构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师人事制度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极其重要的导向作用。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建立教师绩效考核制度,深入推进教师绩效考核工作,为深化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全面把握绩效考核工作的基本要求

  实施绩效考核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师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完善绩效考核内容,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科学确定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教师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教师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在考核中,要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并将此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要求。

  教育教学主要考核教师从事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的情况。德育工作是每个教师应尽的责任,要结合所教学科特点,考核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情况;教学工作重点考核教学工作量、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效果,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的情况;对教学效果的考核,主要以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要引导教师关爱每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品行上有偏差的学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重点考核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情况。教师专业发展重点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

  班主任是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班主任的工作任务应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积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使他们有热情、有时间、有精力,高质量高水平做好班主任工作,当好学生的人生导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强化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围绕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建立要符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体现课程改革的方向,正确发挥对教师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体现考核指标的激励性和约束性的有机统一。

  四、积极探索绩效考核的有效方法

  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绩效考核的机制与方法,规范考核程序,健全考核组织。绩效考核工作一般由学校按规定的程序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可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教师自评与学科组评议、年级组评议、考核组评议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同时适当听取学生、家长及社区的意见。要充分发挥校长、教师和学校在绩效考核中的作用。

  要不断完善绩效考核载体。可采取指标要素测评、业务知识测试、建立教师发展档案、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等多种形式,完善教师绩效考核载体,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反映教师的业绩和贡献。

  各地在教师绩效考核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充分发扬民主,增强绩效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五、高度重视绩效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对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视不同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坚持向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绩效考核结果也要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教师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考核工作组织和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六、切实加强绩效考核的组织领导

  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制定本省(区、市)绩效考核办法,认真分析和解决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和推广绩效考核的典型经验,努力提高绩效考核工作的水平。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实施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组织实施工作,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学校制订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实施工作。与此同时,各地也要积极完善校长及其他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工作。

  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教师思想工作。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绩效考核方法,努力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保证绩效考核机制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同意豁免深圳市通富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中川国际”股票义务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豁免深圳市通富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中川国际”股票义务的函
证监会



深圳市通富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川国际”)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以及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中川国际”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中川国际”51.12%的股份而应履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中川国际”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中川国际”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中川国际”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中川国际”上市流通股票,由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会同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川国际”,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
你公司应将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文件在我会指定的报刊上一并公布。在公布之前,本次转让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买卖“中川国际”上市流通股票,并负有保密和不进行内幕交易的义务。



199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