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农业社会化服务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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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农业社会化服务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农业社会化服务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废止《苏州市农业社会化服务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苏州市农业社会化服务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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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府发〔2005〕21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二OO五年八月十二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七日

  
  鹰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其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表格、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四条 城建档案是城市历史的原始记录,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和信息资源,是国家的科技文化财富,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 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城建档案馆、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二)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建设系统各单位、建筑施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较多的其它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
  逐步形成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有关单位工程档案管理人员为基础的工作网络,建立资源共享的城建档案信息系统。
  第八条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逐年增加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城建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适应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接收和移交
  第九条 城建档案馆(室)接收和管理以下档案: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灾工程等等。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与政策法规资料。
  (三)军事工程中穿越城市规划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军队其它非军事项目建设工程。
  (四)国家确定应当归档的其它城市建设档案。
  第十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领取城建档案馆(室)印发的《编制和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将工程文件材料的归档内容、档案的编制要求和档案的移交验收程序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提请城建档案馆(室)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档案是否齐全、完整;
  (二)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记载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情况;
  (三)工程文件材料的签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的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四)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发现工程档案不真实、不齐全的,建设单位应在限期内进行补充、整改;
  预验收合格的,城建档案馆(室)应在三天内签署《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出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档案未能达到验收要求或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通过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全部工程档案(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报送城建档案馆(室)复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室)签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备案机关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项目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七条 规划部门和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收齐建设工程档案后,应予立卷移交,并与城建档案馆(室)商定,由城建档案馆(室)提供有偿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工作,同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档案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移交一套。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现代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室)要为利用档案提供方便,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目录,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利用城建档案,确保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防止危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在城建档案馆(室)查阅复制本单位移交的档案,只收档案复制成本费;查阅利用非本单位移交的档案,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有偿利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建档案管理的业务技术规范,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开始施行。
  1990年11月30日颁布的《鹰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司法部关于印发《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等四个教学文件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等四个教学文件的通知

  (1999年6月16日司发通[1999]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法律)学校、司法警官学校,部属各院校:

  根据教育部教发[1992]2号和教发厅[1999]2号文件精神,今年国家将在十五个省(市)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这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司法行政系统部分院校也承担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试点工作,并积累了一定办学经验,但也存在着继续规范化的问题。应当指出,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宏观背景下,法学教育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参与并主动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是新形势下改革发展的重大课题,各厅(局)、各部属院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抓住机遇、有所作为。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是一种不同于学科教育的新教育类型,有其自身的办学规律、教学特色和运行机制。与传统的学科教育相比,它具有鲜明的职业性和针对性,在教学过程中更注重有效知识的传播,重在强化基础知识、基础理论教育,突出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技能训练。鉴于现阶段教育部对按新机制试办高职,仅限专科教育层次的政策界限,同时,审判、检察制度改革及书、审分离制尚处于试点阶段等因素,为规范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行业要求,我部在广泛调查和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该方案主要适用于培养面向基层和管理一线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和辅助型法律职业人才,有的专业名称与现有职业岗位不相对应,尚有待于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和职业教育的实践进一步发展完善。
  现将行政法律事务、律师事务和法律文秘三个专业的《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供各教学单位在制定各自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实施性教学计划时参照。请各地将试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专业和课程设置的意见及时报我部法规教育司,同时将实施性教学计划报我部备案。
  附件:一、《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
  二、《行政法律事务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三、《律师事务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四、《法律文秘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附件一: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

  1行政法律事务
  2律师事务
  3法律文秘
  4监狱管理
  5劳动教养管理
  附件二:
  
行政法律事务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一、培养目标和总体要求
  行政法律事务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独立的学业门类。其培养目标是:为行政机关及其他用人单位,输送熟练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具备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业务能力的法律职业人才。
  学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从严治校,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对学生的总体要求是: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关心国家大事,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为社会主义法治而献身的精神;
  (二)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制度,熟悉行政法律事务,明确党和国家有关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具备国家公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
  (四)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职业技能;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至少一门外语;具备必要的知识结构,熟悉行政法律事务岗位所必需的相关知识;
  (五)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自觉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参与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和招生对象
  学制三年,招收高中、中专及职高毕业生。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一)课程结构分析说明
  本专业课程的设置,根据素质教育的相关要求,以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为基础,确立素质培养课程与能力培养课程两个教学模块。全部教学课程(不含见习、实习及专项训练)图示如下:
  
  (二)素质培养课程
  1政治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8%)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72学时
  (2)邓小平理论概论 54学时
  (3)法律职业道德 36学时
  2业务素质培养类(小计810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1.43%)
  (4)法理学 72学时
  (5)宪法 54学时
  (6)民事法律(含民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 144学时
  (7)刑事法律(含刑法、刑事诉讼法) 108学时
  (8)经济法律 54学时
  (9)行政法基础理论 36学时
  (10)行政主体法 36学时
  (11)行政行为法 54学时
  (12)行政程序法 36学时
  (13)部门行政法(公安、工商、税务、环境等) 90学时
  (14)行政救济法 72学时
  (15)比较行政法 54学时
  3身体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9%)
  (16)体育 162学时
  (三)能力培养课程
  1基础能力培养类(小计43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4.44%)
  (17)外语 126学时
  (18)应用写作训练 54学时
  (19)应用口才训练 36学时
  (20)书法训练 36学时
  (21)计算机原理与操作训练 108学时
  (22)文献检索 36学时
  (23)美学欣赏 36学时
  2核心能力培养类(小计468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8.14%)
  (24)逻辑学 54学时
  (25)行政公文与法律文书写作54学时
  (26)法学方法论训练 36学时
  (27)证据学 36学时
  (28)司法鉴定 36学时
  (29)法律论辩学 54学时
  (30)行政管理学 36学时
  (31)公证、调解与仲裁业务 54学时
  (32)行政案例研究 72学时
  (33)复议、应诉技巧 36学时
  3辅助能力培养类(小计7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4%)
  (34)公共关系学 36学时
  (35)社会学基础 36学时
  四、教学过程
  (一)社会调查与见习、实习
  为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学校必须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扩大实践教学领域。具体安排是:
  1第一学年结束后,学校组织学生利用暑假进行社会调查两周,并书写社会调查报告;
  2第四学期,由学校安排学生进行为期九周的专项见习,该项活动在校内、校外安排均可;
  3第六学期,学校组织学生进行为期四个月的毕业实习活动,该项活动应安排在有关行政部门进行。
  (二)主干课教学进程安排
  1第一学期:法理学、宪法、行政管理学;
  2第二学期:行政法基础理论、民事法律、刑事法律;
  3第三学期:经济法律、行政主体法、法律论辩学;
  4第四学期: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部门行政法;
  5第五学期:行政救济法、比较行政法、行政案例研究、行政公文与法律文书写作。
  以上各学期课程以周课时不超过26节为宜。
  (三)毕业论文
  在导师具体指导下,学校组织学生在第六学期撰写毕业论文。
  五、教学基本要求
  学校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重塑教学工作模式,构建以应用性和实践性为特点的教学体系。坚持以培养岗位职业能力为根本,切实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性及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法学方法论训练,增强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实践工作技能训练的实施既可在校内组织,也可在实际部门进行。
  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基本原理、强化操作能力为教学重点;专业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积极实行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教学安排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组成,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案例研究、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技能训练、模拟法庭、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全部教学时数大体按各占50%的比例予以安排。学生在毕业前,计算机应达到二级水平,外语应达到三级水平,否则不予毕业。司法文书、书法、口才等实践技能课程应主要考察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具体达标标准由各校自行拟定,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将素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统一在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努力营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氛围,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塑造学生的健康人格。素质教育除安排包括艺术在内的人文学科课程外,还可通过组织参观、座谈、讲座、文艺欣赏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教学大纲、教材均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司法部统一编写的大纲、教材。如统编大纲、教材尚缺,可由各学校选择同类的大纲、教材,或指定教师编写短期使用的大纲、教材。
  学校应积极组织教师编写案例评析、辅导读物等教学参考资料,并汇编教学所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资料。
  六、考核与毕业
  (一)考核的组织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各一次(也可只进行一次性考试);选修课每学期进行考查一次。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考试一次,具体科目由各学校确定。
  (二)考核的方式
  考试、考查可以口试或笔试、开卷或闭卷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在知识考核的同时要注意实际能力的考核。
  (三)考核的成绩评定
  考试科目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科目采用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记分制。
  (四)毕业
  学生三学年学业期满,规定的各学科成绩(含实习和毕业论文)及格并操行合格者,准予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按国家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处理。
  七、其他
  各学校可以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附:三学年时间分配表
  三学年共156周,其中:
  入学教育、军训 3周
  毕业教育及鉴定 2周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 81周
  见习、实习 27周
  考试、考查 6周
  寒暑假 33周
  机动 4周
  附件三:
  
律师事务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一、培养目标和总体要求
  律师事务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独立的学业门类。其培养目标是:为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具备律师业务能力的法律职业专门人才。
  学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从严治校,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对学生的总体要求是: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关心国家大事,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为社会主义法治而献身的精神;
  (二)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制度,熟悉律师业务和律师事务,明确党和国家有关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备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
  (四)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职业技能;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至少一门外语;知识结构全面,具备律师岗位所必需的相关知识;
  (五)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自觉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参与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和招生对象
  学制三年,招收高中、中专及职高毕业生。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一)课程结构分析说明
  本专业课程的设置,根据素质教育的相关要求,以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为基础,确立素质培养课程与能力培养课程两个教学模块。全部教学课程(不含见习、实习及专项训练)图示如下:
  
  (二)素质培养课程
  1政治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8%)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72学时
  (2)邓小平理论概论 54学时
  (3)律师职业道德 36学时
  2业务素质培养类(小计810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1.43%)
  (4)法理学 72学时
  (5)宪法 54学时
  (6)律师法 36学时
  (7)民商法 126学时
  (8)婚姻家庭法 36学时
  (9)刑法 108学时
  (10)经济法 72学时
  (11)行政法 54学时
  (12)诉讼法 108学时
  (13)国家赔偿法 36学时
  (14)国际经济法 72学时
  (15)国际私法 36学时
  3身体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9%)
  (16)体育 162学时
  (三)能力培养课程
  1基础能力培养类(小计43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4.44%)
  (17)外语 126学时
  (18)应用写作训练 54学时
  (19)应用口才训练 36学时
  (20)书法训练 36学时
  (21)计算机原理与操作训练 108学时
  (22)文献检索 36学时
  (23)美学欣赏 36学时
  2核心能力培养类(小计468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8.14%)
  (24)逻辑学 54学时
  (25)律师文书制作 54学时
  (26)法学方法论训练 36学时
  (27)证据学 36学时
  (28)司法鉴定 36学时
  (29)法律论辩学 54学时
  (30)民事案例研究 54学时
  (31)刑事案例研究 54学时
  (32)行政案例研究 36学时
  (33)司法会计 54学时
  3辅助能力(小计7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41%)
  (34)公共关系学 36学时
  (35)社会学基础 36学时
  四、教学进程安排
  (一)社会调查与见习、实习
  为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学校必须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扩大实践教学领域。具体安排是:
  1第一学年结束后,学校组织学生利用暑假进行社会调查两周,并书写社会调查报告;
  2第四学期,由学校安排学生进行为期九周的专项见习,该项活动在校内校外安排均可;
  3第六学期,学校组织为期四个月的毕业实习活动,该项活动应安排在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主干课教学进程安排
  1第一学期:法理学、宪法;
  2第二学期:民商法、刑法、律师法;
  3第三学期: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法律论辩学;
  4第四学期:民事案例研究、刑事案例研究、行政案例研究;
  5第五学期:律师文书制作、国际经济法。
  以上各学期课程以周课时不超过26节为宜。
  (三)毕业论文
  在导师具体指导下,学校组织学生在第六学期撰写毕业论文。
  五、教学基本要求
  学校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重塑教学工作模式,构建以应用性和实践性为特点的教学体系。坚持以培养岗位职业能力为根本,切实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性及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法学方法论训练,增强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实践工作技能训练的实施既可在校内组织,也可在实际部门进行。
  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基本原理、强化操作能力为教学重点;专业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积极实行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教学安排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组成,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案例研究、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技能训练、模拟法庭、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全部教学时数大体按各占50%的比例予以安排。学生在毕业前,计算机应达到二级水平,外语应达到三级水平,否则不予毕业。司法文书、书法、口才等实践技能课程应主要考察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具体达标标准由各校自行拟定,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我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将素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统一在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努力营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氛围,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塑造学生的健康人格。素质教育除安排包括艺术在内的人文学科课程外,还可通过组织参观、座谈、讲座、文艺欣赏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教学大纲、教材均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司法部统一编写的大纲、教材。如统编大纲、教材尚缺,可由各学校选择同类的大纲、教材,或指定教师编写短期使用的大纲、教材。
  学校应积极组织教师编写案例评析、辅导读物等教学参考资料,并汇编教学所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资料。
  六、考核与毕业
  (一)考核的组织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各一次(也可只进行一次性考试);选修课每学期进行考查一次。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考试一次,具体科目由各学校确定。
  (二)考核的方式
  考试、考查可以口试或笔试、开卷或闭卷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在知识考核的同时要注意实际能力的考核。
  (三)考核的成绩评定
  考试科目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科目采用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记分制。
  (四)毕业
  学生三学年学业期满,规定的各学科成绩(含毕业论文)及格并操行合格者,准予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按国家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处理。
  七、其他
  各学校可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性教学方案,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附:三学年时间分配表
  三学年共156周,其中:
  入学教育、军训3周
  毕业教育及鉴定2周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81周
  见习、实习27周
  考试、考查6周
  寒暑假33周
  机动4周
  附件四:
  
法律文秘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一、培养目标和总体要求
  法律文秘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独立的学业门类。其培养目标是:为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具备文秘业务能力的辅助型职业人才。
  学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从严治校,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对学生的总体要求是: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关心国家大事,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为社会主义法治而献身的精神;
  (二)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制度,熟悉审判、检察事务和律师事务,明确党和国家有关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备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
  (四)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至少一门外语;具备必要的知识结构,熟悉法律文秘岗位所必需的相关知识;
  (五)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自觉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参与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和招生对象
  学制三年,招收高中、中专及职高毕业生。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一)课程结构分析说明
  本专业课程的设置,根据素质教育的相关要求,以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为基础,确立素质培养课程与能力培养课程两个教学模块。全部教学课程(不含见习、实习及专项训练)图示如下:
  
  (二)素质培养课程
  1政治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8%)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72学时
  (2)邓小平理论概论 54学时
  (3)法律职业道德 36学时
  2业务素质培养类(小计810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1.43%)
  (4)法理学 72学时
  (5)宪法 54学时
  (6)中国司法制度 36学时
  (7)民商法 126学时
  (8)婚姻家庭法 36学时
  (9)刑法 108学时
  (10)经济法 72学时
  (11)行政法 54学时
  (12)诉讼法 108学时
  (13)国家赔偿法 36学时
  (14)国家经济法 72学时
  (15)国际私法 36学时
  3身体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9%)
  (16)体育 162学时
  (三)能力培养课程
  1基础能力培养类(小计43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4.44%)
  (17)外语 126学时
  (18)应用写作训练 54学时
  (19)应用口才训练 36学时
  (20)书法训练 36学时
  (21)计算机原理与操作训练 108学时
  (22)文献检索 36学时
  (23)美学欣赏 36学时
  2核心能力培养类(小计468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8.15%)
  (24)逻辑学 54学时
  (25)司法文书训练 54学时
  (26)法学方法论训练 36学时
  (27)证据学 36学时
  (28)司法鉴定 36学时
  (29)法律论辩学 54学时
  (30)司法笔录训练 54学时
  (31)书记员工作概论 36学时
  (32)法庭工作技能训练 54学时
  (33)司法会计 54学时
  3辅助能力培养类(小计7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41%)
  (34)公共关系学 36学时
  (35)社会学基础(选修) 36学时
  四、教学过程
  (一)社会调查与见习、实习
  为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学校必须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扩大实践教学领域。具体安排是:
  1第一学年结束后,学校组织学生利用暑假进行社会调查两周,并书写社会调查报告;
  2第四学期,由学校安排学生进行为期九周的专项见习活动,在当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各三周,了解书记员和律师助理的各项工作;
  3第六学期,学校组织学生进行为期四个月的毕业实习活动,该项活动应安排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主干课程进程安排
  1第一学期:法理学、宪法;
  2第二学期:民商法、刑法、中国司法制度;
  3第三学期: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法律论辩学;
  4第四学期: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
  5第五学期:司法文书训练、法庭工作技能训练。
  以上各学期课程以周课时不超过26节为宜。
  (三)毕业论文
  在导师具体指导下,学校组织学生在第六学期撰写毕业论文。
  五、教学基本要求
  学校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重塑教学工作模式,构建以应用性和实践性为特点的教学体系。坚持以培养岗位职业能力为根本,切实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性及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法学方法论训练,增强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实践工作技能训练的实施既可在校内组织,也可在实际部门进行。
  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基本原理、强化操作能力为教学重点;专业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积极实行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教学安排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组成,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案例研究、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技能训练、模拟法庭、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全部教学时数大体按各占50%的比例予以安排。学生在毕业前,计算机应达到二级水平,外语应达到三级水平,否则不予毕业。司法文书、书法、口才等实践技能课程应主要考察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具体达标标准由各校自行拟定,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将素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统一在教学过程的各环节中,努力营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氛围,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塑造学生的健康人格。素质教育除安排包括艺术在内的人文学科课程外,还可通过组织参观、座谈、讲座、文艺欣赏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教学大纲、教材均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司法部统一编写的大纲、教材。如统编大纲、教材尚缺,可由各学校选择同类的大纲、教材,或指定教师编写短期使用的大纲、教材。
  学校应积极组织教师编写案例评析、辅导读物等教学参考资料,并汇编教学所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资料。
  六、考核与毕业
  (一)考核的组织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各一次(也可只进行一次性考试);选修课每学期进行考查一次。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考试一次,具体科目由各学校确定。
  (二)考核的方式
  考试、考查可以口试或笔试、开卷或闭卷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在知识考核的同时要注意实际能力的考核。
  (三)考核的成绩评定
  考试科目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科目采用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记分制。
  (四)毕业
  学生三学年学业期满,规定的各学科成绩(含毕业论文)及格并操行合格者,准予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按国家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处理。
  七、其他
  各学校可以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性教学方案,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附:三学年时间分配表
  三学年共156周,其中:
  入学教育、军训 3周
  毕业教育及鉴定 2周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 81周
  见习、实习 27周
  考试、考查 6周
  寒暑假 33周
  机动 4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