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19:12   浏览:86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仍然和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
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5人。
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其余依法应选的名额予以保留。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7人。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国华侨代表35人。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七届的比例。
七、为了保证人口特少的地区、人口特少的民族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选举。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1993年1月底以前选出。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立即组织力量做好清理整顿公司中国有资产清理、划转和收缴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 等


关于立即组织力量做好清理整顿公司中国有资产清理、划转和收缴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搞好资产清理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做好撤、并公司的国有资产清理、划转和收缴工作,去年12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
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随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今年4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又发出了《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
上述文件发出后,多数地区的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即着手实施,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还有不少地区没有把这项工作认真抓起来,力量薄弱,措施不够有力,以至一些地区出现撤销、合并公司的资产没有认真清理;有些并转的公司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即要求重新登记注册;有些撤销公司的资金不按规定上缴,甚至在有的撤销、合并公司中发生擅自转让、挪用国有资产和资产收益的现象。
现在全国撤并合级各类公司约10万多个,资产的清理、划转和收缴任务十分繁重。为保证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健康发展,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地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立即加强领导,充实力量,认真抓好清理整顿公司中国有资产的清理、划转和收缴工作。各地国有资产管理局(筹备组)要有一名负责同志抓此项工作,并要指定机构协调各处室工作,力量不足的,请同级财政部门尽量帮助解决;没有成立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要抽调力量负责抓好此项工作。
二、要严格执行《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的各项规定。确定撤并的公司应先行停业,由主管部门成
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资产关系,严禁抽走资金,私分资产,挥霍浪费。所有撤并的公司,凡应该上交财政的资金,必须按规定及时入库;应该集中到主管部门的资金,也必须及时集中。清理后发生损失确需核销国家基金的,必须按规定报批。所有并转的公司都必须报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所有撤销的全民所有制的公司都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资产结清登记手续。未办理国有资产划转、登记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重新登记注册、变更登记、年检或注销手续。凡在《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
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发出后没有办理国有资产划转、登记手续,已经办理重新登记注册、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的公司,要限期补办国有资产划转或登记手续。
三、各地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组织推动上述文件的贯彻执行。对不认真执行上述文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的公司及其主管部门,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及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1990年6月18日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12月29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为了鼓励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将发放研究生生活补助费办法,改为试行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现将《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均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发放奖学金,同时享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原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
二、已在校学习的国家正式职工考取的研究生,原享受的生活补助费高于《试行办法》规定的奖学金标准的,可保留其高出部分。
三、为适应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制度改革的需要,增强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发挥研究生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作用,有条件的学校可试行把发放研究生奖学金同他们兼任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报酬结合起来的办法。试行这一办法的学校,应将实施办法报国家教委、财政部备案。
四、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待遇,如另有合同或协议确定不由学校负责的,则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执行《试行办法》。
五、《试行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教委、财政部(85)教计字180号文件同时废止。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
为了鼓励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国家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一、享受奖学金的条件
凡是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还可享受优秀奖学金。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每生每月9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二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0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10元。
(二)硕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实际工作的,每生每月7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二年以上者,每生每月8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90元。
三、优秀奖学金标准、评定比例和发放办法
(一)博士研究生:每生200元,评定比例不超过15%。
(二)硕士研究生:每生150元,评定比例不超过10%。
优秀奖学金在每学年末评定,一次发给。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学习期间书籍补助费标准,博士生每生每年1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60元。
(二)为了解决研究生本人学习期间生活上的特殊困难,按每生每月2元的标准编列预算,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对研究生的临时生活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