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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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试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江门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4]54号

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对江府[2002]9号修订的《江门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试行办法》予以批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江门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试行办法



  为推动我市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直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江发[2002]9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程序



  (一)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内容包括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名单,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实施步骤,经济补偿金标准和金额,拖欠的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偿办法,特养人员(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职工、非因工伤病医疗期未满的职工)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安置托管费等有关费用的安排情况。



  (二)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企业改制在制订职工安置方案时应与企业工会进行协商,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四)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须经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同意,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后,由市国资委协调审批,并由企业向职工公布。



  (五)改制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按《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决定》(粤府[2003]40号)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及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广东省省属国有劣势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粤劳社[2001]262号)的规定给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在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备案。



  二、职工安置资金来源



  职工安置资金由企业筹集解决。其来源包括:改制企业自有资金;改制企业资产变现收入;改制企业追收债权收入。



  对个别困难企业确实无法解决职工安置资金的,由所在资产营运机构统筹解决,仍解决不了的,由资产营运机构报市国资委协调解决。



  三、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一)对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其劳动合同期满时,按省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决定》规定,原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高于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含按国家规定视同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在本单位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原固定工按连续工龄)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计发标准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高于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三)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的工资基数,必须符合国家工资支付规定,并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确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6个部分组成。



  (四)改制企业属资不抵债、关闭、停产的,当国有产权收益扣除必须缴纳的有关费用(如离退休人员医保费用、必须支付的职业病、工伤等费用)后,按上述标准不足以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时,则按国有产权出让的全部所得进行支付,低于当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五)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暂时无法通过其它途径筹足职工安置费用、一次性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确有困难的,经企业与职工协商,可分期分批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但必须与职工签订支付经济补偿金协议书,具体明确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四、劣势企业特养人员的经济补偿和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



  (一)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劣势企业(由市国资委确认,下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可解除劳动关系,但其经济补偿金应计至哺乳期满之日,并一次性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哺乳期间的生活费(按最低工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劣势企业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时应及时对其进行工伤评残和劳动能力鉴定,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除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50个月,六级的计发40个月,七级的计发25个月,八级的计发15个月,九级的计发8个月,十级的计发4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工伤计发10个月,六级的计发8个月,七级的计发6个月,八级的计发4个月,九级的计发2个月,十级的计发1个月。对医疗未终结的应预留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非因工伤病医疗期未满的劣势企业职工,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其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有关的医疗待遇应计至医疗期满。医疗期满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达不到退休条件的,应发给不低于12个月企业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严重医疗依赖的,应发给9个月企业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有严重医疗依赖的,应发给6个月企业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企业平均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计发;高于200%的,按200%为基数计发。



  (四)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改制企业应按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的80%(年龄80岁以上按70%),为退休人员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一次性补缴累计20年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离休人员医疗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改制企业还应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缴交退休人员活动和管理费。



  (五)企业改制时,原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应在企业财产处置收入中优先拨付解决。



  五、再就业与失业救济



  (一)企业改制后,属领导层控股或职工内部持股的人员,原则上要全部予以安置,其应发给职工本人的经济补偿金,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可转为其参股的股本。属于外资、民资收购的,应尽量安排原企业职工在新企业就业。如职工在原企业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且原企业又未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本人提出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经新企业同意的,可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二)改制后企业继续聘用原企业大部分职工的,其受让原国有企业资产及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价格税费优惠。经与职工协商同意后,在新企业继续聘用原企业职工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职工在原企业的连续工龄和经济补偿金由新企业承担。今后,企业辞退该职工时,新旧补偿金合并计发;若职工自己提出辞职的,只计发其在原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职工新签合同后在新企业一直工作至退休年龄的,不计发原经济补偿金。对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离岗的原企业职工应按有关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三)改制企业职工拟成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资产(土地、厂房、设备等)抵计职工安置费用。



  (四)改制企业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失业期间,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金。再就业的,享受政府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待遇,其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六、改制企业被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



  (一)有条件的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为职工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标准为: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者,由原单位按市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5%的比例为其一次性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缴纳累计2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市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的比例一次性缴纳累计2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可享受市直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对连续工龄不满20年的,由原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其实际连续工龄和上述比例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缴费年限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仍不足20年的,应由职工个人补缴到足20年,退休后才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有条件的改制企业应是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1、改制企业有净资产和盈利的;2、改制企业无拖欠税金、社保费和职工工资的;3、改制企业资产变现或产权、股权转让收益,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有剩余资金足以支付的。



  (二)不能完全按上述条件办理,但又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改制企业遣散职工时,可按一定比例为职工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缴纳累计2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由职工个人补足,然后按规定享受市直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三)改制企业无能力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时,若职工自愿,可按有关标准自行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缴费年限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经市国资委确认为困难企业的改制企业,其职工在一次性缴纳累计2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劳动年龄段的年限按现行办法100%缴纳,退休年龄段的年限按应缴额的80%缴纳。改制企业需分批安置职工的,职工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可在1年内由企业分批办理。



  七、其它



  (一)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对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的有关问题未作规定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江门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试行办法》(江府[2002]9号)同时停止执行。



  (五)本办法不具溯及力,本办法颁布前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仍按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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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高基层所队民警执法水平的思考
龚福业

提高基层所队民警执法水平,是公安机关坚持执法为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最近,笔者在参与案件追踪回访工作中,对基层所队民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次综合分析,从中得到一些有益启迪。
  通过分析看,当前基层所队民警在执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是违反办案程序、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受理案件未作受理记录;有的对要求复议的案件不按规定程序办事,侵害当事人权益;有的引用法律条文不够细致准确,制作法律文书不编号,填写案由名称不规范;有的违反办理治安行政案件时限规定,伤情鉴定告知、受案及调解均超过程序规定时限。
  二是少数民警执法责任不够落实。有的接警出现场不及时录取笔录或固定现场证据,致使时过境迁,案件无法明确定性;有的办理案件缺乏责任心,笔录不能反映全部案情,无意中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还有的图省事、嫌麻烦,对一般治安案件、民事纠纷不能及时果断处置,甚至只作电话联系询问情况,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
  三是个别所队存在遇事推诿扯皮问题。主要是在治安案件和民事纠纷方面,有的受理后不查处、工作拖拉、简单应付;还有的派出所与刑侦责任区大队对报警案件性质有异议,互相推诿,造成上访。
  四是滥用强制措施。有的以拘代侦,拘而不审;有的违法行为显然不属于刑事案件,也要实施刑事拘留;有的刑事案件先治安拘留后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把关不严,随意性大,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以行政拘留代替刑事强制措施的现象仍然存在。
  分析上述执法问题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基层所队及民警自身的主观原因,又有执法环境等方面的客观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部分所队领导的认识不高,没抓到位。个别所队的领导对公正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只注重破案,不注重执法质量,草率阅卷批案,审查把关流于形式。有的对某些执法不公和违法行为迁就、放纵,从客观上助长了民警执法观念的弱化。有的认为只要是为了工作,出现一些执法过错也可以理解,致使一些规章制度流于形式。
  2、少数民警宗旨意识不强,执法为民思想树得不牢。尤其是社会上的一些说情风和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现象,对基层所队民警的价值观、执法观影响较大。少数人经不起腐蚀,缺乏执法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有的所队民警特权思想严重,以管人者自居,漠视群众利益,丧失了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致使出现一些伤害人民群众感情的问题。
  3、部分民警法律素质跟不上时代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民警证据意识不强,加之基层警力紧张,任务繁重,民警忙于日常工作,对公安业务和法律知识缺乏学习研究,有的民警甚至连最基本的法律文书都制作不好,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公安执法工作,因而导致办案效率低、定性不准、程序违法等执法方面诸多问题的发生。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民警不具备单独办案的能力。
  4、有些群众法律意识缺乏和当事人的不作为。一些群众既不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对公安机关的公务活动不支持配合,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举报、不作证、不提供线索,有的甚至干扰执法、阻挠办案,增加了办案和执法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为进一步深化执法为民教育活动,认真解决队伍中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
  一、正确处理“一个关系”。
这就是要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公安机关首先是人民的公安机关,其次才是执法机关,所以首先要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一是在执法思想上树立“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观念,坚持做到情为民所系。要加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提高执法为民的自觉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对公安工作提出的要求,要敢于抛弃与广大人民群众意志不符的错误执法思想,敢于抛弃那些不合时宜的、模糊的甚至错误的执法观念,真正做到“视人民群众为父母”,真正把执法为民的思想化为我们的灵魂,融入我们的血液,植根于我们的头脑,体现到每一名基层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中去。二是在执法内容上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坚持做到利为民所谋。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做到违法犯罪活动再小也要追究,群众利益再小也要维护,群众利益再小也不能够侵犯,坚决杜绝与民争利的执法行为。三是在执法手段上树立“人性化执法”的观念,坚持做到权为民所用。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管理、去服务,把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人民利益统一起来。树立尊重和保障违法犯罪人员人格尊严的执法理念,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对执法活动逐一进行程序规范、细化,对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留置盘问、赃款赃物管理、执法过错追究、取保候审案件等形成相对固定的操作程序,从制度上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四是在执法效果上树立“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相统一”的观念,坚持做到事为民所办。在执法效果上树立专政职能和服务职能、人权保障职能相统一的观念,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服务与管理的有机统一,坚持打击和保障的有机统一。做到为广大人民群众执好法、服好务。
  二、认真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认真解决能力问题,凭过硬的本领去执法。解决基层所队民警执法能力不高的问题,需要建立一整套督民警“苦练基本功”的教育培训机制。一要认真组织开展基层单位领导和一线民警的集中轮训。通过剖析执法不当典型案例,让广大民警从中领悟公平与公正,从阵痛中感悟“生命线”的真谛,在思想上牢固树立执法无小事的思维理念,“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在执法办案中自觉引以为戒,互相提醒,常敲警钟。二要大力推行领导干部执法考试上任制度。现任基层所队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执法考试合格后才能任用。所队领导干部要多学习少娱乐,多工作少应酬,多调研少应付,多深入少浮夸,真正把心思用在提高个人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上。三要严格执行执法民警持证上岗制度。要全面推行执法资格准入制度,对所队全体民警每年进行一次岗位基本业务知识的测试,不及格的要取消其执法资格。对没有获取执法资格证书的民警,一律不准从事执法办案工作。四是要下功夫培养公安执法的“专家型”人才。要通过“苦练基本功”和各种有效途径,挖掘现有业务骨干的潜能,培养一批有丰富公安执法实践经验的“法律专家”,壮大执法办案能手队伍,发挥他们的辐射作用,尽快改变部分基层所队民警执法素质偏低的局面。
  二是认真解决规范问题,用严格的标准去执法。必须清醒地看到,许多严重的执法问题都是由于具体执法环节的不规范而长期积累形成的。可以说,彻底根治执法行为的不规范,是我们加强公安执法工作,改善执法形象的关键。一是领导要真正重视。把规范执法活动当作一项系统工程来抓,用严格、规范、效益的标准来衡量每一本案卷、每一起案件。二是工作要立出规矩。必须制定严格的工作标准,给执法工作立下铁规矩和铁纪律,明确基层所队每个民警的执法权限、执法操作规程、执法责任,用规矩和制度管住人。三是法规要及时清理。对现行的地方公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进行全面、认真地清理,该废的废,该改的改,该立的立,解决执法依据不足、陈旧和相互矛盾的问题。四是执法要打造品牌。注意发现、培养和扶持规范执法的样板和典型,打造出本地区、本单位、本警种执法办案工作的品牌。
  三、建立健全“三个机制”。
  一是灵活多样的学习教育机制。民警队伍素质是公安机关战斗力的决定因素。而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关键是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因此,对基层所队民警的法制培训和执法教育,要切实摆上位置,做出长期规划和不同时期的具体安排,狠抓落实,基层所队要充分运用“小问答、小交流、小辩论、小擂台、小竞赛”等丰富多彩的教育,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同时,也要采取集中培训、岗位练兵、案例分析、专家授课等多种形式,对所队领导和基层一线民警进行多层次培训,也可适时组织民警到法庭参加庭审,尤其是参加自己所办案件的法庭审理,亲自感受所办案件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属实,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从而总结经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通过培训和学习实践,增强公安民警的法律意识、诉讼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增强依法办案的自觉性。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安教育培训机制和体系,加大培训力度。同时大力推行民警执法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使每个民警都能熟悉法律和正确运用法律,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做到先懂法,后执法。
  二是刚柔相济的约束机制。思想工作不是万能的,严格执法既要靠教育,更要靠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范》,坚决落实错案追究、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规定或因工作失职造成错案特别对因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和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要依法追究办案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和纪检监察、督察、法制等部门,都要从公正、严格执法,爱护公安民警,维护公安机关形象的高度,重视责任追究工作,坚持依法、依纪治警,使责任追究制真正落到实处,努力做到公正执法。要建立内部待岗交流市场,将违规违纪,以及没有上进心、碌碌无为的落聘民警全部放入市场,进行待岗培训。同时,对“热点和权力岗位”民警进行定期交流、轮岗交流。
  三是求真务实的考评机制。要以建立动态考核机制为切入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梳理现有的执法基本工作规范,建立更具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给民警一个清晰的思路。一是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基层所队执法质量考评经验,针对存在问题,对执法质量考评办法和标准进行修改、完善,使之更具有科学性和操作性。二是对执法质量考评不达标基层所队的“一把手”举办培训班,分析原因,强化执法意识,制定整改达标措施。三是对连续三年执法质量考评没有优秀等级、问卷调查反映执法不公问题突出的,有关部门要组成工作组帮助找问题,查原因,分类指导,实现执法质量新突破。四是定期对所涉及的群众举报、信访投诉、110回访、群众安全率满意率、违法违纪、日常执法检查进行量化动态考核,上网公布,将考核结果与单位民警的评优评差、晋职晋级、任免调动等紧密结合,激发队伍活力。通过动态考核,有效解决执法教育治标不治本的弊端,跳出“整顿、反复、再整顿、再反复”的怪圈,进一步实现思想政治工作由虚到实的转变。
  四、抓好抓实“四个环节”。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一个“责”字。抓好队伍,领导是关键,必须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抓起。领导在执法上要为民警做出表率,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抓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各自种好责任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疏于管理导致民警发生重大执法问题或屡屡发生执法问题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是加强教育,立足一个“常”字。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行为来源于正确思想的引导,能不能实现执法为民,关键在于心里有没有装着人民群众,能不能处处为群众着想,因此,必须要把执法教育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在思想上打牢执法为民的根基,牢固树立“以民为本思想”和“公安诚信意识”,真正把“人民公安为人民”转化为维护人民利益的实际行动。
  三是加强管理,突出一个“严”字。定期分析队伍中执法情况,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一线调研,及时掌握民警思想动态,把工作做在前面,同时,加大对执法问题查处力度,按照“真抓、早抓、主动抓”的思路,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坚决查处,不姑息迁就。
  四是加强监督,体现一个“防”字。首先要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公安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以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机制。同时,将平时执法检查与年终考评结合起来;将日常监督情况与年终考评结果结合起来,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认真研究和探索执法监督的有效机制。从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严格、细致地抓好执法监督关,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对一级监督的网络体系。纪检监察、督察、法制等部门要理顺关系,密切配合、加强对基层所队民警的执法监督,确保执法监督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要认真落实办理案件“四级把关制”,及时纠正执法办案中的错误和不当,强化基层所队民警的责任感。二要加强外部监督。自觉接受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积极拓宽监督渠道,完善举报、投诉、信访、新闻等监督措施,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纪、执法不公等问题,要严肃查处。真正做到民警权利行使到哪里,监督措施就跟到哪里,随时纠正执法过错,及时整改执法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先后发布后,一些地区反映有些政策存在执行口径不统一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通知》生效之日,即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2000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不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经过认定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二、软件生产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三、享受《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四、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