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泉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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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5〕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龙泉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利于政府集中财力,合理安排、调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浙江省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工作;加强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负责工程预、结、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审查、概算审查和调整、招标投标、竣工验收等工作。

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和财务管理,严格控制投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总预算、概算、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是指各部门或单位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政府性投资预算指标(控制数),将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基本建设支出划分具体用途编制的细化预算。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的来源包括:1、上级补助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2、政府当年综合财力安排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3、建设项目借款;4、其他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的支出包括项目的前期费用、征地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等购置费、其他各种费用。

1、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发生的管理性支出,包括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其他费用。

2、征地费用指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征地、拆迁安置等发生的支出,包括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

3、建筑工程费指构成建筑产品实体的土建工程、建筑物附属设施、装饰工程、绿化工程等支出。

4、安装工程费指反映建筑物的卫生、给排水、采暖、电气照明、通风及空调、消防、信息网络等安装工程发生的费用和各种机械、设备、热力设备、化学工业设备等专业设备安装发生的支出费用。

5、设备等购置费指项目建设单位购置的各种直接使用并能够独立计价的资产发生的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房屋购置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购置费、其他购置费。

6、其他各种费用指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发生的不能列入上述项目的其他各种支出,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招标费用、监理费、利息支出、其他费用。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采用“二上二下”的程序进行编制。

一上:市财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布置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编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编制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资金收支计划、建设项目年度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8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

一下: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项目投资初步计划和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资金收支计划、建设项目年度预算等,结合本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测算情况,提出资金预算控制数,于10月底前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二上: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对项目进行进一步衔接和细化,编制项目资金收支细化预算。续建项目以批准的概算及签订的施工合同、采购合同为依据,结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编制;新建项目按批准概算的有关内容和项目的进度需要进行编制。项目资金收支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

二下: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结合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资金收支细化预算,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批后,一个月内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编制需采购的大宗设备、建筑材料、房屋购置及信息网络工程等采购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和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下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指标,按季分月编制项目用款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确定的内容和工程项目完成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建设项目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项目概算和资金预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市财政局根据本年度项目进度和资金需要情况,提出项目之间财务支出计划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分户核算”。市财政局开设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专户,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项目资金纳入市财政局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专户,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资金支出用途,按下列规定支付:

1、征地费及附属物补偿费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复核后支付。

2、拆迁安置费、补偿费经市拆迁办或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由市财政局复核后支付。

3、政府采购的大宗基建材料、设备,凭政府采购手续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经监理部门审核签证,由建设单位复核后,凭建筑业统一发票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于每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务处理、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产物资的盘点及债权债务的清偿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结余资金、基本建设收入等应缴资金,及时上缴市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专户。



第五章 工程预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采用公开招标或议标的形式,在全省范围内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审价费用按“谁委托、谁承担”的原则办理。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有关资料和规定,对送审的工程预算、决算、结算的合理性、真实性、正确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查或审计监督,并出具审查结论或审计决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市财政、审计部门不再审查。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市财政局审查批复;建设单位根据批复及时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管好、用好基本建设资金。对违反本办法的,财政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拨款。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要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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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郝建强

  行政执法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执法机关,是受国家委托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的部门,是国家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中,它是保障国家经济秩序正常运行,国家经济建设良性循环的重要力量,在执法过程中,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同时又是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密切相连的桥梁。近年来,一些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凭借行业垄断地位等有利条件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对违法经营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据调查,2001年--2003年,辉县市共查处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13起,涉案人员19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影响了政府威信,挫伤了人民群众进行经济建设的积极性,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研究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成为摆在预防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行政执法部门、人员职务犯罪特点:
  1、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权力相对集中,监督机制尚未健全,审批项目涉及社会热点的一些部门
从我市情况来看,近年来,我市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土地批租和林业监管两个部门。我市地处半山区,地理特点导致我市石材多、砂资源多、林区面积大。这些部门的监管人员手里掌握着资源审批权、资源管理权和一定的处罚权,因此成为投机分子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而这些人也极易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利益交换,以权谋私,以权谋钱。1999年我市林业局某林场场长侯某、副场长魏某违规私批滥伐林木,导致关山林区600余亩林木被毁一案就是典型例子。作为林业部门基层管理人员,他们忘记了自己的监管职责,违规越权审批,放纵滥砍滥伐,最终导致自己走上犯罪道路。
  2、犯罪主体年龄多为中年以上,学历偏低 
  行政执法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但综合最近三年来我市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来看,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偏低,年龄偏大。通过分析发现,我市2001年至2003年期间涉嫌职务犯罪的这些人当中,高中以下文化的几乎占了一半。这些人也正处于生活、心理负担相对较重的中年年龄段。他们往往都是靠自己多年的辛苦努力才走上行政执法领导岗位的,心理上存在着"捞一把"的想法。从自身来看 ,这些人法制观念淡薄,极易在各种利益引诱之下迷失自我,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3、犯罪嫌疑人都是业务骨干,处在重要的工作岗位
在我们所查处的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部门中层以上领导或部门骨干人员。他们都担任一定职务,或主管某项重要工作,既有部门负责人,也有一般工作人员,这些人手中都掌握一定的行政职权,而这些权力一旦失去机制制约,就很可能成为犯罪的源泉。
  4、趋于团伙化
在行政执法领域,单纯由单个人实施的职务犯罪比例不大,从调查中我们发现,这类案件往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实施。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某项执法行为的实施往往并不是由哪一个人说了算,通常有一定的审批制度或领导把关制度。因此,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往往表现为基层执法人员与中层领导人员合伙作案,欺上瞒下。他们在某一事项的决策过程中互相联系,互相关照,互相利用,结伙作案。
5、犯罪行为公开化
与其他类型犯罪相比,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具有公开性的特点,行政执法人员往往是共同组织和实施犯罪,他们之间没有太多的秘密。例如,2003年我院查处的某镇土地所所长段某和副镇长白某受贿案件中,段某和白某收受辖区某村村委会贿赂20000元后违规批准其非法用地,而后二人将20000元钱予以私分。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执法人员之间对于滥用职权的事实达成一种默契。
二、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主观原因
1、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偏低
行政执法人员个人素质差是导致职务犯罪的最根本原因。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执法犯法。如今我国对法官、检察官这两类司法工作人员的选拔实行统一考试制度,以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但对行政执法部门从业人员的选用却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也没有完善的公务员法律对他们的执法行为进行约束,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鱼目混珠,素质偏低。
2、存在趋利心理
  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动机主要是因为物质需要和与此相联系的精神需要引起的。面对名目繁多的物质享受,日渐增多的娱乐性消费形式,人们的消费结构由过去单一化转变为多样化。而当个人的支付能力不能满足这种强烈膨胀的私欲的时候,涉案人员往往在贪图物质享受,追求奢侈生活方式的动机刺激下,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力攫取非法利益,这是导致案件发生的普遍心理。
3、不注重世界观的改造。
在调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中职务犯罪人文化素质偏低,但他们工作时间较长,因此在业务方面又都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在各自的岗位上都能独当一面,可以称得上是业务上的好手。但他们都有一个共性的问题,那就是不注重学习,特别是不注重政治学习,不注重自己世界观的改造,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和个人工作、生活上的一些挫折,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有的嫌疑人长期处于中层自认为应该得到提拔重用而未被提拔重用,因而心理失衡,以身试法;有的犯罪嫌疑人是带着一种"你捞我也捞、不捞白不捞"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市侩心理索贿受贿,从而放纵违法犯罪,该移交司法机关做犯罪处理的仅做罚款处理了事。我市林业局林业派出所原所长任某、指导员任某就是收受贿赂,视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不顾,不积极予以制止,也不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致使辉县市某镇发生盗伐林木1395626立方的特大毁林案件。
  4、不注重道德修养
在调查中发现,涉案人员的道德修养低下,他们不注重道德观的培养。从他们贪污受贿的所作所为来看,什么职业道德、公仆意识、党性意识、服务意识等等,在他们的思想观念里都已荡然无存。他们原本也是一些业务骨干,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这些嫌疑人的交代来看,每个人对自己的第一次贪污受贿的经过都记忆犹新,交代的最清楚,最详尽。而多次犯罪之后,他们已不再记得那么清楚。这说明,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那一刻也是有过思想斗争的,他们的道德天平并非一开始就倾向犯罪的一边。正是由于他们平时不注重道德修养,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才一步一步陷进犯罪的泥潭。
  5、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这些犯罪嫌疑人都不是法盲,都知道什么是犯罪,也知道犯罪的后果,但他们之所以明知故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心存侥幸。一些受贿案件和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认为向自己行贿的都是自己的老朋友、老部下,或者是有求于自己的人,而且他们也通过自己的行为谋取了利益,认为他们绝不会出卖自己。还有一种心理,认为行贿和受贿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为了双方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行贿方不会出卖我。他们没有深思,行、受贿双方的心理基础是不一样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完全受利益支配,毫无情义可言。一位行贿人坦称:那些接受他贿赂的人让他从心底里看不起,而那些不接受他贿赂的人,虽然不一定使他得到他想得到的利益,但他却从心底里敬佩他们。
(二)客观原因
1、利益驱动,见利忘义
一些部门受利益驱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违反法律、超越职权,将本不该自己部门管辖的案件自行处理,一些案件本来已违反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也只是做罚款简单处理,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甚至重新犯罪,给社会安定造成严重隐患。1994年7月,我市某派出所所长刘某在处理其他案件时发现本辖区任某等人有贩毒事实,在部门利益驱动下,仅对犯罪嫌疑人作行政罚款处理而未将其作为刑事案件向有关司法部门移交;一些部门在得到一定好处后对应当属于自己管辖的违法案件听之任之,放纵违法行为一再发生,直至造成严重后果。1999年5月,市林业派出所所长任某、市林业派出所指导员任某在接到我市某镇发生渭河防护林滥伐3350余株的违法事实后,得到好处后未积极履行监管职责,追究周某等涉案人员的责任,致使周某等人于同年12月再次在同一地段盗伐林木1933株,造成严重后果。所有这些,无不是受部门利益或个人私利所驱动造成的。
2、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不落实
对付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是健全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只有健全监督机制,才能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使有犯罪倾向的人慑于制度和法律的严厉而不敢涉足违法犯罪。目前,行政执法领域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对于某一行政执法机关而言,其部门的最高行政长官就是一言九鼎,说一不二,成为违法犯罪的根源;对于行政执法部门而言,有些权力集中的部门由于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执掌着面向全区的某一项职权,他们执掌的这些相对集中的权力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在行使过程中很容易走样,不仅诱发了诸多的社会矛盾,而且容易造成在权钱交易过程中,由于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3、与经济利益挂钩的执法管理模式,易成为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
行政执法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地方政府因为人员超编等原因而使一部分行使国家工作人员职能的人员成为"自收自支"人员,这些人员的工资及其他开支均来源于这些部门的收费项目。于是,行政执法单位成了"自负盈亏"的另类"企业"。这些部门为了给部门创收,弥补经费不足不惜以利为本,依钱行政,使监督缺省,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完成了经济指标之后,其余本应成为国有资产的款物就通过各种渠道流失,他们私设"小金库",私分罚没款,贪污行贿。
  三、预防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1、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是依法行政的基础。行政执法队伍庞杂,执法任务繁重,法律政策性强,行政执法机关要树立公正廉洁的形象,使其执法行为高效廉洁,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只有从思想教育入手,我们在办案的同时坚持抓犯罪预防工作,通过上法制课、看展览,进行警示教育等活动,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感,提升正气。 同时通过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的要求去做,促使行政执法机制正常运转,形成良性的行政执法人文环境。
  2、 公开执法流程,增加执法透明度。
  执法行为中的暗箱操作,是导致执法违规性和随意性的重要原因。要杜绝暗箱操作,就必须对行政执法的每一部门、每一岗位、每一环节,及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各环节之间的责任和衔接、协调,都具体清晰的加以规范,并将全部执法流程公示于社会,从而提高执法透明度,使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始终处于上级、各部门、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行政执法部门的政务公开是一项艰巨的事项,许多行政执法部门自恃自己执行的是国家的行政法规,他们视之为“尚方宝剑”,认为无社会监督的必要性。事实上,要促进依法行政,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要从源头上遏止职务犯罪现象,必须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3、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健全一整套规范的群众监督、内部监督、审计监督和检察监督机制是预防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关键。一是加强管理监督,主要是上下级监督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并实行监督连带责任制,对因监督缺失造成职务犯罪发生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连带责任;二是加强审计监督,建立经常性的、规范性的对罚没款进行审计监督的制度,及时揭露已发生的罚没款违法违纪问题;三是完善举报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对违法处罚行为的举报。
  4、树立预防意识,建立预防体系。
  在加大打击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充分认识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树立预防意识,建立预防网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目标,达到有效减少和预防行政执法部门职务犯罪发生的效果。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将预防工作列为日常工作考核目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法制教育、个案预防、堵漏建制等各项预防措施,不断完善管理监督机制,有效降低发案率。

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 3 号

  《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6月9日市政府12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及县(市)、区城市中心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市 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指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要依据法定职责做好各自工作。

  第五条 规划、建设、工商、交通、公安、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条 各级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要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出示合法有效证件。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揭发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卫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进入市中心区的各类交通工具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货运车辆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及残土垃圾的车辆,要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街泄漏、遗撒。
  (二)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和其他废弃物,要集中处理,不得沿途丢弃。
  (三)进入市中心区的拖拉机等农用机动车,要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畜力车应配戴粪兜,洒落粪便要及时清除,并按规定路线行走。

  第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施工现场,要设置明显标志并设置护栏或用围布遮挡。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要设临时围档。
  (二)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要在指定区域内堆放整齐,禁止场外或占道堆放。
  (三)施工建筑残土要及时清除运到指定地点;施工场地出口处要设置必要的车辆冲洗或防止泥土污染路面的设施。
  (四)停工场地要及时整理并做必要的覆盖;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平整和铺装场地。

  第十一条 市区内刷车场要符合《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严禁室外清洗车辆。

  第十二条 严禁随意泼倒污水污物及高楼抛物。

  第十三条 市区内务类停车场要保持卫生清洁,车辆停放有序。

  第十四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我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分别制定。

  第十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鸡冠地区内主要街路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公厕的清掏。

  第十六条 鸡冠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中心区的背街巷路和居民区清扫保洁;中省直企事业单位负责所在单位厂区、职工聚居区和所辖居民区的清扫保洁;集贸市场清扫保洁由市场主办单位或个人负责;早晚市场的清扫保洁由工商部门和环卫部门负责;物业小区的清扫保洁由物业小区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广场、车站、停车场、绿地公园、文化娱乐场所、体育馆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本单位自行负责;铁路沿线的清扫保洁由铁路部门负责;“门前三包”(门前清扫保持、绿化美化、卫生秩序)责任人负责本责任区日常环
境保洁和冬季除雪;城市规划区河道内、河堤的环境卫生由河道管理部门负责;过境公路及北环路的清扫保洁、城市建成区以外公路两侧环境卫生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无清扫保洁能力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代扫。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依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提供排放处理的种类和数量,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的,可委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有偿运输、处理。
未缴纳环境卫生费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所辖居民区,向垃圾站(点)倒入垃圾的,实行有偿代运。

  第十八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委托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服务费。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场外固定摊床业主要对产生的废弃物及时清扫收集,保持周围环境洁净。户外饮食经营区要用围布围档,围布要美观、整洁、等高。

  第二十一条 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各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设施,要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管理规定自行设置、改造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内、河堤、公路两侧及铁路沿线倾倒垃圾、残土、废渣等。
禁止向公厕内倾倒垃圾、污物。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心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禁止在街道上从事屠宰家禽、家畜等活动。
  禁止宠物进入公共场所和随地便溺。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垃圾箱(斗)或果皮箱内焚烧垃圾。

  第二十五条 医疗等单位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医疗卫生垃圾,必须由环卫专业队伍使用专用车辆,统一收集,封闭运输,焚烧处理,严禁任意排放、遗弃。
  加强医疗垃圾专业处理队伍建设,增强防范意识;配置防护装置,采取严格防疫措施;配备专用收集容器、车辆、处理设施及防护和作业用品,建立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独立系统。
  严禁将医疗、工业等行业产生的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城市建筑垃圾实行统一管理,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处置证,签订环境卫生责任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时间、地点、路线和方式排放建筑垃圾。对无能力自行清运的,由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或指定有条件的运输单位有偿代运。
  凡将建筑垃圾运入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消纳、处理的,要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交纳处理费。

  
  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经城市规划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随意拆除、损毁、迁移、封闭或改变用途。
  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环卫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拆迁方案,负责重建或补偿。重建环卫设施的要拆一还一。凡城市中心区拆除公厕的,必须还建水冲公厕。

  第二十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在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集贸市场等大型公共设施建设时,要依照国家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垃圾中转站、水冲公厕等环卫设施。

  第二十九条 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产权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城市中心区临街楼房陈旧或破损,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要按照市容容貌标准及时进行清洗或装修。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公共汽车站点等设施及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的,影响环境卫生的“四堆八乱”(四堆指:垃圾堆、煤堆、土堆、砖瓦沙石堆;八乱指:乱摆乱卖、乱.吊乱挂、乱
搭乱建、乱泼乱倒、乱贴乱画、乱停乱占、乱堆乱放、乱扔乱抛),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按各自职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缴环境卫生费和 垃圾处理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各自法定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市区随地吐痰的,处以十元罚款。
  (二)在市区内乱扔烟蒂、纸屑、果皮(核)、冰棍杆等杂物处以十元罚款;乱泼污水的,处以十元罚款。
  (三)在市区内随地便溺的,处以十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在城市中心区饲养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处以禽类每只四至二十元罚款,畜类每头五十至一百元罚款。
  (五)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垃圾、粪便的,除责令其清除外,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罚款。
  (六)高楼抛物的,处以十至五十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公共汽车站点等设施及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的,每处处以十至五十元罚款。
  (八)施工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未按规定清运、堆放渣土,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不做必要的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铺装场地的,处以二百至一千元罚款。
  (九)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残土垃圾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每车四十至二百元罚款。
  (十)未经批准,擅自对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搭建或封闭阳台的,处以二百至一千元罚款。
  (十一)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和摆摊设点的,处四十至二百元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二百至二千元罚款。
  (十二)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与冬季除雪义务的,处以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罚款。
  (十三)集贸市场、摊区等从业人员随地乱扔包装物或果菜残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罚款,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
  (十四)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含焚烧垃圾容器)及其附属设施的,要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设施造价二倍至五倍罚款。

  第三十二条 盗窃环卫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不按规定缴纳环境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纳。拒不缴纳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阻挠、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对检举揭发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卫设施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五十至二百元奖励。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七月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