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社会团体人事劳动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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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社会团体人事劳动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社会团体人事劳动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工人 [2001] 6号
委属事业单位、委管社会团体:
现将《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社会团体人事劳动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01月08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社会团体人事劳动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社会团体(以不简称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的人事劳动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防科工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的人事劳动教育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大力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激励工作人员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属事业单位(不含国防科工委直属高等学校)和委管社团。

第二章 机构编制

第四条 委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的确定,由各单位根据国家和国防科工委批准的单位“三定规定”及有关规定,提出具体的细化方案,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审批。
委管社团的编制按国防科工委批准的方案执行。
第五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规范,由各单位根据批准的内设机构“三定规定”制定,报人事教育司备案。

第三章 人员调配

第六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调配工作人员应在规定的编制范围内,按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 选调工作人员的范围主要为国防科工委机关及在京委属单位或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在京单位的在职职工;工作需要时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选调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领导,顾全大局,能与他人团结共事;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四)符合岗位规范规定的上岗资格要求;
(五)调入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工人岗位的人员
应具有高中(合技工学校)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不超过40周岁。
第九条 调配工作人员基本程序
(一)委属事业单位调配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
1.用人单位于每年十二月份申报下一年度的用人计划,报人事教育司审核;
2.人事教育司批复后,用人单位组织选调,必要时组织公开招聘;
3.用人单位确定拟录用的人选,报人事教育司备案;
4.用人单位办理调动手续。
(二)委管社团调配占用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
l、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人事教育司审核并会同用人单位进行选调,必要时组织公开招聘;
3.人事教育司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
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之一的,不得调入。

第四章 领导干部管理

第十一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主要领导职务由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
第十二条 委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和委管社团常设办事机构的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干部在任职期间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条件成熟时实行竞争上岗。
第十三条 委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委管社团常设办事机构的处级职务任免程序:
(一)单位领导班子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研究提出聘任人选(或解聘意见),
报人事教育司;
(二)人事教育司研究,下达批复后,由单位办理聘任(解聘)手续。

第五章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的管理,分别按照《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科工人字11999」383号)和《国防科工委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管理暂行规定》(科工人字[1999] 71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由单位提出具体意见,报人事教育司批准。
第十六条 根据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委属事业单位可组建某一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该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评审结果报人事教育司备案。其他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以及工人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由国防科工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或委托其他有评审权的单位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术职务的聘任手续,由各单位自行办理。
第十八条 技术工人的考工定级,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组织的考试和考核。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十九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条 聘用工作人员要在批准的编制内、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和聘用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聘用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人岗位。
第二十二条 条件成熟时,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确定聘用人员。
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聘用单位为甲方,受聘人为乙方。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岗位职责或工作内容;
(三)乙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四)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
(五)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一般为3年。已连续受聘3个以上固定期限聘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人员数一般不超过聘用人员总数的20%。
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3个月。续订聘用合同的不再设试用期。
第二十六条 订立聘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限届满;
(二)聘用期内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
(三)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九条 在聘用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在聘用期内一年以上(含一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四)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不服从甲方领导,或严重违反甲方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六)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七)符合辞退条件的。
第三十一条 乙方受开除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聘用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因工负伤,伤残程度被确认为5至10级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期及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申请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应征入伍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
(四)申请调离的;
(五)申请辞职的。
第三十四条 甲方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后,双方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 解除聘用合同后,甲方根据乙方的不同情况,可以聘用乙方到其他岗位工作,也可以不予聘用。
第三十六条 解除聘用合同后未被聘用,或聘用合同终止后未再续聘的,即为待岗人员。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待岗人员应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有关学习、培训,认真完成单位安排的临时.作任务;
(二)待岗人员经学习或培训并考核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可以重新聘用上岗;
(三)待岗人员可以自行联系接收单位调出,或将人事关系转至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四)待岗时间满一年未被重新聘用的人员予以辞退,其人事档案转至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都应认真履行聘用合同,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聘用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培训的,乙方应在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满5年。服务期未满的,违约后乙方应按每满1年递减20%的数额,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

第七章 劳动工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委属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委管社团参照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执行。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
第四十条 委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按照《国防科工委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委人字[1999] 31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委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工资管理。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国防科工委关于工资管理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强工资管理,搞活内部分配,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第四十二条 委管社团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和占用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工资管理,由人事教育司负责。

第八章 其他管理

第四十三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查工作,按照《国防科工委团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暂行规定》(科工党「1999」42号)执行,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初审后,报人事教育司审批。
第四十四条 委属事业单位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干部和委管社团占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人事教育司管理;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各单位自行管理,也可委托人才交流机构代理。
第四十五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9」153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主要领导干部的培训,由人事教育司会同所在部门组织进行,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第四十七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引进外国智力工作,由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工作人员退休后由各单位自行管理。离退休干部局负责对各单位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九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工作人员的辞职辞退,按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 18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 19号)执行。
第五十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等事由,与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人事教育司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向人事部仲裁公正厅申请仲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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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管改造工作的若干规定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管改造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9年10月20日,司法部

一、劳改机关是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人民民主专政机关,必须坚决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加强监管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是各级劳改机关的首要任务,安排各项活动都要从保证监管安全,提高改造质量出发,使监管改造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劳改工作干警是担负刑事执行任务的人民警察,必须强化专政意识和敌情观念,正确运用阶级斗争观点、分析处理监(所)内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观念和教育改造意识。
三、各级劳改机关要高度重视监管改造工作,主要领导要对监管改造工作承担第一位的责任,分管管教工作的领导要全力抓好,其他领导也都要重视和关心这项工作,形成人人参与、层层负责的监管改造工作格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基层单位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监管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劳改机关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必须经常深入中队直至犯人小组,了解犯人思想,掌握政治动向,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要确定个人联系点,每年用一至三个月的时间,蹲点调查监管改造工作,并写出专题调查报告,提出对策措施。
四、劳改工作干警必须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严格执行政策,不准打骂、虐待犯人,不准使用犯人干私活,不准向犯人及其家属索贿受贿,不准接收犯人及其家属的馈赠,不准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不准侵占、克扣囚粮和应当发给犯人的财物。
五、建立健全监管改造工作机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设立狱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生活卫生科。
要大力加强狱内侦查工作,坚持公秘结合,先发制敌,形成耳目网络,组建防范体系。重刑犯监狱和押犯3000人以上的大型劳改单位,应当设立狱内侦查科,其他劳改单位也要配备专职狱内侦查干警。狱内侦查干警调动时,应经省(区、市)劳改局同意。
以上职能机构的人员编制(不含内看守队,出、入监队),应占机关科室人员总数的20%。
六、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必须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要认真制定大、中队工作细则及干警工作细则,确立岗位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具体,责任到人到位,严格考核、严明奖罚,严防脱管失控。
大、中队干警的配备,不得少于本单位干警总数的60%;实行三级管理的单位,中队级干警的配备一般应占押犯数的8%;编制不足的单位,中队干警的配备不少于全大队干警数的70%。
七、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的各级领导都要对顽固犯、危险分子实行包管、包教、包转化,经常对犯人进行个别教育。机关各职能机构都要从本职业务出发,关心、支持监管改造工作,建立本科室的联系点,参加值班、巡逻,有条件的要经领导统一安排下监舍参加对顽固犯、危险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
八、各级劳改机关的监管改造工作职能机构,有权对各单位的执行刑罚、狱政管理、安全防范、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刑罚执行中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查出的隐患和漏洞,应当发出“消除隐患通知书”,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改正。
九、监管改造工作的业务经费必须给予切实保证。劳改业务费要与企业财务严格分开,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要从企业利润留成和包干节余中给予适当补贴。
劳改业务费应当实行“预算公开,对口协商,领导批准,统一管理,按章办事,互相监督”的管理办法。
十、大力加强犯人的生活卫生工作,逐步确定犯人生活供应的实物标准,按照当地物价水平适时调整货币标准。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管理、减少浪费和发展自种自养上。要安排一部分老残犯为犯人食堂从事养猪、种菜等副食生产劳动,不提假定工资,所得实物全部划归犯人食堂,干警、家属一律不得占用。
十一、省(区、市)劳改局每年都要从劳改业务费的狱政业务费项目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以改善技术装备。各类技术装备都必须为监管改造工作服务,由专门机构或监管工作机构统一掌握管理。
十二、进一步完善管教、生产双承包责任制。监管改造指标为保证指标,生产指标为承包指标。监管改造指标没有完成的,应当减、扣单位提取的奖金,不能以生产指标折抵监管改造指标。发生重大事故的,除按法纪、政纪查处外,还应对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对监管改造工作在某些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应当发给单项奖。
附:纠正违法通知书、消除隐患通知书式样及说明
印制说明
一、《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消除隐患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均用标准八开纸张印制,规格尺寸见式样。
二、单位名称。劳改局(分局)使用的《通知书》,印××省(自治区、市)劳改局(分局)名称。劳改单位使用的,一律印对内名称。如××省(自治区、市)××监狱(劳改队)。
三、《通知书》的文号,“管纠”、“管通”前面为单位简称。( )内填年份,具体编号请各地自行决定。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7]67号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包虫病是由棘球蚴属绦虫寄生于人体或宿主动物体内而引起的人兽共患寄生虫病,是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在我国,包虫病有囊型和泡型包虫病两种,其中,泡型包虫病由于病死率较高,被称为“虫癌”。包虫病主要流行于西部地区的牧区和半农半牧区,以新疆、青海、甘肃、宁夏、西藏、内蒙和四川西部最为严重。2004年完成的全国人体重要寄生虫病现状调查结果表明,包虫病流行区人群的平均患病率为1.084%。据此推算,目前流行区有包虫病病人38万。包虫病在我国流行比较广泛,人群感染率较高,已严重影响到部分群众特别是西部牧区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成为我国西部牧区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原因。

为了科学、规范地指导各地开展包虫病防治工作,确保《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目标的实现,我部组织制定了《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

(试行)



为了科学、规范地开展包虫病防治工作,确保《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方案。

一、防治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二、传染源犬的管理

(一) 犬的管理和驱虫

1. 登记管理:建立犬驱虫登记卡,对流行区的所有家(牧)犬应进行登记,并以村为单位对无主犬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犬的性别、年龄、毛色、每次驱虫的日期等。

2. 犬驱虫:采用吡喹酮(规格:0.2g/片)对所有犬进行药物驱虫。每犬每次1—2片(体重大于15kg的犬每次2片)。

3. 投药频率与方法:每月定期驱虫1次。将药物包被在犬能够吞食的饵料中,给犬喂食。确认犬吞服后在犬驱虫登记卡上进行记录。

4. 驱虫后的犬粪处理:犬驱虫后5天内,收集犬粪进行无害化处理(深埋或焚烧),防止棘球绦虫卵污染环境。

5. 采取多种措施控制犬的数量,有条件的地区捕杀无主犬。

(二)犬感染情况的调查

1. 抽样方法:每年4—5月份,在每个流行乡随机抽取1个行政村,采用系统随机抽样法,每个村根据犬驱虫登记卡,抽取20户养犬户,每户取1份犬粪样,共20份,不足20份者在临近村补足。

2. 检测方法:采用免疫学方法检测犬粪棘球绦虫抗原阳性率(以下简称粪抗原),计算粪抗原阳性率。

3. 统计指标:粪抗原阳性率=阳性数/检查粪样数×100%。

三、家畜的管理

(一)牲畜屠宰管理

1. 屠宰场的管理

对病变脏器实施无害化处理(高温高压、焚烧或深埋),严禁出售;严禁在屠宰场内养犬,并防止犬进入屠宰场。

2. 家庭和个体屠宰的管理

在目前尚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的地区,要教育和引导群众不用未经处理的病变脏器喂犬,可将病变脏器煮沸40分钟后喂犬,也可对病变脏器焚烧或深埋。

(二)家畜感染情况的调查

1. 调查方法:在以羊为主要畜种的流行县,每县每年在屠宰场检查羊数不少于500只;在以牦牛为主要畜种的流行县,每县每年在屠宰场检查牦牛数不少于300头。分别记录羊或牦牛的齿龄和所在乡名。

2. 检查方法:检查每叶肝、肺的表面,触摸脏器实质内有无囊状物或硬结,对发现的囊状物或硬结进行剖检和鉴别,记录棘球蚴囊的数量,计算感染率。

3. 统计指标:羊(或牦牛)感染率=棘球绦虫感染羊(或牦牛)数/检查数×100%。

四、健康教育

(一)宣传对象和主要内容

1. 对各级干部和宗教人士重点宣传包虫病的危害、防治知识和应采取的防控措施。

2. 对中小学生重点宣传包虫病基本防治知识,养成饭前洗手、不玩狗的良好卫生习惯。

3. 对屠宰人员重点宣传不用病变脏器喂狗和对病变脏器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基本防治知识。

4. 对农牧民重点宣传定期给犬喂药驱虫、不用生的病变脏器喂犬、主动接受医务人员的检查和治疗等基本防治知识。

(二)方式和方法

1. 宣教语言通俗化。健康教育的内容应通俗易懂,使群众易于接受和记忆。在少数民族地区注意使用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宣传。

2. 宣教媒介多样化。通过电视、广播、包虫病科普录像、小型展览、宣传画、宣传册、病畜包虫病感染脏器标本等,传播包虫病防治知识。

3. 宣传方式多样化。通过教师在中小学开设健康教育课,宣讲员在社区举办讲座,动员宗教人士在宗教活动中传播防治知识,组织流动宣传车以及与包虫病病人座谈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结合开展人群包虫病检查、治疗工作和犬的驱虫管理等防治活动,使包虫病防治知识深入每个家庭和个人。

五、病人的发现、治疗和儿童感染情况监测

(一) 病人的发现

1. 查病范围和覆盖率:在开展病人线索调查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在5年内完成辖区内所有流行乡的调查,行政村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以行政村为单位人口覆盖率应达到60%以上。

2. 检查方法:根据《包虫病诊断标准》(WS 257-2006)采用B超影像学检查,对疑似者采用血清学方法辅助诊断,计算患病率。

3. 统计指标:患病率= (临床诊断病例数+确诊病例数)/检查人数×100%。

(二)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和个体医生),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规定,采用网络直报或传染病报告卡对发现的所有确诊、临床诊断和疑似包虫病病例进行报告。

(三)病人治疗

1. 药物治疗:详见附件《包虫病药物治疗技术方案》。

2. 手术治疗:对符合手术指征并愿意接受手术治疗者,可选择外科手术治疗方法,具体的治疗方案另行制定。

(四)儿童感染情况监测

1. 调查对象和抽样方法:采取整群抽样的方法,在每个流行乡每两年调查1所小学全部12岁以下的学生。

2. 检测方法:采集指尖、耳垂或静脉血样,采用血清学方法检测棘球蚴抗体。检测方法和试剂应相对固定。

3. 统计指标:人群血清学阳性率=阳性人数/检查人数×100%。



附件
包虫病药物治疗技术方案
(试行)
一、包虫病的诊断
(一)诊断标准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在流行区居住、工作、旅游或狩猎史,或与犬、牛、羊等家养动物或狐、狼等野生动物接触史;在非流行区有从事来自流行区的家畜运输、宰杀、畜产品和皮毛产品加工等接触史。
2.B超扫描、X线检查、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检查发现包虫病的特征性影像;或发现占位性病变并查出包虫病相关的特异性抗体或循环抗原或免疫复合物;或病原学检查发现棘球蚴囊壁、子囊、原头节或头钩等。
3.排除其它原因所致肝、肺等器官的占位性疾病。
(二)分型
1.囊型包虫病的B超影像学分型
(1)囊型病灶(CL型):囊壁不清晰,含回声均匀内容物,一般呈圆型或椭圆型。
(2)单囊型(Ⅰ型):棘球蚴囊内充满水样囊液,呈现圆形或卵圆形的液性暗区。由于棘球蚴囊壁与肝组织的密度差别较大,故呈现界限分明的囊壁。本病的特异性影像为其内、外囊壁间有潜在的间隙界面,可出现“双壁征”。B超检测棘球蚴囊后壁呈明显增强效应,用探头震动囊肿时,在暗区内可见浮动的小光点,称为“囊沙”影像特征。
(3)多子囊型(Ⅱ型):在母囊暗区内可呈现多个较小的球形暗影及光环,形成“囊中囊”特征性影像。B超检测显示花瓣形分隔的“车轮征”或者“蜂房征”。
(4)内囊破裂型(Ⅲ型):内囊破裂后,囊液进入内、外囊壁间,出现“套囊征”;若部分囊壁由外囊壁脱落,则显示“天幕征”,继之囊壁塌瘪,收缩内陷,卷曲皱折,漂游于囊液中,出现“飘带征”。
(5)实变型(Ⅳ型):棘球蚴囊逐渐退化衰亡,囊液吸收,囊壁折叠收缩,继之坏死溶解呈干酪样变,B超检查显示密度强弱相间的“脑回征”。
(6)钙化型(Ⅴ型):包虫病病程长,其外囊肥厚粗糙并有钙盐沉着,甚至完全钙化。B超显示棘球蚴囊密度增高而不均匀,囊壁呈絮状肥厚,并伴宽大声影及侧壁声影。
2.肝泡型包虫病分型
分型内容 病变程度
原发病灶 P0 肝脏无可见病灶
P1 周围病灶,无血管和胆道累及
P2 中央病灶,局限在半肝内,有血管和胆道累及
有无黄疸 P3 中央病灶侵及左右肝脏,并有肝门部血管和胆道累及
P4 任何肝脏病灶伴有肝血管和胆道扩张
邻近器官累及情况 N0 无邻近器官、组织累及
N1 有邻近器官、组织累及
转移病灶 M0 无远处转移M1 单个病灶远处转移
(三)鉴别诊断
1.肝囊型包虫病的鉴别诊断
鉴别病种 影像学检查 包虫病免疫学检查 血常规检查 临床表现
肝囊型包虫病 双层壁、多子囊、内囊塌陷、囊壁钙化 阳性 可有嗜酸性粒细胞增高 局部占位、压迫症状或破裂症状,可有过敏反应
肝囊肿 显示囊壁较薄,无“双层壁”囊的特征 阴性 - 可有局部占位、压迫症状
细菌性肝脓肿 无棘球蚴囊特征性影像 阴性 白细胞数明显升高; 高热、寒战、肝区疼痛等全身中毒症状
右侧肾盂积水和胆囊积液 无棘球蚴囊特征影像 阴性 - 可有局部占位、压迫症状

2.肝泡型包虫病的鉴别诊断
鉴别病种 临床表现 影像学检查 包虫病免疫学检查 血液检查
肝泡型包虫病 肝区不适,病程较长,晚期可出现梗阻性黄疸、门静脉高压症 病灶周边为“贫血供区”,形态不规则,病灶的实变区和液化区并存,室腔壁高回声或“地图征” 阳性 可有嗜酸性粒细胞增高
肝癌 多有肝炎病史,病变发展速度快,病程相对短 病灶周边多为“富血供区” 阴性 甲胎蛋白升高,肿瘤相关标记物阳性
肝囊肿 可有局部占位、压迫症状 显示囊壁较薄,无“双层壁”囊的特征 阴性 -
二、药物治疗
(一)治疗对象
适用于无禁忌症的肝囊型包虫病Ⅰ-Ⅲ型、多器官包虫病、肝外包虫病患者和不宜采取外科手术根治的泡型包虫病人。
(二)服药方法
1.阿苯达唑片剂(规格:200 mg/片),每人每天15mg/kg体重,根据体重测算药量,早晚2次餐后服用,连续服用6-12个月或以上。
2.阿苯达唑乳剂(规格:12.5 mg/ml),每人每天 0.8 ml/kg 体重,14岁以下儿童每天 1.0 ml/kg体重, 早晚2次餐后服用,连续服用6-12个月。
(三)禁忌症及注意事项
1.妊娠期间和哺乳期的妇女、2岁以下儿童、有蛋白尿、化脓性皮炎及各种急性疾病患者禁用。
2.有肝、肾、心或造血系统疾病、胃溃疡病史者和HIV感染者,应到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后确定治疗方案。
3.有结核病的包虫病患者,应参照结核病治疗方案进行治疗,治愈后再进行包虫病治疗。
4.服药期间应避免妊娠。
(四)疗效判定
以B超影像为主,对腹部各脏器及腹腔包虫病进行疗效判定。
1.治愈
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且B超检查具有以下特征之一:
(1)囊型包虫病:包囊消失;囊壁完全钙化;囊内容物实变。
(2)泡型包虫病:病灶消失;病灶完全钙化。
2.有效
(1)囊型包虫病:临床症状和体征改善,且B超检查具有以下特征之一者:囊直径缩小2cm以上;内囊分离征象;囊内容物中回声增强,光点增强增多。
(2)泡型包虫病:临床症状和体征改善或B超检查具有以下特征之一者:病灶缩小;病灶未增大,回声增强。
3.无效
临床症状和体征无缓解,且B超检查显示病灶无任何变化或进行性增大。
(五)药物不良反应的处理
1.分级
(1)轻度:服药初期有轻度头痛、头晕、胃部不适、食欲不振、恶心、腹泻、皮肤搔痒、肝区针刺样疼痛。
(2)中度:除上述反应程度加重外,出现呕吐、进食量明显减少。
(3)重度:除前述症状外,出现明显脱发、贫血、浮肿、黄疸等;实验室检查出现胆红素明显升高,白蛋白降低,白细胞明显减少,有时出现蛋白尿和肌酐升高。
2.处理
(1)轻度反应者一般不需处理,可继续服药观察。
(2)中度反应者应暂停服药,并建议到县级以上医院确认,做血、尿常规、肝和肾功能检查后,确定治疗方案。
(3)重度反应者应立即停药,必要时送县级以上医院处理。
三、督导服药和复查
(一)督导服药
药物治疗开始后半个月必须进行一次调查,登记用药后的反应情况,对有不良反应者按照轻、中、重分级进行相应处理。
(二)复查
对继续治疗者每6个月进行一次影像学复查,评价疗效,并确定下一步的治疗方案。
四、停药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停止服药。
(一)达到临床治愈标准者。
(二)用药后出现重度不良反应者。
(三)治疗无效或病情恶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