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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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4-11-26



教高[2004]5号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部分公共课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通知》(教高厅[2004]2号),做好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工作,我部决定委托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网考委)开展统考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考试点工作要按照网络教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针对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重在检验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水平及应用能力。

  二、在我部的领导下,由网考委负责实施统考试点工作。网考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网考办)、统考课程专家组和若干考区办公室,各机构负责人采用任期制,由网考委主任任命。

  网考办作为网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组织落实统考试点的有关具体工作;统考课程专家组根据统考科目的需要设立,承担制订考试大纲、命题、题库建设、对统考课程进行业务指导和统考质量分析等工作;考区办公室负责考区的阅卷及相关工作。

  统考考务工作在网考委的领导下,主要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承担,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对考务工作负有领导和协调责任。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当地的统考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考区办公室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当地的阅卷工作。考务单位要在考前和考后将考试实施方案和考试情况及时报告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要根据我部关于统考试点工作的要求和网考委的具体部署,做好宣传动员、报名、免考资格审查、参与题库建设等工作。

  四、考试对象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普通高校的本科层次网络学历教育的学生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的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学生。2004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注册入学的学生要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参加统考,对2004年3月1日之前注册入学的学生进行抽测。

  五、统考科目按不同学历起点和不同专业类别确定:

  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的统考科目是:

  (一)理工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B)”、“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B)”(数学专业考“高等数学(A)”);

  (二)文史法医教育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B)”、“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B)”(文史类专业考“大学语文(A)”);

  (三)英语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A)”、“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B)”;

  (四)艺术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C)”、“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B)”;

  (五)其它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B)”、“计算机应用基础”,由试点学校在“高等数学(B)”和“大学语文(B)”中再任选一门进行统考。

  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统考科目是:

  (一)英语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A)”、“计算机应用基础”;

  (二)艺术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C)”、“计算机应用基础”;

  (三)其它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B)”、“计算机应用基础”。

  专科起点本科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中没有“大学语文”或“高等数学”成绩的,按不同专业须加试统考科目“大学语文(B)”或“高等数学(B)”,考试科目的选择同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的专业分类。

  六、关于免考的规定:

  (一)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可免考全部统考科目;

  (二)除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外,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及以上级别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

  (三)除英语专业学生外,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4级及以上级别证书者、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证书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者,可免考“大学英语”;

  (四)入学注册时年龄满40周岁的非英语专业学生可免考“大学英语”;

  (五)除英语专业学生外,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界定标准见附件)可免考“大学英语”。

  各试点高校要将本校免考学生名单公示并报网考办备案。

  七、统考公共基础课的要求与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层次相应公共基础课的要求相一致。统考试点工作由网考委统筹安排,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卷,统一考试,统一阅卷标准。

  统考暂定每年组织两次,考试时间在3月和9月。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多次参加考试,每次参考门次由学生自定。试点期间的统考成绩有效。

  八、考试费用由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统一缴纳。考试费应专款专用于统考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九、试点期间,统考课程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合格标准由网考委确定,考试结果由网考办公布。所有统考科目成绩合格作为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资格的条件之一。

  十、统考考试试卷(含答案及评分参考、听力磁带)启用前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网考委制订统考安全保密规定。

  十一、网考委成立统考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建立考试信息沟通机制,快速有效地应对全国与地区、考点发生的突发事件。

  十二、网考委对统考试点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参加统考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网考办和考区办公室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十三、网考委按照本意见制定统考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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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贸工规字〔2008〕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提高我市土地集约利用效率,促进产业集聚,增强工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四月九日

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粤经贸技术〔2004〕47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经贸创新〔2007〕106号)和《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布局研究与规划〉的通知》(深府〔2006〕129号)的有关精神,加快工业区升级改造步伐,提高我市土地集约利用效率,促进产业集聚,增强工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色工业园区”是以区域特色产业为基础,适应市场竞争、产业升级和城市化进程对产业集聚的要求,以产业链完善配套为目标,以优势骨干企业为主体,适当集中布局建设、合理分工协作的专业化产业园区。

  第三条 特色工业园区按建设方式分为新建和利用老工业区改造两种类型。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前提下,政府鼓励利用老工业区改造,通过厂房再造和产业置换,发展特色工业园区。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等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特色工业园区的建设。

  第四条 特色工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工作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申报特色工业园区认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二)园区已制定产业规划和功能规划,并经专家论证。

  (三)园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利用老工业区改造的不低于5万平方米),且作为特色工业园区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已建成的工业园区申请认定特色工业园区的,园区所定位的产业集聚度已达到40%以上。

  (五)园区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园区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 特色工业园区的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工业园区,可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认定特色工业园区申报书》。

  (二)园区管理服务机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五)园区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六)园区已入驻和意向入驻企业经营项目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七)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八)市工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特色工业园区的认定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将上述材料报送市工业主管部门。

  (二)市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察及评审。

  (三)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工业园区,经市工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公示后颁发《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证书》及牌匾。特色工业园区凭加盖市工业主管部门印鉴的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九条 特色工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考核标准进行年度考核。凡认定后满一年的特色工业园区均应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公布。考核不合格的特色工业园区,责令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特色工业园区资格,收回《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证书》和认定时所颁发的牌匾。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条 特色工业园区的考核标准:

  (一)产业聚集程度。园区内企业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比例新建的特色工业园第一次考核应达到60%以上,利用老工业区改造建设的特色工业园区第一次考核应达到50%以上,以后每年提高10个百分点。

  (二)产业配套能力。特色工业园区应在三年内初步形成相对完整的产业链,具备较强的产业配套能力。

  (三)公共服务平台。特色工业园区应在授牌后一年内按照园区入驻企业实际需要提出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方案,并经专家论证,三年内基本完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园区管理制度。园区开发管理机构制定了健全的园区管理制度。园区的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符合有关规定,未发生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事故。

  (五)区域品牌建设。特色工业园区应制定区域品牌建设计划,整合资源,积极开展区域品牌的策划、宣传、推广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已获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区,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报送《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年度考核表》、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园区开发管理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入驻企业清单、特色工业园区发展情况总结。

  第十二条 已获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区开发管理机构企事业性质、产权、园区范围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区按园区占地面积由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规划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2元/平方米,每个园区获得规划补贴的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区可获得公共服务平台和园区信息化建设经费资助,每个园区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经认定并连续三年考核合格的特色工业园区可获得产业升级示范园区的资格。取得产业升级示范园区资格的特色工业园,其园内公共技术平台和信息化平台升级项目可参照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对公共技术平台的资助条件与标准申报提升资助。产业升级示范区的评定数量控制在特色工业园区认定数量的20%-30%左右,评定标准和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区,园区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享受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贴息支持和企业信息化建设的专项资助。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特色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市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进入特色工业园区。

  第十八条 通过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区,工业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列入市、区老工业区改造计划,并按规定享受鼓励老工业区改造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以下简称《决定》),依法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以及金融、财税领域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决定》,提高认识,并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地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税务、外经贸、海关、银行、外汇管理、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查处制造假报关单、假发票、假结汇单等进行骗税、套汇、走私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各地在办理案件中,发现骗税、套汇以及制造假报关单、假发票、假结汇单等进行骗税、套汇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发现诈骗、贪污、受贿、行贿、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刻制印章摊点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5〕24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刻制印章和印刷文件、票证违法活动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1995
〕30号)的规定,加强对刻制印章、印刷票证等特种行业的严格管理,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坚决取缔无照刻制印章和印制假报关单、假发票、假结汇单等违法活动。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作人员要加强思想教育,提高素质,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忠于职守、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努力为公平交易执法年做出积极贡献。



199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