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秀萍、李生华诉朱伯华房产纠纷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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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秀萍、李生华诉朱伯华房产纠纷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秀萍、李生华诉朱伯华房产纠纷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法民申(1992)21号《关于李秀萍、李生华诉朱伯华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1945年吉寿山将自己承典张裕坤(下落不明)的现兰州市城关区山字台北衔6号两间东房转典给李有福。1953年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李有福他项权利证明书,确认李有福对该房享有无期限的典权,1974年李有福及其子李生华立据将该房转让给朱伯华,1979年朱伯华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1991年房屋产权换证时,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报无异议后,为朱伯华颁发了该房所有权证。据此,我们认为,1974年李有福及其子李生华所立转让字据可视为典权让与行为,并非该房所有权的转让,即李有福脱离典的关系,由受让人朱伯华承受其承典人的地位,后经登报公告无异议后,朱伯华取得该房所有权证。现李有福的子女李秀萍、李生华对该房主张回赎,不应予以支持,讼争房屋应归朱伯华所有。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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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5〕7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结合长春市城市的具体情况,现对实施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长春市城市区域内的噪声排放,执行本标准的规定,监测需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监测方法执行。

长春市城市中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表: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

等效声级LAeq:dB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上述标准适用的区域见《长春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图》中标示。

时间划分 昼间:系指6时起至22时止

夜间:系指22时起至6时止

二、边界的确定

(一)在未作特别说明的条件下,边界是街路(非交通干线)、河流、行政区界的以中心线为界线;街路为交通干线,则以交通干线的边界为界线;边界为铁路(含轻轨),以铁路(含轻轨)形成的交通干线边界为界。

(二)道路交通干线(4类区)两侧区域的划定。

1、若临街有建筑物,无论临街建筑物高低(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2、若临街以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米;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米;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米。

(三)铁路(含轻轨)两侧区域的划分:

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含轻轨)用地(距离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距离的确定方法见(二)中的2。

(四)无特别说明,边界结合处适用高质量声环境区域的噪声标准。

三、长春市共确定77条街路、3条铁路、1条轻轨适用“4类区”环境噪声标准(名单列于《长春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图》)。4类区标准只适用于道路交通干线及铁路(含轻轨)两侧区域。在4类标准适用区域中,除交通声源之外的其它声源均适用相邻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四、特殊说明

(一)在附图中标示的,按下面规定执行:

1、已通过政府规划部门审批(合心工业园区、梅花鹿产业经济开发区、山河建材工业区)的工业园区,按3类区标准执行,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从工业区中划出,按2类区标准执行。

2、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所在地中心区(万宝镇、合隆镇、兰家镇、米沙子镇、龙嘉镇、卡伦镇、东湖镇、英俊镇、泉眼镇、劝农山镇、新立城镇、永春镇、乐山镇、齐家镇、新湖镇、鹿乡镇、太平镇、奢岭街道办事处、山河街道办事处、双营子乡),按2类区标准执行;村级以下按1类区标准执行。

(二)长春龙嘉国际机场

1、机场用地(飞行区、航站区、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按3类区标准执行。

2、生活服务区按2类区标准执行。

五、本规定由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实施。

六、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长府发〔1995〕19号文件《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九江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3]9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献血办《九江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
市无偿献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制订的《九江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三日


九江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江西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结合本市的市情,制定《九江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
第三条 九江市"无偿献血奉献奖"分为金、银、铜奖,分别奖励自愿无偿献血达18次、13次、8次的无偿献血者。
第四条 九江市"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用于奖励连续两年超额完成无偿献血计划任务的单位。
第五条 九江市"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于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的个人;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六条 九江市"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用于奖励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为60%以上的县(市、区)。
第七条 对无偿献血量达到1000毫升者,本人因需,可终生免费用血,并颁发证书,通报表彰。
第八条 评奖材料由各县(市、区、山)献血办报市献血办统一审核,报市献血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第九条 全市无偿献血表彰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表彰全市"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无偿献血促进奖"和"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的获得者。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献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驻市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