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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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综[2003]7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各省级工业公司:
  针对各省烟草系统逐步实行工商分设改革的实际情况,为更有利于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烟草经济秩序工作,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决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已实行工商分设的单位,在保证当前整顿和规范工作连续性的前提下,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和省级工业公司要分别设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及时充实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削弱其人员配置。
  二、各单位在工商分设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工作部署开展工作,尤其要确保财经秩序专项整顿和治理卷烟体外循环工作的衔接和深入。
  三、已实行工商分设的有关单位,请于8月20日前将分设后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成员及负责财经秩序专项整顿工作的相关人员情况(联系电话、传真)一并报国家局整顿办。
  国家局整顿办电话:010—63605502 63601371(传真),联系人,马蔼群。






国家烟草专卖局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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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考“3+X”科目设置改革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考“3+X”科目设置改革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报来的贯彻我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的实施方案,经研究,同意天津、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四川、陕西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于2001年进行高考“3+X”科目设置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高考科目设置改革,推行“3+X”科目设置方案,是新一轮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也是落实高考改革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高等学校扩大办学自主权三项原则的重要措施。“3”指语文、数学、外语,其中英语逐步增加听力测
试,数学将来不再分文理科。“X”指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或综合能力测试。各个考试科目的命题都要更加注重对考生能力和素质的考查。还要指出的是,综合能力测试进入“X”及“X”的可选择性,体现了“3+X”科目设置方案的特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
进一步完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科目改革方案时对此要注意把握。
2、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2001年高考科目改革方案中均试行综合能力测试。实行“文理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考试的,原始分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实行“文科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和“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考试的,原始分满分各为26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3、高等教育、基础教育、教研与招生考试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支持,以高考科目设置改革为契机,促进中学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真正发挥高考改革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积极导向作用。
4、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早向社会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2001年高考“3+X”科目设置改革实施方案。加大宣传力度,争取领导支持,以得到考生及其家长的认同和更广泛的社会支持,确保高考改革平稳进行。
5、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01年高考科目改革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审慎操作,认真处理报名、考试、阅卷、出档录取等各环节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完善。



2000年4月10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知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知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知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6月20日南平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南平市知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南平市知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鼓励南平市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南平市经济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南平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南平市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较好商业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本办法所指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 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南平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南平市知名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南平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申请南平市知名商标认定实行自愿原则。
南平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南平市知名商标采取由商标企业自愿申报,经商标注册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初审、推荐的基础上,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商标企业进行审核、公告、认定的办法。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南平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在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
第二章 申请及认定
第六条 南平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四)申请人近三年无商标侵权行为;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认定南平市知名商标。
第七条 申请认定南平市知名商标,应当填写《南平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许可证明的复印件;
(三)该商标企业的概况和获奖情况;
(四)该商标企业的商品近三年的产值、利税、广告费用等情况;
(五)该商标企业的商标管理制度建立及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六)该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南平市知名商标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禁止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南平市知名商标。
第八条 申请人注册登记地或者住所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收到知名商标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予受理,签署意见后向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报。
第九条 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接到转报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予以初步审定并公示。
第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南平市知名商标,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均可提出书面异议。
对提出书面异议的,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15日内将异议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辩。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调查核实后,于30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与该商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异议人可以申请听证。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程序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裁定。
第十一条 已经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福建省著名商标的,视为南平市知名商标,不再参加南平市知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二条 南平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被认定的南平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被认定之日起计算。期满不再申请延续认定的,该知名商标自动失效。
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南平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向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南平市知名商标的,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优先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或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推荐认定中国驰名商标。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四条 南平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应当建立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维护南平市知名商标的信誉。
第十五条 南平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在其被认定的知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南平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或标志。
第十六条 南平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享有将其知名商标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的权利,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南平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南平市知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查处侵害南平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南平市知名商标的使用、许可、变更、转让、质押、印制应严格遵守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南平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在该商标发生变更、许可、转让、质押等事项时,应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南平市知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在有效期内,丧失南平市知名商标条件的;
(二)有效期限届满,不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延续认定的;
(三)南平市知名商标因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未续展而丧失商标权的;
(四)因南平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终止或者死亡,没有办理移转手续而丧失商标权的;
(五)南平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擅自改变或者扩大南平市知名商标所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六)南平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涂改、出借、出租、出售《南平市知名商标证书》和牌匾等证明文件的。
(七)南平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有其他违反商标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未经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使用南平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或是使用已失效的南平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擅自使用被认定为南平市知名商标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引起购买者误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侵犯南平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快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