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奖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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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奖惩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奖惩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5〕4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奖惩办法


  为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进一步引入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各级项目主管部门、服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积极性,促进重点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区(市)、市高新区,市定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评比对象为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服务部门及重点项目管理、建设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奖励类型
  (一)先进集体
  1.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区(市)
  2.重点项目建设突出贡献奖
  3.重点项目建设优质服务奖
  (二)先进个人
  重点项目建设先进个人,分为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三种。
  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由考核或评比产生。
  三、考核评比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按分值量化,以百分为基础,根据完成情况适当加(减)分。对区(市)、市高新区,考核市、区(市)定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完成投资额增幅情况、新开工项目个数、组织领导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市定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考核年度投资计  划的完成情况、工程管理及各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1.区(市)、市高新区考核标准
  (1)区(市)定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40分)。列入市定重点项目及区(市)定重点项目各占20分。完成投资计划的得全分,超额完成或没有完成计划按比例加(减)分;每超(少)2%加(减)1分,最高加(减)15分。
  (2)区(市)定重点项目完成投资额增幅情况(20分)。以上年市、区(市)定重点项目完成投资额为基数,完成各自基数的得全分。完成投资额每超(少)基数的2%加(减)1分,最高加(减)10分。
  (3)新开工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个数(20分)。以上年新开工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个数为基数,完成基数得20分,每少开工一个减5分,最多减10分;每增加一个投资5000万元以上、亿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分别加5分、10分,最高加20分。
  (4)重点项目调度管理情况(20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设施、经费能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不断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各种问题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及时按要求报送项目材料、宣传稿件的得10分,每少(误)报材料 (稿件)一次的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2.市定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考核标准
  (1)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60分)。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得全分,完成投资额每超(少)年度计划的10%加(减)5分,最高加  (减)15分。
  (2)领导责任制及项目进度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20分)。重点项目领导责任制落实到位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重点项目进度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及时按要求报送项目有关材料、宣传稿件的得10分,每少(误)报材料(稿件)一次的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3)工程管理(20分)。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及招投标制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到位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到位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二)评比标准
  1.重点项目建设优质服务奖评比标准
  (1)对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能够积极主动地妥善处理;
  (2)服务承诺到位,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周到热情服务,项目建设单位反馈良好;
  (3)积极主动为重点项目建设出谋划策,解决资金筹措等重大问题,促进重点项目建设成绩显著;
  (4)促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措施到位,对优化投资环境贡献突出。
  2.重点项目建设先进个人评比标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较高。
  (2)在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中,兢兢业业,拼搏实干,对推动项目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3)在重点项目管理、建设、服务岗位上,能够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工作勤奋,成绩显著。
  (4)围绕重点项目建设,在科研、设计、工程管理、企业管理、技术攻关、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四、考核评比程序
  重点项目建设的考核评比工作,由市政府组建考核评比小组具体负责。考核评比小组成员由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招商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重点项目办公室等部门单位人员组成。
  (一)考核程序
  1.各区(市)、市高新区、市定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于次年元月10日前填写年度考核表,提供年内新开工项目情况、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报市重点项目办公室。
  2.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小组依据区(市)、项目建设单位的上报材料,到各区(市)、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逐项查证核实,按照考核标准计算得分,排定名次。
  (二)评比程序
  1.对于重点项目优质服务奖的评比,由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小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测评调查表等形式,形成初评意见,征求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项目主管部门和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意见后,确定初选名单。
  2.对于先进个人的评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推荐时要“优中选优”,以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和重点项目服务部门中的一线干部职工为主。
  (三)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小组根据考核评比结果,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五、奖惩规定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获奖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对获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区(市)(经考核得分100分以上)的颁发奖牌,其中得分120分以上的为一等奖,110分—120分的为二等奖,100分—110分的为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重点项目建设突出贡献奖(得分100分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颁发奖牌,奖金1万元,奖金由受益的同级财政列支;对获重点项目建设优质服务奖的单位颁发奖牌,奖金5000元。对重点项目建设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金300元—500元。
  (二)对投资环境恶劣,干扰重点项目正常建设现象严重,属区(市)政府、市直部门协调解决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年度先进参评资格,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年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年度先进参评资格。
  (四)凡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取消其年度先进参评资格。
  六、考核评比纪律
  严禁任何单位在考核评比中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撤销其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测算和认定不实者,一经查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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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情况通知的通知

国家土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情况通知的通知
国家土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情况和今后意见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抓紧试点工作。
在农村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是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引导农民节约、合理使用土地,保护耕地的一项长期的、根本性的措施。根据国务院〔1990〕4号文件关于近两年内抓好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的要求,国家局希望各省(区)、直辖市土
地管理部门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1991年10月18日

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01号


  《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柴松岳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规定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个人及其管理部门,均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石油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石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工商、技术监督、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劳动、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做好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点、严格管理。
  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
  第八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许可证生产化学危险物品。
  第九条 省石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
  第十条 申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符合安全、消防要求的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储存运输条件、公用工程设施、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证明;
   (三)与生产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证明;
   (四)与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申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市(地)石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市(地)石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石化主管部门;
   (三)经省石化主管部门核准并核发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
  石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通知申领单位。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除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立项、用地等审批手续外,应由所在市(地)石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安全生产审查意见,并经省石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申请办理前款规定的审核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具有相应的化工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所提供的设计文件;
   (三)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五)劳动保护、环境影响评价;
   (六)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取得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持生产许可证及有关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无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必须严格按照小试、中试、工业化生产的程序,具备相应的安全、职业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条件,并通过技术鉴定。
  第十五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人员和设施,并在作业场所设立固定监测点,定期监测。
  第十六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取防治措施,切实保护环境。
  第十七条 销毁、处理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禁止出厂。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九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许可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二十条 省商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申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安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仓库及器材、设备的证明;
  (二)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证明;
  (三)消防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申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市(地)、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商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后,报省商业主管部门;
  (三)省商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商业主管部门委托受理申请的商业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
  (四)省有关部门所属企业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向省商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商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商业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商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取得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对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营业执照。

  第四章 储存和运输
  第二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实行专库、专柜储存,专人负责管理。
化学危险物品库、柜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承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交通部门核发的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营运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并悬挂化学危险物品明显标志;
  (二)配备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三)专车专用,禁止客货混装和无关人员搭乘;
  (四)装运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其槽(罐)体外表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二十七条 承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船舶和装卸化学危险物品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交通(港航监督)部门有关安全航运的规定。
搬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搬运、装卸规则,不得野蛮作业。
  第二十八条 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石化或商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一)超越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
  (二)转让、买卖、涂改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 无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或持失效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石化或者商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无营业执照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有关公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负责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验证制度。具体验证办法由发证机关规定。验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