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技术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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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技术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技术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处(地病办):

为如期实现《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目标,做好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2007年地方病防治项目资金已拨付到各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制订并印发了《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以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达到预期效果,我局组织编制了《2007年地方病防治项目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项目技术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技术指导,保质保量完成本年度的项目工作任务。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
地方病防治项目技术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做好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特制定本方案。
一、技术实施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国家《项目管理方案》和《项目技术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情况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 贫困地区燃煤污染型地氟病重点病区综合防治
1. 目的。在我国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重点病区,落实以改炉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快防制工作进程。
2. 选取防治工作现场的原则。选取领导重视,群众有改善生活环境和提高健康水平的积极性,并能主动配合防治工作的病区县,优先选取病情重、人口相对集中的病区村,提倡整村推进改炉改灶。
3. 工作内容。
(1)基线调查:组织开展在项目实施地区的基线调查,按要求详细填写调查表,指定专人审核调查表,确保填写信息准确无误。
(2)改炉改灶:在基线调查基础上,选定实施项目的病区范围,并严格按照管理方案要求完成改炉改灶任务。改炉改灶工作要在当地技术指导组或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确保降氟炉灶的质量,并建立炉灶管理卡片和电子档案,由病区县统一保管,将电子档案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要依照《政府采购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实行炉灶政府采购。必须保证招标采购的炉灶及烟囱等配件符合质量要求,要对参与竞标的生产厂家进行资质调查和论证,在供货时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组织验收,严把质量关。
各项目省要结合当地农业开发或其他项目,在落实以改炉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基础上,结合沼气池建设,采取粮食、蔬菜自然晾晒或用烘干房干燥、改变主食结构,以大米代替玉米等措施。
(3)健康教育:因地制宜地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举办培训班、开设中小学健康教育课、发放宣传画、张贴标语、人际传播等形式开展针对性较强的健康教育活动,使病区广大干部、乡村医生、教师、学生及居民了解高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及有效防治措施,广泛动员病区居民主动参与防治工作,自觉改变不利于健康的生活习惯。
通过健康教育,使病区中、小学校的学生地氟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90%,家庭户主的知晓率达到80%,炉灶的正确使用率达到95%。考核验收时,在每个项目村至少抽取30名成年人和50名儿童,进行防治知识知晓率测评。
(4)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各级项目机构详尽收集、整理项目活动相关资料,并系统、规范地建立项目管理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培训组织、基线调查、改炉改灶招投标文件、项目实施现场资料、健康教育、督导验收等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4. 技术要求。
(1)炉灶在设计上须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经济、实用”的要求。
(2)保证对热量的需要:要保证做饭、饲料加工、取暖等热量需求。热效率要高于旧式炉灶,节约燃料,上火快,可用火时间长。
(3)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降氟炉灶的修建必须符合农村有关建筑安全规范,不影响其他建筑构件与设施的安全,特别要符合防火要求。降氟炉灶能有效地将煤烟排出室外,避免煤烟所导致的室内空气污染。
(4)降氟炉灶的结构要求:材质要坚固耐用、经济易得;炉(灶)体要严密不漏,有符合要求的排烟设施,烟囱一定要出屋,最好高出屋脊(顶)0.5米以上,要有防雨、防倒风的烟囱帽。
(5)要加强农户使用和维护新改炉灶的技术培训,保证炉灶的使用寿命。
(6)制定降氟炉灶招标和验收相关文件,应结合各地情况,并参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关于《降氟炉灶结构与材料的基本要求》的通知”中地字[2005]1号文件。
(二) 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防治
1. 目的。调查掌握全国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的流行现况,评价改水措施的防病效果,为开展氟中毒病情监测和制定防治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2. 调查方法。
(1)抽样方法:在全国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调查。首先,各项目省将所有未改水地区水氟浓度的详细情况及已改水的历史病区详细情况填入表5-1。调查抽样以村为单位分成3个层次,第1层为水氟浓度>1.0mg/L的未改水村和已改水的历史轻病区村;第2层为水氟浓度>2.0mg/L的未改水村和已改水的历史中病区村;第3层为水氟浓度>4.0mg/L的未改水村和已改水的历史重病区村。在各层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抽取项目村。
(2)样本量:全国共抽取1937个村,其中第1层391个村,第2层773个村,第3层773个村,各项目省要根据病区分布情况,统筹安排调查,抽样村数见“项目省份抽样村数表”。
(3)调查内容:在未改水地区选取的调查村,按东、西、南、北、中随机采集5份水样,不足5个水源时全部采样,测定水氟浓度,计算平均值;在已改水地区选取的调查村,随机抽检3份末梢水样,并采集1份水源水水样测定水氟浓度,计算平均值。
在调查村对所有8-12岁儿童氟斑牙检出情况,并在各层随机抽取50%的调查村,每个村按年龄组随机抽检6人份的尿氟含量,共计30份,总数不足30人或各年龄组不足6人时,则全部检测。
在调查村对所有16岁及以上成人进行临床氟骨症患病情况检查,并在各层随机抽取30%的调查村,每村随机抽取男女各10人,共20人进行X线拍片,部位为包括膝关节的小腿和包括肘关节的前臂。
(4)有关标准:水氟测定采用地方性氟中毒病区饮水氟化物的测定方法(WS/T106);尿氟测定采用尿中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WS/T89);氟斑牙诊断采用Dean’s法,并记录牙齿缺损情况;临床和X线氟骨症诊断采用地方性氟骨症诊断标准(WS 192)。
3. 质量控制。
(1)抽样质量保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负责村级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并严格按照随机的原则抽样,各省在下发方案前,将抽样过程记录及抽样结果统一报送地病中心备查。
(2)培训:认真开展对相关人员的逐级培训,确保方法统一、技术规范和协调有序。从事水氟、尿氟检测工作的相关人员,须经省级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氟斑牙检查、临床氟骨症检查、数据录入技术由省级组织培训,受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基层医疗或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从事X线拍片的人员,须经省级专家培训、考核和现场指导,省级专家负责统一阅片。
(3)督导评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要加强督导评估工作。对项目县的调查工作要至少进行1次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项目结束后要进行科学、严谨的质量评估。
督导评估的重点:执行方案的一致性,样本采集和抽样方法的科学性,检测技术和病情诊断的准确性。
(4)实验室检测: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负责对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检测水氟、尿氟实验室的质量考核;承担水氟、尿氟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在外质控考核合格后,才可开展检测工作;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根据外质控考核情况,统一安排样品检测任务。
市、县级疾病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将5%的样品送往上级疾病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复检,经复检合格后方可处理样品。
项目省份抽样村数表
省份 合计 分 层
第1层 第2层 第3层
北京 10 6 4 0
天津 55 11 22 22
河北 161 28 64 69
山西 95 19 38 38
内蒙古 267 53 107 107
辽宁 85 17 34 34
吉林 90 18 36 36
黑龙江 97 19 39 39
江苏 40 8 16 16
浙江 10 6 4 0
安徽 198 36 79 83
福建 10 6 4 0
江西 10 6 4 0
山东 186 30 76 80
河南 306 54 124 128
湖北 10 2 4 4
湖南 10 2 4 4
广东 10 2 4 4
广西 10 2 4 4
重庆 6 6 0 0
四川 10 6 4 0
云南 10 2 4 4
西藏 5 5 0 0
陕西 97 12 39 46
甘肃 72 14 29 29
青海 10 2 4 4
宁夏 12 5 5 2
新疆 45 9 18 18
新疆兵团 10 2 4 4
合计 1937 391 773 773
(三)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防治
1. 目的。对全国农村潜在饮水型砷中毒病区的分布情况进行调查,基本完成我国水砷含量的筛查工作,为防治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落实降砷改水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2. 高砷水源筛查。
(1)筛查地点的选择:各项目省份要在以往水砷筛查工作基础上,对本省份可能存在高砷饮水的地区进行全面筛查,通过筛查,基本掌握本省份高砷饮水地区的分布。水源筛查范围要侧重于:①已确定地砷病病区的周围地区;②以往调查资料已发现的高砷区的周围地区;③根据我国高砷区成因的地质资料选择;④江河两岸的冲沉积平原。
(2)调查方法:采取抽样的方法,在选定自然村的东、西、南、北、中5个方位,按总水源数的10%抽样,抽样水源数不足15个村(屯)时,则检测所有水源的水样。
(3)水样的检测:采用国家水质分析推荐的标准方法,由经培训合格的检测人员按操作规程定量测定水砷含量。
3. 质量控制。注意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包括采样和实验室检测。开展样品检测的实验室要进行实验室内质量控制,绘制质量控制图,每天对检测样品数的10%进行平行样分析,做回收率实验或标准样品分析。
(四)碘缺乏病防治
按照《关于印发〈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卫疾控发[2007]197号》开展监测;有关碘缺乏病高危病区的划定,及对重点人群实施应急补碘措施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大骨节病防治
1. 目的。通过全国重点地区大骨节病病情调查,进一步掌握大骨节病的病情分布,为有效开展大骨节病病情监测提供依据;对重点病区的人群和现症病人给予预防干预和治疗。
2. 儿童大骨节病病情调查。
(1)调查点的选取:各项目省根据历史病情资料,以自然村为单位将病区儿童按照X线检出率进行排序,依据病情的轻重程度布设调查点,优先选取历史重病区。遇有自然村过于分散或人数过少时,可将自然村扩展到行政村。
(2)调查方法:在所选取的调查点对全部7-12岁儿童进行临床检查,从中随机抽取80人拍摄右手X线片,该调查村7-12岁儿童不足80人时,可另选其他病区村补足,并以村为单位分别统计。
(3)统计指标:临床Ⅰ度、临床Ⅱ度、临床Ⅲ度检出例数和检出率;X线阳性检出例数和检出率;干骺、骨骺、骨端、三联症的检出例数和检出率。
(4)诊断方法:按“GB16003大骨节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3. 成人大骨节病调查。
(1)调查点的选取:各项目省根据历史病情轻重程度,结合任务量优先选定重病区乡,再从所选定的乡中,选取1个病情最重的自然村为调查点,对于自然村人数过少的个别病区,可将自然村扩展到行政村。
(2)调查对象:在调查点对所有16岁及以上的常住人口进行大骨节病的临床诊断,调查率应达到80%以上。
(3)统计指标:分年龄段(每5岁1个年龄组段)记录该村16岁及以上人口数,计算大骨节病检出例数和检出率,以及临床Ⅰ度、临床Ⅱ度、临床Ⅲ度检出例数和检出率;记录该调查点所在县全部病区村16岁及以上的人口数,估算该县病区成人患病人数和患病率。
(4)诊断方法:按“GB16003大骨节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4. 病区人群补硒
(1)人群的选择及时间:以大骨节病病区,特别是活跃病区相对集中的乡或县为单位,病区人群实施硒碘盐预防干预的时间为1年。
(2)硒碘盐的加工: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硒碘盐中硒含量为3~5mg/Kg。在省级地方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碘盐定点生产厂家加工硒碘盐,加工后的硒碘盐须经指定的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确保硒碘盐的安全性。
(3)硒碘盐监测:硒碘盐供应6个月时,在项目乡或县按东、西、南、北4个方位,选择4个村,每村随机抽取30户家庭,采集家中盐样50g,每乡或县共采集120份盐样,进行盐硒检测。要求硒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
5. 成人大骨节病病人治疗
各项目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大骨节病重点病区对病人治疗的实施方法,要求在当地医疗部门的参与下采用药物治疗。
(1)治疗原则:主要采取缓解症状、改善关节功能的治疗措施,禁用激素类药物,以免造成严重后果。本项目不安排手术治疗。
(2)治疗对象:在病区乡选I度特重病例和II、III度病例。
(3)诊断方法:按“GB16003大骨节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4)疗效评估:各项目省份选用以下2种方法之一评估疗效,或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对成人大骨节病病人治疗效果的评估方法。
国际骨关节炎的评分标准Lequesne指数:①膝关节休息痛:正常为0;轻度疼痛、不影响工作为1分;较重、不影响睡眠为2分;重、影响睡眠为3分。②膝关节运动痛:正常为0分;上下楼有症状、屈伸无影响为1分;上下楼有症状、下蹲疼痛为2分;行走时疼痛为3分。③压痛:正常为0分;重压时疼痛为1分;中度压力疼痛为2分;轻压疼痛3分。④肿胀:正常为0分;稍肿、膝眼清楚为1分;软组织肿胀、膝眼不太清楚为2分;膝眼不清、浮骸试验(+)为3分。⑤晨僵:正常为0分;屈伸僵硬但很快恢复(<10 min)为1分;僵硬、短时可恢复(10~30min)为2分;僵硬、较长时间才恢复(>30min)为3分。⑥行走能力:没有限制为0分;超过1 km,但受限制为1分;大约1 km或步行15 min为2分;500~900 m或8~15 min为3分;300~500 m为4分;100~300 m为5分;少于100 m为6分;使用单拐加1分;使用双拐加2分。
X线影像疗效评估:拍摄接受治疗病人双侧膝关节前后位X线片,评定药物的疗效。投药前拍片1次,8个月后拍片1次。利用刻度放大镜测量膝关节间隙狭窄变化程度,进行治疗前后比较,评定疗效。
(六)克山病防治
1. 目的。通过全国重点地区克山病病情调查,进一步掌握克山病的病情分布,为有效开展克山病病情监测提供依据;对重点病区的人群和现症病人给予预防干预和治疗。
2. 克山病病情调查。
(1)抽样方法:在全国克山病病区采用多阶段整群抽样的方法选取调查点,每个调查点由1个或数个病区村组成,抽样情况见“项目省份抽样表”。各项目省要将抽样过程相关资料报送地病中心备查。
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山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和甘肃10个省份,采用三阶段抽样。第一阶段:按照随机的方法抽取病区县;第二阶段:除内蒙古和重庆在每个选中的病区县中随机抽取2个病区乡外,其余8个省份在每个选中的病区县中随机抽取1个病区乡;第三阶段:在每个选中的病区乡中随机抽取1个调查点。
山西、辽宁、河南和贵州4个省份,采用两阶段抽样。第一阶段:辽宁省在全部病区县中各随机抽取1个病区乡;山西、河南、贵州3个省在全部病区乡中分别抽取2个病区乡;第二阶段:从每个选中的病区乡中随机抽取1个调查点。
湖北省直接从每个病区乡中随机抽取1个调查点。
项目省份抽样表
省份 病区县总数 抽取县数 调查乡数 调查点数
河 北 11 7 7 7
内蒙古 12 10 20 20
山 西 11 2 2 2
辽 宁 4 4 4 4
吉 林 33 18 18 18
黑龙江 67 20 20 20
山 东 19 15 15 15
河 南 3 2 2 2
湖 北 1 - 2 2
重 庆 9 5 10 10
四 川 53 20 20 20
贵 州 1 - 2 2
云 南 40 18 18 18
陕 西 29 19 19 19
甘 肃 28 19 19 19
合 计 321 159 178 178
(2)调查方法:以村为单位收集各调查点户籍人口与常住人口数据(常住人口是指每年在病区村居住不少于6个月的居民)。
每个调查点的常住人口数不少于600人,调查应答率须达到80%。当调查点涉及数个病区村时,依次调查每个病区村全部常住人口,调查至500人为止。
(3)调查内容:对调查对象进行以心血管系统疾病为主的临床检查,并描记心电图。可疑克山病患者须拍摄后前位2米距离胸部正位X光片,按“克山病诊断标准GB17021”,确诊克山病病例,排除疑似病例。
每个调查点采集10户主食粮食样品(在玉米、大米或面粉中,采集其中的一种主食粮),每户1份,每份50g,进行硒含量测定。
3. 克山病重点病区人群补硒。
(1)项目地区、人群的选择及时间:四川、甘肃、云南3个项目省,根据近年来发生亚急型克山病、慢型克山病以及地方性猝死等情况,对病区所在乡受威胁的农业人口,提供为期1年的硒碘盐干预。
(2)硒碘盐的加工:按《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硒碘盐中硒含量为3~5mg/Kg。在省级地方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碘盐定点生产厂家加工硒碘盐,加工后的硒碘盐须经指定的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确保硒碘盐的安全性。
(3)硒碘盐监测:硒碘盐供应6个月时,在项目乡或县,按东、西、南、北4个方位选择4个村,每村抽取30户家庭,采集家中盐样50g,每乡或县共采集120份盐样,进行盐硒检测。要求硒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
4. 克山病病人治疗。
(1)患者的选择:根据调查资料,治疗对象为经过临床医生确诊的克山病患者,不包括危重病人,对治疗对象进行临床检查,确定治疗方案,建立病人档案。
(2)治疗原则:由卫生厅协调,在当地医疗部门的参与下,制定治疗实施方法,按医嘱采用强心剂、血管扩张剂、转换酶抑制剂、利尿剂或β受体阻断剂等药物对症治疗,以防止慢性心功能不全。
(3)疗效判定:用药6个月后,进行疗效判定。
(七)健康教育
1. 目的。在病区开展针对性的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提高项目实施地区群众对地方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增强保健意识,促进健康行为生活方式的形成,提高自我防病能力,自觉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地方病的危害。
2. 范围和对象。
(1)范围:按照《管理方案》的任务安排,结合本省地方病病种及其分布情况,选定实施健康教育的项目县。要求大众传播覆盖全县;学校健康教育,在每个项目县按病种选取3个乡,每乡在乡镇中心小学4至6年级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农村社区健康教育,每乡选择3个村由学校组织受训的目标学生深入农村社区,通过小手牵大手向目标妇女传播相关健康信息。
(2)目标人群:一级目标人群为育龄妇女(18-40岁)、小学生(四年级及以上);二级目标人群为各级相关部门领导、乡级卫生院院长、防保专干、小学教师、村干部和村医。
3. 组织实施。
(1)实施方案:各项目省根据国家《管理方案》和《技术方案》,制定本地区健康教育项目实施方案。
(2)人员培训:各项目省级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县级有关人员进行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培训。
(3)基线调查:各项目省在实施本年度健康教育工作之前,对项目县的小学生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开课、相关病种防治知识知晓情况和行为转变情况进行基线调查。每个项目县按病种随机抽取5所小学,不足5所小学的病区全部调查。每所学校抽取五年级1个班的30名学生进行试卷调查,人数不足时,可从邻近班级或上年级补足,并在每所学校附近各抽取15名育龄妇女进行问卷调查。
(4)健康教育内容与活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作相关病种的健康教育传播资料(相关地方病防治知识核心信息、VCD或DVD光盘、公益广告、小学健康教育手册等),并逐级下发。传播材料力求科学、易懂、富有吸引力。
市、县卫生部门协调广电部门,在辖区内播放地方病防治知识科普片和公益广告3次,新闻媒体报道项目情况1次以上;协调教育部门在项目乡镇小学4至6年级的班级按病种上好1节地方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课,做到学校有安排、教师有教案;项目乡镇小学组织学生深入项目村开展传播活动1次,每位学生负责向自己的母亲和5户家庭的5名育龄妇女传播相关地方病防治知识的核心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在项目乡、村所在地书写针对性的地方病墙体标语2条;组织县级业务人员培训二级目标人群。
项目乡(镇)卫生院组织3期专题宣传栏;利用“赶集日”开展2次健康咨询活动。
项目村协助学校做好学生入户宣传活动。
(5)效果评价调查:在项目实施结束后,进行干预效果评价调查。
(6)大众传播效果评价:在县城抽取5个相关单位的30名机关干部,了解其是否收看过地方病防治相关科普片或公益广告;调查相关健康信息的知晓率;在每所项目学校抽取五年级1个班的30名学生进行试卷调查,人数不足可从邻近班级或上年级补足,并在每所学校附近各抽取15名育龄妇女进行问卷调查。
4. 项目监督与评估。
(1)各项目省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质量控制工作,对项目实施地区进行督导检查。项目期间,省级督导不少于2次,并填写督导工作记录表,了解工作进展和经费安排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
(2)项目实施地区小学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以上。
(3)项目结束后,育龄妇女相关地方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要在基线调查基础上提高10%;小学4至6年级学生知晓率要达到80%以上。



注:问卷10-1、10-2中,第1、2、3题为知识题,可统计正确答案的知晓率,并作干预前后的对比;第4题是关于知识来源的问题,各地可自行统计,为有针对性地选择碘缺乏病知识传播途径提供参考;第5题为行为测试题,所提供的内容可为效果评估提供参考。
(八)人员培训
1. 项目实施人员培训。
各项目省根据国家《管理方案》和《技术方案》的具体要求,针对本年度项目工作、实施方法和技术关键问题,由省级项目执行单位组织开展对各级人员的项目培训,确保项目执行进度和完成质量。
2. 专业人员岗位培训。
(1)培训目的:为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提高地方病防治专业队伍素质,组织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重点加强地市级及以上专业骨干培训,强化师资队伍建设。
(2)培训对象:省级地方病防治业务管理、师资及专业技术人员;地市级地方病防治管理、专业技术骨干及师资。
(3)培训内容:流行病学现场调查技术、疾病监测理论与实践、项目管理、信息统计与分析、地方病诊断与实验室检测技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疾病控制技术规范等实用知识与技能。
(4)组织实施
①培训时间:根据培训内容、对象确定培训时间、方式,集中面授培训的每班培训时间,原则上至少安排5天40学时以上;2008年9月前完成所有培训。
②培训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负责对省级业务管理、师资和业务骨干的培训;省级疾病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负责对本省专业技术人员及地市级业务管理、专业技术骨干和师资的培训。
③培训教材: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组织专家统一编写《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岗位培训教材》,并提供参考资料目录,由项目省统一选购。
④培训方法:各项目省根据所辖地区地方病流行状况,开展省级和地市级地方病专业人员岗位培训,按照培训内容设立不同种类培训班。采取互动式教学方式,要求理论与现场实践相结合,以案例分析为重点,强化专业技能训练,提高学员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流行病学现场调查、监测理论、数据管理与分析等实用技术培训,既要注重理论学习,又要充分结合实际案例开展教学;地方病诊断技术、技术标准等培训,要注重与现场实际相结合,确保培训效果;地方病实验室检测技术培训要尽可能安排在实验室进行,通过演示和实际操作,掌握各种样品检测方法。
培训效果评估:培训结束后,各项目省撰写培训工作总结报告,对学员掌握培训知识情况进行评估,统计学员培训合格率,并建立人员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会议通知、培训教材、教学计划、日程安排、考试试卷、学员成绩单、学员反馈意见、培训班总结和学员考勤登记表等。
(九)能力建设
1. 碘缺乏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试点。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开展信息管理系统试点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提出信息系统的建设方案、信息资源规划与需求分析及调研论证等工作。在内蒙古、云南、宁夏和新疆的125个县级地方病防治机构开展防治碘缺乏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试点工作,每个县所属的地市级机构配套装备计算机和打印机等信息管理设备,用于地方病信息上报和统计的专用设备。
2. 地方病防治现场工作设备建设。根据大骨节病和克山病的病区分布,为部分西部省、区、市重点病区所在地市级地方病防治机构配置防治大骨节病和克山病现场诊断用的便携式X光机和心电图机各1台(套);另对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省份的地市级地方病防治机构配置尿碘检测设备。
3. 加强独立地方病防治机构和重点省份的能力建设。全国现有6个省份(山西省地病所、内蒙古地方病防治中心、吉林省地方病第二防治所、山东省地病所、云南省地病所、陕西省地病所)设有独立的地方病防治机构,另有西藏、青海和新疆3个西部重点省份,地方病病情非常严重,其防治机构的工作任务相当严重,为此,这些省份的地方病防治机构的能力建设急需加强。本年度对这些重点省份的省级地方病防治机构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安排更新和补充防治地方病必备的仪器设备(所购仪器设备分配情况详见表3),为了避免重复购置,对于个别已有的设备,可调整购置其他与地方病防治相关的设备。
二、建立技术档案
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项目资料管理和利用,确保项目档案资料的准确性、系统性和完整性。档案内容包括:项目文件、实施方案、培训材料、进度总结报告、中期督导报告、现场调查与实验室检测结果、病情与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及原始数据库等资料。
三、督导检查和验收
卫生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中央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根据进度及时组织安排督导、评估和验收。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各项目省(区、市)须组织有关专家和项目管理人员定期进行督导;当年度项目结束时,开展验收工作。督导情况和验收结果应及时报送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并抄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
四、资料管理与总结
(一)各地要按期做好项目启动、培训、督导和总结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所形成的管理文件、工作总结等要及时报送卫生部疾病控制局;所形成的相关技术方案、技术报告、调查数据、资料等按要求及时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及国家碘缺乏病参照实验室。
(二)本方案有关的数据库录入格式和相关资料将公布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网站上,请各有关单位自行下载。网站地址:http://www. hrbmu.edu.cn/ crcfedc/index.htm。













表1 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时间进度表

活动内容 完成时间 承担者
1. 下发项目技术方案 2008年2月 卫生部疾病控制局、中国地方病控制中心
2. 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2008年2月 各省
3. 开展人员培训、抽样及后勤准备 2008年2-3月 各省
4. 项目实施督导 2008年3-9月底 各省
5. 资料汇总分析,撰写工作报告,有关材料上报卫生部,项目进展情况、技术报告及原始数据电子版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 2008年10月 各省
6. 项目完成情况评估验收 2008年11-12月 卫生部、财政部


表2-1 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
地方病防治项目进展情况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项目名称 燃煤污染型地氟病综合防治 地方性氟中毒病防治 地方性砷中毒病防治 碘缺乏病防治 大骨节病防治 克山病防治 专业人员岗位培训 健康教育 能力建设
补助经费应到位(万元)                  
实际到位经费(万元)                  
地方配套经费(万元)                  
经费到位时间(年、月)                  
经费使用情况 现场防治经费                  
人员培训                  
项目督导                  
其他                  
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 省级召开启动会月份                  
地市召开启动会月份                  
省级项目培训人次                  
地市级项目培训人次                  
是否开展实验室质量控制                
是否开展基线调查                  
完成基线调查月份                  
项目督导次数                  
项目督导人次                  
注:根据本方案中各子项目的具体要求,选择填写相关信息。
表2-2 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
地方病防治项目完成情况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改炉改灶 地方性砷中毒防治
同期改炉改灶户数 改炉户数 改灶户数 健康教育户数 高砷水源筛查村数 采集水样份数 完成检测份数 超标水样份数 超标水样村数

地方性氟中毒防治
调查县数 调查乡数 调查村数 氟斑牙检查人数 氟斑牙检出人数 氟骨症检查人数 氟骨症确诊人数 水氟检测份数 尿氟检测份数

碘盐监测
碘盐监测县数 碘盐检测份数 非碘盐份数 合格碘盐份数 不合格碘盐份数

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 应急补碘
高危地区监测县数 高危地区监测乡数 高危地区监测乡人口数(万人) 高危地区监测甲肿检查人数 高危地区监测检出甲肿人数 高危地区监测儿童尿碘检测份数 高危地区监测成人尿碘检测份数 高危地区乡重点人群人数(万人) 投服碘油人数(万人)









表2-3 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
地方病防治项目完成情况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大骨节病病情监测 大骨节病病区补硒
病情监测县数 病情监测乡数 病情监测村数 临床检查人数 临床I度以上检出人数 X线检查人数 X线改变检出人数 病区补硒人数(万人) 病人治疗人数
                 
成人大骨节病调查
成人大骨节病调查县数 成人大骨节病乡数 成人大骨节病村数 成人大骨节病临床检查人数 成人大骨节病临床I度以上检出人数
       
克山病防治
病情监测县数 病情监测乡数 病情监测村数 临床检查人数 临床确诊慢克人数 临床确诊潜克人数 急克、亚急克检出人数 补硒覆盖人口(万人) 治疗病人数

能力建设 人员培训 健康教育
碘缺乏病信息系统试点装备县数 克山病仪器装备地市数 大骨节病仪器装备地市数 碘缺乏病装备地市数 项目实施人员培训人次数 地市级岗位培训人次数 克山病县数 大骨节病县数 碘缺乏病县数 地方性氟中毒县数 地方性砷中毒县数









表3 省级地方病预防控制机构常规工作设备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设备用途 设备数量(台/套) 经 费(万元) 合 计
山西 内蒙古 吉林 山东 云南 陕西 青海 新疆 西藏
连续可调加样器 EPPENDORF 实验室 1 1.5 1.5 1.5 1.5 1.5 1.5 9
消解仪 室温-200℃ 尿碘测定 1 0.7 0.7 0.7 0.7 0.7 0.7 0.7 0.7 0.7 6
超级恒温水浴箱 室温-50℃ 尿碘测定 1 2.4 2.4 2.4 7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UV-1600 碘元素分析 1 1.2 1.2 1.2 1.2 5
纯水器 美国LAB- 实验室 1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2
便携式X线机及配件 X线诊断 1 29 29 29 29 29 29 174
动态心电分析系统 美国世纪 克山病监测 1 15 15 15 45
B超仪 日立-405 甲状腺检测 1 14 14 14 14 14 14 14 98
便携式彩色多普勒心脏超声诊断仪 开立SSI-2000 克山病诊断 1 35 35 35 105
合 计 48 86 35 58 72 48 46 46 32 471

贫困地区燃煤污染型地氟病重点病区综合防治

表4-1 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综合防治项目村级表

省 市 县 乡 行政村
村名(自然村) 全村户数 全村人口数 ≥16岁人数 8-12岁儿童数 8-12岁儿童氟斑牙人数 全村氟骨症人数 开始烧煤时间(年) 炉灶使用习惯 全村原改炉灶情况 全村新改炉灶情况
全村原改炉灶户数 全村原改炉户数 全村原改灶户数 全村原改炉灶正确使用户数 全村原改炉灶实际受益人口数 全村新改炉灶户数 全村新改炉户数 全村新改灶户数 全村新改炉灶检查验收户数 全村新改炉灶检查验收合格户数 全村新改炉灶检查验收正确使用户数 全村新改炉灶实际受益人口数















说明:炉灶使用习惯填1-3:1为以炉为主,2为以灶为主,3为炉灶混使用。

填表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填表人: 审核人:

贫困地区燃煤污染型地氟病重点病区综合防治
表4-2 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综合防治项目县级表

省 市
县 名 全县总村数 全县总户数 全县总人口数 病区总村数 病区总户数 病区总人口数 项目实施地区8-12岁儿童氟斑牙人数 项目实施地区氟骨症人 数 全县原改炉灶情况 全县新改炉灶情况 健康教育情况
项目实施地区原改炉灶户数 项目实施地区原改炉户数 项目实施地区原改灶户数 项目实施地区原改炉灶正确使用户数 项目实施地区原改炉灶实际受益人口数 全县新改炉灶户数 全县新改炉户数 全县新改灶户数 全县新改炉灶检查验收户数 全县新改炉灶检查验收合格户数 全县新改炉灶检查验收正确使用户数 全县新改炉灶实际受益人口数 健康教育前问卷抽查学生人数 健康教育前学生防治知识知晓率(%) 接受健康教育学生人数 健康教育后问卷抽查学生人数 健康教育后学生防治知识知晓率(%) 健康教育前问卷抽查成人人数 健康教育前成人防治知识知晓率(%) 接受健康教育成人人数 健康教育后问卷抽查成人人数 健康教育后成人防治知识知晓率(%)












填表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填表人: 审核人:
贫困地区燃煤污染型地氟病重点病区综合防治

表4-3 健康教育活动统计表

省份 活动方式 覆盖范围 受教育人数
县数 乡数 村数 学生数 成人数



















             












说明:采取的方式填1-8, 1、广播、电视、报纸, 2、培训班、会议3、入户访谈4、中小学生健康教育课 5、作文比赛6、宣传画、标语、黑板报7、文艺演出8、其他
每进行一次健康教育活动填写一行。

填表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填表人: 审核人:

贫困地区燃煤污染型地氟病重点病区综合防治

表4-4 改炉改灶登记表

省 市 县 乡 行政村
村名(自然村) 户主姓名 家庭人口数(人) 改炉灶情况(户)
新改炉 新改灶 新建烟囱 维修
             








             
             
             
             
             
             
             
             
             
             
             
             












             
             

填表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填表人: 审核人:
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防治
表5-1 各项目省份病区详细情况汇总表

省 市 县 乡 行政村
序号 村名(自然村) 人口数 未改水村 已改水村历史病区类型
水氟浓度(mg/L) 是否列入2010年前改水计划 轻病区 中病区 重病区
国家 地方
































注:水氟浓度一栏填写2004年以来准确掌握的筛查数据,历史病区类型填写已改水病区历史情况,为轻病区、中病区或重病区。

填表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填表人: 审核人:

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防治
表5-2 项目村8-12岁儿童氟斑牙调查表

省 市 县 乡 行政村 自然村
未改水村2004年以来水氟筛查结果(mg/L) ,或已改水村历史病区类型
未改水村本次水氟检测结果(mg/L)1:东: 西: 南: 北: 中: 均值:
已改水村本次水氟检测结果(mg/L)2:末梢水1: 末梢水2: 末梢水3: 均值: 水源水: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氟斑牙诊断(Dean’s) 尿氟(mg/L)3
正常 可疑 极轻 轻 中 重 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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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环办〔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高素质的环保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组发〔2008〕22号)的要求,现将《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环保系统大规模培训工作的开展。

附件: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

二○○九年七月八日

附件:

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高素质的环保干部队伍,按照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要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组发〔2008〕22号),现就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环境保护三个历史性转变为原则,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要求,紧紧围绕“十一五”期间环保工作目标与重点和《2006-2010年全国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总体任务,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环境管理本领、提高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为目标,把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培训,推动学习型部门、学习型机关建设,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更好地为科学发展服务、为环保事业服务、为干部健康成长服务。

(二)总体目标

全国环保系统处级以上干部(含处级)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10学时,5年内累计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达550学时以上;其他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00学时。通过教育培训,使广大环保干部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明显提高;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的学风进一步弘扬;推动环保历史性转变、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的本领不断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理念、培训方式、培训管理、培训制度和培训手段的改革创新不断推进,使培训工作与科学发展观要求相适应、与环保事业发展相适应、与环保队伍建设需要相适应、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进一步完善环保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在新的起点上实现环保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

(一)主要任务

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要围绕党的十七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来开展,按照全面推进环保历史性转变、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建设生态文明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来谋划。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干部,深入进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培训,突出抓好科学发展观教育培训,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领导和推动环境保护的本领,提高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坚持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培训干部,着力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本领;坚持用生动的实践案例和新鲜经验培训干部,着力提高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开拓创新本领;要进一步加强环保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引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着力提高干部改造主观世界、拒腐防变的能力。

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要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按照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的原则,整体推进各级党政干部、国有大中型环境监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把握全局、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带好队伍、开拓创新等方面的能力;要抓紧环保工作急需人才培养,努力保障环保中心工作需要和重大任务的完成;要把环保教育培训工作的着眼点、着力点和着重点放在基层,全面提高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要切实加强培训机构建设和培训者培训,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把干部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在学风建设上,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8〕23号)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教育广大干部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做到理论与实践、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相统一。严肃培训纪律,切实加强管理,牢记“两个务必”,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

(二)重点工程

——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环保工作的认知程度,决定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按照中组部要求,重点加强对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环保培训,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着力开阔他们领导环保事业科学发展的视野、思路和胸襟,切实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开拓创新、驾驭科学发展全局、环境与发展科学决策、环境危机管理等方面的能力,着力增强他们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领导和推动科学发展的本领。

环境保护部和中组部每年联合举办3-4期党政领导干部专题研究班;和有关共建省、市或自治区联合举办3-4期党政领导干部专题研究班。每年安排300名左右地、市级党政主要干部参加环保专题培训班。

各省环保厅(局)应积极和当地组织部门联系,加大各地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力度。

——环保局长岗位培训工程。不断增强各级环保局长把握全局、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带好队伍、开拓创新等方面的能力。环境保护部负责省(市或自治区)级和地市级环保局长岗位培训;省环保厅(局)负责县级环保局长岗位培训。

环境保护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办省级环保厅(局)长岗位培训;每年举办4期左右地市级环保局长岗位培训,每年调训300人左右,力争5年内将地市级环保局长轮训一遍。在每年的地市级环保局长岗位培训班中,安排1-2期主要针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开展培训。

——环境监测站长和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工程。以推进“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执法监督体系”建设为重点,大力开展环境监测预警、监督执法等业务培训,着重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长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环境监督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促进环境监测和监督执法工作的标准化建设。原则上环境保护部负责省(市或自治区)级和地市级环境监测站长和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省环保厅(局)负责县级环境监测站长和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

环境保护部每年举办4期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监测站长专题研究班,每年调训250人左右,力争5年内将地市级监测站长轮训一遍。每年举办10期各类环境监督执法岗位培训班,重点培训国家和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工作人员、部分地市级环境监察骨干和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5年计划培训10000人次以上。

——环保公务员培训工程。根据工作需要,环境保护部每年安排25名左右司局级干部参加中组部举办的各类干部调训;每年举办司局级、处级干部专题研讨班;及时组织处级领导任职培训班,确保新晋升处级领导职务人员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任职培训。鼓励在职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公务员的培训管理,扎实、规范地开展公务员培训,切实提高综合素质和岗位工作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程。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科研、环境法制、环境标准与信息统计、环境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等专业技术干部的培训;着力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等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对环境标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保产业资质、有机食品认证评审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等环保领域社会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严格上岗标准,坚持培训与考核相结合,确保环保从业人员素质。

环境保护部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纳入每年的全国环保培训计划。五年计划培训175000人左右。各级环保部门应将本地区本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纳入计划统一管理。

——重点环保监控污染企业环境监督员培训工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出的“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职业资格管理”的决定要求,在对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的基础上,加大环境监督员培训力度。

——适度开展有针对性的境外专题培训。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趋利避害、更有成效的方针,围绕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重点组织环保法规、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监督执法、国际履约等专题培训;安排重要岗位、关键岗位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领导干部到境外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参加专业对口学习培训。

三、改革创新的主要措施

(一)健全科学的管理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条例(试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不断更新培训理念,转变职能,培训主管部门要由侧重微观管理向侧重宏观管理转变,由管具体事务向管方向、管政策转变,切实加强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要统筹安排培训任务,提高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解决有的干部重复培训、有的干部多年不训和重要干部调训难的问题;要根据环保事业发展和环保组织建设的需要,逐步建立明确的分级分类岗位管理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课程,以便不同岗位的环保干部接受相应的培训;要理顺管理关系,进一步明确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与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的职责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支持和参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科学规范、有序高效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

(二)建立开放竞争、优化统筹的办学体制

进一步加强培训机构建设,逐步建立环保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科学制定准入标准,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优质培训资源纳入环保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形成分工明确、布局合理、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特色鲜明的环保干部教育培训新格局。适度利用境外优质培训资源开展合作培训。

逐步试行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根据培训需要,定期确定培训项目,向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开放,择优选定承办机构。干部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自主安排干部培训。引导教育培训机构开发环保特色培训项目,加强专业化建设,择优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不断激发培训机构改进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的动力。

(三)深化环保干部教育培训教学改革

牢固树立按需培训的理念,加强培训需求调研,深入研究环保事业发展对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的新要求,把培训需求调研和分析作为制定培训计划的科学依据,努力实现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个性需求的统一。改进培训计划生成方式,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部门培训计划协调会商机制。

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及时更新培训内容。由一般性轮训为主向专题培训为主转变,科学设置班次和培训时间;针对环保理论和实践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不断完善培训课程,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创新培训方式和手段。根据不同对象和培训内容,选择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等不同教学方法,进一步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大力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和在线学习,提高培训的覆盖面和资源利用率。环境保护部将探索建立远程教育培训管理平台。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可在门户网站建立网上培训学院,也可以委托所属培训机构建立专门远程培训网站,开展本地区环保干部的在线培训、考试和培训管理。

加强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考核,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师授课效果评估制度,加强对评估结果的科学分析。着重从培训需求调研、培训项目设计和论证、课程研发、课程实施、教学督查,学员评教、项目评估等环节,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建立动态师资库。

(四)推行干部自主选学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大力推行干部自主选学,把组织对干部的学习要求与干部的培训需求结合起来,建立自主选学与组织调训相结合的干部参训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完善和推广干部自主选学,有条件的地方,对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类培训,应逐步加大干部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的力度。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在培训需求调研的基础上精心设计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定期公布信息,同时明确有关要求,加强管理。

(五)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当地组织部门的指导下,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重在激励、务求实效的原则, 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办法,开展考核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直接管理的领导班子开展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重点是所在单位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总体情况和干部教育培训的基础工作、管理工作、改革创新等综合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年终综合考核的主要内容,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领导班子要根据考核结果,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对各级环保领导干部培训情况考核的内容,重点是参加教育培训期间的表现、学习成绩和党性锻炼以及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情况。要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培养干部、发现干部、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渠道。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对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干部,应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六)形成专兼结合、对外开放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切实加强对培训者的培训,着力培养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教学科研骨干。建立业务进修、实地调研、挂职锻炼相结合的知识更新机制,提高教师培训设计、组织和管理能力。建立开放式的教学人才库,聘请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领导干部、专家学者、业务骨干和基层一线优秀干部担任兼职教师,鼓励主要领导干部到培训班讲课或作报告。探索建立全国和省(区、市)环保系统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探索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优化师资配置,集聚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充实环保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七)推进培训资源优化调整

鼓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协作办学关系,加强交流与合作,促进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培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管理,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整合。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

各级环保部门要把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工作规划,统筹安排,整体部署,明确责任。主要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正确处理工学矛盾,及时研究解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各级环保部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和指导。环境保护部将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新形势下环保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定,进一步推进环保部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各级环保培训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综合协调的职责,加强对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和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的指导,努力为基层和广大干部服务,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各业务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自业务系统干部的专业培训。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充分发挥在大规模培训干部中的作用,做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的探索者和实践者。干部所在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积极组织实施本部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明确学习要求,提供相应保障,积极推动干部在职学习,通过举办专题讲座、辅导报告、短期培训等活动,创建学习型组织,落实全员培训的要求。

(三)加大投入,健全队伍

加大对干部教育培训的经费投入,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作为队伍建设考核的重要标准,保证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落到实处。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需要,健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保证足够的人员编制,充实必要的工作力量。抓好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环保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

(四)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和推广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的新鲜经验和有效做法。要加强宣传,进一步形成领导重视、干部需要、各部门支持的教育培训工作良好氛围,推动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促进环保工作发展。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司〔2008〕89号


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
  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司法部的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进行。
  第三条 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进行行政应诉活动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司法行政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
  (一)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执业证、许可证,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刑事赔偿或者行政赔偿决定不服的;
  (四)对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委托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或者终生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决定不服的;
  (六)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提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要求审查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下列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一)对省司法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请复议;
  (二)对市司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司法厅申请复议;
  (三)对省属监狱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监狱管理局申请复议;
  (四)对市属监狱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司法局申请复议;
  (五)对劳教单位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六)对县(市、区)司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司法局申请复议。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应当告知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按下列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一)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复议机关可以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二)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申请人提出或者复议机关审查时认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在转送有权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依法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第十条 复议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一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 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二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复议机关应当准许。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有需要中止行政复议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应当中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复议机关应当及时恢复案件的审理。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有需要终止行政复议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应当及时终止。
  依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 被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一并审查。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没收财物等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
  第二十二条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第二十三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四条 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被申请人或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下列规定负责行政应诉工作:
  (一)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负责应诉;
  (二)经行政复议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负责应诉;
  (三)经行政复议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负责应诉。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后,应当认真审查下列内容:
  (一)原、被告是否适格;
  (二)案由和诉讼请求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和本机关应诉范围;
  (三)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起诉的时间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五)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对于不应由本机关应诉的,及时提请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应诉机关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的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应诉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九条 应诉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和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在应诉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提供诉讼证据材料,草拟答辩意见,选派人员出庭应诉,以及协助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审核答辩意见,审查诉讼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办理应诉的相关手续和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证据材料,受本机关法定代表人委托出庭应诉等。
  第三十条 应诉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宣告之前,发现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时,应当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并及时通知受诉人民法院和原告。
  应诉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不撤诉或者受诉人民法院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应诉机关仍应当继续应诉。
  第三十一条 应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二)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但不得拒绝执行;
  (三)原告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复议情况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及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应诉过程中,应当认真填写或制作各类执法文书,严格审批程序。办案中的材料往来均需登记、立卷,案件终结后应及时归档,一案一卷。
  第三十四条 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应当每半年统计分析本系统发生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并将统计报表和分析情况,报省司法厅。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复议、应诉工作人员,在复议、应诉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严禁徇私舞弊。因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7月4日发布的《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