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忻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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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忻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忻政发[2006]31号

关于印发《忻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务行为,推进政务公开,保障依法行政,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拟定了《忻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现将《忻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四日


忻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政务服务活动,保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活动。
  第三条 忻州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政务公开,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廉洁、公开、规范、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集中受理、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工作提供服务、实施监督,名称统一规范为政务大厅管理中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政务服务,应当在本级大厅集中受理、办理。因特殊情况不宜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提供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
  第八条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在同级政务大厅建立监察平台并派驻工作人员,负责检查监督、调查处理政务大厅各部门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务大厅的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九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工作的部门、机构,应当在政务大厅设置部门平台,派驻平台工作人员。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少或者受理次数少的行政机关,经政务大厅审核同意,可以委托政务大厅综合平台代为受理相关申请。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务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政务大厅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三)对进入或者退出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的事项进行初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对依法决定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保障该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
  (五)协调和监督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适时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
  (六)对下级政务大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机构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
  (七)对各部门、机构在政务大厅设置平台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政务大厅的各工作平台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八)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九)对下级政务大厅的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十)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务大厅各工作平台所在部门的职责:
  (一)按照规定将本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
  (二)制定本部门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对涉及本部门多个机构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建立联办会审制度,对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建立相应的协调决策机制;
  (四)按照规定在政务大厅设立工作平台,选派、调整平台工作人员及指定平台负责人;
  (五)在办事平台依法、规范地公开本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
  (六)对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政务服务事项,应授权本部门设在政务大厅的工作平台当场办理;
  (七)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政务服务事项,部门内部其他职能科室应配合工作平台做好现场查验、技术论证等工作;
  (八)保障工作平台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正常的工作经费;
  (九)对政务大厅发出的政务服务事项督办函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
  (十)协助政务大厅处理当事人的咨询、投诉;
  (十一)完成政府交办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务大厅各工作平台的职责:
  (一)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纳入政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
  (二)根据本部门授权,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场办理,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督促本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三)遵守政务大厅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政务大厅的监督协调;
  (四)负责政务大厅与本部门的工作衔接;
  (五)接受当事人的办件咨询,实行政务公开、限时办结、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六)完成本部门和政务大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十三条 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有关部门、机构一律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受理、办理。
  第十四条 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及其办事指南,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在银行设在大厅的窗口统一缴纳,所收资金直接进入同级财政国库。
  政务大厅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现金。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确保票款相符。政务大厅应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相关费用收缴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政务大厅及有关部门对进入政务大厅的政务事项办事指南进行审核时,应当审查其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并予以公示。
行政机关对本部门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按照政务大厅的统一格式印制,并供申请人免费索取。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政务大厅、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将经审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在其网站上公布,并允许公众免费下载。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其承诺期限为该部门办理该行政许可证的最终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在办事指南中告知。
  第十九条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政务大厅各工作平台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办理期限从该受理日期开始计算。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大厅各工作平台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在政务大厅设立工作平台的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 。
  第二十二条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只需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经政务大厅工作平台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准予决定。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的准予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二十三条 政务大厅各工作平台所在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布,公众有权免费查阅。
  第二十四条 政务大厅应当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开展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工作。
  政务大厅应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及时将许可决定等信息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可以确定由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办理或者牵头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政务大厅负责协调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务大厅应当制定各工作平台和平台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平台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
  政务大厅平台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的优秀指标,由人事部门单列,不占选派单位指标。
  各部门、机构应将平台工作人员在政务大厅的工作表现,作为其晋职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责任追究制度。
  政务大厅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台的投诉举报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办事群众对政务服务质量考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机构应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专门从事政务服务工作的人员到政务大厅平台工作。选派的平台工作人员应保持稳定,工作未满一年的原单位不应更换。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政府工作部门对政务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政务大厅各工作平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务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务大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帮助、通报批评,责令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忻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进行处理。
  (一)在政务大厅受理或者办理政务服务申请的同时,又在其他地方受理或者办理申请的;
  (二)未按规定在政务大厅收费窗口收取行政许可等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的;
  (三)在受理或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违规收费、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由于平台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政务服务事项延期办结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在承诺期限内依法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大厅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政务大厅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作风正派的人员作为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向政务大厅反映政务服务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必须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服务,并接受本级政务大厅的统一指导、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可以将其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相应的政务服务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4 月 4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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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


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落实,根据税务系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促进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根本措施,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与组织税收收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以下税务局各级领导班子要逐级签定党风廉政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四条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严格落实“一岗两责”制度,认真履行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各级税务机关的党组和领导班子对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各级税务机关的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局和所管辖的税务机构、税务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局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及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各级税务机关的党组其他成员和局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主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税务机关各职能部门的正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职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税务系统各级党组和领导班子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上级税务机关以及地方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和税务职业道德教育。
(三)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总局和各省级税务局党组至少每半年、地市和县级税务局党组至少每季度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汇报。
(四)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为群众做表率。
(五)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和财物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六)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深入开展税务执法监察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纠正部门不正之风,对重大案件和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八)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工作上的不正之风。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党组书记、局长主要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领导班子研究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并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比,促进各项工作落实。
(三)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批评教育,督促改正。要组织好党组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不廉洁行为或违法违纪问题。
(五)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案件查处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解决好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六)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工作上的不正之风。
第七条 各级党组和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以下直接责任:
(一)协助党组书记、局长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筹安排,具体部署,并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
(二)定期分析、研究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处理存在问题,管好分管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和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批评教育。
(三)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不廉洁行为和违法违纪问题。
(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分管单位和部门的违法违纪问题,做好分管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第八条 税务机关各职能部门的领导对所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以下直接责任:
(一)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廉政制度法规,加强廉政勤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
(二)结合本部门税收和业务工作实际,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部署和检查,落实上级和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
(三)监督检查所属干部职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廉洁从政情况,组织廉政考核,及时解决和纠正存在问题。
(四)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如基建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干部任用、开会出国、大宗物品采购以及对外接待等,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五)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六)积极配合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系统的情况和特点,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党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日常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指导。
(三)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定期向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党组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找出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四)组织党风廉政教育,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问题的调查研究。
(五)负责制定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负责案件查处的组织、领导、协调以及执法执纪工作。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各级党组负责领导本机关、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在党组的领导下,各级税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领导干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采取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与民主评议党员和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可组织专项考核。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年终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如实检查和汇报,接受群众和组织的监督。
第十五条 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实施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单位创先争优的重要条件。考核情况和结果,记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对执行严格、成绩显著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落实不力的提出批评和建议,并限期改正;对违反规定、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税收、公共资财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税收财务政策,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其他严重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有其他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八条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失职、渎职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凡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依照有关程序办理。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机关党组织办理;需给予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党组审批;需责令辞职或者作出免职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商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党组审批后,交人事部门办理。
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需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商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党组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8]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药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工作部署,对2007年10月1日之前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评的过渡期注册申请开展集中审评工作。经局党组审定通过,现将《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部门、各单位从全局的高度,按照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的要求,充分认识开展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工作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局的总体部署上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尽职履责,通力协助,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药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保证药品安全有效,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工作部署,决定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对2007年10月1日(即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日期)之前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评的过渡期注册申请品种(以下简称过渡期品种)开展集中审评工作。

  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内,集中组织国内药学、医学专家和其他审评人员,按照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程序和技术标准对过渡期品种进行的审评工作。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药品注册审评工作,充分调动外部审评资源,严格审评,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目标
  通过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进一步巩固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成果,深入开展药品注册核查工作,着力解决药品研制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药品审评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尽快完成过渡期品种审评工作,彻底扭转药品审评超时的局面,使药品审评工作逐渐步入正轨,推进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建立和完善药品注册管理长效机制。

  三、品种范围
  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的品种范围为:2007年10月1日前已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但尚未完成审评的,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所界定的中药注册分类8、9类注册申请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5、6类注册申请,包括同时按照注册分类3申报原料药、按照注册分类5或6申报制剂的化学药品。不包括:
  (一)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
  (二)2007年10月1日前已经批准临床,2007年10月1日后申报生产的注册分类5的化学药品;
  (三)2007年10月1日前已经批准临床,2007年10月1日后提交临床研究资料的注册分类6的化学药品。

  四、工作进度和安排
  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比对资料阶段(2008年1~4月)
  组织审评技术人员对过渡期品种申报的药学、药理毒理以及临床试验资料进行比对,筛查出资料雷同、内容重复、数据编造的品种,着重解决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问题。
  (二)技术审评阶段(2008年4~9月)
  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按照药品注册审评程序,以药品注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和审评要点为基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技术标准,采取专家会议的方式集中进行技术审评,严格执行标准,统一把握尺度,着重解决申报品种的科学性问题。
  对于完成技术审评的品种,根据《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596号)的要求,国家局将组织对治疗类大容量化药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和抽验,根据检查和抽验结果决定是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各省(区、市)局应对除治疗类大容量化药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生物制品之外的其他注册申请,在申请人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后,组织对其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和首批产品的抽验工作,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五、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成立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工作的组织领导、总体协调和对外宣传工作,审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起草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工作方案,协调筹备相关工作,组织专家进行审评。
  (二)成立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督查组。主要履行监督职责,保证集中审评客观、公正、公平。

  六、工作原则和要求
  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是一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故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以科学为依据,充分考虑过渡期品种的特点,严格遵照药品注册管理的法规、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的程序开展集中审评工作。
  (二)坚持严格把关的原则。以技术标准为依据,加强对专家和审评人员进行法规及审评标准的培训,严格标准,统一尺度。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审评程序、标准、技术要求及相关批准信息。确保审评质量,坚决杜绝集中审评工作中的各种不正之风。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禁泄露企业技术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人员透露有关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的情况。
  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总体技术要求见附件,进一步细化的审评技术要求将依据现行技术指导原则和技术要求另行制定。


附件:
           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总体技术要求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以技术指导原则和技术要求为依据,严格审评标准和要求,注重申报资料真实性、可靠性的审查,注重改变剂型产品的合理性,注重仿制产品(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一致性及质量控制的全面性,注重药品临床价值等方面的评价。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审评:

  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二、化学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合法性,中药处方中原料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三、工艺研究及生产工艺的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

  四、药学研究项目设计和实施的科学性、合理性,研究结果是否符合所申请产品质量控制的要求;非临床、临床研究设计、实施的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研究结果是否符合所申请产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的要求;

  五、改变剂型产品的合理性;

  六、仿制产品(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一致性及质量控制的全面性;

  七、制剂规格是否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八、药品的临床价值;

  九、改变剂型产品或仿制产品(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依据的上市药品的临床研究和应用信息是否科学、充分;

  十、综合评价申报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