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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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交通部等


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粮调〔2006〕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工商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各铁路局:

近年来,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粮食产销合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产销合作的新格局初步形成,在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粮食产销合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对促进产销合作发展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产销合作的基础还不牢固,尚未形成长效稳定的合作机制;鼓励产销合作发展的扶持措施还不完善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的有关要求,加快建立产销区稳定的购销关系,进一步促进粮食产销合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重要意义

发展粮食产销合作,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引导粮食合理、有序流通,促进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途径。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粮食生产和消费的区域性特征比较明显。近年来,粮食生产逐渐向主产区集中,主销区粮食产需缺口逐渐加大,粮食供求的区域性矛盾更加突出。加强粮食产销合作,有利于调剂产销区粮食余缺,更好地发挥产区资源优势和销区市场优势,促进区域粮食供求平衡;有利于有效配置粮食资源,促进跨区域粮食经济和物流服务业发展,提升粮食产业化发展水平;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种粮农民持续增收,促进农村和农业经济全面发展;有利于保障销区粮食供应,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以及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按照“市场主导、政府调控,依托企业、深度合作,创新机制、共同发展”的总体要求,大力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充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探索建立多形式、深层次、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积极引导多种粮食市场主体开展产销合作,培育和鼓励大型粮食经营企业参与产销合作,逐步形成多元化、规模化的合作格局。使产区生产的粮食有稳定的销路,销区需要的粮源有可靠的保障,实现粮食合理、有序、顺畅流通,促进粮食总量和区域供求平衡。

(二)基本原则。开展粮食产销合作,坚持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粮食省长负责制,遵循“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企业在产销合作中的市场主体地位,政府有关部门重点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产销合作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产销合作关系稳步健康发展。

三、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粮食订单。支持粮食销区企业到产区开展订单生产、订单收购,或委托粮食产区企业与农户签订粮食收购订单。鼓励采取“公司+农户”的形式,或兴办农业生产、销售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促进农民与市场的有效连接。引导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使农民根据合同组织生产,实现以需定产、以销定购,逐步建立企业与农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二)积极促进跨区域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产区企业在销区设立销售窗口,建立储、加、销一体化的粮食经营企业,充分发挥粮食销区市场优势;鼓励和支持销区企业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设立收购点、开办加工厂,直接参与产区的粮食生产、流通;积极利用粮食产区资源优势和销区市场优势,培育一批跨区域、多元化、联结市场和产地、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产业化经营企业。

(三)继续巩固和发展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鼓励粮食产区与销区企业积极开展粮食购销贸易、库场租赁并购、联营,以及代收、代储、代销等多种形式的合作,扩大合作规模和范围。主销区可以利用粮食主产区的粮源和仓储资源,建立一定数量的异地粮食储备。积极引导产区和销区企业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共同组建跨区域的粮食收储、加工和经营企业,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产销区长期合作、互利多赢的格局。支持和鼓励粮食产销区联合举办产销合作洽谈会、交易会,为企业开展购销合作提供服务平台。

(四)不断探索创新产销合作形式。粮食产销区要因地制宜,进一步探索新的产销合作形式,不断夯实合作基础,拓宽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内容,提升合作水平,逐步建立起“丰歉保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

四、进一步完善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建立粮食产销区利益协调机制。经济发达的粮食主销区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结构,将中央财政补贴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需要,支持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对主产区到主销区建立粮食储备、参与主销区粮食供应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对到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将粮食运往主销区销售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也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调动企业参与产销合作的积极性。

(二)努力改善运输环境。铁路、交通部门要积极做好粮食运输规划,创造有利于产销合作的运输条件,营造良好的运输环境,促进产销合作粮食的顺畅流通。各地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销区企业到产区采购粮食的组织和运输协调工作。对经产销区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产销合作重点项目和大型粮食经营企业,铁路、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运输。鼓励发展散粮运输和建设散粮物流基地,鼓励粮食企业建设散粮接收、发放设施,更好地满足散粮运输的要求,确保粮食集运顺畅。大力提倡“铁水联运”,改善运输结构,缓解铁路运输压力。

(三)加大信贷资金扶持力度。农业发展银行要发挥现有和新开发的各类信贷产品的作用,加大对开展产销合作企业,特别是大型粮食经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并具备贷款条件的产销合作企业或项目,农业发展银行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同时,要加强跨省粮食购销信贷资金监管,完善资金监管和结算办法,为企业开展产销合作提供更加便捷的结算服务。

(四)完善其它相关扶持政策。对主销区粮食企业或种粮大户到主产区承包土地、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发展粮食生产,符合当地农业龙头企业或种粮大户标准的,享受当地有关优惠政策。对主销区在主产区建立异地储备的,主销区要加强对异地储备粮食的监管,并按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异地储备粮食的相关费用支出。对粮食经营者跨省区建设粮食仓库、加工厂等设施的,当地政府应在用地指标、土地价格、工商注册等方面给予支持;需要租用粮食仓储设施的,当地粮食企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政府要按现行政策规定,积极引导,加强粮食物流设施建设,提高粮食流通效率和效益。

五、建立健全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切实加强对产销合作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落实鼓励产销合作的相关政策,加强粮食物流设施建设,协调解决产销合作中运输、资金等方面的问题。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粮食局牵头成立粮食产销合作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产销合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产销合作发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指导、协调力度,加强信息服务,积极引导产销区企业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的产销合作。建立产销合作履约协调机制,省间产销合作协议要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合作协议履约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省际间粮食产销合作联系制度,及时沟通粮食生产、供求、质量、价格等方面的信息,协商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为双方粮食企业服务,促进双方合作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企业履约的监督指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中,要结合粮食产销合作企业的特点,细化制定粮食产销合作“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标准,加强对粮食产销合作“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监督指导。各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农户的试点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农户的诚信意识和履约意识,提高订单的履约率,以诚信赢收益。

(四)发挥批发市场和中介组织作用。充分发挥粮食批发市场作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为促进粮食产销合作搞好服务。各级粮食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中介服务作用,促进产销区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行业自律,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努力提高粮食产销合作履约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国家工商总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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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部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3〕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以下简称财税192号文件)的精神,现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认定、审核程序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是指按照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劳服企业认定、年检的有关规定,经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发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的认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下简称加工型劳服业),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认定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业是否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是核查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加工型劳服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加工型劳服企业申请税收扶持政策程序
持有《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财税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加工型劳服企业根据企业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认定、审核程序
(一)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认定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认定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5.企业职工花名册;
6.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企业年销售额证明(现有的小企业实体需提供);
10.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二是核查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三是核查企业职工总数是否在100人以下。
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申请税收扶持政策程序
持有《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时,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财税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体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三、监督管理
以上两种企业(实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4〕1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扩大有奖发票的中奖面,使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和纳税情况不仅处于税务机关的专业化监控之下,同时也受到广大消费者的社会化监督,以此达到促进税收征管,增加税收收入的目的。市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实行二次开奖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按照市局党组提出“有效执行”年的工作要求,积极贯彻落实此项工作,加强宣传辅导,确保此项工作有效、稳妥、顺利地开展。
二、各局务必按照市局要求通过系统进行兑奖操作,市局将依据系统数据与分局进行奖金结算。
三、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ОО四年一月八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鼓励其协助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情况进行监督,倡导诚信纳税。决定对现行有奖发票实行二次开奖,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二次开奖发票的范围
(一)《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二)《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式)
(三)《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折式)
(四)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的企业自印有奖发票
二、有奖发票二次开奖资格的认定
对消费者取得的有奖发票,无论中奖与否,必须经过查询登记后,才能取得二次开奖的资格。参加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的每张发票只有一次机会,消费者输入错误或重复输入的发票信息无效,即只有第一次正确输入,且查询结果为真发票的号码,才有资格参加有奖发票二次开奖。
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可以参加“刮开式”即开即兑奖,同时也可以参加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即一张发票有两次中奖的机会。
三、查询登记
(一)消费者必须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发票真伪查询,取得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的资格:
1.拨打语音电话(010)16881688,根据语音提示输入发票号码和密码。
2.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http://www.tax861.gov.cn),在 “发票查询”专栏的“发票真伪查询”中输入发票号码和密码。
3.手机短信查询:编辑短信,连续输入“18位发票号码和8位密码”,移动用户发送到“012386”,联通用户发送到“12386”。
(二)有奖发票通过以上三种方式查询登记,在第一次查询为真票时,方有资格参加二次开奖。该发票的发票号码将作为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号码。
四、二次开奖方式和时间
(一)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北京市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按照奖金的等级,将通过查询登记、结果为真票的发票号码随机排序,利用号码滚动的方法,由开奖人依次抽出各级别的中奖发票号码。
(二)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号码的采集时间为开奖月份上一月的第一天至最后一天。
(三)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每月举办一期,一年12期。每期二次开奖时间定于月末终了后的第10日进行,即1月10日、2月10日、3月10日……12月10日。(开奖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五、奖金设置等级、人数和金额
奖金设置四个等级,每期奖金100万元,每期中奖个数1104名。其中:
特等奖 4名, 每名奖金人民币50000元。
一等奖 100名, 每名奖金人民币2000元。
二等奖 200名, 每名奖金人民币1000元。
三等奖 800名, 每名奖金人民币500元。
全年共设奖金1200万元人民币。
六、中奖公布
每期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的中奖发票号码,将通过手机短信反馈给中奖者,同时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http://www.tax861.gov.cn)“二次开奖”专栏上公布。
七、兑奖
(一)每期中奖发票号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兑奖时间(兑奖截止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
(二)中奖者兑奖时,只需持与查询登记号码一致的发票原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加盖“已兑奖”戳记,并留存复印件即可兑奖。
特等奖中奖者在兑奖时,还须持身份证或军官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原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将其复印件留存,方可领取奖金。
(三)中奖者可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税局的任何一个兑奖点办理兑奖手续,全市通兑(兑奖地点可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tax861.gov.cn“电子地图”专栏中查询)。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兑奖:
1.假发票;
2.逾期兑奖的;
3.特等奖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的;
4.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经本市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不予兑奖的。
八、兑奖捐赠
(一)为树立良好社会道德风尚,鼓励中奖者积极捐助社会上最需要帮助的人。我们积极倡导中奖者本着自愿的原则将所中奖金捐赠给社会慈善事业。
(二)凡中奖后有意捐赠者,由中奖者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http://www.tax861.gov.cn)或与地方税务局兑奖点联系,提出捐赠申请,指定捐赠对象,然后由税务机关将中奖者捐赠的奖金转赠给相应的慈善机构。
(三)兑奖点应及时将自愿捐赠奖金者的信息上报市局,市局将在北京电台“地税二十分”、《北京地方税务公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tax861.gov.cn)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布,以示对社会做出积极奉献者的感谢和表彰。
九、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票(2003)162号)及以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