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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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雅府发〔200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共印20份)


雅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七县一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我市七县一区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应当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等级,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分为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
分类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等分类,并考虑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来进行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
分户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区位、结构、建筑面积、楼层、朝向、成新、装修、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按户进行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前款所称的设施配套指户外的公共设施。
第五条 实行分类评估的,按以下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县以上的报纸或者电视上以公告方式邀请估价机构报名参加评估。估价机构的报名申请应同时抄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动员会上如实介绍全部报名的估价机构情况后,当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估价机构。抽签程序应请公证机关到场公证。
只有一家或者无估价机构报名参与评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两家以上估价机构参加抽签,确定估价机构。估价机构不愿参加的,应当及时书面说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指定估价机构参加抽签。
估价机构确定后,拆迁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第六条 拆迁规模在十户以下的实行分户评估,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或者采取抽签确定估价机构。
第七条 抽签或者协商估价机构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原则。严禁当事人、估价机构采取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估价机构。
第八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估价机构。但同一拆迁工程分期分段实施的除外。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含安置房)补偿的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但同一拆迁工程分期分段实施且前后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以每期(段)房屋拆迁动员会召开之日为评估时点。
第十条 估价机构或者估价人员是拆迁当事人或者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拆迁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符合要求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回避。
第十一条 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自行完成评估业务,不得将受托的评估业务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再委托。
第十二条 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不得故意降低或者提高评估价格,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得编造虚假的评估结果,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三条 估价机构应当在委托评估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在将评估结果报告交付给委托人的同时,应在拆迁现场张榜公布分类评估结果,接受拆迁当事人咨询,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抄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拆迁当事人要求查阅评估结果报告的,估价机构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拒绝,并有义务解释拆迁当事人的疑问。
第十四条 估价机构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拆迁当事人和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估价机构的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经批准用于产权调换的期房,在具备计划、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并明确竣工交付日期后,可以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第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价格,就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进行分户评估。分户评估的估价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委托。
第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对分户评估结果仍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对估价机构分户评估的方法、评估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以该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原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或者由拆迁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或由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八条 裁决期间,在告知拆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后,被拆迁人故意阻挠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估价机构进行分户评估,致使估价机构无法进行评估的,以分类评估的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第十九条 估价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非法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的,其评估结果无效,由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估价机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估价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将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再委托的;
(二)不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第二十一条 估价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3万元罚款,并报请授予其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关取消其评估资格,将估价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入行业档案,5年内禁止其再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情节严重的,永久禁止其再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故意降低或提高评估价格的;
(二)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编造虚假评估结果的。
第二十二条 估价人员违反本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雅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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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 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外专发[200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随着出国(境)培训工作的不断开展,优化培训结构、逐步曾加中长期培训已成为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发展方向。考虑到国外物价水平的上涨以及高水平授课和对口业务实习所需费用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对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长期出国(境)培训是指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境)培训。调整后的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和零用费等。
二、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分为“高级职称”人员开支标准和“普通职称”人员开支标准两类。“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或相当高级工程师的其他职称)及以上职称、正县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普通职称”指工程师(或相当工程师的其他职称)及以下职称、副县级及以下行政职务。
三、调整后的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见附件)于二OO二年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四、各派出单位要从严掌握党政干部中长期出国(境)培训规模,认真选拔培训人员,加强出国前外语和专业培训,并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精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告。
附件:《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表》

国家外国专家局 财 政 部

二OO二年七月一日


卫生部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文件
卫法监发[2001]332号
卫生部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各有关行业协会,卫生部有关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已于2001年10月27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将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科学地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职业病防治的成功经验,将行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是关系到亿万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的关怀,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为了深入学习和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法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增强职业卫生法制意识
《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卫生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依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学习应当有重点、有针对性、有计划、有检查,要讲究实效。要增强职业卫生法制意识,明确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各地要对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做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要发挥法制部门、工会组织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宣传、贯彻中的作用,认真组织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学习《职业病防治法》,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掌握法律条文内涵。
二、加快配套法规和标准的建设,完善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体系
为了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我部正在组织配套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各地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研究起草地方性法规,从程序上保证《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
三、加强职业卫生监督队伍和技术保障体系的建设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中的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职业卫生监督队伍作为卫生监督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严格考核。同时,各地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按要求开展资质认证,把好准入关,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水平。
四、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是当前卫生法制宣传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在法律实施前组织一系列宣传活动,在全国掀起学习《职业病防治法》的热潮。卫生部制订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意见(附件1)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统一用语(附件2),请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对我部确定的重点宣传活动,要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舆论宣传工具,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全社会的职业卫生法制意识。
为了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决定,从2002年起,每年4月25日至5月1日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带头学,认真研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附件:1、《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意见
2、《职业病防治法》宣传统一用语

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1: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意见

《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后,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组织专题报道、新闻发布、培训教育、知识竞赛、座谈会、研讨会、发布公益广告、散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宣传教育活动,使《职业病防治法》逐步深入人心,提高全社会职业卫生法制意识,为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组织领导
《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为了保证活动效果,我部将会同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组成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卫生部法监司,负责具体宣传贯彻活动的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会同当地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成领导小组,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营造宣传声势,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颁布的重大意义和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二)宣教结合,使社会各界,尤其使劳动者、用人单位了解法的基本内容,充分认识到自身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学法懂法提高依法开展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意识,促进执法水平和职业卫生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宣传重点
(一)《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和重要意义。
(二)《职业病防治法》对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的重要作用。
(三)建国以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的成就。
(四)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
(五)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六)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职业病卫生监督制度和职业病防治科学知识。
四、工作进度和方式
《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明年将开展比较集中的宣传活动,大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从现在到明年春节这段时间,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的意义和特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在中央和地方各主要新闻媒体组织宣传文章和专题报道;
2、召开职业病防治法新闻发布会和宣贯会;
3、举办各类培训班(师资培训、技术服务机构、执法人员);
4、举办《职业病防治法》执法高级培训班;
5、举办多期企业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法培训班;
6、制作职业病防治法公益广告、宣传挂图和宣传手册;
7、统一规定宣传活动用语;
8、组织《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材料和培训教材的编写,如《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指南》、《职业病防治法卫生监督员执法手册》、《职业病防治法知识问答》等;
9、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编写《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等重点培训教材。
(二)第二阶段:从2002年3月到5月1日,做好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1、结合新出台的《职业病防治法》的配套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学习,深入系统地开展各种宣传活动;
2、召开全国和地方职业病防治工作会,全面部署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工作;
3、召开《职业病防治法》高层研讨会;
4、组织各类培训班。
(三)第三阶段:2002年5月至10月底,结合《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开展职业卫生执法宣传培训活动:
1、培训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2、举办《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竞赛;
3、在《职业病防治》颁布一周年期间,举行纪念活动。





















附件2: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统一用语
1、重视职业卫生,崇尚文明生产。
2、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3、保护劳动者健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4、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5、学习、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6、职业病人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
7、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
8、正确认识和使用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9、了解职业病危害是劳动者的权利。
10、劳动者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11、保护劳动者健康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12、认真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13、预防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14、工作场所应当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15、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
16、防治职业病危害,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