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校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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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校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校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发〔2010〕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校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13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汉中市校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校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1号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2006年第23号令)及《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1989年第4号令)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安全管理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校园安全负总责。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校园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乡镇(办事处)、综治部门对校园安全进行综合治理,督促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教育部门负责校园内部安全工作。负责督促落实校园内部安保机构、人员和安保设施的建设、维护,检查校园内部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校园内部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校园安全的监督和指导机关。负责校园内部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维护。

第六条 各级综治部门负责校园安全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幼儿园是校园内部安全的责任主体,校长、园长为校园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建立健全校园安保应急处突机制。各级综治、教育、公安等部门和各级各类校园都要根据实际制定并落实校园应急处置预案,适时组织实战演练。



第二章 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第九条 全面掌握校园安全工作状况,制定校园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校园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校园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组织校园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 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校园开展安全工作;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校园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做好应急处突工作准备。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校园内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三条 负责对文化艺术类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和未经审批的文化艺术类学校、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和取缔。

第三章 公安机关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大型会议、大型活动期间,公安机关要安排警力协助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

第十五条 把校园周边作为治安巡逻的重点,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或报警点。

第十六条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督促各级各类校园配齐法制副校长和辅导员,在校园普遍开设法制课程和安全教育课程。

第十七条 落实公安部“八条措施”,认真开展校园周边的治安整治,适时开展校园内部安全检查,及时有效清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指导校园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保卫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机构建设;检查、指导和监督校园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和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查处和整改各类治安隐患。

第十九条 了解和掌握校园及周边治安状况,协助校园处理突发事件,及时查处涉及校园的治安刑事案件。



第四章 综治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牵头组织教育、司法、信访等部门、乡镇(办事处)和学校保卫机构负责对可能影响校园安全的矛盾纠纷、安全隐患,以及精神病人、有暴力倾向和经常缠访闹事人员等特殊人群、高危人员进行排查,逐一登记造册,逐一落实包抓、稳控和整治措施,逐一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严防漏管失控。

第二十一条 组织协调发动公安、教育、文化、工商、城规、城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检等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校园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中小旅店、网吧、娱乐服务场所等复杂部位的综合治理,以及违章建筑、违规经营场所的清理、查处、整改工作。强化校园食品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食品、饮食摊点进行清理取缔。对校园物防、技防设施建设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管。



第五章 学校幼儿园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门卫值勤、治安、消防安全、住宿学生安全管理、校车管理、日常巡逻以及危险物品和校园内部安全定期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堵塞校园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成立校园安保机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1000人以上的学校全部成立安全保卫科,为部门和学校中层管理科室,负责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同时配备专职的校园保卫干部,3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备1名,300人至1000人的学校至少配备2名,学校每增加1000人增配1名。

第二十四条 配齐配强安保人员。校园内部保安人员要从保安公司统一选聘身体条件好、个人素质高、责任心强、经保安公司统一培训的安保人员。3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备2名、300人以上的学校至少配备6名,学生每增加1000人增配3名,有住校生的学校要酌情增加保安人数,适应安保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配备必要的防卫器械。各级各类校园传达室统一更名为安全保卫室,统一标识。每个校园至少配备两套钢叉、警棍和辣椒水等必要的警用器械,以满足本校园安保工作需求。

第二十六条 加强校园安全物防设施建设。所有校园要设置和加固围墙,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技防设施建设。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室、操场、仓库、实验室、大型会议室、校园出入口及围墙周边等要害部位要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和报警、预警系统,建立监控室。监控室要落实专人值守,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视频监控系统联网。

第二十八条 严格落实校园安全制度。校园监控室24小时保持专人值守。严格门禁制度,严防可疑人员进入校园危害师生安全。校园要实行24小时巡逻、守护制度,上学、放学时段,有足够教师、校领导和保卫人员守护、管理,对一时无人接送的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有专人集中看护,杜绝放任、失管现象。

第二十九条 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加强检查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教育、文化、工商、城规、城管、卫生、食品药品、质检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将校园安全工作纳入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年度考核,层层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加强日常检查,切实把校园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严格行政问责。对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保卫监督与管理职责,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侧。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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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公路、水路货运发票印制数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公路、水路货运发票印制数量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80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0-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大量增加,为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目前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税收征管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加之运输发票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管票与管税脱节、运输发票虚开的现象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这种状况如不改变,不仅严重影响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而且在增值税进项抵扣环节将形成巨大漏洞,国家税收将大量流失。对此,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总局拟分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就统一全国公路、水路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点库存。要对现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盘库清查,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同时将统计的库存量(份)和使用期限于2003年11月30日前上报总局(征管司)。
  二、限制印量。经过清理需要加印的各种运输发票(包括通用票和企业衔头票),要严格控制印制,印量不得超过到2004年6月底所需使用量。
  三、统一票样。为了统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需要首先统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式样和全国普通发票代码和顺序码。现随文下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式样及其说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代码和顺序码的通知》及其说明(附后),请认真提出意见,并于2003年11月30日前上报总局(征管司)。

附件 1:《××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式样(略)
附件 2:《××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式样(略)
附件 3:《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式样的说明(略)

附件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代码和顺序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发票的统一管理,便于全国发票统一识别,以及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税控收款机做好准备,决定统一全国普通发票代码和顺序码。具体内容如下:
  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顺序码
  (一)全国普通发票统一代码编制方法
  发票代码共12位。第1位为国税、地税代码,以1或2表示,即1代表国税普通发票,2代表地税普通发票,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第6、7、8、9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3年以2003表示)。第10、11、12位为发票种类代码,发票种类代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按照保证每张发票不重号的原则自行编制,同时报总局备案。为了便于电话查询,发票代码只能使用阿拉伯数字。各地发票代码具体编制方法报总局(征管司)备案。
  (二)发票顺序码(即发票号码)
  发票顺序码统一定为10位。发票顺序码中是否包括印制批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印制位置
  发票代码和顺序码统一印制在发票右上角;第一排发票代码,第二排为发票顺序码。
  二、统一代码和顺序码的执行时间
  为了保证新旧发票代码、顺序码使用的顺利衔接,全国统一发票代码、顺序码启用时间为2004年7月1日。

附件5:关于普通发票代码和顺序码的编制说明

  一、关于普通发票代码使用符号问题
  发票代码只能使用十进位阿拉伯数字。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广大消费者和各地税务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可以通过电话(如12366)或网上实现发票查询而设计的。如果有其他字母出现无法实现电话查询。
  二、关于国、地税代码设置问题
  在全国发票统一代码中,设定第一位为国、地税代码主要是考虑到将来查询时首先区分国、地发票,然后在进入不同的系统去查询不同的发票。
  三、地区代码的设置问题
  这次地区代码采用的是4位。这主要根据目前全国税务机关大部分省印制在地、市一极,发票的内部发售和发票查询也应集中在地、市一级。直辖市的4位不能到区,只能到市,如要区分区一级的发票,就要靠在代码后3位或在顺序码中去解决。
  四、发票种类代码设置问题
  这次发票种类代码的设置原则是:改变原来按大类、小类、联次、文种、金额、批次各设置1-2位的方法,采取按每种发票占1位数表示,即可以分为999种发票,批次可在代码中解决,也可在顺序码中解决。只要保证所有发票不重号即可。
  (此代码和顺序码的反馈意见也包括各省国、地税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鉴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专业性比较强,现决定将原来由本院经济审判庭受理的这两类案件划归交通运输审判庭受理。今后有关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的审判工作,请与本院交通运输审判庭联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