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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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一日

黄石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预防和打击黄石市境内的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活动,维护全市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大力推进我市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依据湖北省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工作协调机制和有关要求,建立黄石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组成及组织机构的设立
  黄石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财金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市商务局、黄石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石监管分局、市邮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黄石市中心支局等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为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
  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反洗钱工作的副行长兼任,反洗钱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承担黄石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加强对洗钱活动手法、规律、特点的研究,就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计划、项目向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和方案;适时筹备联席会议;形成联席会议纪要和重大洗钱案件新闻稿件,统一对外报道口径;负责跨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具体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对重大可疑支付交易行为的分析、调查、甄别以及案件侦破等工作。
  二、黄石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工作原则
  黄石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指导全市反洗钱工作,制定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黄石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本着“加强沟通、依法履责、密切配合、严格保密”的原则开展工作。
  三、黄石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承办组织协调辖内反洗钱的具体工作;指导、部署辖内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辖内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研究辖内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针对审理中遇到的有关适用法律问题,适时提供司法解释。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立案监督,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检察工作中遇到适用法律问题,适时提供司法解释。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指挥辖内公安机关做好洗钱犯罪的防范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调查、破案工作。
  市国家安全局:参与洗钱犯罪的情报搜集与处理,研究相应的信息共享和合作调查方案;通过相关合作等渠道,对涉外可疑洗钱活动按管辖范围和职责配合进行调查核实。
  市监察局: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注重从源头上遏制洗钱活动;研究建立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合作调查机制。
  市司法局:在律师、公证法律服务领域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研究反洗钱司法协助,并根据有关条约和公约,协调开展反洗钱领域的司法协助,特别是协调追讨流至境外的资金。
  市财政局:落实应由政府承担的反洗钱工作所需经费。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与账户的管理,研究、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研究建立洗钱所涉资金的追缴入库制度。研究建立会计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及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执业人员协助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机制。
  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研究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措施。
  市商务局:研究对三资企业进行反洗钱监管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参与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
  黄石海关:研究建立在口岸现场打击跨境洗钱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体系,加强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货币、存折、有价证券以及金银制品的进出境监管、查验,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活动;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制定信息共享和合作的工作方案,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测工作。
  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与研究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分类监管,建立与地方银行、公安、安全、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反洗钱信息沟通、通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金融行业的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实施反洗钱监管。
  市广播电视局: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反洗钱意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石监管分局:协助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研究银行业的反洗钱监管的具体措施以及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流程,协助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对银行业执行反洗钱规定实施监管。
  市邮政局:协助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研究对邮政储蓄业务的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研究对邮政汇款体系执行反洗钱规定情况实施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黄石市中心支局:在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流程;监测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汇总、筛选和分析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对涉嫌外汇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的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理;与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合作,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资金交易活动及外汇领域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管理和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反洗钱工作。
  四、黄石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协调合作的主要内容及运作方式
  (一)各成员单位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工作原则,制订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督促所辖各基层单位,加强对洗钱犯罪活动的监督和控制,收集洗钱信息和线索。
  (二)各成员单位应通过不同渠道、以不同方式做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形成浓厚的全社会反洗钱法律氛围,增强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
  (三)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洗钱线索,应以机密件方式主送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由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集中通报相关成员单位,统一协调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等相关事项,对认为涉嫌犯罪的,由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程序移交相关司法部门。
  (四)各成员单位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加强联系和协作,积极配合相关成员单位的行政调查和司法调查,并为调查提供便利条件。
  (五)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反洗钱工作信息交流,开展反洗钱理论研讨活动,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研究并提出反洗钱工作的政策建议。
  (六)黄石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授权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为联席会议纪要和重大洗钱案件的唯一新闻发言人,由其统一对外报道口径。相关成员单位须恪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保密义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核准,不得自行向媒体提交关于辖内洗钱案件的新闻稿件,违反规定造成反洗钱工作信息泄密的,将承担相关的泄密责任。
  (七)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黄石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议题主要为: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我市反洗钱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总结安排黄石市反洗钱工作;协调部门行动。遇重大涉嫌洗钱案件,则适时召开联席会议。
黄石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承办联席会议的筹备工作,督办黄石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决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并就黄石市反洗钱工作的具体问题进行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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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第二十五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第二十五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1986】桂检刑字第10号函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被告人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等两种情况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被告人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引用刑诉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对“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案件,由于不属于刑诉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六种情形,所以,不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应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将“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有关情况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酌处。
三、对《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有关条文的修改问题,我院将予以考虑。



1986年3月28日

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3号

1995-10-1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堵塞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漏洞,现将有关加强专用发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以下简称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凡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
  二、为了配合上述工作的进行,各级税务机关今年内要严格控制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发售,对未列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一律不再发售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对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限期收缴。
  三、对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至2月底止,取得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在申报抵扣时,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审查,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一律以企业付款及货到入库为条件,凡不具备条件的或虽具备了条件但超过规定期限的(2月底),不予抵扣其进项税额。自1996年3月1日起,对企业取得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四、自1996年1月1日起,企业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否则,按照未按规定填开专用发票处理,其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五、自1996年1月1日起,全国启用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改版票)。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抓紧时间,认真做好大面额专用发票的改版工作,并及时上报1996年上半年需增印的电脑票及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的计划。
  七、自1996年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改为半年安排一次。即:各地在当年9月20日以前上报次年上半年计划,次年4月20日以前上报下半年计划,除特殊情况外,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