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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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琼人劳保专〔2006〕108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人事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海南省体育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体育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岗敬业,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2.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资历条件
1.三级教练:
中专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满1年。
2.二级教练: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三级教练员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
(3)中专学历,取得三级教练员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5年。
(4)高中学历,取得三级教练员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7年(本条款只适用于1983年以前的高中毕业生)。
(三)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要求
1.参照省人事劳动部门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达到相关要求。
2.取得由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条 评审条件
1.三级教练:
初步了解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完成训练教学任务。
2.二级教练:
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较好地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工作,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出色完成训练、比赛任务。
各类业余体育学校教练员培训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40%达及格标准,并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一名以上运动员。
第四条 认定条件
1.体育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考核合格,可认定三级教练任职资格。
2. 体育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体育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二级教练任职资格。


海南省体育系列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体育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二级教练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
2.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二级教练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4年;
3.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教练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6年。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3.市、县级业余体校教练员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现状暂不作外语要求。其他免除外语或计算机要求的,按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要求
1. 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达到相关要求。
2. 取得由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第1、2项之一者,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和外语条件限制,破格申报:
1. 在优秀运动队训练8年以上,曾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全国比赛前八名(主力队员)以上成绩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教练员工作者。
2.年满40岁,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二级教练资格并受聘该职务后,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或全运会比赛前八名。
(2)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3名以上或向国家队输送1名运动员。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及工作能力
1.系统地掌握体育及其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2.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3.及时了解本人所教项目的发展动向,能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有关选材和改进训练方法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4.在公开发行的体育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二)业绩成果
1.在优秀运动队的教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前八名。
(2)取得全国青年锦标赛前三名或全国城市运动会前三名。
(3)集体项目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十六名。
2.在各类业余体育学校的教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培训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60%达及格标准,并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3名以上或向国家队输送1名运动员。
(2)在全国青少年比赛中获得前六名或在全国分区赛中获得前三名。
(3)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五年内取得(二)款第1项所列业绩成果之一项。
第四条 认定条件
1. 获得体育博士学位,可认定为一级教练任职资格。
2.获得体育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一级教练任职资格。

















海南省体育系列高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体育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学位,取得一级教练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
2.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一级教练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3年;
3.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一级教练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5年;
4. 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一级教练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7年。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3.免除外语或计算机要求的,按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要求
1.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达到相关要求。
2.取得由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破格条件
取得一级教练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外语条件限制破格申报:
1.在优秀运动队训练8年以上的优秀运动员,曾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退役后从事教练员工作者并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业绩者:
(1)奥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前八名;
(2)亚运会或亚洲锦标赛第一名;
(3)全运会第一名;
(4)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第一名2次;
(5)球类项目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
2.所培训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1)奥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前八名;
(2)亚运会或亚洲锦标赛第一名;
(3)全运会第一名;
(4)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第一名2人次;
(5)球类项目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
3.年满40岁,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一级教练资格并受聘该职务后,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1)培训的运动员取得亚运会或亚锦标赛前三名3人次、全运会前两名、全国锦标赛第一名2人次成绩;
(2)直接向国家运动队输送5名运动员。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及工作能力
1.系统地掌握体育及其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
2. 按照优秀运动队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训和输送优秀后备人才。
3. 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指导和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4.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体育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全国体育科学学会、全国体育单项协会组织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体育类核心期刊上发表不少于1篇)。
(二)业绩成果
1.优秀运动队教练员训练两年以上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取得奥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参赛资格或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或世界青年锦标赛录取名次。
(2)获得全运会前三名或2人次前六名或4人次前八名或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前三名或2人次前八名。
(3)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1人次亚军并1人次前三名。
(4)全国城市运动会冠军或2人次亚军或3人次前三名。
(5)超破1次全国纪录或亚洲纪录。
(6)集体项目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
2. 各类业余体育学校教练员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80%达及格标准,其中20%良好;并向上级训练部门输送8名以上或越级输送3名以上运动员;同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7年内取得前项所要求的成绩条件之一。
(2)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7年内有2人选入国家队。





附 则

一、本附则为我省副高级以下体育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有关规定和名词的解释,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省人事部门委托体育总局或外省评审。
二、学历系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系指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三、本条件规定所指的工作量、业绩、成果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获得相应技术资格并受聘之日起计至申报当年12月底。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当年12月底。但后续学历获得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四、如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以上。
五、凡本条件中规定“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如“1年以上”含1年;“3名以上”含3名。
六、“论文”是指在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研究性学术文章,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研讨会上宣读的必须是在省级以上的本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本条件所要求的论文、著作均指独立完成或第一完成人,用笔名发表的论文,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同时出具证明。
七、“核心期刊”系指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总览》或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所列期刊。
八、“省、市级专业刊物”是指由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学会、协会主办(主编)并公开发行的刊物。
九、非本专业人员调转本专业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后,方可参加评审。如已取得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先转评本专业相同级别技术资格后方能晋升,当年不得同时转升。任职年限从原职称取得之日算起。
十、本条件其它有关问题或名词的解释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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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6月16日曲靖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原曲政发〔2004〕6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五年七月六日





曲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6月16日曲靖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市人民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工业强市,珠江源大城市”的战略构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促进就业。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健全公共产品、社会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在决策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十九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分别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市级离退休老领导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开展经常性的社情民意调查,以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重大经济事项、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前应当经过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或复杂的应经过法律论证。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规范性文件签署之日起5月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后,持登记回执以公告的形式制发;规范性文件自制发之日起15日内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搞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要依法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履行法律义务;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一条 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第三十二条 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

(二)讨论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情况;

(五)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以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曲靖军分区、市委有关部委以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曲靖军分区司令员列席;邀请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出席;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局长及与议题相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全市重大事项。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研究、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近中期发展战略和改革措施;讨论制定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等事项。

(二)审议确定需向省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报告,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和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通过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和决定市内重大突发事件的通报、处理意见。

(五)其它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研究和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遵循以下议事规则:

(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召开,一般每月召开2至3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职责权限范围内能够做出决定的事项,不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形成共识,并明确提出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和措施。确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对应秘书科报秘书长,由秘书长向市长、常务副市长汇报确定。除非常特殊的事项外,未经审批的议题不上市人民政府常务会。

(三)确定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市长对所议事项做出统一的决定。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意见后再做决定。

(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议,应同时明确负责落实的市人民政府领导、主管部门、完成时限、质量要求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决议实施的督促检查,并定期向市长报告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召开。与议题有关的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对应副秘书长和相关市直部门、县(市)区负责人参加,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通报重点工作情况。

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按照工作分工主持召开,与议题相关的副秘书长、相关市直部门和县(市)区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根据市长要求,由秘书长对市人民政府领导按工作分工协调审核确定提请会议讨论的议题进行综合整理,报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和与议题相关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与议题相关的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发。

第四十条 规范和减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形成计划,严格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一年内原则上只能召开一次全市系统工作会议。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呈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二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系统工作会议,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须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请乡(镇)领导参加。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遵守规范,提高质量,确保效果。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会前协调和会议决定的关系。凡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政策,会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尚未协调一致并经批准的政策性、规定性内容,不得在大会上公布。

(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关系。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一般应属于执行、实施、推进过程中或所分管的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凡需要市人民政府作出决策的政策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大问题,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基本协调一致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三)会议与文件的关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还应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颁发。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的反馈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须按会议出席的指定范围准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如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处理和承办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公文的工作;负责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第四十九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省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涉及全局性、综合性的重大事项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签发;一般事项经对口副秘书长审核,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跨越分管范围协调的事项,为主协调的政府领导应主动与其他相关领导通气后再签发,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实行会签。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的文件,签发前应向市长报告。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办公室内部事务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全市临时性工作安排、单项工作部署、文件转发,由对应的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根据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的要求审签;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工作部署和市人民政府重大活动安排,由秘书长签发;特别重要的事项,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由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签发的文件,签发前应向秘书长报告。

可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的事项,不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可以内部明传电报下发的事项,不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市人民政府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内部明传电报都要做到主题突出、言简意明、用词准确。

第五十二条 上级来文的办理。上级来文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机要文书科登记后直接送对应的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后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经秘书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审批;上级来文不需要直接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的作为传阅件,传阅范围根据文件所涉范围确定,传阅文件(资料)在传阅过程中不得积压、不得横传。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含请示、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机要文书科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送对应的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审批。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人民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于报告性公文,圈“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同意”或提出其他明确要求,并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

第五十六条 需要几个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市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处理。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通知中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坚决执行,认真办理,抓好落实。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部门、本地区所发文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要及时督办,抓好落实。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五十九条 为保证市人民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庆典等事务性活动。

第六十条 对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发贺信、题词和为出版物作序的活动,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在市内调研,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遵守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需要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活动,均应形成书面请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批。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批准组织的重大活动,由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确需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领导出席的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市长审定。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控制。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文字报道要简洁,电视口播要简短,一般性内事活动可用一句话新闻报道。

第六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曲靖市因公出国(境)审批制度》(曲办发〔2003〕25号文件)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严格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境)考察,所有领导因公出国(境)考察,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但不是每年都要出国(境)一次,因特殊工作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

第六十七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均由其单位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章 调查研究制度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要把调查研究作为政府决策的必经程序,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每年要选择1至2个课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第十一章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建立结对帮扶工作联系点制度,加强同基层联系,掌握基层实情。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每年深入基层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并结合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及分管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政府领导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制度。市长、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每人固定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2人。每届政府期满,将重新确定联系对象。有关联系的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各部门的负责人到基层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以了解真实情况,切实解决问题为准则,不搞形式主义,不搞特殊化,不给基层和群众增加负担。



第十二章 内部工作通报制度



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按照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原则,认真抓好各自分管工作。为了相互了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确保政府工作协调、有序、高效开展,实行重点工作不定期通报制度。具体通报时间,由市长根据总体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十五条 为相互了解政府领导活动动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秘书科每周一上午10时前将政府领导本周活动安排报综合科,由综合科汇总后及时印送各位政府领导。



第十三章 请假报告制度



第七十六条 严格请假报告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离曲出差(出访)、休养、休假,本人应当事前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由相关秘书科室将外出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通报。出差(出访)、休养、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通报。

第七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曲出差(出访)、休养、休假,应当事前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通报。外出结束后,向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



第十四章 安全保密和值班制度



第七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党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防泄密、失密和窃密。

第七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坚持每天24小时值班,保证上下联络畅通。同时,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章 作风纪律



第八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八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有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OO三年五月十四日
东政办发〔2003〕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山东省东营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2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山东省东营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02〕336号),设立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主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部门,加挂“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的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行使以下职权: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6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组织查处城市管理中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案件和其他重大行政违法案件。
(五)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城市管理集中执法活动。
(六)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领导和统一指挥,任免区(开发区)分局(大队)局长(大队长)。
(七)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队容风纪、行政执法行为的督察工作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服装、装备工作。
(八)会同市公安局领导市城市管理治安办公室,并负责其日常工作的管理。
(九)负责受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负责本局机关及直属机构的安全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总队)设4个科室。
(一)办公室(挂组织人事科牌子)
协助局领导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机要、保密、档案、政务督查、会议组织、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本局机关及直属机构的组织、人事及劳资工作;负责全局财务管理,指导全市行政执法队伍装备建设;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普法教育和安全工作。
(二)案件审理科
负责本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查;审核立案案件调查取证材料,提出行政处罚意见;负责行政执法业务统计工作;掌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动态,编辑业务工作简报;负责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做好案件移交工作。
(三)法制科
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起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定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统一执法文书;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理错案责任追究事项;负责本系统执法队伍法制培训及法律常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四)投诉科
受理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并组织查处;受理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投诉;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信访事项;督办领导批转的案件;负责本系统行风建设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总队)机关编制总额19名,其中行政编制17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可配备局长(总队长)1名、副局长(副总队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
四、直属机构
(一)督察大队
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总队)的直属机构,正科级建制,事业编制9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情况监督监察;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文明执勤、依法行政和队容风纪进行现场纠察;查处城市管理中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案件和其他重大行政违法案件;制止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行为。可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
(二)规划监察大队
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总队)的直属机构,正科级建制,事业编制35名。主要负责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行为。可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已明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总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委员会、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不再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同时,应积极支持、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总队)依法履行职责,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审批事项要同时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总队)。
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