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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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确须进行中期分红派息的,其分配方案必须在中期财务报告经过具有从事证券会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制定;公布中期分配方案的日期不得先于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的公布日期;中期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其中期分红派息事宜按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遵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关于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关于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的规定,制定公平的分配方案,不得向一部分股东派发现金红利而向其他股东派发股票红利。
三、上市公司制定配股方案同时制定分红送股方案的,不得以配股作为分红送股的先决条件。
四、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二者均表述为送红股。
五、上市公司应当密切注意新闻媒介涉及本公司的报道,对已报道的属本公司确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对报道中与本公司发生的事项不完全相符的,应当及时澄清;对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的报道,应当立即公告说明。证券交易所应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六、上市公司涉及公司股份变动的行为,如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合并以及上市公司进行股票面值拆细等,应按照“先立法、后试点”的原则进行,在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前,不得擅自行动。
请各地证管办(证监会)督促本地区的上市公司认真执行上述规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办理有关登记、过户和信息披露等事宜。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其配股申请或其他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批的事项;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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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

  2012年9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我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条“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工具,并通知违法行为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暂扣物品的处理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62年4月16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周恩来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并且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1958年以来,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主席的英明领导下,高举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的光辉旗帜,大大发扬了积极性和创造性,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战线上取得了一系列的伟大成就,为在我国建立一个独立的、完整的、现代化的国民经济体系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在这期间,我国发生了连续三年的严重自然灾害,我国的国民经济遇到了很大的困难。政府在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战胜自然灾害方面,在整顿农村人民公社和恢复、发展农业生产方面,在调整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比例关系方面,在总结经验和克服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收到了显著的成效。目前,我国经济情况已经开始好转。会议完全同意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进一步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和任务,并且认为,贯彻执行这些方针和任务,一定能够战胜我们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为今后我国国民经济的新发展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会议认为,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进一步发扬民主,加强民主集中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发展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对于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发展和保卫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有着极重要的意义。今后,在各项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的国际形势,对于世界人民争取和平、民族解放、民主、社会主义的斗争是很有利的。国际斗争的发展是复杂的、曲折的,但是,国际形势中的主流仍然是“东风压倒西风”。会议完全同意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我国在对外关系中一贯遵循的总路线和各项具体政策。今后,我国将继续加强同社会主义各国的团结,继续加强同全世界一切爱好和平的人民和国家的团结,争取同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平共处,支援各国被压迫民族和被压迫人民的革命斗争,反对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集团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保卫世界和平。
会议决定批准周恩来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会议同意国务院的建议,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我国第二个五年计划后两年的国民经济调整计划和相应的国家预算。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人民,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爱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分子,爱国侨胞和其他一切爱国人士,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主席的领导下,更高地举起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克勤克俭,发奋图强,为争取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新胜利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