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劳改犯、劳教分子、留场就业人员中科技、外语人员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1:52:01   浏览:96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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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劳改犯、劳教分子、留场就业人员中科技、外语人员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科委 国家计委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劳改犯、劳教分子、留场就业人员中科技、外语人员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的联合通知
1979年3月24日,最高法院、国家科委、国家计委、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公安部
对需要安排的科技、外语人员,由所在管押单位主动与原单位或有关部门联系录用。对被重新录用人员,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要准予增加编制名额,公安机关要准予落户。
对在押的劳改犯,从1979年4月起,恢复技术津贴制度。对相当于六级工和技术员的每月发给5元至10元;工程师、农技师、会计师、主治医生每月发给10元至20元。

附:公安部关于劳改犯、劳教分子、留场就业人员中科技、外语人员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
国务院:
目前,全国管押的劳改犯、劳教分子和留场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中,共有科技和专长外语人员×××××名。……他们中有的留学外国专长高能物理、电力工程和陶瓷工程学;有的专长农业土壤、畜牧、寄生虫学;有的专长医学解剖和病理学;还有专长英、法、日、德等外语的人才。
为了充分调动这批技术力量,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他们发挥所长,经与国家科委、国家计委、教育部、卫生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协商后,一致同意对三类人员中有技术专长的人员,拟按下列原则,区别不同情况,适当处理:
一、已经解除劳教或已刑满,确有专长并能坚持工作的科技、外语人员,原则上由原单位重新录用,安排适当工作。如原单位安排不了的,由有关专业对口单位经过考核,量才录用。他们的工资级别,可参照同类人员的待遇评定。
二、个别正在劳动教养和服刑的高级科技、外语人员,如改造表现好,罪行不十分严重,国家又需要,可以采取提前解教或提前释放的办法,安排工作,用其专长。
三、解教、刑满的科技人员中,由于劳改生产需要,经本人自愿,可以由劳改单位量才使用。并按同类国营企业或科技部门的技术人员同等待遇,评定级别。
四、公安部成立翻译公司,组织正在劳教和服刑的外语人员,采取分区定点的办法,承担外文资料的翻译。按企业管理,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
五、正在劳教和服刑的科技人员,在加强改造的基础上,鼓励他们努力从事创造发明,将功赎罪。根据改造表现,予以提前解教或减刑、提前释放,量才录用。并恢复犯人技术津贴制度。
六、建议请民政部牵头,由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处理三类人员中需由各部门安排录用的科技、外语人员的问题。
以上报告当否,请审示。
197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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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10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批后管理是指建设工程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实施情况的规划监督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泰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接受管理,市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现场放线开始,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结束。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内容:

1.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规划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放线及验线。

2.对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基础、地下工程、标准层、平面变化层、屋顶、总高度、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以及绿化、室外附属设施等环节进行跟踪检查。

3.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验收。

4.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和技术认定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总平面及施工图制作《规划公示牌》,设立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有保密要求的工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公示)。

公示牌的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工程位置、规模、层数、面积、间距、高度、绿地率等主要技术指标、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后,方可进行现场放线。建设单位在基础施工前和±0两个阶段,应告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上述环节进行验线。验线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施工图,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涉及到平面规划调整、增加建筑面积、改变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和高度等,须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分别对以下环节进行跟踪检查:

1.建设工程基础阶段。

2.主体阶段。

3.外墙装饰阶段(外装饰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装饰材料的样品;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还应做装饰样板)。

4.室外附属工程阶段。

5.管网走向、埋深等。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批准的项目建立动态跟踪管理系统,对建设工地进行巡查,建设单位应给予配合。经现场检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须整改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对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拆除临时设施,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并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竣工图,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地进行规划验收,并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接收社区、物管用房。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以验收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征》附件,方可审报有关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证明。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应在建设单位申请后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阶段性批后管理工作。对在批后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中国进境原木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中国进境原木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便于2001年第2号公告的实施,现将《中国进境原木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该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可供原木输出国检疫部门参考选用,亦可作为我对进出口原木进行除害处理时采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中国进境原木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

二ΟΟ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中国进境原木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

进境原木带树皮的,或经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须作检疫处理的,可采用下列推荐的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所采用的以下任何一种除害处理方法都要确保能杀灭原木携带的有害生物。

一、熏蒸处理

熏蒸处理可在船舱、集装箱、库房或帐幕内进行。

1.溴甲烷常压熏蒸

环境温度在5℃-15℃时,溴甲烷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120 g/m3,密闭时间至少16小时。

环境温度在15℃以上时,溴甲烷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80 g/m3,密闭时间至少16小时。

2.硫酰氟常压熏蒸

环境温度在5℃-10℃,硫酰氟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104 g/m3,密闭时间至少24小时。

环境温度在10℃以上,硫酰氟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80 g/m3,密闭时间至少24小时。

二、热处理

热处理可采用蒸汽、热水、干燥、微波等方式。处理时原木的中心温度至少要达到71.1℃并保持75分钟以上。

三、浸泡处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原木完全浸泡于水中90天以上杀灭所携带的有害生物。

四、其他经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批准使用的有效的除害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