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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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4〕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已经2004年8月3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一日  

绵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政府与企业、公众沟通的快捷通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全市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办法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在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www.my.gov.cn)上予以发布。
  第三条 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的原则。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免费下载并在相关的政府部门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市信息中心配合实施。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由相关政府部门在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
  (一)政府规章和与社会公众相关的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经批准实施的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五)绵阳产业导向目录;
  (六)本级政府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其建设情况;
  (七)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
  (八)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法定图则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
  (九)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重要职能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一)公务员录用程序、结果;
  (十二)重大突发事件的披露及处理情况;
  (十三)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四)政府信访、监察部门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
  (十五)市长电子信箱major@my.gov.cn和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反馈信息;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相关政府部门应通过网络形式向市信息中心提供上述信息。
  市信息中心应建立统一的网上政府信息报送系统,相关政府部门应按规定的格式安排专人报送、更新有关政府信息。
  各县(市、区)、各部门也可在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站上公开上述信息,但必须与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建立链接,并随时做好信息更新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应在其所建立的网站上公开下列与其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法定职责、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二)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数量、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结果,申请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五)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标准及其依据;
  (六)职责范围内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依据;
  (七)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重要物资和服务的招投标采购情况,包括采购目录、定点供应商目录、招标公告、中标信息公告;
  (九)因依法履行职责而掌握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十)辖区内学校的分布情况、各类学校录取分数线、中考和高考的准考证号码及考试成绩;
  (十一)工作岗位的供求情况;
  (十二)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情况;
  (十三)安居房分配的终榜名单;
  (十四)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土地宗地信息、协议出让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房地产市场情况;
  (十五)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转让或重组情况;
  (十六)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十七)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十九)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信息及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转载由其他主体制作的信息应当注明其来源。
  第七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九条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相关政府部门不予公开某一政府信息提出异议时,相关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说明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的理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通过政府公报、媒体等其他形式公开的,相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查询指引。
  第十条 相关政府部门应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程序。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上网公开。

第三章 网站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应按照(绵委办〔2004〕37号)文件精神,按时按要求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网站,发布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是市政府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政务信息服务的窗口和桥梁。市级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网站必须与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建立链接。
  市信息中心负责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定,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本地区、本部门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做好各自网站的日常维护工作,并由专职或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网站内容的更新和维护。
  市信息中心应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五条 市信息中心应对各地区、各部门站点内容的更新情况按季度进行统计,将统计结果报告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下一月的前5天在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对网上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公众可以通过市长电子信箱、市长公开电话或直接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其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站点进行一次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更新率、网络安全性和公众的反映等。对评选出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在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相关政府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应公开的事项未公开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完整的;
  (三)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四)公开的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五)对已变化的内容未及时更新的;
  (六)公开的内容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相关政府部门违反前款规定需要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职权决定。
  第十九条 相关政府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相关政府部门拒绝在网上公开与其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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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成立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成立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2003-09-18

教高〔2003〕6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教育创新,加强教育部对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推动教学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对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研究和指导作用,促进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质量的人才,我部决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成立第一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教育部领导下,对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评估以及提供咨询和服务的专家组织。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人选是根据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地位高、教学工作(或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经学校和有关单位申报,在比较广泛地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的。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我部颁发聘书聘任,任期五年。此次成立的是农林基础教学、植物生产与草业科学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动物生产类、动物医学类、水产类、农林业工程类、农林经济与管理类、高等农林院校现代教育技术与计算机(已组建成立)、食品与营养科学类等11个教学指导委员会,部分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分委员会(名单见附件)。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含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依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独立开展有关工作,并应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教育部。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把握国内外农林科类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就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践研究,为教育部和高等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2.研究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高等学校的农林科类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现代教育技术、师资队伍等教学基本建设,协助教育部做好教师培训工作,促进高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3.根据国家对农林科类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的有关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加强教学质量评估问题研究;受教育部委托制订农林科类专业教学的质量标准和基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协助教育部对学科专业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4.沟通信息,交流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宣传推广优秀教学研究成果,为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做好服务。

  五、请有关高等学校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关心和支持,委员会成员所在的学校应在工作量、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一、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基础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启发 华中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江树人 中国农业大学        郑小波 南京农业大学

  委员:王绪朗 华中农业大学           傅承新 浙江大学

  秘书:孙明 华中农业大学

  ▲高等农林院校人文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绪朗 华中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张琼(女)河南农业大学       奉公  中国农业大学  

  委员:王跃先 东北林业大学           李超  华南农业大学

     俞忠鑫 浙江大学             秦礼君 南京农业大学  

     童吉美 上海水产大学  

  秘书:彭光芒 华中农业大学

  ▲高等农林院校理科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江树人 中国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杜忠复 北华大学          程备久   安徽农业大学

  委员:方炎明 南京林业大学           王国栋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李宝华 沈阳农业大学           杨婉身(女)四川农业大学  

     周训芳 中南林学院            高孟宁   北京林业大学

     戚大伟 东北林业大学           梁保松   河南农业大学  

     傅承新 浙江大学             焦群英   中国农业大学  

  秘书:焦群英(兼)中国农业大学

  二、教育部高等学校植物生产与草业科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傅廷栋 华中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王小佳 西南农业大学        朱军    浙江大学

  委员:龙瑞军 甘肃农业大学           孙其信   中国农业大学

     宛晓春 安徽农业大学           赵秀海   北华大学

     曹卫星 南京农业大学

  秘书:徐跃进 华中农业大学

  ▲农艺(含农学、植物保护)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朱军 浙江大学  

  副主任委员:孙其信 中国农业大学        曹卫星  南京农业大学  

  委员:尤民生 福建农林大学           刘大群  河北农业大学

     刘贵友 华中农业大学           杨文钰  四川农业大学

     陈捷  沈阳农业大学           周清明  湖南农业大学

     封超年 扬州大学             原国辉  河南农业大学

     康振生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傅廷栋  华中农业大学

     董树亭 山东农业大学

  秘书:陈昆松  浙江大学

  ▲园艺(含茶学)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小佳  西南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邓秀新  华中农业大学       宛晓春  安徽农业大学  

  委员:王秀峰  山东农业大学          李天来  沈阳农业大学  

     邹志荣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韩振海  中国农业大学

     杨德   云南农业大学          罗军武  湖南农业大学

     姚允聪  北京农学院           侯喜林  南京农业大学  

     秦智伟  东北农业大学          黄丹枫(女)上海交通大学  

     曹家树  浙江大学            雷建军  华南农业大学  

  秘书:葛信勇  西南农业大学

  ▲草业科学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龙瑞军   甘肃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赵秀海  北华大学  

  委员:阿不来提•阿不都热依木 新疆农业大学

     李青丰  内蒙古农业大学         沈益新  南京农业大学  

     韩建国  中国农业大学          韩烈保  北京林业大学  

  秘书:姚拓   甘肃农业大学

  三、教育部高等学校森林资源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施季森  南京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陈晓阳  北京林业大学       贾竞波  东北林业大学

  委员:迟德富  东北林业大学          薛建辉  南京林业大学  

  秘书:嵇宝中  南京林业大学

  ▲林学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陈晓阳 北京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迟德富  东北林业大学

  委员:方伟   浙江林学院           张健   四川农业大学

     吴晓芙  中南林学院           李增智  安徽农业大学

     郑维列  西藏大学            洪伟   福建农林大学

     赵忠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施季森  南京林业大学  

     徐正会  西南林学院           潘存德  新疆农业大学

  秘书:刘勇   北京林业大学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游憩(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专业)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贾竞波  东北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薛建辉  南京林业大学

  委员:王全凯  吉林农业大学          华育平  东北林业大学

     杜凤国  北华大学            张立钦  浙江林学院  

     杨宇民  西南林学院           钟永德  中南林学院  

     骆有庆  北京林业大学          樊金拴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秘书:陈动   东北林业大学

  四、教育部高等学校环境生态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朱金兆  北京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卓丽环(女)东北林业大学      骆世明  华南农业大学  

  委员:王敬国  中国农业大学          孙保平  北京林业大学  

     张玉龙  沈阳农业大学          张启翔  北京林业大学  

     姚云蜂  内蒙古农业大学         葛剑平  北京师范大学

  秘书:李雄  北京林业大学  

  ▲园林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启翔  北京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卓丽环(女)东北林业大学

  委员:包满珠  华中农业大学          汤庚国  南京林业大学  

     杨秋生  河南农业大学          范义荣  浙江林学院

     樊国盛  西南林学院

  秘书:王向荣  北京林业大学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孙保平  北京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姚云蜂  内蒙古农业大学

  委员:方炎明  南京林业大学          王治国  山西农业大学  

     吴发启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杨吉华  山东农业大学

     赵雨森  东北林业大学          黄炎和  福建农林大学  

     葛剑平  北京师范大学          蒋志荣  甘肃农业大学

  秘书:张洪江  北京林业大学

  ▲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骆世明  华南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王敬国  中国农业大学       张玉龙  沈阳农业大学

  委员:王超  河海大学             杨仁斌  湖南农业大学  

     周兆德  华南热带农业大学        唐学玺  中国海洋大学  

     谢德体  西南农业大学          魏新平  甘肃农业大学

  秘书:曾任森  华南农业大学  

  五、教育部高等学校动物生产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吴常信   中国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包军   东北农业大学       杨公社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楼程富  浙江大学  

  委员:牟志美(女)山东农业大学         毕英佐  华南农业大学

     李学伟  四川农业大学          李建国  河北农业大学

     李奎   华中农业大学          岳文斌  山西农业大学

     周泽扬  西南农业大学          娄玉杰(女)吉林农业大学  

     侯先志  内蒙古农业大学         黄路生  江西农业大学

     雒秋江  新疆农业大学          戴志明  云南农业大学  

  秘书:孟庆翔  中国农业大学

  六、教育部高等学校动物医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汪明  中国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文心田  四川农业大学       陈焕春  华中农业大学

        董常生  山西农业大学

  委员:王洪斌  东北农业大学          华修国  上海交通大学

     陈创夫  石河子大学           杨保收  内蒙古农业大学

     张家骅  西南农业大学          李祥瑞  南京农业大学

     赵玉军  沈阳农业大学          钱爱东  吉林农业大学

     韩文瑜  解放军军需大学         曾振灵  华南农业大学  

     谭景和  山东农业大学  

  秘书:佘锐萍(女)中国农业大学  

  七、教育部高等学校水产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周应祺  上海水产大学

  副主任委员:梁振林 中国海洋大学        熊邦喜  华中农业大学  

  委员:王吉桥  大连水产学院          冯维山  大连水产学院

     刘楚吾  湛江海洋大学          关瑞章  集美大学

     余为一  安徽农业大学          黄勃   海南大学

     富惠光  河北农业大学  

  秘书:许柳雄  上海水产大学

  八、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业工程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傅泽田  中国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李坚  东北林业大学        罗锡文  华南农业大学

  委员:于文华  北京林业大学          张文立  中国农业大学

     张百良  河南农业大学          余世袁  南京林业大学

     何勇  浙江大学             蒋亦元  东北农业大学

  秘书:李保明  中国农业大学  

  ▲农业工程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罗锡文  华南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何勇  浙江大学          张文立  中国农业大学  

  委员:丁为民  南京农业大学          史海滨  内蒙古农业大学

     朴在林  沈阳农业大学          孙建恒  河北农业大学

     陈建   西南农业大学          李汝莘  山东农业大学

     张百良  河南农业大学          张衍林  华中农业大学

     张展羽  河海大学            康绍忠  中国农业大学

     蒋亦元  东北农业大学          程吉林  扬州大学

     傅泽田  中国农业大学  

  秘书:区颖刚  华南农业大学

  ▲林业工程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坚  东北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于文华  北京林业大学       余世袁  南京林业大学

  委员:马灵飞  浙江林学院           王永安  北华大学

     吴智慧  南京林业大学          周新年  福建农林大学  

     唐开军  中南林学院           董军  西南林学院  

  秘书:王立海  东北林业大学

  九、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经济与管理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唐忠  中国人民大学

  副主任委员:刘俊昌  北京林业大学       钟甫宁  南京农业大学

        谭向勇  中国农业大学

  委员:王兆君  东北林业大学          王厚俊  贵州大学

     王家传  山东农业大学          牛福增  湛江海洋大学

     孙海清  云南农业大学          杨印生  吉林大学

     张冬平  河南农业大学          张玉光(女)西南林学院

     陈彤   新疆农业大学          张春霞(女)福建农林大学

     李崇光  华中农业大学          郑少锋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罗必良  华南农业大学          郭庆海  吉林农业大学

     秦富   中国农业大学          黄硕琳  上海水产大学

     黄祖辉  浙江大学

  秘书:曾寅初  中国人民大学

  十、教育部高等农林院校现代教育技术与计算机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梁荣欣  东北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孙增良(常务)山东农业大学     李凤  河北农业大学

        林家栋  中国农业大学

  委员:王倪虹  东北林业大学          李子川  浙江大学

     吴东亮  中南林学院           何东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杜志明  华南农业大学          张慕容  上海水产大学

     武刚   北京林业大学          侯一平  东北农业大学

     赵尘   南京林业大学          贺立源  华中农业大学

     赵晓春  莱阳农学院           顾建新  沈阳农业大学

     高荣华  南京农业大学          裴喜春  内蒙古农业大学

  秘书:侯一平(兼)  东北农业大学  

  十一、教育部高等学校食品与营养科学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里特  中国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刘娅(女)吉林大学         周光宏  南京农业大学

  委员:史贤明  华中农业大学          孙远明  华南农业大学

     张立实  四川大学            李华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吴坤   哈尔滨医科大学         陈绍军  福建农林大学

     李洪军  西南农业大学          林洪   中国海洋大学

     郑毅男  吉林农业大学          赵垦田  东北林业大学

     夏延斌  湖南农业大学          贾英民  河北农业大学

     章超桦  湛江海洋大学          董海洲  山东农业大学

  秘书:罗云波  中国农业大学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
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
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
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
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
  第三条士兵必须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
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手中武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
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
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
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 士兵的服役管理

  第五条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须经县级兵役机关
批准。
  第六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
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根据军队需要,士官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第八条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年限为:第一期、第二期各三年
;第三期、第四期各四年;第五期五年;第六期九年以上。
  士官分期服现役的批准权限为: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
、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第九条士官担任除班长以外的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须经军事
院校培训。
  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必须经过相应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条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由营或者相当于营的单位的
主官任免。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
、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
  士兵不得分配到军队企业、事业单位服现役。
  第十二条士兵在师(旅)范围内调动,须经上一级主管首长批准;跨师(旅)以
上单位的调动,由军以上司令机关办理,报上一级领导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过共同科目基础教育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过
三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集训。
  第十四条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训练考核,对专业技术兵进行技术等级标准考
核。考核成绩应当作为使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一)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
、一级士官;
  (二)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二)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三)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六级士官为最高军衔。
  第十七条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第十八条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服现役年限为依
据。
  第十九条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
为上等兵军衔;
  (二)初级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
衔;第一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服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军衔

  (三)中级士官: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
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三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
为四级士官军衔;
  (四)高级士官: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
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六期服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
为六级士官军衔。
  第二十条士兵军衔应当按照规定的服现役期限晋升;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被提升
为班长职务的,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第二十一条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主官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主官批准;初
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主官批准;
  (二)兵的军衔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批准;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担任
班长职务,晋升为上等兵军衔的,由营级单位主官批准。
  第二十二条兵的军衔的授予、晋升,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队前宣布;
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下达。
  第二十三条士兵在训练机构学习期间军衔的晋升,学制六个月以上的,由训练单
位办理;学制不满六个月或者送地方学习的,由原单位办理。
  士兵住院治疗期间军衔的晋升,由原单位办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伤致残住院
或者病休的时间,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的,暂缓晋升,暂缓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第二十四条士兵在受审查期间,军衔暂不晋升。经审查没有问题的,应当按期晋
升。
  第二十五条军衔高的士兵对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士兵在
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二十六条士兵必须按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肩章、符号。
  第二十七条士兵军衔评定、授予的程序和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规定


第四章 士兵的奖惩

  第二十八条对在作战、训练、执勤和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
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士兵,应当给予奖励。奖励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
实施程序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纪律和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军队和人民造成损失,或者在群
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士兵,应当给予处分。处分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
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
并派专人遣送回原籍,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接收。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
  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工资由基础工资、军衔等级工资、军龄工资组
成,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第三十二条士兵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经军事院校培训并担任基层
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按照规定发给职务津贴。
  第三十四条士兵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十五条士兵生活有困难的,应适当给予补助。
  第三十六条高级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
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当地人民政府
应当准予落户。
  家属随军的士官,其住房、家属安置、子女入托入学等待遇,五级士官与家属随
军的营职军官相同;六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军官相同。
  第三十七条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
费。
  第三十八条士官牺牲、病故的,其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
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牺牲、病故军官的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同父母远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远居两地的,一级士官任期
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二十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
假期四十天,未婚的假期三十天;二级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十
五天;
  (二)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
二十天;
  (三)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四)家属随军的高级士官,每年休假一次,服现役不满二十年的假期二十天,
满二十年的假期三十天。
  第四十条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的士官停止探亲和休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按照动员令应当返回部队的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立
即结束探亲和休假,返回本部。

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一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以及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
限未被批准进入下一期继续服现役的和符合退休条件的,一律退出现役。
  第四十二条服现役期限未满的士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和
其他有关规定的,经师(旅)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四十三条战时,士兵因伤病住院治疗后,经医院证明不宜继续服现役的,不再
介绍回原部队,由军队医院或者后方团以上单位办理手续退出现役。
  第四十四条士兵退出现役时,按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按规
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士兵退出现役在返家途中违法乱纪的,沿途军事机关应当协同当地有
关部门劝阻制止;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义务兵从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必须在三十天内到安置地的退伍军
人安置机构报到;逾期不报到的,由户口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或者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四十八条士官退出现役后,初级士官作复员安置;服现役满十年的中级士官、
高级士官作转业安置,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置,入伍前是
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高级士官作退
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作退休安
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士兵退出现役后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工龄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工资标准,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
标准工资的原则确定。
  第五十条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服预备役
的,由部队确定其预备役军衔。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